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车辆百科 > 城市共配车辆

城市共配车辆

发布时间:2021-05-13 07:04:46

1、城市共同配送的效益是什么?和市内物流配送的区别?

城市共同配送可以有效地满足多品种、小批量、多频度的制造业和流通业发展的需要,避免由供货商多头配送带来的运力浪费,减少货运车辆通行次数,有效降低成本,提高车辆装载率,具有组织化程度高、反应速度快、成本低等优势。同时,共同配送也是解决城市“最后一公里”物流成本高、货车中转难、停靠难等问题的有效途径。
市内物流配送是城市共同配送的一种,目前深圳在这方面做的比较好的企业有深圳凯东源。

2、城市共享单车管理规定都包含什么内容

《城市共享单车管理规定》的内容是:

(1)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承担共享单车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政府承担监督责任,更好地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依法进行规范引导;

(2)共享单车属于自行车分时租赁的企业经营活动,是市场行为,企业是共享单车投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3)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在车辆设施设备和服务管理上技术创新,提升共享单车服务和管理水平。

3、城市物流共同配送是什么意思

近年来,我国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比率一直徘徊在18%左右,比世界平均值高6.5个百分点,直接影响了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城市配送已经成为大流通的关键环节,影响民生,制约着城市功能的发挥,关系到城市效率和城市竞争力。如何有效降低物流“最后一公里”成本,协调解决这一问题,与多个部门都有关联

物流已成瓶颈

我国物流成本偏高,固然有经济发展阶段和产业结构的原因,但也有制度性成本过高,信息化、组织化程度不高等原因,尤其是物流“最后一公里”成本高的问题比较突出。随着不少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对面向城市,以商业活动、居民生活和都市工业等为主要服务对象,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城市配送提出了新的要求。而随着城际干线运输的进步,城市配送成为物流发展的新瓶颈。

城市到城市的交通便捷了,进了城区却遭遇“城市堡垒”。货车进城层层受限,而物流终端的摊位费和打工人员的生活费等成本却居高不下,货物到了城市“走不进”、“走不动”成了大问题。一项调查显示,蔬菜从北京城郊的新发地蔬菜批发市场到城区的社区零售点,其物流成本约为从蔬菜基地山东寿光到北京的新发地批发市场物流成本的4倍。支线比干线的物流成本还要高!

而落后的城市配送体系也难以满足城市流通小批量、多样化、个性化、便利化需求的特点。电子商务的轮子转得飞快,物流配送的轮子却转不动。中秋节在网上订的大闸蟹,国庆节还没有送到;网购的一盒10个月饼,收到后打开只有9个。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城市配送的时效性和服务品质令人头疼。

“物流瓶颈已经不仅仅是物流领域自己的事情,而且影响到整个经济结构的转型。”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司长向欣表示。

模式需要创新

“城市配送建点不少但效率低下。目前不应该再大规模搞建设,而是要整合存量资源,把散落的社会资源整合起来,并实现物流与信息化的结合。”中国物流学会常务理事、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研究员王彦庆说。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北京地区快递物流行业一线从业人员5万至6万人,日处理快件200万,人均日处理件量不足40件。北京区内各类快递物流车辆超过一万台,日均出行不低于百公里,累计日行程约100万公里,按目前燃油价格算,日消耗燃油成本100万元以上,合单票运输油耗高达0.3元以上。北京各大快递物流公司旗下的各级网点数量总和约6000个,因末端网点重复建设带来的末端环节(场地、人员、能耗、通信等)各类运营成本浪费高达50%以上。企业各自为战,车辆空驶,编码不统一等问题普遍存在。

上海商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刘斌表示,城市配送必须实现业态融合和服务集成。依托骨干企业,在不改变企业现有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利用存量资源的富余能力和增量需求,搭建公共信息平台,把各类物流、人力、资金资源等要素高度集中。通过形成相互合作和信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引导更多企业把富余资源和增量需求通过平台实现共享和对接。

随着人工成本上升、土地成本上升,物流配送的集约化、信息化程度必须提高,必须进行模式创新。中国仓储协会副会长王继祥认为,城市物流必须向绿色、节能、智能等方向发展。

目前,上海、北京等一些城市正着手建立“一对多”服务,依托专业化第三方物流或供应商为多个商贸企业、社区门店等共同配送;或连锁企业集中采购,利用其物流为所属门店和社会企业统一配送;或企业与社区便利店合作开展网订店取,建设公共自助提货柜等。

