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
近日,为保障疫情防控期全市交通运输工作及春运返程高峰安全平稳到来,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及应急物资、防疫物资、生活保障物资运输及时高效。
作为应急等物资流通的重要关口,加强每一道关卡的监控与防护是保障运输安全畅通的首要任务。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各高速公路收费站、公路卡口检测点,对持通行证的车辆消毒检测后放行,其它运输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车辆经核实并消毒检测后放行。此外,各检测点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应急预案,卡口待检车辆拥堵过长或等待检测时间超过半小时的,立即启动预案,通过增开通道、远端分流、开通临近收费站并做好检验检疫工作等措施,确保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除保障应急物资顺畅流通外,在畅通重要工农业生产物资运输方面,省内运输煤炭、油气、化工、机械设备、农资等重要工农业生产物资的承运单位或车辆驾驶员自行打印、填写并随车携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重要物资运输类),以此作为通行依据,车辆正常缴纳通行费用即可优先顺畅通行。
与此同时,结合工厂复工、中小学开学、大学开学时间节点,预判节后客流,做好春运返程客流和企业复工运输准备,逐步开始恢复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此外,为确保外省进鄂物资运输通道畅通,我市各运输企业进鄂物资都需通过武汉周边确定的5个中转调运站。进鄂司机、车辆回到本地后,按交通运输部文件规定执行相关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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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险保单的短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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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到期查询的方法并不复杂,车主们要想在车险缴纳到期之前、车险缴纳到期后及时进行车险到期日、车险期限查询,那么通过以下几个车辆保险到期查询的方法,就可以轻松查到。
如果车主的车险保单没有遗失,那么车主想要进行车辆保险到期查询,只需要仔细浏览车险保单,保单上面对车险的年限、到期日都有标准。车主一看便知,一般车险的有效期是一年保险期限。
如果车主的保单遗失,或者一时不在自己身边,车主急于想要知道自己的车险是否已到期,那么,要进行车辆保险到期查询,可以咨询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员,他们最专业,无论是通过保险公司的官网还是通过电话,或者到保险公司询问,和业务员进行约见面谈,都能得到非常不错的服务。如果车主,在查询车险后,得知自己的车险已经到期,还需要办理车险续保,车主可以在居住地附近,找一家车险理赔速度快捷的保险公司比如阳光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也可在网上查询电话车险。
除此之外你可以了解一个叫违章通告的业务,对于:驾驶证累计记分变动通知,准驾车型变
动通知,驾驶证体检表提交提示,驾驶证换证提示,体检表提交成功通知新增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处理、违法行为缴款成功、车辆保险到期提示、车辆年
检提示(提前90天)、车辆年检,办理成功通知、车辆注册、转入、过户变更
通知、车辆补牌、补正成功···都会短信通知你很好用的就短信编辑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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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买车辆商业保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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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两种,交强险是强制性险种,而商业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附加险是可以自主选择购买的。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我国境内的所有车辆的车主都必须购买交强险,投保交强险的规定如下:(1)办理交强险之后的车辆,必须把保险标志放置在被保险车辆上。(2)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3)合同到期之后,投保人一定要及时携带上一年度的保单去保险公司及时续保。
投保交强险必须是一年一保,所以购买交强险的车主想购买半年是不可以的,但是交强险是可以过户的。
除了交强险是强制性车险买半年不可以之外,像商业险是属于自主选择的汽车保险,车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性的购买,有的车主计划将车辆转让,可是转让时间还没有达到,想购买短期的汽车保险,就会问车险买半年可以吗?当然是可以购买半年的,商业险的保险期限是没有硬性规定的,车主购买时可以自主的跟保险公司协商。一般情况下短期的保险没有全年的保险优惠,也不能享受续保额优惠政策。所以即使车主的车辆要转让也不建议车主购买半年的汽车保险,车险还是买全年的比较划算,另外,商业险其实是可以退保的。
4、关于车辆购买车辆保险的请示
001物业管理辖区车辆管理主要是:停车场(库)的建设;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
002停车场(库)的规划应注意:是否经济;是否因地制宜。
003停车场(库)内部主要有光度要求;设施要求;区位布置等方面的要求。
004一个标准车位大概为2.5Mx5.0M面积。
005车辆被盗的主要处理办法是:车辆在停车场被盗,由管理处确认后协同车主迅速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被保险人(车主、停车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车管员、管理处、车主应配合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006车辆被损的主要处理办法是:当车管员发现停车场里的车辆被损坏时。车管员应立即通知车主,并报告班长和管理处。属撞车事故的,车管员不得放行造成事故的车辆,应保护好现场;未及时发现肇事车辆的,要积极排查,协助受损车主处理。属楼上抛物砸车事故,车管员应立即制止,并通知肇事者对造成的事故进行确认;未当场发现肇事者,要对大概区域住户发出警告性告示,并协助受损车主处理。车管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如实写明车辆进场时间,停放地点、发生事故的时间以及发现后报告有关人员的情况。
007车辆出入停车场(库)应注意:1.车辆出入后切记放下道闸,以防车辆冲卡。2.放下道闸时应格外小心,防止道闸碰损车辆和行人。3.遵守服务礼貌用语中车辆管理服务文明礼貌用语。
008住宅区(大厦)的停车场(库)的管理者是:从事该住宅区(大厦)的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
009机动车在辖区内道路上的限速是: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010进入小区(大厦)停车库机动车限速是每小时5公里以下.
