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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排车辆

发布时间:2021-04-28 16:20:27

1、轿车拖挂车有什么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1)拖排车辆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

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2、动车和拖车怎么排列的?

动车一般指承载运营载荷并自带动力的轨道车辆,但在近现代的动力集中动车中,动车更接近传统列车中的机车角色,这类动车一般不承载运营载荷。

拖车,由底盘、起重装置、托举牵引装置、液压系统、电控系统、车体与工具箱等组成,具有起吊、拽拉和托举牵引等多项功能,适用于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的清障作业。

3、专门拉车子的拖车是怎么收费的!

车型分类 拖车费 吊车费 10 公里 以下 11—20 公里 21—40 公里 41—60 公里 61—80 公里 81—100 公里 101 公里 以上 不分路程远近 2吨以下(含2吨)货车、20座以下客车 260 300 350 400 450 500 550 550 2—5吨(含5吨)货车、21—50座客车 340 370 410 470 520 570 630 650 5—8吨(含8吨)货车、51座以上客车 380 420 460 510 570 630 680 760 8—15吨(含15吨)货车 550 580 630 680 730 780 820 1000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600 640 680 730 780 830 880 1200 注: 1、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为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交通违章、事故、故障车辆加收10%; 2、吊车费是起吊事故、故障车辆所收取的费用。吊车费的收费标准不分里程远近按次(完成事故、故障车辆起吊的全过程为一次)收; 3、拖车里程以被拖车辆起点停放点距离计。行驶里程超出前一段而不足后一段的,按后一段的拖车费标准执行,如行驶里程为20.1公里的拖车费执行21—40公里段的拖车费标准; 4、拖车费、吊车费应分开计收,只拖未吊的只收拖车费,只吊未拖的只收吊车费。

4、什么情况下交警才会安排拖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0条规定:“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拖移机动车。”

(4)拖排车辆扩展资料:

拖移机动车程序

(一)因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时拖移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违法事实;

(二)将违反停车规定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的地点;

(三)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车辆拖移至停车收费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停车收费水平的停车场停放。”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5、扣车和拖移机动车有什么分别

有啊,扣车就是把你车扣押起来,不允许开走。拖移机动车,是在你车辆无法移动的时候,强制移动出该地段,在你找到别的地方安放的时候,可以去办理手续将车辆移走。

6、国内什么车可以拖挂式房车

首先是车的排量,牵引力。
在欧美房车发达国家,一般汽车都会标注车辆的牵引力。房车部分会有标准符合一定牵引力的车可以拖挂。
在国内目前汽车制造厂商没有标注车辆的牵引力,而国内生产的房车也没有标注前车需要至少多少牵引力的情况下可以牵引房车。进口拖牵类的房车会标注需要多大牵引力前车或者排量的车来拖拽。
简单的说,一般排量在2.0的车辆,尾有独立的牵引钩的车辆可以拖动自重700公斤的房车。
别较真,一个qq使劲加油一能拉房车跑跑,那个没有意义。
车辆上道路至少要保证拖牵房车的行驶速度在最低限速,比如高速,最低限速是80那么低于这个速度责违章的。
其实满大街和高速都有低速行驶的。这话得两说。
没有标准行驶准则。比如必须满足多少牵引力或者多少排量的车才能拉自重多少多少的车,速度要求多少多少。
实际经验
以大众paolo为例子,可以拖动自重700公斤以下房车,没问题,上高速都没问题。
其它车型1.5排量为界限一般小型房车都可以。
自重在1吨以上的房车,责需要至少3.0排量车辆拉动。
超大型3吨以上则需要卡车车头牵引。

7、什么车能拖带拖挂式房车?

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能拖带拖挂式房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7)拖排车辆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法条: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8、山东地区说的拖排车是什么车?有学名吗?

工地用来拉钢筋等物料的拖排车一般都是用大型拖拉机牵引的。有半挂也有全挂,有平板也有栅栏。由于是大型改装斗,只允许工地运输作业,不允许上路行驶,临时借用道路运输时需要交管部门审批。参考下图——

9、车辆拉着拖挂式房车算是违法吗?

