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车是干嘛的?
交警新的审车模式规定,一旦错过审车时间,车主要到交警市车管所审验车辆,其间不仅要到车辆登记的各区分所填复审表,还要拓印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真是好不麻烦。今年审车的时间,是企业或个人去年审车时就提前选定的月份,交警车管部门按照每天的满负荷工作量安排审验车辆数量、规定具体时间。假如错过审车的日期,可在当月向交警大队车管分所提出补审要求,一般情况下都会得到补审。错过月份只能办理复审手续。
假如你的车辆进行了改装、更换了发动机或者变更了颜色等,现在的车辆已经与登记注册的内容不相符,一定要在审验车辆前,向市交警车管所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变更颜色要提前申报批准后才可变更。许多个体车主在变更住址和联系方式后,不愿意在审车时向交警部门通报,这种做法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没有固定的联系方式,在交通肇事、车辆被盗、车被套牌等情况下,很容易给车主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麻烦,车主合法的权益也不能得到及时保护。
交警提醒,车辆审验合格证,是法定的车辆上路证件之一,审验合格标志要粘贴在车辆风挡玻璃的右上角。否则,交警可视为证件不全指停审查你的车辆。外地车辆因种种原因不能回原籍审验的,可在原籍车管部门办理委托审验手续,到市车管所代为审车。记者史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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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根据汽车“行车证”上的时间(车辆初次登机时间,月份)审!比如:你的车初次登机时间是2002年8月15日,那么你的车应该在每年的8月15日以后的半个月之内审。
2、入境汽车报检有哪些特殊要求
入境汽车报检的特殊要求有: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证单在进境口岸或到达站办理报检手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入境检验工作,用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工作。转关到内地的进口汽车,视通关所在地为口岸,由通关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大批量进口的汽车,应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监装。
3、出口车商检需要什么证件
1、外销合同,即出口单位与外商签订的外文合同。合同价格要与其正式办理出口手续时申报的报关金额一致。2、提供与外销合同相符的商业发票和箱单。3、报检委托书需要加盖出口企业公章。4、提供出口企业的商检注册证复印件。(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盖公章。
5、提供具体的出口口岸,到达口岸以及出口日期。6、提供贸易方式和运输方式。7、要提供是哪个换单局换单(天津,上海不用) 各地商检局要求不同,大概也就以上资料,一般出货单位就可以做,可委托他们来做。 出境货物换证凭条的简介换证凭条和凭单都是出境货物报检的凭证,都是针对法检货物的报检地和出境地不同的情况下,用凭条或凭单到出境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正本《通关单》的凭证。换证凭单可以一次报检,分批核销。也就是说可以一次将货物进行检验完毕,然后分批出口,但是必须携带换证凭单正本到出境地检验检疫机构核销并换取《通关单》。换证凭条是由当地检验局签发的一种电子数据凭条,是电子转单的凭证,也就是在报检地通过报检后,有关数据就以通过系统自动传送到出境地检验检疫机构,企业只需凭换证凭条上的转单号和换证凭条的传真件就可以到出境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通关单》。海关凭《通关单》验放。目前我们都采取出境换证凭条的形式,因为这样既方便又快捷。 下面附上份换证凭条格式: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报 验 号报检单位品 名合 同 号HS编号数(重)量包装件数金额评定意见:贵单位报检的该批货物,经我局检验检疫,已合格。请执此单到大窑湾局本部办理出境验证业务。本单有效期截止于 年 月 日深圳局本部 年 月
4、最近汽车年审有什么新规定吗
2014年9月1日,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引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正式实施后,“小型私家车6年免检”行政正式实施。
最新的机动车检验改革时间是2018年1月1日起,对于异地合法检验合格标志功能进行调整。
改革内容之一:除大型客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车辆运输车、低平板半挂车外,其他车辆可以跨省(区、市)异地检验的,取消板栗委托检验手续。
逾期未检验有哪些危害?