政府不能缺位

“过去我们常常说在经济活动中,政府越位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在配送领域,因为其公益性、公共性,恰恰需要政府的手伸得长一些,投入更多精力。”刘斌说。政府的手用来做什么?刘斌认为主要是“统筹规划、创造环境”。增强政府在城市配送过程中的参与、决策、监督和服务功能。

政府需要建立相关的专项资金政策,重点支持城市商品配送、涉及城市安全的物流配送、先进技术和现代装备应用、商品配送物流服务标准研制和推广等项目。同时,必须改善城市货运车通行环境,为进入中心城区的标准化车辆提供便利。此外,政府还必须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和规划,在道路设计、居民区选址、商业及各类服务网点布局等方面充分考虑城市配送问题,为城市配送留够发展空间。

目前,我国开展共同配送的条件已较成熟。为推进城市配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降低物流“最后一公里”成本,商务部发布的《全国城市配送发展指引》提出,全国城市配送的建设目标是:城市配送网点覆盖率达到40%以上;等量货物运输量降低30%以上;物流费用占商品流通费用的比重下降2个百分点。商务部还在全国开展了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在2012年选择9个城市探索试点的基础上,2013年财政部、商务部又确定15个城市作为共同配送试点。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还于2013年6月成立了全国城市配送联盟,作为全国性开放式交流平台,来加强城市间、部门间、企业间的互动。

4、市各级领导配车标准和类型

一、严格采购预算管理。市级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小汽车所需经费必须列入年初的部门预算,凡超编、超标准或未经批准私自配备的车辆,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安排购置经费和运行费用;对列入采购预算的车辆购置计划,在具体采购时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同时对采购资金实施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措施。
二、市级党政机关应配备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国产小轿车。严禁购买进口小汽车,不准超过原配置的标准进行装修,积极提倡购买地产小汽车;市级领导干部小汽车的配备使用,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车辆更新严格按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新配备的小轿车,5年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的,能够使用的继续使用;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时一律不准带车,新单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使用的,不得另配新车。
四、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小汽车,经公安部门鉴定、批准,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更换。单位在按规定申请购买新车的同时,必须将旧车及时报废;如旧车尚能行驶使用的,一律交由市国资部门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售。
五、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各单位按照核定的编制人数,每20-30人可配备一辆小汽车;编制数少 于20人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最多可配备一辆小汽车;公、检、法、纪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另行确定。原则上要从严控制新增车辆,对过去已配备的超编车辆实行逐步淘汰,报废后一律不予再更新。
六、上级调拨或经批准接受赠送的小汽车,必须要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计入各单位的车辆编制。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车。
七、市级党政机关车辆由各单位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市级党政机关小汽车的定编、配备与更新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廉政办共同负责。
八、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试行公务用车改革。改革方案由市财政局、市廉政办、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处批准,并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备案。对节约车辆编制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安排车辆节约奖励经费,标准为每车每年1万元。奖励经费作为单位公用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九、市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向下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对象借车和换车,不得自行出资以所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名义购车,更不得以各种理由长期占用有关单位车辆。
十、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收费标准:小轿车1.00元/公里,旅行车1.30元/公里。车费由用车人直接向单位支付,收取的费用必须按有关规定入账和使用。
十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严格控制其他事业单位购置小汽车,确需购置的,经市财政局、市廉政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十二、市级党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5、什么叫公用车辆

3.0.6 城市建成区
城市建成区在单核心城市和一城多镇有不同的反映。在单核心城市,建成区是一个实际开发建设起来的集中连片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开发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一城多镇来说,建成区就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所组成。如连云港市和淄博市。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98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建设部体改法规司参加编制。经建设部1998年8月13日以建标[1998]1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本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有不够完善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办公室,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通信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037
本条文说明仅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标准时使用,不得翻印。

