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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用车事故

发布时间:2021-04-20 19:35:43

1、共享汽车用车事故问题?

虽说共享汽车虽然刚出现没多久,但是待遇”和普通车辆一样,使用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和违章行为,同样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使用者来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如果发现事后逃逸的,民警则会根据情节后果进行定性、处罚,并向使用人进行追究责任。正规共享汽车平台会为每一辆共享汽车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即便发生事故各位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来进行赔偿。你这种情况属于晚报,出险第一时间就应该报保险,一旦超出共享汽车所规定的出险报险时间是要承担责任,所以说你一定要问清楚对方,另一个晚报不利于现场的鉴定。希望能对你有帮助,望采纳!谢谢!

2、车辆出现事故肇事司机不是车主 车主有连带责任吗?

一、《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一般而言,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出租或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控制机动车运行的是使用人而非所有人,运行的利益也是由使用人获得的。因此,将机动车交由他人使用后,使用人因对车辆具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并享有运行利益,因而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所有人原则上对使用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辆所有人在出借或出租车辆时须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有义务确保使用人有驾驶资质,且车辆没有明显的影响安全运行的瑕疵。
二、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在因使用人的过错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两种:
1、所有人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或不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仍然将车出租或者出借给对方。
2、所有人知道出租或者出借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在所有人承担赔偿责的情况下所有人承担的是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对所有人应承担责任的情况规定为:
(一)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3、我开的公司的车出了事故我承担责任吗

1、开公司车子办公事出事故,公司应承担责任的。如果你受伤了,你的受伤为工伤,如果你造成了他们受伤了,公司也要承担责任的。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车辆用车事故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决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同时,为加强对工伤预防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真正发挥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作用,决定规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4、他人使用本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本人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他人使用你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了,那么你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也会判你先行赔偿伤者的损失,然后你再向借你车的人追讨。如果警察能找到你的朋友,那就不要你负责了。
因此,以后记住,车辆不能随意外借的,好朋友借车,最好你自己跟着开车。目前最流行的就是车如同老婆,恕不外借。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借车的跑了,那就找车主赔偿了。

5、在联动云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先确保您与车辆处于安全位置并打开双闪(危险警示灯),于后备箱找到三脚架放置在车后150米处。
您拍摄现场照片,记录下对方的车辆车牌及联系方式,第一时间报保险,保险公司电话在车辆前档风玻璃上。如有人伤还需要拨打120和交警122。三者车损费用和人伤费用需要您垫付。如车辆有损需要维修,需到联动云公司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并及时致电联动云客服。

6、车辆出了事故什么情况报废?

车辆报废由三个标准,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安全性能。交通事故通常报废的是因为其无法正常使用了,安全性能上,无法修复。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7、嗒嗒用车出事故怎么理赔?

滴嗒顺风车出事故,只要车主投保了相应的险种,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理赔责任。虽然车主注册了滴嗒顺风车,车辆存在营运性质,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但是车辆也并非具备完全的运营性质,车险条款在这方面存在空白,若是保险公司拒赔,可以提起法院诉讼,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车主在投保时,一定要告知保险公司车辆是否注册顺风车之类的情况,以便保险公司提供更好的车险投保方案。

8、给公司开车,出了事故,我需要负什么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9、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算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明确三点:
其一、租赁、借用情况下,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三、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的不是全部责任,而是与其过错行为相适用的责任,也就不是与使用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机动车租赁、出借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责任情形有哪些:
1、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规则,只有受害人举证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对被租用、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时,才能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概括而言,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
2、提供的机动车不适驾,存在质量隐患,且未告知实际使用人,导致事故发生;
3、出租、出借时,未对实际使用人驾驶资格进行合理、审慎的审查;
4、车辆所有人未告知实际使用人有关机动车限速、限程等运行参数,或者未尽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事故处理步骤是怎样的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0、机动车出租出借后,出了事故怎么办?

