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外地,终于找到了查封车辆,我该怎么办?报警可以吗?
1、打电话给查封车子的法院;
2、在现场等待法院人员到来。
2、法院通知查封车辆,而车辆不在执行地
1、车辆可以被二个法院分别查封,但车辆只有一个,不可能被二个法院分别扣押。
2、车辆被二个法院查封的,按查封的顺序确定处置法院。
3、法院处置车辆时,被执行人是个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另一法院的申请人可以到处置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是法人,符合破产条件,但未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的,按查封的先后顺序分配。
3、查封车和冻结车有什么区别吗
查封车就是冻结它,没什么区别。
扣押车辆是法院因经济债务纠纷等原因,禁止登记、变更、转让、解除抵押、注销、解除质押的车辆。
根据公安部第124号令,明确规定了查封期间法院禁止的业务,即查封期间禁止登记、变更、转让、解除抵押、注销、解除质押,并进行年审。不禁止临时号牌和换证。
(3)跨地查封车辆扩展资料: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4、本省跨地区车辆迁回本地需要什么手续
具体章程如下1:
办理外省市机动车(转籍)转入手续
一、条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二)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入登记:
1、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2、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3、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4、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5、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6、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7、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8、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9、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10、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11、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12、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3、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转移登记的提供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档案(电脑联网可查)。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市的提供法定证明、凭证。
(六)《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表格内容用钢笔或水笔填写,不得涂改)。
(七)交验机动车。
(八)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且在《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上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签字。
(九)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理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三、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符合转入条件的《机动车档案袋》、《机动车登记证书》及相应凭证至2号楼8号窗口办理。
(二)审核完毕后,到车购税征收所换税单。
(三)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或影像件)和发动机号码拓印膜粘贴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背面,到窗口确认机动车。
(四)到登记审核窗口提交上述资料进行登记申请,领取《待办单》。
(六)凭《待办单》选号 ,确认车辆牌号,等待领取《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
四、收费标准:
(一)牌照费:汽车100元/副;
(二)行驶证:10元/本
(三)登记证书:10元/本
(四)固封装置:4元/套
(五)检验费:汽车80元/辆;
5、车辆不在本地法院如何查封
可以吊销你的车辆登记信息,也可以给车主相应的惩罚,反正是你只要违法是逃脱不了的,总会有办法的。其实大部分是不需要见到你的车的。如果还有问题请直接上律政先锋网咨询律师。
6、异地交警查到查封车抵押车怎么处理
想买辆抵押车,如果这车是法院查封的被交警看到的话会扣下,因为法院查封车私自变卖和过户是无效的,不能完善车辆的手续。
(1)查封的车辆未经法院处理,不能买卖、过户,法院解封或者经法院评估拍卖的,可以过户,正常使用。
(2)法院为减少损失,一般查封车辆不影响其运营,若运营导致车辆价值明显减少的,未提供担保,法院会限制其上路,违反法院规定会进行拘留罚款。
(3)被法院查封的车辆,不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了的,属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4)若购买被法院查封车辆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收回被查封的车辆。
(5)法院查封车:院把车扣留,以保证债务人履行法院判决,若债务人拒不履行,法院可以将车拍卖。
(6)跨地查封车辆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1、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3、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4、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5、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参考资料: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网络
7、委托外地法院协助查封车辆需要什么样的手续?
一般是委托执行函,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送达回证,执行公务证复印件。
8、交通事故中对方用外地房本保全我的车,法院的裁定说查封了车,查封的车辆不是可以使用吗,只是不能转卖
先了解清楚交警保全还法院保全般法院保全会有裁定书发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