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丢失报案需要什么手续
车辆丢失报案是不需要手续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车辆丢失后应该这样做:
一、24小时内向公安部门报案,(一些自然灾害等重大意外事故除外),在公安部门开个车辆已经丢失的字据。然后拿到车管所注销车牌。以后只要这个车牌的车让交警扣到就有线索了。
二、48小时内到保险公司报案,超过48小时,保险公司可能会拒赔。当然,一些自然灾害的原因出外。
(1)车辆被侵占报案扩展资料:
车辆丢失索赔需要的证据:
1、《出险通知书》;
2、《保险单》;
3、《行驶证》;
4、《购车发票》;
5、购置费缴费凭证和收据;
6、《权益转让书》;
7、《丢失证明》;
8、汽车钥匙;
9、《停驶证明》;
10、车主证件;
11、养路费收据;
12、《赔款结算单》。
机动车辆丢失保险索赔流程:
第一步:报案。
第二步:耐心等待三个月在保险公司报完案。公安部门需要三个月后才能确认车已经丢失,才会给开《丢失证明》,有了《丢失证明》保险公司才能赔偿。
第三步:开丢失证明。从丢车日起满三个月后,就可以去办《丢失证明》了。
第四步:开停驶证明。带上市公安局二处出具的《丢失证明》到公路局开一份车辆停驶证明供保险索赔时使用。
第五步:递交索赔单。
第六步:领赔款。递交完索赔单证后,会接到保险公司的领赔款通知,届时就可以带上身份证明和《车辆出险登记表》领回赔款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汽车被人开走了要怎么报案
汽车被人开走可以直接打110电话报案即可,110警员调查时必须将情况反映清楚。
汽车被偷一般情况下很难可以再找回来,但是如今的汽车防盗系数越来越高,汽车被盗的几率很小。如果汽车被偷首先需要做的是报警、报案,无论有没有盗抢险都需报保险公司,以防万一被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被利用做案,可以划清责任。
及时办理报案手续且务必保留事故现场,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刑侦部门(110)进行报案。在案件发生地的市级报刊刊登寻车启事,保存着当期的报纸;然后到车辆管理部门开具未破案证明。
(2)车辆被侵占报案扩展资料:
汽车被偷介绍如下:
需提供相关材料。保险单正本、出险通知单、损失清单、车钥匙、行驶证及副卡原件、驾驶证复印件、购车原始发票、附加费凭证、登报寻车启事、停车场证明、停车费收据正本、权益转让书、公安报案受理单。
公安刑侦部门3个月未破案证明、车辆管理部门封档证明(或失窃车辆牌证注销登记表)和养路费报停证明。对损失进行估算。被偷车辆可以在3个月内找回归车主,保险公司应按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
3、车子被人侵占报警不受理怎么办?
车子被侵占报警公安机关不立案侦办,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4、侵占罪是到派出所报案,还是到法院呢?是这样情况,一个人租我车期限2个月,到期一直未将车辆归还,现己
你好
从承租人擅自质押车辆借款,导致车辆不能追回的角度而言,涉嫌侵占罪。
侵占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到法院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5、车被借走一直不还可以报警吗?
可以报警。
违法了,违犯了《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
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中国刑法第270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侵占罪能不能到公安局报案
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侵占案,对于侵占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所以法院对侵占案具有管辖权。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分析,公安机关对于侵占罪没有管辖权,但可接受被害人的报案并可依法采取一定的紧急措施。
7、车子被强行扣押可以报警吗,因债务纠纷,警察会处理吗
对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非法扣留与经济纠纷无关的第三者所有的机动车辆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坚决制止;对行为人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所扣车辆应当无条件返还给所有人或使用人。
一、对于正在行驶的车辆无理拦截或者强行登车实施扣押,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继续实施扣押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破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乘人不备扣押他人车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拒不返还所扣车辆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胁迫方法扣押他人车辆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扣押他人车辆并进行敲诈勒索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处罚外,对被扣车辆造成损毁的,由非法扣留者负责赔偿。
此类案件接到报案,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刑侦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巡逻警察都应当及时受理,然后根据案件情况,移交主管部门管辖。以上所列情形,经公安机关责令,能及时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的,可以根据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