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报废后车牌号怎么转移到新车?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旧车牌办理了机动车转移或注销登记之后,旧车车牌能使用在新上。但一般要满足以下条件:
旧车牌的使用时间要在三年以上
想要使用旧车牌照必须得在转移或者注销旧车档案的半年之内
要处理完旧车所有违章记录
车辆类型的对等,也就是说重货挂重货,轻货挂轻货,不得变更车型使用旧牌
当旧车牌照注销之后,交管部门会为车主的旧车牌保留6个月的时间,车主在此期间可以前往车管所申请使用旧车牌,否则半年期限到期后,旧车牌原始档案将会被删除重新回到数据库,供大家选用。
而且只有购买新车才能使用原号牌,旧车车辆不允许使用的同时在办理继续使用旧车牌的手续中,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
参考依据:
一、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注销除“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行驶和因质量问题退车”两种情况需要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外,其他情况不需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即可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附上:
车辆报废后车牌号转移到新车流程:
1.车辆报废后车牌由车管所收回,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注意:记住要求保留车牌的日期
2.新车到手后,到车管所领取旧车牌(需身份证、新车行驶证),先缴纳部分车牌制作费,将保留车牌的日期报给车管所工作人员,领出旧车牌(保留车牌的车主是没有临时牌的,在新牌出来前可以挂就拍照)
3.15个工作日后去领取新铁牌(原车牌号)
2、车辆转出怎么办
车辆转籍必须更换号牌和行驶证,且应该分别在两个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转出手续的办理
车主凭介绍信及其他相关证明(如调令、交易发票)填写《机动车过户审批申请表》,办理转籍手续。
2转入手续
机动车到达目的地后,车主凭单位证明及密封的车辆档案,到新籍车辆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申请转入手续。
注意有下列情况者,车辆不准转籍:
当年或上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或未进行年检的车辆一律不能办理转出或转入手续。
车辆使用年限距报废条件2年以内的,不准办理转籍手续。
凡发生交通事故或刑事、经济案件中涉及车主尚未结案处理的车辆,或车辆产权、使用性质与档案记录不相符的,不能办理转籍手续。
3、报废的车的手续可以转移到其他车上吗?
不行
4、国家机关部门报废的汽车还能转卖给私人吗?
报废汽车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所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车报废报废保险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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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出了特别规定,应优先于保险法的一般规定得以适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6、车辆转移迁出和变更迁出有什么区别?
区别:
1.所有权方面
车辆转移迁出:机动车所有权发生了变化,
车辆的变更迁出:机动车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
2.车辆的信息方面
车辆转移迁出:车辆的信息,如外观等不一定发生了改变
车辆变更迁出:车辆的有关信息,如外观等发生了改变
3.填写申请表的不同
车辆转移迁出:《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车辆变更迁出:《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其中第九条如下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参考资料:机动车转移登记_网络7、报废车转借他人行驶被扣
由于这个不是交通事故,车辆的原车主最多就是说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机动车驾驶人是最终的交通违法行为人,符合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应该知道驾驶报废车上路是违法行为,且有义务核实车辆状况。只要不是原车主故意以欺骗、威胁等方式让驾驶人驾驶报废车上路的话,原车主应不需要承担责任。
8、4月1日起 北京报废、转出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最高可获补助2.2.万元
(文/张钰翊)为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优化机动车存量结构,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进一步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简称“《通知》”),重点鼓励本市国Ⅲ排放标准汽油车加快淘汰更新。
从《通知》中了解到,新的淘汰方案将依托市场交易平台,对报废或转出本市的高排放老旧机动车车主给予政府补助,引导汽车生产企业对报废或转出本市的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并更换新车的车主给予企业奖励。其中,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是指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的国Ⅲ排放标准汽油载客汽车和汽油载货汽车。
《通知》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报废或转出本市的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可享受政府补助。有强制报废期限的车辆需提前1年及以上进行解体报废方可享受政府补助。报废或转出时间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注销或转出时间为准,其中转出车辆需要定期参加机动车检验且检验结果合格。补助标准将按报废或转出时间分为两档,小型客车报废最高可获补助10000元。
据了解,北京市目前老旧机动车排放污染矛盾较为突出。目前北京市国Ⅲ排放标准汽油车约23.3万辆,约占汽油车保有量的4.4%,但其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分别约占汽油车排放的10%左右。因此,此次对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政策的发布,既是对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做出的努力,从另一方面来看也将起到带动新车消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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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车辆报废处理流程是什么?
1、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收费,收车牌。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有《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9)报废车辆转出扩展资料: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