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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对车辆

发布时间:2021-05-20 06:13:40

1、新邮政法从几个方面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

规定了支持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措施
《邮政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第二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办法。(第八十六条)同时,《邮政法》还规定了以下具体措施:
1.在财力支持方面。《邮政法》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在提供工作便利方面。《邮政法》规定,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3.在邮政设施方面。
一是明确了邮政设施的法律地位。《邮政法》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第八条第四款)
二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邮政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
三是强调农村邮件投递服务保障。《邮政法》规定,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第十条第一款)
四是解决城镇居民接收邮件难问题。《邮政法》规定,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第二款)
五是规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第九条第二款)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第八条第三款)
六是针对一些地方将邮政营业场所征收拆除后不妥善安排还建的问题,《邮政法》规定,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第十二条)
七是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三条)
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度
为确保实现邮政普遍服务制度的目标,《邮政法》从以下五个方面建立了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度:
1.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承担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职责。《邮政法》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四款)
2.规定了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的监督。《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第九条第三款)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
3.规定了邮政企业停止办理、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需要履行的批准程序。为保持邮政普遍服务的持续提供,《邮政法》规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五条第三款)《邮政法》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
4.规定了对邮政普遍服务补贴资金的监督。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保持并不断提高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切实提高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有效性,《邮政法》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第十六条)
5. 规定了邮政专用标志的使用规范。
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冒用邮政专用标志,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
二是邮政企业不得违法使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第二十八条第三款)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的,由邮政企业责令改正,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条文如下如下九章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四章 邮政资费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邮电部、邮电管理局应当把邮件运输流向流量变化情况及时通告相关运输部门。各运输部门应当根据邮政通信需要,优先提供有效的车次、航班、舱容。相关运输部门应当在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妥善安排装卸、储存邮件和作业所需的场地、出入通道、房屋,以及通报行车或者航行情况的信息设施。新建、改建、护建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当统一规划邮件存放、转运所需的场地和通道,其有关基建费用由邮政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邮政企业委托运输单位运送邮件,应当签订运邮协议。
第四十四条
运输单位承运的邮件应当先于货物发运。因故临时停运或者改变运行时间、停靠位置时,运输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
第四十五条
载有邮件的船舶应当悬挂邮旗,各有关港口对于悬挂邮旗的船舶应当优先放行。
第四十六条
运输单位承运邮件,除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派员押运者外,应当与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交接签收手续。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邮件在运输单位保管期间或者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少、损毁等,相关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运邮协议的规定予以赔偿。运邮船舶发生海难必须抛弃所载货物时,非至最后,不得抛弃所运邮件。
第四十七条
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的车、船、邮政工作人员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在运递邮件时,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可以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运邮车辆或者邮政工作人员在运递邮件途中违章,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依据运输工具到站(港)、离站(港)时间和运递时限制订的作业时间表应当在变更前三日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照邮政企业通知的作业时间表派员到场监管国际邮袋、查验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逾时不到场,延误运递时限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海关承担。海关依法查验国际邮包时,在设关地应当与用户当面查验。收、寄件人不能到场的,由海关开拆查验,邮政工作人员在场配合。被开拆查验的邮包,由海关和邮政企业共同封装,双方加具封签或者戳记。海关依法开拆查验的印刷品,应当重封并加具海关封签或者戳记。
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应当施行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的邮件,必须附有检疫证书。检疫部门应当及时对邮件进行验放,以保证邮件的运递时限。
第五十条
海关、检疫部门依法查验国际邮递物品或者检疫邮件,应当注意爱护;需要封存时,除向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发出通知外,应当同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履行交接手续,并负责保管,封存期不得超过四十五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封存期的,应当征得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及寄件人或者收件人的同意,并以不致造成被封存国际邮递物品或者邮件的损失
为前提。被封存国际邮递物品或者邮件退还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时,邮政工作人员应当核对无误后予以签收。依法没收国际邮递物品或者经卫生、动植物检疫必须依法销毁的邮件,海关或者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没收或者检疫处理通知单,并及时通知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和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国际邮递物品在依法查验、封存期间,发生丢失、短少、损毁等,由海关或者检疫部门负责赔偿或处理。
第五十一条
依法查验邮递物品或者对邮件实施检疫需要使用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的场地和房屋时,由邮政企业与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能协商解决。
第五十二条
由海关依法处理的无着进口国际邮包,海关应当支付相关邮政费用。
第五十三条
出口国际邮件的海关关单的传递方式由海关总署与邮电部商定。

4、新《邮政法》对于快递过程中损坏物品赔偿到底如何规定?

