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车超标采购如何纪律处分
刘长楼 陕西省公车管理基本情况 建章立制,规范管理。2002年,陕西省印发《关于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标准的规定》,对省本级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和管理进行明确规范,各市大多参照上述规定下发各市公车管理规定。2008年,陕西省又制定下发了《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试行)》,从公车的编制管理、审批购置、公务调度、油料管理、使用、处置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建立了公车使用审批、出车登记、去向告知、还车注销、定期公示等制度,从出、用、还等三个方面规范了公车使用程序,为加强省级车辆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 源头治理,严格审批。省、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由省财政厅和各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领导职数、编制人数审核(榆林市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各部门、各单位公务车辆必须控制在编制范围内,可以少配,不得超配,在公务车辆调配和报废没有达到空编之前,不予审批新的车辆编制。未经公车主管部门批准,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购买公务车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公务车辆。 阳光采购,认真履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中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优先采用国产品牌和环保节能产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标准购置车辆,并严格按规定险种购买车辆保险,禁止单位自行采购。 夯实责任,厉行节约。实行公务车辆管理责任制,规定各单位主要领导为公务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行公务车辆使用费包干制,各单位公务车辆使用费控制在财政核拨范围内,超额部分自行解决,非财政拨款公务车辆经费由各单位自有资金承担。实行“二统三定”的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即各单位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派遣以及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同时严把八小时以外和节假日公车使用关口,防止公车私用和私车公养。 加强监督,严肃查处。针对出现的违反规定购换车、主管部门占用调换下属单位车辆、单位车辆管理混乱及公车私用等现象,加大查处和督查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督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各级组织、审计和公安交警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公车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公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尤其是加强了对领导干部公车私驾、酒后驾车及进出娱乐场所的明察暗访。对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并在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 当前公车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车运行效率较低。调研发现,一辆公车的年运行成本(含司机工资、福利)至少在5万元左右,有的甚至更高,但与社会其他运营车辆相比,公车的使用效率较低,浪费突出。社会其他运营车辆每万公里运行成本为7000多元,公车则普遍超出一倍以上甚至更多。出租车的平均使用效率是公车的5倍,而每万公里运行成本不到公车的1/3。公车经费支出在机关行政开支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加大了行政运行成本。此外,由于公车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公车维修保养等方面的浪费也比较严重。 公车私用问题较为突出。现行公车使用管理的费用由财政承担或单位自行解决,缺少相应的利益调节机制,这种“大锅饭”式的管理无形中助长了个别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公车私用,用公车接送亲属子女、迎亲嫁娶、探亲访友、旅游观光,引发了负面社会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 公车日常监管有待强化。调查发现,虽然公务用车实行审批制度,并按规定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备案,但对公车的日常监管仍显得力度不够、手段单一、效果欠佳。少数单位的违规车辆,在审批程序、资金来源、配备标准以及日常使用管理等各个方面都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如随意借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或以工程项目为由购买超标车,并长期占用为单位公务车辆,等等。 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公车问题屡禁不止。个别干部将配备使用小车视为权力和地位的象征,希望用好车来代表自己的权威和形象,一些单位便不是从公务需要出发,而是根据干部的职级待遇配车、配好车,资金渠道五花八门。还有个别单位在不需配备公车的工作岗位也配了专门用车,致使公车数量不断膨胀,增加了财政负担。 建立公车管理长效机制的建议 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驾驶人员的纪律教育。应不断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纪律教育,使领导干部以身作则,自觉带头执行公车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公车私用现象发生。同时,应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纪律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和爱岗敬业意识,把好公车使用关。 加大公车使用监管力度。建议省、市政府指定一专门部门履行日常的公车运行监管职能,改变各单位自己管但管不好的现状。此外,可效仿警车或城管执法车外观,试行对公车喷涂统一专用标识,并公布监督电话,方便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超标准配置专车、未经批准擅自配备专车、通过公车假公济私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创新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建议建立公务用车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广泛利用信息技术,研发公车管理软件,与公安车管、交管部门和定点加油站、修理厂联网,建成具有管理、统计、分析、查询等功能的公车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获取车辆行驶里程、加油数量、维修项目、费用支出等信息,及时掌握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车配置、登记和使用情况,有效预防违纪违规行为,提高监督与管理效率。此外,对于一般性公共事务用公车,可探索通过社会化和市场化途径解决。 鼓励私车公用。鉴于如今私车拥有率较高,政府可鼓励工作人员私车公用并给予适当补贴。此举可有效降低公务用车的购置、维护等费用,并且简单易行、灵活方便。建议由主管部门或各机关单位制定合理的私车公用补偿方法,按实际发生费用予以一定补偿,实行“一事一报”,如按行车里程报销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建立可操作的私车公用管理制度。 (作者系陕西省纪委常委)
2、纪委对规范公务用车的建议意见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3、公务员使用套牌车辆应受哪些纪律处分?