中华人民建设部
1998年8月

2 城市和城市化

2.0.1 居民点
我国的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城市又分为市和建制镇,县城均设建制镇;乡村分为集镇和村庄,集镇是乡人民政府所在地。
2.0.2 城市(城镇)
城市是一定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城市的行政概念,在我国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建制镇。国家要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均设建制镇。
2.0.3 市
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市是经国家批准建制的行政地域,是中央直辖市、省直辖市和地辖市的统称。市按人口规模又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2.0.4 镇
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镇是建制镇的简称。我国的镇是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和县以下的建制镇。
2.0.5 市域
在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中,实行市领导县(又称市带县)的市,其市域所包含所领导县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实行县改市的市,其市含原县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
2.0.6 卫星城镇
卫星城镇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城市类型。兴建卫星城镇的目的在于防止大城市市区人口规模的过度膨胀,旨在吸引大城市市区人口前往居住,并吸引从外地准备进入大城市市区的人口。

3 城市规划概述

3.0.1 城镇体系规划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阶段,即应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和布局。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信、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3.0.2 城市规划
从学科上讲,城市规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涉及社会学、建筑学、地理学、经济学、工程学、环境科学、美学等多种学科。从行政上讲,城市规划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和重要工作。
在50年代,称城市规划是时期内城市发展的继续和具体化。到了80年代初,称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随着改改革的深入发展,大家普遍认为,城市规划不应该只是编制物质环境规划,而应该包括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设想、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及工程建设的综合性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从制定到贯彻,城市规划应经过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步骤。当发现城市规划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较大的不适应时,可经法定手续,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甚至作某些重大变更。
3.0.3 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所涉及的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是城市设计要考虑的基本要素,即由建筑物、道路、绿地、自然地形等构成的基本物质要素,以及由基本物质要素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序的需市空间和城市整体形象,如从小尺度的亲切的庭院空间、宏伟的城市广场,直到整个城市存在于自然空间的形象。
3.0.4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12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三)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
3.0.6 城市建成区
城市建成区在单核心城市和一城多镇有不同的反映。在单核心城市,建成区是一个实际开发建设起来的集中连片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开发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一城多镇来说,建成区就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所组成。如连云港市和淄博市。
3.0.7 开发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3号,《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
3.0.9 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分为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两类。工程性基础设施一般指能源供应、给水排水、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环境保护、防灾安全等工程设施。社会性基础设施则指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我国一般讲城市基础设施多指工程性基础设施。
3.0.10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名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和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3.0.14 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23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四)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3.0.16 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管理包括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主要是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征求并综合协调各方面的意见,规划成果的质量把关、申报和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管理主要是对城市规划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等。

4 城市规划编制

4.2 城市人口

4.2.3 城市人口增长
根据城市人口增长的绝对数量,城市人口增长可以分为人口净增长,人口零增长和人口负增长三种状况。
4.2.4 城市人口增长率
城市人口增长率是反映城市人口增减速度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城市人口增长率=(本年城市人口增长绝对数÷ 年平均城市总人口数)×1000(‰)
4.2.5 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
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反映城市人口自然增减变化的基本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城市出生人口数-本年城市死亡人口数)÷ 年平均城市总人口数×1000(‰)
4.2.6 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
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是反映城市人口因迁入和迁出等社会因素引起人口增减变化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本年城市迁入人口数-本年城市迁出人口数)÷ 年平均城市总人口数×1000(‰)

4.3 城市用地

4.3.2 居住用地
依据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的规定,本条文释义适用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在编制居住区规划时,仍可按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三级配套,即住宅用地及配套设施的用地。
4.3.3 公共设施用地
按国标GBJ137-90第2 .0.5条的规定,公共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3.4 工业用地
按国标GBJ137-90第2 .0.5条的规定,工业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代号E)”。
4.3.7 道路广场用地
按国标GBJ137-90第2 .0.5条的规定,道路广场用地包括道路用地、广场用地及公共停车场用地。
道路用地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列为“其它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公共停车场库用地是指供社会(包括公共车辆和私人车辆)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4.3.8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依据国标GBJ137-90第2 .0.5条的规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但供电用地中不包括应归入工业用地的电厂用地,关于高压线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则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处理和粪便垃圾处理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殡葬设施用地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4.3.9 绿地
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4.3.10 特殊用地
特殊用地中的军事用地,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之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特殊用地中的外事用地,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保安用地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根据国标GBJ137-90第2 .0.5条)。
4.3.13 城市用地评价
城市用地评价中的工程评估,系对可能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自然条件的工程评估,通常根据地下水位的深度、洪水淹没范围、地基承载力、地形坡度等自然条件,评估用地适于建设的优劣程度,一般分为三级:一级指适宜于进行城市建设的用地;二级指需采取一定工程措施后方宜建设的用地;三级是不适于建设的用地。

