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速公路救援清障有哪些规定?
在全省联网收费前,各路公司在清障救援人员,设备配置上也主要因自身情况来考虑,没有完全建立各路公司协调联动的机制,联网收费后高速公路路网格局完全形成,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中断交通而影响全路网的现象逐渐表现出来。
2、高速公路上的救援是什么意思呢~!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现状及应对措施的探讨
随着人们对高速公路“安全、快捷、舒适、美观”的要求越来越高的同时,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发,交通中断时间较长,服务水平有不高的矛盾和问题日渐显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清障作业处治是否及时,中断高速公路交通时间是否合理这个问题,已经引起高速公路各级管理部门和领导的重视和关注。下面,四川省成绵(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结合绵广路的营运情况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现状及应对措施发表自己的一点看法,供有关部门和领导参考。
一、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现状
在全省联网收费前,各路公司在清障救援人员、设备配置上也主要因自身情况来考虑,没有完全建立各路公司协调联动的机制。联网收费后高速公路路网格局完全形成,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中断交通而影响全路网的现象逐渐表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尚未建立有效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系统
要建立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系统是一个复杂、全面的系统工程。一个快速、安全、高效的高速公路清障系统,它必须做到“快速准确的事件响应、合理高效的现场清障作业、完善的信息服务”,三者之中合理高效的现场清障又是高速公路清障系统中的重点,快速准确的事件响应、完善的信息服务二者是必不可少的辅助项目,三者相辅相成。
联网收费前高速公路快捷的格局没有完全形成,高速公路的清障救援系统无法进行统一规划。联网收费以后具备了建立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系统的条件,成立了全省高速公路监控收费结算中心,建立了“12122”高速公路服务救助热线电话,但是受到管理体制的影响,省中心也不能行使全省路网内清障作业统一协调调度的权利。
2003年以后,川高公司对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系统进行了统一规划,制定了《高速公路清障设备管理办法》,要求各路公司在现有设备的基础上加强配合,协调调度,逐渐形成全路网的清障救援系统。川高公司也加大了资金投入,为部分路公司引进了60吨大型清障车。但是由于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收费标准低,清障作业成本高,而需要跨路公司作业的设备均是大型拖车和吊车,所以,各路公司一般是尽自己的力量完成本路段的清障作业,难免出现清障不及时,降低服务标准的现象。
2、高速公路清障没有形成专业化
由于道路清障没有形成专业化,因此在人员配置,机构设置,规范管理上都还没有完全规范化、标准化。对事件响应快速准确和完善的信息服务没有同步发展,使各路公司在交通事故清障信息化程度不高,协调联动的综合实施能力不强。
社会劳动部门对高速公路清障人员还没有纳入专业技术工种的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川高系统对排障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体系没有建立。随着恶性交通事故频率的上升,车辆燃烧、危化品车辆事故的增多,对排障人员的素质要求也相应提高,一个合格的排障人员除掌握路政常识外,还要具备全面熟练的操作、维护保养清障机械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医疗救护、心理救护、危化品处置、消防知识。在“119、120”专业救护人员到场前对现场合理控制,对伤员进行必要的救护,否则处置不当极易诱发二次事故,同时给滞留在事故现场的司乘人员造成我们只管道路,不管伤员冷漠清障的尴尬局面作风。
3、排障机械配置不齐,设备落后,缺乏统一规划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车辆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高档轿车、多轴车、超限车增多,恶性交通事故的比例增加,高速公路清障作业的难度增大。过去配置的清障车、吊车已不能完全适应清排障需要,大吨位拖车配置数量较少,小吨位清障车较多,形成“小马拉大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且清障车功能单一,没有具备背、拖双重功能,清障时间过长,容易诱发二次事故。现场散落货物的清理完全靠人工作业,造成清障作业时间长,工效低。
排障机械配置数量少,缺少统一规划,没有根据道路特征、车辆通行量、主要行驶车辆类型、事故发生频率等因素来考虑排障基地建设,排障设备配置,单车管辖的里程太长,影响到清障作业的及时性。
4、交通管制方式不灵活,公路设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按照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高速交警负责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事故现场勘验,路公司负责对路产损失的勘验和理赔,在现场双方各自按照分工实施作业,没有统一协调交通管制方式。从2006年2月起为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保证现场人员的安全,高速交警执行了现场封闭勘验,占用了部分封道时间,造成交通管制时间延长。
在高速公路设计中,考虑到特殊情况下疏导分流交通,每2~3公里设置了一处中央活动护栏,但是由于被盗现象、社会车辆逃费违章调头现象严重,多数中央活动护栏被固定封闭,没有在高速公路交通阻断的情况下起到缓解交通,合理分散交通流的作用,因而使我们的交通管制方式显得不灵活,没有让高速公路设施发挥应有的作用。
