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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运管理

发布时间:2021-05-22 20:23:27

1、冷季沥青车辆停运说明怎么写?

沥青冷补料与沥青热料从成型机理来看,沥青热料用的沥青是热塑性的,而沥青冷补料的沥青是经过改性的,己经不是完全的热塑性。沥青冷补料的强度形成有一个缓慢的过程,在摊铺,碾压时具可塑性、流动性,能被挤压至坑槽中不规则的地方。在行车和空气的作用下使一部分溶剂挥发,沥青逐步变稠,沥青冷补料颗粒之间的分布更加紧密,空隙率减少,矿料相互的黏结更牢固。沥青冷补料的密度增大,对路面软的感觉会逐渐消失,这一过程需要7—10天时间。此后强度还会逐步增加,经过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其变形和强度会逐步稳定,达到或超过沥青热料冷却后的性能。
沥青冷补料与沥青热料施工上来看,沥青热料生产都是大批量的,对于路面坑槽修补都是大面积或是坑槽比较集中的情况下比较方便,但是如果坑槽破损位置比较零散,并且坑槽小修补量少、冬季及雨水较多的季节,沥青热料就不方便使用。沥青冷补料就解决了沥青热料这些弊端,成袋包装,随用随取,受温度和天气影响少,方便及时对路面进行修补。并且比沥青热料施工更加便捷,无需加热搅拌,开袋摊铺用人力夯、振动平板夯或者压路机等工具压实即可,无需大型器械,摊铺后可即时开放交通,对于车流量大的路段交通干扰少。
沥青热料主要由搅拌站生产,少量不生产,并且生产后要及时施工。华通沥青冷补料成袋包装,用多少采购多少,用不完也可码垛遮盖堆放,不会造成浪费。

2、公司停运车辆怎么管理

公司停运车辆一般只是待自那里 。
还需要花人工去保管保养维护 。
可以给公司建议出租出去 。

3、最高法院关于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是怎样认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3)车辆停运管理扩展资料

评估方法

《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第六章6.4条第14项指出:生产经营损失,一般根据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实际收入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后的余额。成本是由可变成本和不变成本组成。

不变成本包括税费、保险、运输管理费、客货运输附加费、工商管理费等;可变成本包括司机工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这就是说:每日纯收入=每日营业额-每日不变成本-每日可变成本。

停运损失费应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是不赔付车辆停运损失费用的。

4、车辆报停手续如何办理?

申报材料:
一、事故车辆凭事故证明、照片;
二、扣押封存车辆凭扣押封存证明;
三、自然灾害原因凭有关证明、照片。
许可程序示意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区公管稽征所征费窗口受理,审核签署意见→在承诺的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反馈申请人,送达许可决定。

5、从2016年起,是否取消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

2016二级维护新规 自交通运输部公征求《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意见传说已久二级维护政策调整终于落强烈推荐维修企业、专业运输企业及广车主定看看 政策核执行定期强制二级维护修改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依据家关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程、道路条件、使用限等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维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华民共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1号)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161月14经第1部务议通现予公布自20163月1起施行 部 杨传堂 20161月22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章 总 则 第条 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华民共安全产》《华民共节约能源》《华民共道路运输条例》等律、行政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指道路运输车辆保证符合规定技术条件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面所做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类管理、预防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责任主体负责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技术水平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 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应符合列技术要求: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允许总质量应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要求; (二)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检验》(GB18565)要求; (三)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应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JT719)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达二级危货运输车、际道路运输车辆、事高速公路客运及营运线路度800公客车技术等级应达级技术等级评定应符合家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评定要求; (五)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际道路旅客运输及营运线路度800公客车类型等级应达级其类型划等级评定应符合家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及等级评定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要求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管理符合本规定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度审验应查验挂车否具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合格及其符合家规定车辆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章 技术管理般要求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遵守关律规、标准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员车辆实施效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节能等面业务培训提升业员业务素质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根据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运行条件确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车档档案内容应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修理(含《机车维修竣工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程、车辆造损伤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准确、详实 车辆所权转移、转籍车辆技术档案应随车移交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运用信息化技术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车辆维护维护、级维护二级维护维护由驾驶员实施级维护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记录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依据家关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程、道路条件、使用限等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按照家关于汽车维护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道路运输经营者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委托二类机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车维修经营者完二级维护作业应向委托具二级维护厂合格证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遵循视情修理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车辆进行及修理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企业进行维修 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牵引车其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危害具备般车辆维修资质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章 车辆检测管理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定期机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自道路运输车辆首取《道路运输证》月起按照列周期频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定: ()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经家机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满60月每12月进行1检测评定;超60月每6月进行1检测评定 (二)其运输车辆自首经家机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每12月进行1检测评定 第二十条 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应委托车籍所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综合性能检测委托运输驻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选择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取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通用要求》(GB17993)等家相关标准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三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达标新车用车辆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检验》(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评定具全统式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报告单标注车籍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车辆技术等级《道路运输证》标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评定结客观、公、准确检测评定结承担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具统式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 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少于两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职责权限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予配合实反映情况提供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度审验内容查验相应证明材料: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章 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列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处1000元5000元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检验》(GB18565);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合格及其符合家规定车辆事道路运输经营; (三)未按照规定周期频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定;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符合规定; (五)未做车辆维护记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列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按技术规范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二)未经检测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 (三)实具检测结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员监督管理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给予行政处;构犯罪由司机关依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3月1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第13号)、《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第4号)同废