4.4 城市总体布局

4.4.1 城市结构
城市结构包括城市的人口结构、社区结构、产业结构、用地结构、路网结构等等,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4.4.2 城市布局
城市布局指城市物质环境的空间安排,如城市功能分区、各区与自然环境(山、河湖、绿化系统)的关系,以及主要交通枢纽、道路网络与城市用地的关系等。
4.4.4 城市功能分区
城市功能分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城市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使各功能区既保持相互联系,又避免相互干扰。60年代以来,城市功能分区的理论和实践有了新发展,如英国1970年开始建造的米尔顿·凯恩斯新城,不设置过分集中的工业区,而形成包括工厂、行政、经济和文化管理机构等布置在居住地段附近的综合居住区,力求做到就业与居住就地平衡。1977年在秘鲁签署的《马丘比丘宪章》,强调要努力创造综合的、多功能的环境,主张不要过分追求严格的功能分区。
4.4.9 中心商务区
中心商务区(CBD)的概念是本世纪20年代由美国人伯吉斯提出的,其含义是:CBD包括有百货公司和其它商店、办公机构、娱乐场所、公共建筑等设施的城市的核心部份。近年来随着世界产业结构的发展而越来越成为城市综合性经济活动的中枢,如美国纽约的华尔街地区、我国上海的外滩与规划建设中的浦东新区陆家嘴地区,其功能主要转化为:城市中的商务谈判场所、金融、贸易、住处展览、会议、经营管理、旅游、公寓、商业、文化、康乐等,并配以现代化的通信网络与交通设施。

4.6 城市道路交通

4.6.4 城市道路系统
城市道路系统中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是指:按功能不同划分为交通性道路和生活性道路等;按等级不同划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按区位不同,有大、中城市重要货源点与集散点之间的便捷的货运道路,有市区边缘设置的过境货运专用车道,以及商业步行区内的步行道路等。
4.6.6 快速路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范的规定,快速路的机动车道的设计行车速度为60~80km/h,快速路双向车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隔带。
4.6.7 城市道路网密度
城市道路网密度以km/km2表示。依道路网内的道路中心线计算其长度,依道路网所服务的用地范围计算其面积。城市道路网内的道路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不包括居住区内的道路。
4.6.8 大运量快速交通
大运量指客运量大,理论研究表明,设计合理的且运行控制有效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公共汽车的运行速度在16~22km/h范围内,客流量能达到单向2.5万人次/h。这种大运量快速交通除了采用公共汽车外,还可以采用轻轨或地铁。
4.6.9 步行街
各城市对步行街和管理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全天供步行者通行或在限定时间内(例如每天上午9时至下午7时)通行;对于车辆的通行,一般在供步行者通行的时间内,禁止车辆通行,但准许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等特种车辆通行,有的城市还准许固定线路的公共交通车辆的通行。在城市商业区的步行街,亦称为商业步行街。

4.7 城市给水工程

4.7.6 水源保护
对城市公共给水水源采取的保护措施包括:在水源周围建立水源保护区域(包括禁戒区和限制区);对水源的水质动态进行监测,定期分析水质的变化情况等。

4.7.7 城市给水系统
城市给水系统通常对于一定规模的城镇来说,只设一个公共给水系统。由于用户对水压和水质的要求不尽相同,为了经济合理,也有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完全独立或管网独立的公共给水系统,分别称为“分区给水”或“分质给水”。

4.8 城市排水工程

4.8.2 城市污水
城市污水中的径流污水,是指雨雪淋洗城市大气污染物与冲洗建筑物、地面、废渣、垃圾而形成的污水,它具有季节变化和成分复杂的特点。

4.11 城市供热工程

4.11.1 城市集中供热
城市集中供热中的集中热源是指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制备的热源,或某些工业生产的余热,或有可利用的地热。