首先要确定一点,拖挂房车要不要挂牌照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什么是机动车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3.2规定: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但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

拖挂式房车显然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因此必须要挂牌照才能上路行驶。

拖挂房车都能通过登记而获取牌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只有工信部审核批准的正规机动车生产厂家将车型申报公告并通过后才能出具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所以没有资质的小厂家生产的拖挂式房车只能放营地使用,不能上路行驶。

以上是比较明确的事情,大多数情况下不存在什么争议,而真正有争议的是下面几个问题。

一、驾照问题。

争议最大的是持什么驾照可以驾驶拖挂房车的问题。有人说是C本,有人说是B本,有人说是A2本,说A2本的有情可原,因为它有点像半挂车,而说B本的就纯属扯淡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什么是“小型载客汽车”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第4条表1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规定:汽车分为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载客汽车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小型载客汽车的定义是“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什么是微型载客汽车呢?“车长小于或等于3500mm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或等于1000mL的载客汽车。”

什么是“旅居挂车”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2.2.3.1规定:旅居挂车是指“能够提供活动睡具的中置轴挂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3.4规定:旅居挂车是指“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挂车,包括中置轴旅居挂车和旅居半挂车。”

那么什么是中置轴挂车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2.2.3规定:中置轴挂车是指“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车辆只有较小的垂直静载荷作用于牵引车,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质量的10%或1000N的载荷(两者取较小者)。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本条款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9月24日以国标委工交函[2002]56号文批准,修改“1000N的载荷”为“10000N的载荷”。

A2本的驾驶证能驾驶什么车呢?

201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郭声琨签署的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权威行政法令,其中准驾车型及代号表中A2本(牵引车)的准驾车辆为“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及B1、B2、C1、C2、C3、C4、M”

什么是汽车列车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4规定:“汽车列车由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牵引挂车组成,包括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

什么是乘用车列车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4.1规定:“乘用车列车是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4.16.2规定: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中置轴挂车应符合以下要求:A)中置轴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或等于2500kg;B)中置轴挂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连接装置;C)总质量大于750kg的中置轴挂车应装备制动系统。

挂车按重量分几种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第4条表1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规定:挂车分为重型、中型、轻型。轻型挂车是指“总质量小于4500kg的挂车”。

答案逐渐清晰,敲黑板,注意了:A2本准驾“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不含“轻型”,而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属于轻型汽车列车,是有关部门制定A2驾照准驾车型时明确规避的车型。因此驾照种类还是按拖挂的主车分类。

有人说:“轿车拉房车的话,轿车的性质就成了牵引车,必须按牵引车的驾照执行。”咱们还是引用法律法规和国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第5条表2《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中的内容,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载客汽车术语中没有“牵引车”三个字,载货汽车分类里有“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其他再没有见过这三个字。因此严格意义上讲只有载货汽车才有“牵引车”的明确定义,而载客汽车无论是否牵引拖挂式房车都不能定义为“牵引车”这是国家标准,不是我说的,也不是哪个个人有权自作主张定义的。

换句话说,驾驶一个不牵引半挂车斗的牵引车头必须持有A2本而不是C本,因为无论是否牵引都改变不了它的载货汽车牵引车性质,同样驾驶一个拉房车的小型载客汽车也改变不了它的载客汽车性质,因此还是C本驾驶。

二、拖车钩改装合法性。

这里不提房车的改装,只说拖车钩改装的合法性。先上法律: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拖车杠一般采用4~6mm厚的方管或圆管为主材,按照车尾特殊造型定制而成,比原车1mm左右厚度的压型板防撞梁结实得多,加装后显然具备防撞能力,因此可以明确定义为防撞装置。国家规定这种改装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显然是合法的。