第一:根据机动车保险相关规定,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车主无法获得理赔。
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将被处罚款及车辆暂扣。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未达到报废期限,也将强制报废。
5、谁知道审车都要什么,审车的过程?还有保险?详细点谢谢
行驶证,车主身份证,有效期内交强险,带上车辆,还有现金100元(小车),到车籍地车辆检验所报检上线
6、如何申请海关监管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称《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是指依据本办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员。
第三条 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驾驶员应当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条 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登记资料以及驾驶员的备案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数据资料共享的,不再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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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三)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第六条 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下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名单及备案登记资料;企业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驾驶员的变更备案手续。
提交本条(二)、(三)、(四)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第七条 海关对运输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递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
第八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二)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四)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五)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第九条 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复印件;
(四)车辆彩色照片2张(要求:前方左侧面45°,4×3寸;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提交本条(二)、(三)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第十条 海关对车辆监管条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见附件5,以下简称《准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见附件6,以下简称《汽车载货登记簿》)。
第十一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为运输企业职工;
(三)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四)遵守海关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驾驶员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二)驾驶员的国内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三)驾驶员彩色近照2张(规格:大1寸、免冠、红底)。
提交本条(二)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第十三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应当了解和熟悉海关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定,参加海关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相关证件需更新的,可凭原件向注册地海关申请换发新证、簿;如上述证、簿损毁、遗失或被盗的,经注册地海关审核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
第十五条 运输企业、车辆年审工作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海关按以上所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年审。
第十六条 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不再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向注册地海关交回《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相关证件,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车辆更换(包括更换车辆、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辆牌照号码)、改装车体等,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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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十八条 驾驶员在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时,应出示《准载证》等相关证件,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必须向目的地海关办理《汽车载货登记簿》的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 驾驶员应将承运的海关监管货物完整、及时地运抵指定的监管场所,并确保海关封志完好无损,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
第二十条 《汽车载货登记簿》和《准载证》由车辆固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卫星定位管理的车辆,卫星定位管理系统配套使用的身份证(IC)卡与《汽车载货登记簿》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应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有关证、簿,不得转借、涂改、故意损毁。
第二十三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按海关指定的路线和要求行驶,并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运抵目的地海关。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在中途停留并装卸货物。
第二十四条 遇特殊情况,车辆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需换装其他运输工具时,应立即通知附近海关,在海关监管下换装,附近海关负责及时将换装情况通知货物出发地和目的地海关。
第二十五条 海关监管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少或损坏等情事的,除不可抗力外,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及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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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发生走私违规情事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或范围行进的;
(二)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办理核销手续的;
(三)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行驶,需换装其他运输工具时,驾驶员或其所属企业不向附近海关或货物主管海关报明情况而无正当理由的;
(四)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进行查验的;
(五)遗失、损毁、涂改、转借海关核发的《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相关证件,妨碍海关监管工作或者影响办理海关有关手续的;
(六)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更换车辆(车辆发动机、车牌号码)、驾驶员;改装车厢、车体的;
(七)运输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
第二十八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
(三)管理不善致使保管的海关监管货物多次发生损坏或者丢失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启或损毁海关加施于车辆的封志的;
(五)未经海关许可,对所承运的海关监管货物进行开拆、调换、改装、留置、转让、更换标志、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理的;
(六)有其他需要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其从事有关业务:
(一)构成走私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管理不严,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取消从业资格的;
(四)因违反规定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恢复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后1年内再次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从事有关业务的情形。
第三十条 对逾期不办理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运输企业、车辆,海关暂停其办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手续;逾期3个月未年审的,海关视其自动放弃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并予注销,收回有关证件。
第三十一条 运输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消道路货物运输资格的,海关注销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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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生产型企业自有车辆及其驾驶员,需承运本企业海关监管货物的,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运过境货物境内段公路运输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署监〔2001〕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89〕署货字第9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署监一〔1990〕958号)和《关于转发〈来往港澳货运汽车分流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90〕署监一第345号)同时废止。
7、…汽车已经报检了还可以在其他地方检车吗
你好,这个汽车已经报检了,一般来说不能在别的地方检验了,如果需要的话需要进行委托。
8、进口车辆报检是否需要3C认证?
放开进口渠道对于促进市场竞争可以起到积极作用,但如何保证这些平行进口车辆的质量以及在缺陷召回、售后服务等方面同样能够获得相应保障,成为考验政府管理部门智慧的难题。
VIN码管理制度的实施,将是控制手段之一。从3月1日起,国内将采用验证车辆VIN码的方式加强对进口汽车的入境验证工作。VIN码由17位数字或字母组成,分别代表生产国别、厂家、车型、发动机型号、出厂顺序号等信息,每辆车拥有惟一的VIN码。
采用VIN码管理后,进口车辆3C证书的持有人在车辆进口前,凭3C证书到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申报进口车辆的VIN码,由认证机构进行核对汇总,编制进口车辆VIN码数据库。检验司校核后,将该数据库通知各相关口岸检验局。各口岸检验局在进行进口汽车商品检验时,依据3C证书副本和3C标记,并核验车辆VIN码是否已列入进口车辆VIN码数据库,列入才放行。如果不符将不予放行,公安部车辆注册管理部门也有权拒绝为这些车辆注册。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二处处长谢鹏鸿说:“以前进口汽车可以通过不同渠道进入我国,现在采用VIN码管理后,进口汽车必须先报检再通关,这样可以拒绝不符合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的‘水货汽车’进入。”
这似乎有悖于商务部适当放开进口车平行进口的指导方向,但谢鹏鸿解释说,VIN码验证与平行进口并不矛盾,除了汽车制造商,国内经销商也可以提出3C认证申请,然后申报拟进口车辆的VIN码。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国内普通经销商向跨国汽车厂家申报VIN码的难度并不小。
对于上述难题,主管汽车商品流通的商务部希望相关行业协会能够在协调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按照商务部关于制定《办法》细则的宗旨,今后相关行业协会将扮演平衡国家、总经销商、授权经销商和消费者利益的关键角色。
据了解,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将成立进口汽车工作委员会专门负责进口车流通领域的协调工作,该委员会将参与审查汽车经销商和外国汽车生产商、总经销商签订的授权经营合同,以此来保证经销商的利益,同时将参与总经销商、品牌进口商、经销商评估。
我们获悉,进口汽车工作委员会的成立申请已获国资委同意,2月份将挂牌成立。在各方的共同作用下,今后进口车市场价格“水分”能够被挤掉多少,还是个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