4.13 城市绿地系统

4.13.2 城市绿化
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方式,一般要求均匀布置,结合各个城市的自然地形特点,采取点(指均匀分布的小块绿地)、线(指道路绿地、城市组团之间、城市之间和城乡之间的绿带等)、面(指公园、风景区绿地)相结合的方式把绿地连接起来,形成整体。
4.13.4 公园
公园是城市公共绿地的一种类型,也是城市绿地系统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保护环境、调剂人们生活、美化城市都有积极作用。公园可分为城市公园和自然公园两大类,这里所说的公园是指城市公园,根据其规模和功能不同可分为: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如动物园、植物园、儿童公园等)。自然公园通常是指国家公园等。
4.13.5 绿带
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人埃比尼泽·霍华德在他的《明日的田园城市》一书中,倡导用逐步实现土地社会性区所有制,建设田园城市的方法,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新社会。田园城市中运用了绿带的手法,但霍华德是引用了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城的先例,他指出,“阿德莱德城被“公园用地”所包围。城市已建成。它将怎样增长?它的增长是越过“公园用地”建设北阿德莱德。这就是要效法的原则,但在田园城市中有所改进。”
英国在1938年制定《绿带法》,用法律形式保护伦敦和附近各郡城市周围的大片地区,以限制城市用地的蔓延。
设有一定宽度的绿带,具有防止城市蔓延,保留城市未来发展用地,提供城市居民游憩环境,以及保护城市生态平衡等多种功能。
4.13.6 专用绿地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的条文说明,专用绿地不列入城市用地分类中的绿地类,而从属于各类用地之中。如工厂内的绿地从属于工业用地,大学校园内的绿地从属于高等院校用地等等。

4.14 城市环境保护

4.12.2 城市生态平衡
城市生态系统由4个部分构成:1.非生物的物质和能量,包括阳光、温度、空气、水分和矿物等;2.生产者,主要指绿色植物,能通过光合作用将无机物变为有机养料,将光能转变成储存于有机养料中的化学能;3.消费者,包括人和各种动物;4.分解者,主要指细菌等微生物。城市生态平衡系指城市范围内生态系统中的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之间的关系所保持的相对稳定状态。

4.15 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

4.15.1 历史文化名城
至1994年,我国经国务院批准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共99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其中第一批最早列入保护名单的,有北京、苏州、杭州、广州、遵义、延安等24个城市;列入第二批保护名单的,有上海、武汉、天津、哈尔滨等38个城市;列入第三批保护名单的,有乐山、衢州等37个城市。目前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分为国家级与省级二级,评为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城,必须首先是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4.15.4 历史地段保护
条文中所说的“保存”,一般指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该根据有关法规和规划要求,不允许作任何改变(含改建和拆毁)。“保护”,一般指对传统街区和民居等的历史真迹和整体风貌的保护。“维护”,一般指重要的安全防护工作,如防火、防洪、防雪、防震等,不含建筑的具体维护和维修工作。

4.16 城市防灾

4.16.3 城市防洪标准
条文中所说的城市的重要程度是制定防洪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城市的重要程度是指该城市在国家政治、经济中的地位。洪灾类型是按洪灾成因分为河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四种类型。城市防洪标准通常分为设计标准和校核标准。设计标准表示当发生设计洪水流量时,防洪工程可正常运行,防护对象(如城镇、厂矿、农田等)可以安全排洪。校核标准是在洪水流量大于一定的设计洪水流量时,防洪工程不会发生决堤、垮堤、倒闸和河道漫溢等问题。

4.17 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

4.17.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所说的各类工程管线系指市政工程中的常规管线,即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等工程管线。条文中所谓统筹安排,只指要采用城市统一坐标系统和标高系统,从总体上安排各类工程管线的空间位置,以免发生互不衔接和混乱的现象。所谓综和协调,就是要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条件、城市道路走向,相邻工程管线平行时的水平距离和相互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工程管线与其他工程设施之间所要求的距离,城市设施的安全以及环境的美观要求,协调解决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城市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矛盾,使其各得其所