有人说:“改变了车的外形参数,属于非法改装。”引用法律前我先反问一句“加装的防撞装置如果不比原车大或者长还怎么防撞啊?”还是拿法律说事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注解与配套》中解释,对于机动车的结构、构造和特征,并不是一概不能改变,而只是不能擅自改变。如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则需要到机动车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在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后,就可以按照审批证明记载的事项对机动车进行改变,并在改变后向机动车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有些不需要申请可以直接改装的项目就是《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上述第一款中“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说的是比如原来车是硬顶的,要改装成敞篷的;或者原本四个车轮要改成六个车轮。这是对车辆本身的改动,明令禁止。而加装防撞装置,属于给机动车添附配件,不属于改变机动车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所以,加装拖车钩是没有问题的。

三、主车牵引资质。

小型载客汽车机动车行驶证上有“准牵引总质量”一栏,有些交警拿这个说事儿,说没标注的不允许牵引拖挂房车。首先,行驶证上不仅这一栏是空的,上面“核定载质量”也是空的,难道不能载东西吗?载质量=总质量减去整备质量,总质量和整备质量都有,难道核定载质量不会算吗?显然不是。事实是这套行驶证的模板中这两项是给货车行驶证准备的,载客汽车根本没有统计和登记过,不代表没有这个能力。

还是拿法律说事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连牵引个故障车都没说要牵引资质的事儿,那么牵引个合法合规的完好的拖挂式房车怎么非得要牵引资质呢?牵引资质根本就是货车才有的,不懂装懂的人才生搬硬套在乘用车上呢。

另外,如果“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里根本就没有对“硬连接牵引装置”进行细化规定尚且合法,那么有国标规定的拖车钩是不是更合法呢?

详细内容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5980-2010/ISO1103:2007《道路车辆旅居挂车和轻型挂车的连接球尺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5988-2010/ISO3853:1994《道路车辆牵引旅居挂车或轻型挂车的牵引连接装置机械强度试验》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53.2-2006/ISO1724:2003《道路车辆牵引车与挂车之间电连接器7芯12V标准型(12N)》。

以前没有拖挂式房车时各大车企对乘用车牵引质量问题都没有概念,2018年1月1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4.15.6首次规定:

具备牵引功能的乘用车,应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对以下事项加以说明:

——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按中置轴挂车有无制动两种情形分别描述);

——配备的电连接接头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准号,及各接线的功能;

——配备的连接球头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号;

——附加后视镜及支架的安装位置;

——允许牵引的中置轴挂车的尺寸限值;

——乘用车与中置轴挂车的制动系统连接要求及安装和操作说明;

——乘用车列车的驾驶人员要求;

——乘用车列车在行驶中的注意事项。

看好了,是“首次”出现这样的详细规定,因此2018年以前生产、销售、登记的乘用车是不可能有这些数据的,要尊重现实。

另外本条款还规定:4.15.7旅居挂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注明连接装置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号,并明示车辆行驶过程中旅居室内不得载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5.7规定:本标准较GB7258-2012新增的涉及车辆结构及安全装置的技术要求,以及4.4.3.5中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成员数小于或等于56人的要求,不适用于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出厂的机动车。

也就是说这个在说明书里标注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规定作为一种技术要求,不适用于2018年1月1日以前出厂的乘用车,因此管理部门无权要求以前登记的乘用车具备“准牵引总质量”这一栏的数据。

另外大家可以看一看今年登记的车辆行驶证这一栏到底是“0”还是确切的数字,或是以前的“--”。如果依旧是“--”,说明车管所还是不登记准牵引总质量,跟消费者无关。

四、高速公路和市区限行规定。

经常遇到高速公路不让拖挂式房车上路的事情,问管理人员为什么,他们也说不清楚,只是说领导说不让上。我现在来告诉你领导为什么不让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是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你的领导肯定是把轻型中置轴旅居挂车归类为全挂拖斗车了。国家相关部委早就知道你领导要犯这样的错误,因此2015年4月8日由公安部下达了《关于规范旅居挂车上路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5]134号,明确规定拖挂房车上路的合法权益。这个通知在网上有很多网友分享,但是在公安部官网上查不到。不要紧,小畅专门找公安部官网警事咨询里询问了,查询码8160171750,有兴趣的可以自己查,绝对真实有效。只要你在中国境内上高速,把这条给他看,肯定让你过。如果他说“我们这里没执行着这个文件”,请按渎职罪报警。