《侵权责任法》关于机动车出租、出借人责任承担的基本理念是保障机动车所有人行为自由、现代社会的社会关系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奉行此理念本无可厚非,但过分强调此理念的价值,忽视受害人损失填补功能的价值,无疑对保障人权、消弭纠纷,促进和谐具有一定的副作用。笔者以为,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应当提高能动司法意识和能力,综合考量《侵权责任法》关于机动车出租、出借人责任承担基本理念和受害人损失填补,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理念,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人的尊严,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同时兼顾两种理念。
一、机动车出租出借人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价值考量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该规定可见,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如果损失超过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则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责任;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则所有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关于使用人、所有人责任承担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危险责任理论。危险责任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基于分配正义的理念而对不幸损失的合理分配,而不是对不法行为的制裁。危险责任理论的基础主要有危险来源说、危险控制说、报偿理论等。危险来源说的基本思想是危险企业、物品或装置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制造了危险来源,应当对危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危险控制说认为,从事危险活动或占有、控制危险物品的人最能控制这些危险,如果由这些人承担因危险引起的损害则能有效防止或减少损害的发生。报偿理论源于罗马法中的法谚
获得利益的人负担危险
。该理论认为从事危险活动或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从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责任承担,其理由有三点:一是从危险来源的角度考察,危险来源是机动车的驾驶行为,而非机动车本身;二是从危险控制角度考察,能够最有效地控制机动车这一危险物的是机动车的使用人,而非所有人;三是从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考察,能够控制机动车运行的是机动车使用人而非所有人,获得利益的是机动车使用人而非所有人。从以上分析可见,《侵权责任法》关于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的责任承担所体现的价值判断是保障机动车所有人的行为自由、现代社会的社会关系和相关行业的发展。
二、机动车出租出借人责任承担理论、价值考量的再思考
笔者以为,机动车出租、出借人责任承担理论、价值考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充分体现了对机动车使用人行为自由、现代社会的社会关系和相关行业发展的保障作用,但却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受害人的利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在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该赔偿责任是按份责任。这样就会发生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弥补的窘境。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而机动车使用人又没有赔偿能力,则受害人的损失就难以弥补。类似的情况很多,比如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出借给无赔偿能力而有驾驶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机动车所有人未对其车辆投保交强险,而使用人又缺乏赔偿能力;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出租、出借给经常酗酒的人;机动车使用人未经所有人同意将租赁、借用的货车用于载客;机动车在维修期间被修理厂出借;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出借给有吸毒史者等。这些情况下虽然机动车所有人没有过错,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对受害人造成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使用人无能力赔偿的,受害人的损失将难以填补。如果法院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过错较小,机动车使用人对较大部分的赔偿缺乏赔偿能力,则受害人的损失也难以完全填补。从事实分析可见,《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的责任承担存在无法填补受害人损失之虞。
机动车是高度危险作业的工具,其本身不具有危险性,其危险性来源于对机动车的使用。被放置于工厂、停车场的机动车一般不会成为危险的来源,但机动车被使用的情况下则可能会成为危险的来源。根据危险控制说,最能控制机动车危险的是机动车的占有人、使用人,由其承担责任可以防止或减少危险。但笔者以为,占有人、所有人的占用或使用的依据来源于所有人的授权,如果所有人不授权使用人使用,则危险来源的工具则会停留在停车场,而不会成为制造危险来源的工具,所有人对机动车的控制是第一位的控制,其可以掐断危险来源与危险结果之间的联系。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与使用人一起承担责任方能有效控制危险的发生。《侵权责任法》根据报偿理论主张应由从事危险活动的使用人承担责任,但却忽视了所有人也从出租、出借活动中获得了金钱或感情报偿。所有人所获得的金钱或感情报偿虽然有时难以与使用人所获得的报偿相提并论,但所有人的报偿是第一位的,是产生危险的最初来源,如果其放弃这种报偿则可能切断危险来源,其应当与使用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运行的支配权固然由使用人行使,但所有人对机动车却拥有最终的支配权,其对是否将危险制造工具纳入危险制造活动中具有支配权。机动车与房屋等其他非高度危险作业工具不同的是机动车的使用会产生高度危险,而房屋等其他物品的使用并不产生高度危险的后果。因此,不能将机动车所有人与房屋等物品的所有人责任等同,也不能用物品出租、出借人承担责任的理论来评价机动车出租、出借人的责任承担。保障所有人行为自由、现代社会的社会关系和相关行业的发展固然重要,但此种保障的前提应当是充分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填补受害人损失。如果牺牲受害人利益保障所有人行为自由,则可能会产生一般的行为自由比生命健康更重要的悖论;如果牺牲受害人利益保障现代社会的社会关系,则可能会出现新的社会关系紊乱的局面;如果牺牲受害人利益保障相关行业的发展,则可能会产生经济发展了,人的尊严消失了的恶果。保障受害人利益和保障所有人行为自由、现代社会的社会关系和相关行业发展是个矛盾,二者很难平衡。对二者平衡的判断应当以人的生命健康为第一位考虑因素,没有人的生命健康,一切的存在都将失去意义。因此,在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责任价值考量上应当将保障受害人生命健康权放到第一位,充分保障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同时兼顾所有人行为的自由、现代社会的社会关系和相关行业的发展。德国法就规定机动车的保有者(所有人)为严格责任主体,机动车驾驶者(使用人)为过错推定责任主体。