5 城市规划管理

5.0.2 规划审批程序
城市规划必须坚持分级审批制度,以保障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秕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5.0.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31条),又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39条)。因此,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法制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
5.0.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实施城市规划法制管理的又一基本手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作用:一是确认城市中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确保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作为建设活动进行过程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三是作为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内容。
5.0.8 建筑面积密度
建筑面积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主要指标。计算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时,通常不包括±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密度的表示公式为:
建筑面积密度=(总建筑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m2/hm2)
5.0.9 容积率
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以公式表示如下: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
5.0.10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
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建筑用地总面积
5.0.11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根据城市景观的要求,沿街建筑物可以从道路红线外侧退后建设。
5.0.14 人口净密度
人口净密度是居住区规划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之一,反映居住区住宅用地的使用强度,公式为:
人口净密度= 居住总人口÷居住宅用地总面积(人/hm2)
5.0.15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主要根据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综合考虑确定。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住宅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确定公共服务设施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病房等建筑的正面间距,也适用这一原则。
5.0.16 日照标准
日照标准中的日照量包括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两个标准。日照时间是以住宅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受到的日照时数为计算标准。日照质量是指每小时室内地面和墙面阳光照射积累计的大小以及阳光中紫外线的效用高低。1993年7月,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对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已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日照标准日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
5.0.17 城市道路面积率
城市道路面积率是反映城市建成区内城市道路拥有量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这里所说的城市道路系指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不包括居住区内的道路。建成区的城市道路面积率计算公式如下:
城市道路面积率=(建成区道路用地总面积÷ 城市建成区用地总面积)(%)
也可以计算建成区内局部地区的城市道路面积率,公式为:
道路面积率=(道路用地总面积÷ 建设用地总面积)(%)
5.0.18 绿地率
城市的总绿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这里所说的各类绿地必须符合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的规定。也可计算建成区内一定地区的绿地率。如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是反映城市绿化水平的基本指标之一。

6、现在共享汽车都有哪些牌子的?

1、EVCARD共享汽车

环球车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EVCARD,上海国际汽车城集团旗下,于2016年EVcard与e享天开合并为环球车享,在多个城市提供电动汽车租赁服务。

2、盼达用车PANDAUTO共享汽车

盼达用车是由力帆控股战略投资的新能源汽车智能出行平台,提供分时租赁、 专车租赁、企事业机构团体长租等形式的“移动互联网+车联网+能源互联网+用 车服务”的公司。

3、Gofun共享汽车

Gofun,首汽集团针对移动出行端推出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平台,致力于提供便捷/快速/经济/时尚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服务解决方案。“Gofun出行”是首汽集团针对移动出行推出的一款新能源分时租车项目,成立于2015年,总部位于北京,致力于将服务网点覆盖北上广深、一线城市及省会、沿海经济发达二线城市。

4、分时租赁汽车平台TOGO

2015 年 7 月公司成立,9月 APP在应用市场正式上线,目前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和西安均已落地运营。现阶段,我们已经拥有奔驰 Smart、宝马 MINI、宝马1系、奥迪A3、JEEP 自由侠、雪铁龙 C3、标致 2008 等多款旗舰车型。

现在共享汽车行业发展迅速,不止以上四种品牌。

(6)城市共配车辆扩展资料

汽车共享,是指许多人合用一辆车,即开车人对车辆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有点类似于在租车行里短时间包车。它手续简便,打个电话或通过网上就可以预约订车。汽车共享一般是通过某个公司来协调车辆,并负责车辆的保险和停放等问题。这种方式不仅可以省钱,而且有助于缓解交通堵塞,以及公路的磨损,减少空气污染,降低对能量的依赖性,发展前景极为广阔。

7、城市共享单车可以直接投放城市,需要在政府机关办理什么手续吗?

城市共享单车的投放确实需要,在投放地,与当地的社区签署一份申请。

由于车辆是流动的,不可能每个地方都签,还有国家对于共享经济持开房态度,许多部门也是,能过责过。

这项内容,主要是车辆管理方便。共享单车乱停乱放,有关部门,收了这些车也不知道,如何处理。浪费人力去收,没地方可以放。

按照规定,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

(1)应加强共享单车的日常维护,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维护,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牛皮癣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确保市容环境不受影响;

(2)应组建专业运行维护队伍,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的维护管理;并做好车辆运营调度和车辆维修,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故障车辆处理反应速度;

(3)应按政府服务监管要求,将运营车辆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直接接入政府指定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城市共配车辆扩展资料

《城市共享单车管理规定》的内容是:

(1)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承担共享单车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政府承担监督责任,更好地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依法进行规范引导;

(2)共享单车属于自行车分时租赁的企业经营活动,是市场行为,企业是共享单车投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3)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在车辆设施设备和服务管理上技术创新,提升共享单车服务和管理水平。