011进入小区(大厦)停车库机动车,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之车辆保险责任,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车辆人库后,贵重物品请勿放在车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车主自负。012车库内车位已停满车辆,管理员应放置车位已满标志,并禁止车辆再进入车库。
013车辆进入小区应停放在:规划好的停车位上。
014如果小区内车位已满,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车辆:应服从车辆管理员的指挥停放。
015除私家车位外,车辆不可以长期在小区内停放。
016办理了停车场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停车场,对进入停车场临时停放的车辆必须缴费。
017业主在小区停放车辆应注意:锁好车门,设置防盗报警系统,车内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停车卡不能留在车内。
018有些小区,管理处要求进入小区车辆停放时关闭防盗报警喇叭。这是因为为防止由于雷暴、触动等发生鸣叫,影响小区居民休息。这种措施是以高质量的保安服务为基础的。
019私家车位,物业管理公司如何管理:按标准停车位面积X辖区内最高管理费标准与最低管理费标准的平均值收取管理费。即按一般物业进行管理。
020机动车不可以在辖区内道路上超车。
021机动车不可以在小区(大厦)任何场所试车、修车和练习。
022在车位已满的情况下,不可以在绿化地、人行道、消防通道临时停放车辆。
023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在小区可以例外行车、停泊。
024停车场管理规定:1、停车场车管员必须24小时值班,将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照片、停车场负责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悬挂在停车场出入口明显位置。
2、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物业部消防人员定期检查。3、停车场一般需设三名工作人员,一名登记收费,二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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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有啊。3月8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将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只要满足一定条件,保险公司可自主拟定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此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称“中保协”)将拟订商业车险协会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以及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和使用,同时制定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指引。据一位中保协的人士透露,中保协负责拟定的行业示范条款将于近日内正式发布。
一位保监会内部人士告诉记者,此次商业车险费率制度改革主要是确立两个机制,即条款的动态调整机制和费率形成机制。“目前保监会正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过段时间将会正式出台。”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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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确定新车购置价的通知
保险金额又称投保金额,是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计算赔款金额的基础,也是保险人计算保费的依据。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投保时保险车辆按本地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新车购置价,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2)按车辆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投保时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家庭自用汽车的折旧按月折旧率计算,不足l个月的,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3)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保险金额选择确定后,保险人在保单中予以明确,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车辆损失险的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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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车辆保险理赔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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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出险通知书
被保险人保单号码(批单号码)保险险别保险财产(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起运地至目的地(货运险类适用)至受损财产(受损标的)出险时间出险地点报案人姓名、电话、传真出险经过、事故原因及施救经过:估计损失金额索赔金额保险公司签署意见:报案号:经办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签名/盖章)报案日期:年月日1.本通知书应由投保人(或单位)于出险后立即填写一份经签章后送承保险公司。2.本通知所列有关各栏(“保险公司签署意见”除外)均应由投保人详细填写以便进行处理。
8、关于做好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保监厅函〔2009〕91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现对加强有关交强险承保工作通知如下:
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X年X月X日X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X年X月X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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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8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
《关于做好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0〕657号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111号
《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
《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62号
《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稳步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69号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
《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保监发〔2008〕80号
《关于做好机动车商业三责险费率调整工作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8〕3号
《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推荐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少数民族语言条款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806号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52号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
《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
《关于开展对车险网上销售业务自查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96号
《关于加强对2008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12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保监产险〔2006〕680号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
《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6〕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
《关于调整机动车三者险费率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111号
《关于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4〕44号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
《关于做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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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太多了,你自己去保监会网站上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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