法国法则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是责任主体,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丹麦、奥地利等国则规定机动车保有者承担严格责任,而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过错责任。外国立法例就充分考虑了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赔偿能力上的差异,最大程度避免了使用人无力赔偿问题,充分体现了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充分维护了人的尊严。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与机动车有关的各项保险发展迅速,险种基本上涵盖了各个方面,其中也包括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相对于交强险而言具有投保自愿性、保费和保险金数额较大的特点。现实生活中一部分机动车所有人对车辆发生事故抱有侥幸心理,不愿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由于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自愿的而非强制的,有的所有人就拒绝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机动车所有人,租赁人、借用人临时的租赁或借用一般不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如果加大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由其承担连带责任,则可促使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即使租赁人、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责任险填补受害人的损失。
三、完善机动车出租出借人责任承担制度的建议
从填补受害人损失,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维护人的尊严角度考察,应当将机动车所有人纳入连带责任主体范畴,与使用人一起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是侵权领域的基本法,且刚刚颁布,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将价值取向作三百六十度的转弯,但从保障受害人利益,减少诉讼,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角度考虑,审判实践中应当能动地、创造性司法,在不突破现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
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对于所有人明知租赁人、借用人无驾驶资格而出租、出借的,应判令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无驾驶资格人员驾驶车辆危险系数极大,危险性极强,所有人对明知租赁人、借用人无驾驶资格而出租、出借显然具有非常大的过错,其过错与使用人的过错共同作用发生损害,当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相应的责任。
第二,明知租用人、借用人无赔偿能力而出租、出借的,判令所有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机动车是高度危险行为的工具,其运行具有高度危险性,致人损害的几率很高。所有人在出租、出借前应当明知使用人驾驶机动车的危险后果。在明知可能发生危险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将机动车出租、出借给无赔偿能力人,将对受害人利益构成巨大威胁,如果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填补,则造成这种后果的除了使用人外,就是所有人,只有由所有人承担补充责任才能保障受害人损失,促使所有人加大对机动车的监管力度,提高所有人的注意力。
第三,明知机动车有安全隐患而出租、出借的由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工具带有安全隐患对第三人而言更具危险性。所有人明知机动车有安全隐患而出租、出借行为是对第三人和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安全隐患往往成为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或原因之一,因此,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安全隐患有关,则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出租、出借的,所有人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交强险是法定义务,其最大作用是保障受害人损失得到及时填补。如果所有人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有人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代使用人赔偿,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受害人利益,也才能充分发挥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利益、分散责任的功能。
第五,出租、出借给一年内两次因违章或酒后驾驶而受处罚的人。违反交通规章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诱因。如果一个人一年内因违章而被处罚两次,说明此人惯于违章,其驾驶行为的危险性极高。如果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出借给此类人,则可以推定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时明知承租人、借用人可能会违章行驶或酒后驾驶,从而引发交通事故,也可以推定类似所有人违章驾驶或酒后驾驶。因此,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推定的过错,其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将报废机动车出租、出借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报废制度的功能在于保障不再具备安全标准的机动车被淘汰,从而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所有人将已经报废的机动车出租、出借,其行为显然对第三人的安全构成威胁。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原因与报废机动车报废原因有关,则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所有人出租、出借报废车辆的行为与使用人的行为共同结合导致了交通事故。
第七,私自教授他人驾驶机动车。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私自教授他人驾驶机动车上路的,应当判令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一般可以推定无驾驶资格的人员不会驾驶机动车上路,但所有人教授无驾驶资格的人员到公路上学习驾驶,则可以推定所有人帮助或教唆了无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机动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则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是高度危险作业的工具,对任何人而言均可能成为致害的工具。只有加大所有人的责任,才能促使所有人提高责任意识,加大对机动车的监管,积极为第三人投保,保障受害人损失得到及时填补;也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障所有人的行为自由、代社会的社会关系才不会被破坏,相关行业也才能真正健康发展。


与车辆用车事故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