按照交通法规应该受到吊销驾驶证和行政拘留。单位有可能被开除公职。
4、纪检委来单位检查,说私家车不让占用单位停车位!说公车和私车都分不清了!现在这么多车,合理么?
这个需要证据
没有证据什么都做不了
证据确凿 组织上才有批评教育
5、纪委对公车私用的 党员干部如何处理
公车私用现象严重。公车使用存在三个“三分之一”,即办公事占三分之一,领导干部及亲属私用占三分之一,司机私用占三分之一。
长期以来,公车接送子女上下学的现象时有发生,每到上下学时公车常常在校门口聚集,严重影响了道路畅通,公车接送子女上下学,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党政机关和干部的自身形象,而且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特权腐败是灭顶之灾
公车滥用,处罚还不够
这样的特权腐败,在国外可是“灭顶之灾”
同时,竹立家认为,公车治理之困的一个关键环节在于,使用公车的都是领导干部,但他们带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绿色出行做得不到位。
竹立家还考察过国外的公车管理。他说,在国外,一旦被发现滥用公车,将面临被开除的“灭顶之灾”,“因为他们认为,公车私用、滥用公款这样的特权腐败严重影响了执政党的形象,普遍会给予很重的惩罚”。
“但在我国,一般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发现滥用公车的,一般给个警告处分完事。”竹立家说。
而且,我国一直还没有一套能和国外看齐的规范的公车管理制度。
竹立家说,在韩国,公共部门用车的市场化程度很高。而在日本,为管理公务用车,市政委员会成立了公务用车办公室,下面有专门的管理委员会,“去哪里、干什么、多少人去、用什么车,都有对应的制度。需要用车,可以在网上或电话预约,如果暂时没车,可以通过办公室到市场上租”。
(5)公务车辆纪检扩展资料:
最终方向
建议
公车改革多算算“政治账”
取消公车是最终方向
“要把公车治理作为改进作风的一部分,作为消除特权腐败的一部分。”竹立家认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是否真正下决心治理,关系公车治理的成败。
对于不少人提出的“公车改车补”的建议,他表示反对。竹立家说,公车改革的实质是一场价值理念革命,不仅要算“经济账”,更要算“政治账”。
“作为公仆,作为公务员,就不应该用公车上下班。”竹立家认为,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除国防、安全、外交、执法方面的用车和少量国家领导人用车外,一般性公共事务所用的公车,全部通过社会化和市场化来解决。“不能换一种形式,把公车合理化。”竹立家说,“取消公车”是最终方向,不能动摇。
6、公务员公车私用如何给予纪律处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公务车辆纪检扩展资料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7、行政事业单位对公务车管理办法有哪些文件?
一、适用范围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一般公务越野车,必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从严控制。
二、配备数量及编制管理
(一)省部级领导干部使用越野车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级部门原则上不配备一般公务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可配备1辆;区县(自治县)市管单位确需配备越野车的,每个单位原则上可配备1辆。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配备一般公务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配备1辆。
(三)一般公务越野车原则上纳入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三、配备标准
(一)厅(局)级行政事业单位配备一般公务越野车的,排气量控制在3.0(含)以下、车价控制在40万元以内。
(二)处级以下(含处级)行政事业单位配备一般公务越野车的,排气量控制在2.5(含)以下、车价控制在30万元以内。
(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须配备国产越野车,确因特殊公务需要配备高于上述标准的,必须按规定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四、审批程序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配备一般公务越野车的,须按规定纳入年度需求计划。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配备标准、用车编制、经费预算等因素,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越野车选用型目录,制定统配计划方案,经市财政、纪检监察部门会审,报市政府批准后,会同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部门实施政府采购。
(二)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自治县)越野车审批制度,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五、管理使用
行政单位配备越野车,必须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8、领导公车私用,事实存在但没有证据怎么向纪检
向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举报人须如实提供被举报人公车私用的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 举报可采用来电、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