5、高速公路清障作业收费标准不合理
清障作业收费标准不合理也制约了我省高速公路清障工作的发展,我省目前执行的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清障作业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5号)收费标准,本着以服务为主,适当收取费用的原则制定,却没有考虑到近几年社会车辆载重货物超限严重的现实状况。清排故障车只按车辆类型核收清障费用,对于散落货物装载、转运等清障作业项目,规定参照的《四川省运输行业运价标准》已无法执行。故障车、事故车拖运出收费站(所)后,却无法维修,车主要求拖运到较远的市区内,违背了就近处理的原则,超出了高速公路清障服务的范围,使清障作业成本增大。在利用社会力量实施散落货物装载、转运清障作业项目时,多数通过现场协商议价的方式实现,难免不出现“宰客”现象,使我们高速公路营运形象受到损害。
二、如何做好高速公路清障作业,努力提高社会形象
我们知道,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作为高速公路管理工作,除加强监管、改善道路环境、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外,还应及时清障、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和突发性交通事故的处理给予重视,尽量缩短高速公路的中断时间,维护高速公路的社会形象。为此,我们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制定统一的高速公路清障管理办法和清障救援系统。利用“12122”服务平台,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完善信息服务三要素,统一规划逐步完善建立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系统。
2、逐步实行高速公路清排障作业专业化,合理配置资源。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实行专业化,不仅要有精良设备,还需要有高水平的指挥、调度、信息传递系统。在逐步实施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专业化的过程中,建立监控、调度员、专业排障人员的培训、考核、激励机制,实行持证上岗,开展岗位练兵,提高人员素质和队伍综合素质。在设备投入上,资源配置要均衡,逐步更换老设备,增加大吨位清障设备,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3、降低或减免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车辆的各类规费,降低清障作业成本,降低高速公路营运成本,促进相关单位加大清障设备的投入。
4、通过省交通厅,协调公安部门,将维护高速公路畅通、保障高速公路救援、减少交通事故阻断时间,纳入其管理目标责任,规范管理,合理实施交通管制。
5、协调物价部门,合理制定高速公路清障收费标准
3、个人能申请道路救助基金吗,如何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条件,只有三种情况可以向该基金申请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了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这种情况下治疗是不能中断的,这种费用国家来出。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车辆救济频率扩展资料:
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首次提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又明确了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资金来源以及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
4、如何利用电动车的电瓶给手机充电
电动车电瓶不能直接给手机充电。
电动车电瓶一般最低是12v的,高的会有48v或更高。而手机电池充电器的电压是4.2v,直接充电会把手机电池充坏。如果是用逆变器把电动车电瓶的电压逆变到220v的市电电压,就可以用手机充电器正常充电了。
需要接一个48V转5V的电压转换器给手机充电。价格大约15元。
电动车电瓶一般都是4个,电压是48V,常用的手机充电器电压是5V。直接跟为手机充电是行不通的,会烧坏手机电源,中间就需要加一个48V转4V的转换器。
电压转换器
电压/电流转换即V/I转换,是将输入的电压信号转换成满足一定关系的电流信号,转换后的电流相当一个输出可调的恒流源,其输出电流应能够保持稳定而不会随负载的变化而变化。一般来说,电压电流转换电路是通过负反馈的形式来实现的,可以是电流串联负反馈,也可以是电流并联负反馈,主要用在工业控制和许多传感器的应用。
装置如图
可以直接去购买一个点烟器插座与USB插座总成,安装一下即可。
安装点烟器与USB插座,首先应该考虑电动车使用的电瓶电压,如果电瓶电压是24V或12V的,可以直接购买24V或12V点烟器插座与USB插座总成,直接安装即可。如果电瓶电压高于24V,就需要先使用一块LM7824三端稳压器,将电瓶电压降为24V,然后再安装、连接点烟器插座与USB插座总成即可。
点烟器是所有汽车都有的一个部件,用于方便车主吸烟时点烟的火源。点烟器,就是用来点烟的一个东西。但是我们常说的点烟器又分为从电源里面取电的那种!有的厂家生产的点烟器就不是用来点烟的,只是用来从汽车上面引电出来的!这种点烟器又叫做雪茄头。
补充:电源一般为直流12伏(不同车型可能有所不同),中间弹性头为正极,两边卡扣(耳朵)为负极。其与汽车所用电池直接连接,电流功率等与电池相同。
参考资料:变压器--变压器--网络
5、对交通事故认定异议的救济途径,要注意哪些事