8、《城市共享单车管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城市共享单车管理规定》的内容是:

(1)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承担共享单车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政府承担监督责任,更好地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依法进行规范引导;

(2)共享单车属于自行车分时租赁的企业经营活动,是市场行为,企业是共享单车投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3)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在车辆设施设备和服务管理上技术创新,提升共享单车服务和管理水平。

9、城市公共自行车租赁按多少人口比例分配车辆

朋友,你好,城市公共自行车是政府全额投资的民生项目,这个是看地方政府财力的,给你个参考:
浙江省宁波市约600万人口,现市六区有公共自行车租赁点800个,2015年还会建设400个,将达到1200个站点,30000万辆自行车的保有量。大约是200:1

10、城市公共车载客规定

其实应该是不同的地方有不一样的规定的,你是哪里的呢?但是大同小异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在城市市区和郊区范围内以公共汽车(含中、小型汽车)、电车、三轮车、轮渡、索道等交通工具和场站设施为公众提供交通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城市市区和郊区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客运实行宏观调控,并应优先发展国有公共交通客运企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公共客运工作。其管理城市公共客运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有关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法律、法规;
(二)制订全省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城市公共客运单位资质,制定全省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和许可证件;
(四)管理城市公共客运稽查工作,表彰先进,依法查处城市公共客运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主管本辖区的城市公共客运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公共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 营运许可

第七条 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资质,取得营运证和许可证。未取得营运证和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客运活动。
第八条 从事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指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车况不符合要求或已达报废标准的,不得进行客运活动。
第九条 城市公共客运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正式驾驶执照。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客运规划和公共客运事业发展需要,审批、核发营运证和许可证,并应在收到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定期对取得营运证和许可证件者进行资质检验,检验合格者,继续营运;检验不合格者,由发证部门收回营运证和许可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转让、伪造营运证和许可证。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制定客运线网布局方案,合理设置营运线路、站点。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指定、招标的方式,确定客运线路的经营者和中、小型公共汽车的经营者。对城市道路、客运线路和场站设施可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入,全额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确定客运线路、场站使用权以及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未获得客运线路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线路上从事客运活动。
第十四条 线路经营者应按规定设立固定的起始车场和沿途停靠站点,公布线路编号、起始、路经和终点站名,首末车发车和车距时间。
线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停运或撤销已经运营的线路。确需变更、停运或撤销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者应于变更、停运、撤销之日的十日前发布公告和在站点告示乘客。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客运收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制定的票据。票据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发放。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必须做到:
(一)在车辆规定部位设置符合要求的行驶线路标志,所使用的牌照齐全、号码清晰,车辆清洁卫生、设施完好,营运证和许可证与所驾驶车辆相符;
(二)仪容整洁、礼貌待客,准点运行,不甩客越站,按规定的标准售票;
(三)遵章行车,文明行车,维护乘车秩序和车内安全;
(四)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五)服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购买与到达站点相符的车票;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或易污染的物品上车;
(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向车外抛扔废弃物;
(四)不得影响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经营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和无票经营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第十九条 乘客对从事公共客运营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接到乘客投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答复或处理。
第二十条 进入城市的客运车辆,按指定线路行驶。站点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监督时,必须出示省统一发放的稽查证件;进行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惩没票据。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规划,制定公共客运车辆、场站、维修保养、交通线路等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的建设计划,并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的年度计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公共客运场站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建或改建商业区、繁华区、飞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大型旅馆、饭店、商场、旅游场所和大型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停车场站设施。建设投资同时纳入工程总概算,并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进施工、同时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已确定为城市公共客运停车场、站等设施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站点未按规定设置统一站牌,或车身不按规定设置线路标志的;
(二)使用不合规定票据的;
(三)扰乱正常公共客运管理秩序的;
(四)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从事营运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终止营运、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营运活动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资质检验或资质检验不合格仍进行营运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营运线路、变更班次、停运或撤销线路的;
(四)车况不合要求或已达报废标准仍从事营运的;
(五)合并、分立、歇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六)未使用省统一制发的营运证和许可证或转让营运证和许可证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非因公务造成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停运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营运单位停运的损失;
(二)未按规定标准建设停车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侵占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的,将城市公共客运设施挪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侵占或挪用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人员,在管理城市公共客运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有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业的管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单位自备车辆及其他车辆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运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合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
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容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可继续经营。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汪和客运资格证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的资格审验周期,由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作业。歇业之日起十里内向容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缴回有关证照。
第十六条 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容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和客运管理费;
(四)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五)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 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本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二)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三)小客车应当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
(四)出租汽车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诸,张贴标价牌;
(六)携带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汪副本;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对病人、产妇、残疾人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客远管理机构调集车辆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 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大型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出租汽车营业站可以由客运管理机构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全行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揽客运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报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用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标志,执行服务规范;
(二)积极调度,有车必供,及时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客远资格证件;
(二)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和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对不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提供客运服务:
(三)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
(五)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偏僻地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者出租汽车营业站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驾驶员所属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乘客应当予以
配合。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
(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
(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和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原则上应当在本地区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也可以往返于本地区与外地区之间。其间,收费标准、车费发票等仍应当按照本地区的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内的经营活动,必须经过该地区城市容运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 检查和投诉