损失赔偿应按《合同法》规定。

5、邮政法规定:快递一定要先检验后签收吗?

邮政法规定快递一定要先检验后签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

5.2.2.4快件签收  

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  

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与寄件人或收件人另有约定的应从约定。  

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  

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

(5)邮政法对车辆扩展资料

《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 收派员应当根据自己的服务区域,按照最佳投递路线将快件按序整理装车。 投递前,收派员应当电话联系收件人,确认客户地址并且预约投递时间。 

第二十六条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经收件人(寄件人)委托,可由其委托的代收人签收。代收时,收派员应当核实代收人身份,并告知代收人代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快递企业应当及时登记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并按邮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请问邮政法一共多少条

它说的不对,下面是邮政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三章 邮政业务的种类和资费
第四章 邮件的寄递
第五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六章 损失赔偿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邮政工作。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各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
邮政企业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经营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 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
第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完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和邮政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第七条 邮件和汇款在未交收件人、收款人之前,所有权属于寄件人或者汇款人。
第八条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适用本法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制服和邮政专用品。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分支机构、邮亭、报刊亭、邮筒等设施,或者进行流动服务。城市居民楼应当设置住户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在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和宾馆内,应当设有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

第三章 邮政业务的种类和资费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经营业务:
(一)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
(二)国内报刊发行;
(三)邮政储蓄、邮政汇兑;
(四)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适合邮政企业经营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停办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和地区邮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必须办理的邮政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原因,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需要暂时停止或者限制办理部分邮政业务,必须经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或者地区邮政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报刊发行工作。出版单位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应当与邮政企业订立发行和同。
第十五条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各类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或者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表示。
第十七条 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证明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发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
仿印邮票图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售出的邮资凭证不得向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兑换现金。
停止使用的邮资凭政,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公告并停止出售,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换取有效的邮资凭证。
第十九条 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一)经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公告已经停止使用的;
(二)盖销或者划销的;
(三)污染、残缺或者退色、变色,难以辨认的;
(四)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剪下的邮票图案。

第四章 邮件的寄递

第二十条 用户交寄邮件,必须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限量寄递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用户交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应当交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当面验视内件。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用户交寄的信件必需符和准寄内容的规定,要时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要求用户取出进行验视。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
第二十三条 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地区邮政管理机构负责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口国际邮递物品,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其他邮件的处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凭有效证明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兑领汇款;逾期未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退回汇款人。自退汇通知投交汇款人之日起满十个月未被领回的汇款,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寄递邮件逐步实行邮政编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单位均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保证邮件优先运出,并在运费上予以优惠。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在车站、机场、港口转运邮件,有关运输单位应当统一安排装卸邮件的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八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船和邮政工作人员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需要通过禁行路线或者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准通行、停车。
第二十九条 邮件通过海上运输时,不参与分摊共同海损。
第三十条 国际邮递物品未经海关查验放行,邮政企业不得寄递。国际邮袋出入境、开拆和封发,应当由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将作业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第三十一条 依法应当施行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的邮件,由检疫部门负责拣出并进行检疫;未经检疫部门许可,邮政企业不得运递。

第六章 损失赔偿

第三十二条 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交寄或着交汇之日起一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查询。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通知查询人。
查复期满无结果的,邮政企业应当先予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自赔偿之日起一年内,查明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有权收回赔偿。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一)挂号信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
(二)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三)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四)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责赔偿责任:
(一)平常邮件的损失;
(二)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
(三)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四)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 用户因损失赔偿同邮政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邮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则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慝、毁弃邮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贪污罪从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 故意损毁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邮政工作人员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的,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给予行政处分。邮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将收寄的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及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邮件: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
(二)信件:指信函和明信片。
(三)平常邮件: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四)给据邮件: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五)国际邮递物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印刷品和邮包。
(六)邮政专用品:指邮政日戳、邮政夹钳和邮袋。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邮政事物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7、邮政法关于保价快件损坏的赔偿标准》?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邮政汇款的汇款人自汇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汇款人。查复期满未查到汇款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

8、邮政法违禁物品有哪些?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邮政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二)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 (五)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与邮政法对车辆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