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如何救济 对交警适用处理事故程序有异议,可及时向交警部门提出或投诉 交通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所谓简易程序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由一名交警即可处理的简化程序。简易程序是有严格限制的,简易程序仅适用于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或虽有人员伤亡,但属轻微伤的交通事故,由于简易程序只需一名交警处理,而普通程序则需两名交警处理,相对而言普通程序更为麻烦,故交警部门可能存在将本不应按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按照简易程序处理,表面上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并无大的区别,但实质上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大,因为按照公安部的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是不能进行复核的,而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则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若将本应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事故,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将使当事人无法申请复核。故对交警部门错误适用处理程序的,应及时向交警部门提出异议或进行投诉。 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由于目前,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不再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当事人不能再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前述的复核只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一种自我纠正,在公安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下,申请复核的效果可能不是十分理想,但至少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进行救济的途径。 当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作为一种证据来使用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提出异议,但当事人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注意事故现场附近是否有摄像探头等等,以便在诉讼中及时提供证据或申请法院调取录像,必要时,可申请对事故发生原因和痕迹进行鉴定。 但由于法官并非专业的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若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法官是不会轻易否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的。【延伸阅读】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详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
6、私家车给公司用怎样补贴?
首先,费用报销标准按照一公里1.5元标准报销,加油费、过路费、高速费等实报实销。
其次,以“效益优先,节俭为本”的原则,一般情况下鼓励员工乘坐公交汽车,特殊情况(如晚上没有公交)经报备本部门主管经同意后可以打车,报销费用时需注明起止地点,用车缘由等。
流程: 用车人员填写申请单——报请相关领导批准——行政部门记录在案——统一报请相关副总审核批准——按照相关费用实报实销。
这个也可以跟老板约定每月增补油费多钱,补贴多少钱。这个可以跟老总商量协定,不是难事。
注意事项:注意制定相关的责任制度及相关流程。
私自开车或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程序的发生的一切违法行为均由相关人员承担,对车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6)车辆救济频率扩展资料:
费用报销项目及方法:
⑴私车公用费用报销项目包括:停车费、路桥费、燃油费、维护保养费、车辆磨损费用。⑵停车费、路桥费据实凭发票报销,燃油费,维护保养费和车辆磨损费按条核定金额后附燃油发票报销。⑶以上私车公用相关费用以部门为单位进行统计,并计入部门费用成本。
2.燃油费用的计算方式及标准:
⑴燃油费计算公式: 每公里燃油费=(油价×每百公里油耗)÷100 实际燃油费用=实际里程数×每公里燃油费
⑵燃油费用计算标准:①油价:以现行市价为标准(呼和浩特市10月19日油价7.46元)②每百公里油耗费标准:9升/每百公里(以93号油为标准)
⑶实际里程数计算标准:以出行车起、止地点的里程数为计算标准。工程部以在施工期间内的实际里程为计算标准。
⑷维护保养费标准:以每公里0.15元,车辆磨损费用标准:以每公里0.15元(工程部因地形差异维护保养费用、以每公里0.3元,车辆磨损费用,以每公里0.4元)。 每公里燃油费=(7.46×9)÷100 每公里燃油费=0.67。
参考资料:网络-私车公用
7、交通肇事逃逸困难救济金是多少
并非所有交通事故都能够申请救助基金。只有当肇事者暂无支付能力且符合三种情况之一时,才能给予救助。三种情况包括: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管部门在发生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查明事故车辆是否符合相应条件。如果符合,则应受理该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由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收取的保费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通常为1-5%)抽取的。申请人的条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提出垫付申请,且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已经垫付医疗抢救费用或死亡丧葬费用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可以代为提出垫付申请,但是在申请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