有时候在大中城市外环会遇到拦截黄牌货车的,不让进市区。旅居挂车虽然是挂的黄色牌照,但不属于货车,不在拦截范围之内。有些地方有限行措施,每天限行两个尾号或者5个尾号,旅居挂车都不在限行车辆类型范围内,只要你的主车不违规就可以了。小畅至今未获悉那个城市对旅居挂车出台过任何限制性交通管制措施。

除了这四点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之外,小编还搜罗了一些网友经常提出的问题。

多大的拖挂房车允许上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4.1.1.2表2其他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规定:中置轴、牵引杆挂车的长度限值为12000mm,宽度限值2550mm,高度限值4000mm,其中车厢长度限值为8000mm(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除外)。乘用车列车的长度限值为14500mm,宽度限值2550mm,高度限值4000mm。

高速公路如何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 489-2003《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5.2规定:当单车拖拽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其他:

根据2018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对于乘用车列车的规范性条款,摘抄如下:

3.2.1.1乘用车释义: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可以装置一定的专用设备或器具,也可以牵引一辆中置轴挂车。

3.3.2中置轴挂车释义: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车辆只有较小的垂直静载荷作用于牵引车,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质量的10%或 10000N的 载荷(两者取较小者)。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GB1589-2016,定义3.13】

3.3旅居挂车释义: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挂车,包括中置轴旅居挂车和旅居半挂车。

3.4.1乘用车列车释义: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4.1.2表一备注b乘用车、旅居车可不标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但还应标明发动机排量,乘用车具备牵引功能时还应标明最大允许牵引质量。

4.4.6.3旅居挂车不核定乘坐人数。

4.5比功率释义: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

4.7.4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相应的安全使用规定。

4.15.6具备牵引功能的乘用车,应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对以下事项加以说明:

——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按中置轴挂车有无制动两种情形分别描述);

——配备的电连接接头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准号,及各接线的功能;

——配备的连接球头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号;

——附加后视镜及支架的安装位置;

——允许牵引的中置轴挂车的尺寸限值;

——乘用车与中置轴挂车的制动系统连接要求及安装和操作说明;

——乘用车列车的驾驶人员要求;

——乘用车列车在行驶中的注意事项。

4.15.7旅居挂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注明连接装置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号,并明示车辆行驶过程中旅居室内不得载人。

4.16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

4.16.1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乘用车车宽应大于或等于1650mm;

B)乘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ABS);

C)乘用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电连接接头,乘用车到挂车输出端的电路容量应大于或等于20A;

D)乘用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A50连接球头,连接球头应位于车辆纵向中心线上(偏差应小于或等于10mm)。

4.16.2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中置轴挂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中置轴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或等于2500kg;

B)中置轴挂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连接装置;

C)总质量大于750kg的中置轴挂车应装备制动系统。

4.16.3乘用车列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电连接器、电缆线的型号和尺寸相互匹配;

B)对于全轮和后轮驱动的乘用车,中置轴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小于或等于1.5;对于前轮驱动的乘用车,中置轴挂车的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小于或等于1.0;

C)对于无制动的中置轴挂车,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值小于或等于0.6;

D)所有车辆牵引支架配备安全链,以保证在列车制动前挂车和牵引车不能分离且挂车具备一定的转向能力;

E)作用在连接装置上的垂直载荷同时满足:

——大于或等于乘用车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4%且大于或等于25kg;

——小于或等于乘用车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10%且乘用车后轴轴荷小于或等于允许轴荷。

F)乘用车列车的比功率大于或等于20kw/t;

G)不使用任何工具即可安全地连接或者断开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

H)中置轴挂车的转向、制动等信号与乘用车的信号一致。

8.4旅居挂车可不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8.6.10a)由中性点绝缘关系供电的旅居车和旅居挂车应配备良好的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应小于或等于50Ω,旅居车厢及用电设备均应进行接地保护。

上述法律条款及国标均为现行,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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