第二十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城市客运管理人员在客流集散点和道路上对出租汽车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识别服装,佩带值勤标志。
第二十八条 客运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投诉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再向客运管理客运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乘客与驾驶员对客运服务有争议时,可以到客运管理机构处理。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容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容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妨碍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客运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当事人造成经营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客运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和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城市客运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函[1999]52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我省城市客运工作在认真贯彻《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的同时,不断加强监督管理,逐步规范运行,促进了城市繁荣和全省经济发展。但是,由于对《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理解上不够准确和全面,城市客运和公路客运在管理的某些方面仍存在职责不够明确的问题,有些地方还引发出矛盾。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客运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客运管理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注意相互配合。在执行中对某些条款理解不一致而发生矛盾时,要逐级请示。
二、进入城市市区和郊区的公路客运车辆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场站停靠揽客。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在规定场站停靠揽客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给予处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给予处罚。但车辆违规一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只能由其中一个部门处罚一次,不能两个部门同时处罚,更不准重复处罚。严禁乱用职权,滥施处罚。
三、凡进入城市市区和郊区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车辆,均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办理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和许可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客运市场需求状况,调控客运车辆的审批。交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支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坚决打击取缔无证经营城市客运的车辆。

关于对《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
暂行条例》有关问题解释的函

晋政办函[2002]33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建法字[2002]72号)收悉。现就《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中第二十六条“终止营运”答复如下:
“终止营运”是指正在营运的违法城市客运必须立即停止,不得再继续违法营运。责令当事人终止违法营运,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措施决定,不是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为不妨碍城市客运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有权依法指令违法营运的城市客运车辆暂时停放到有专人负责看管的场所,接受处理;当事人在履行完毕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后,应当及时将其车辆开走。如果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致使车辆滞留在指定停车的场所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关于同意阳泉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
有偿使用实施意见的批复

晋政函[2003]191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上报<阳泉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意见>的请示》(阳政字[2003]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阳泉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意见》实施过程中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意见》实施过程中,要做到程序公开,增加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对待不同经营者要一视同仁,不得搞双重标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清正廉洁,杜绝违纪问题的发生,为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二)切实做好宣传工作
《意见》实施前,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使广大群众、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了解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及运作程序,形成共识,取得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意见》能够顺利施行,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服务到位。在工作开展后,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意见》的要求,要本着更新不增量的原则,严格控制市场投放车辆的规模,切实履行合同中的政府职责,为经营权的获得者提供履约保证,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做好车辆更新工作
城市出租车车辆更新采用环保车型对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通过经营权出让工作的开展,推广采用环保车型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使用环保车型的优惠配套政策。鼓励使用环保车型,禁止排放标准不达标的车型进入市场。
(五)规范管理,加强标准化服务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要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稽查队伍建设和经营者、驾驶员培训,坚决打击非法营运,提高服务质量,净化客运市场,以确保行业和社会的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十七日

阳泉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改善经营环境,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精神要求,结合实际,决定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的目的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是为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宏观管理,充分发挥出租客运市场调节作用,实现“总量控制、提高档次”,逐步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经营权有偿出让是指政府以出租汽车经营权所有者身份,将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让给经营者。目前,我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均属政府


与城市共配车辆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