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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物品丢失

发布时间:2021-05-12 04:42:35

1、在小区内丢失车辆和物品和家庭被盗门卫监控录象丢失,所丢失物品该有谁负责?

门卫监控录像丢失,物业公司应及时安装,如在门卫监控录像丢失期间业主财物丢失,则物业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在此期间丢失的,则需要寻找物业公司监管不利的过错,如物业公司监管有过失,仍需负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交警拖走车后,贵重物品丢失了,交警没责任吗?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可以把车拖走也可以不拖。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3、交警没有通知车主拖车后,车内贵重物品丢失怎么办?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可以把车拖走也可以不拖。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4、重要东西丢失在车上 怎么办

给你坐的 车的车队打电话 问一下 如果没被其他人拿走 那么一般司售人员都会把东西 放在车队 等失主认领

5、车辆被交警暂扣在停车场车内物品丢失怎么办

告政府不取车打110

6、车被盗但以找回,盗车人以抓获。车内物品丢失怎么办

根据您的车辆的价值和您的意愿,盗车者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如果您的车辆达到了盗窃罪的起刑点(各地区规定金额不同),且您希望进行诉讼,则您报警后,公安机关将抓捕嫌疑人,移动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嫌疑人则将在法庭上接受审判。
如果您的车辆没有达到当地起刑点,或者您愿意接受调解、和解,那么盗车的人就不用进入诉讼程序,但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返还您的车辆、对您进行赔偿等。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7、车上贵重物品丢失,收费停车场是否承担责任

如果收费停车场在有标示提醒你不得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那你自己就要负担主要责任了

错 这个规定本身并不合法· 所以没有法律效益(各个省不一样)

广东新规定里面 撤销了停车管理费的说法,改用停车保管费(因为车场是盈利的)· 包括车辆保管的费用在里面

8、盗抢险车上东西丢失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投保全车盗抢险,如果车子被盗,保险公司会全额赔付吗?""我刚买的全车盗抢险,但是听说如果车内东西被偷,保险公司是不赔的,是真是假?如果这样,我不是吃亏了"
近日,一些车主在某门户网站的保险论坛探讨全车盗抢险话题,或各抒己见,或疑虑重重,很是热闹。的确,都说"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为给爱车增添一份保障,许多车主都投保了这一险种,尤其刚买的新车"遭殃系数"甚大,全车盗抢险更不可少。不过,即便已投保,一些车主对于该险种依旧一知半解,以至出险理赔时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譬如,一些买了全车盗抢险的车主认为,不论车辆本身还是车内物品被盗,都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实际上,遇到车辆被撬,车内物品被盗,并不属于理赔范围。因为全车盗抢险的保险标的就是车辆本身,赔偿条件须为整车被盗被抢,且公安机关立案3个月后仍未找到,由其开证明才能向汽车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若是盗抢未遂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及车内物品被盗,诸如轮胎、后备箱内的东西,或车载音响等被盗,都属于该险种的责任免除事项。
由此,车主停车时,现金、存折、银行卡,乃至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尽量不要放在车内,万一被偷,损失就要由车主自担。当然,对于被盗抢期间,保险车辆上零部件的损坏、丢失,
汽车保险公司一般是负责赔偿的,但前提是被盗车辆最终被追回。此外,保险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此外要额外提醒投保该险种的车主,根据保险补偿性原则,车辆被盗后,汽车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是按照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来确定,即使车主投保的金额高于车辆的实际价值,也只能按实际价值计赔。如果被保险车辆的保额低于其实际价值,则按照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而且,全车盗抢险一般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免赔率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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