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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暂扣车辆

发布时间:2021-05-04 23:59:39

1、车辆在被交警扣押期间出现损坏,谁负责?

道理上说肯定是交警保存车辆不当损坏应当赔偿,但实际情况获赔可能性不大,比较麻烦。

2、车辆在法院扣押期间损坏问题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防回止案件当事人对财产答进行转移、变卖或藏匿,以保证案件顺利地审理和执行,维护国家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形式有两种:
一种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依职权主动进行的财产保全,这种依职权主动进行的保全如出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种就是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的财产保全,这种保全造成的损失,不属国家赔偿的范围,为了防止这种保全的随意性和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法律同时规定这种保全的前提是提请保全的一方应有财产担保,一但出现保全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可用担保的财产进行赔偿。

3、车被交警暂扣期间被损坏怎么追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所以,此类损失,应该与此有关的行政机关、拖车公司和保管单位来承担。

4、车辆被交警暂扣损坏怎么办?

停车场负责保管车辆,就有保持车辆完整、安全的义务,在他们保管期间车辆损坏,他们就必须赔偿。

5、车辆暂扣期间受损属保险责任吗

车辆暂扣期间受损属保险责任
1,营运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规定存在于保险条款中,但该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尽到告知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单中投保人未签字(很多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上被保险人都没有签字),那么保险公司就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营运损失具体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以及营运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问题现实判例也不一致:有的法院判例认为营运损失也属于直接损失,保险公司需要赔付,有的则认为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但根据前述,保险公司需要尽到告知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仍需要赔付。

6、双方车子因事故被暂扣,哪方该负责期间损失?

如果交警扣车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执法错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如果交警扣车,理由正当,程序正当,手续齐全的,这属于正常的执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无过错,国家不赔偿。至于造成的误工费损失,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
一、交通事故要先明确事故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赔偿项目: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误工费: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被扣车辆在被扣期间发生损坏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案件当事人对财产进行转移、变卖或藏匿,以保证案件顺利地审理和执行,维护国家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形式有两种:
一种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依职权主动进行的财产保全,这种依职权主动进行的保全如出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种就是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的财产保全,这种保全造成的损失,不属国家赔偿的范围,为了防止这种保全的随意性和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法律同时规定这种保全的前提是提请保全的一方应有财产担保,一但出现保全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可用担保的财产进行赔偿。

8、被私人扣押车辆遭到损坏谁负责?

谁扣的车,归谁负责。
另,私扣车辆是违法的,可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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