6、客运车辆营运证报停两年后是否可以起封营运?

货运车辆报停、恢复营运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哈尔滨市运输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副科长、科长
二、审核依据
(一)《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求歇业或者停业的,应当在歇业前30日内,停业前7日内到原审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予以公告。”
三、审核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报停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证
(三)恢复营运申请表
五、审核程序
(一)办理报停由承办人受理并审核申报材料,上报科长核准后,当即办理。将表二和道路运输证收存,将表一返给业户。
(二)业户持复驶申请表到承办人处办理复驶,承办人将申请表签字后,报科长核准,盖章后存入档案,将道路运输证返还业户。
六、办结时限
即办
七、公开
本制度文本及审核结果在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布。
(http://www.harbin-jtj.gov.cn)
八、收费标准

九、监督检查
执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和《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和《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7、制定客运企业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须与公司签订聘书,聘用条件为:
1、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三、驾驶员的管理、宣传、教育
1、本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2、 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到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产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3、 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
4、公司将不定时、经常性的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车。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驾驶员,须遵守《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禁令,违反者一律解聘。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凡我公司的客、货营运车辆均应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三、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善方可参加营运,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二、好级维护,关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
四、车辆必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出场、出站。
五、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六、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库、生活区乱停乱放。
八、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
1、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车;
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
3、严禁酒后回车、疲劳行车;
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
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6、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7、严禁车未停稳时上下乘客;
8、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
9、严禁车辆载客加油和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10、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11、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一、车辆档案管理
1、新车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关行车资料交给公司,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
2、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25日前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安技部登记,由安技部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
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
二、车辆检查
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罚100至500元;
2、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
(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3、公司营运部管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行驶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驶、回场检查的权力。
三、车辆保养和审验
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1)车辆每季进行一次二级维护,维修厂必须具有深圳市交通局核准的修配厂;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备案,再到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签章;
(3)严禁车辆不进厂检测而取得二级维护单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查实,除了重新进行二级维护外,公司将对司机进行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4)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年审一次。
2、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3、车辆每行驶5万公里必须进行中修;
4、车辆每行驶10万公里必须进行大修;
四、车辆报废规定
1、报废条件:
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1)车辆超期使用,主要总成部件磨损腐蚀或严重损坏,性能工况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
(3)累计行驶里程达到50万公里以上或经过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损坏严重的老旧车;
(4)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5)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2、报废程序
(1)司机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报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停止营运。
(2)车辆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有关证件交还给公司。
(3)报废车辆由公司办公室备案
本文出自《中国交通执法论坛》——网址,原文地址:

8、国家规定长途汽车什么时候停运?

国家规定长途汽车凌晨二时至五时应当停运。
有关行车安全规定如下:
(一)版加强道路权通行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客运车辆道路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严格夜间通行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不得批准客运班线。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规定,公安部门在道路执法中发现客运班线夜间行车的要禁止通行,并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
(三)防止疲劳驾驶。客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或者24小时内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小时。客运企业要制定更加严格的防止疲劳驾驶措施,创造条件安排长途驾驶员落地休息。

9、营运车辆无故停运180天以上应该怎么处理,根据什么那条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版国家的、集体的权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主张营运损失的,应当承担营运损失的证明责任。首先,对于受损车辆是否为营运车辆,受害人应举证证明。司法实践中,车辆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应以是否取得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手续为准。很多时候,由于受害方车辆没有合法的营运证件,即使有运营行为也被认为是违法行为,因此,相关主张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其次,受害方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受害者间接损失的证据。实践中通常包括货运合同、客运合同中约定的可期待利益,如果没有合同的,可提供受害前六个月的营运获利数据、票据等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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