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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互换号码

发布时间:2021-06-01 00:24:34

1、我名下有两个车牌号码,一辆车,车牌号要互换需怎么操作呢?

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改变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车辆互换号码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的相关要求规定:

1、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2、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3、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2、请问夫妻的车牌号码如何互换?

不可以来换。

使用的为第源七代(04式),2013年5月正式启用。这一代号牌称为“2012式”军车号牌,新式号牌采用了信息防伪、荧光防伪、3D光学防伪、激光三维隐烁防伪、激光刻印编码防伪、轧印特殊花纹防伪等6项技术,还应用了ETC技术,“2012式”军车号牌分为正式号牌、挂车号牌、试车号牌、临时号牌和飞行保障车辆专用号牌五种。

悬挂前四种军车号牌的车辆允许上路行驶,悬挂专用号牌的飞行保障车辆只在飞行外场规定区域内行驶。其中,正式号牌分为大车号牌、小车号牌和摩托车号牌。正式号牌由字头、字头号、间隔符(小车号牌)、序号组成。

其中:字头,使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字头号,使用大写英文字母;间隔符,为正方形方块;序号,大车号牌、小车号牌为5位阿拉伯数字,摩托车号牌为4位阿拉伯数字。

3、同一名下的车牌号可以互换吗?

不能互换,否则一但被查到,警察会按使用假牌照处理,到时候你就被罚惨。

4、车辆不过户,可以换车牌号码吗?

车辆不过户可以在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范围时,在转入地迁入时需更换车牌。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

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4)车辆互换号码扩展资料: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5、自己名下两辆车牌号可以互换吗?

自己名下两辆车牌号不能互换,车辆所有人要换车牌需要进行变更登记,但进行变更登记后原车牌就会被收回。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5)车辆互换号码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6、小车绑定的电话号码怎么更换?

更换车辆违章的短信提醒的手机号码,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通过交管12123APP更改:

1、下载交管12123APP,进入到我的个人中心,用原手机号码进行验证。

2、输入新手机号和验证码,绑定新的手机号码。

二、自行去车管所变更,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行驶证,填写变更申请后办理。注意,需要本人去。或者登录网上车管所,输入相关车辆信息后操作变更。

7、车牌号码不过户的话,可不可以换号码?

车辆不过户是不可以更换车牌的。但是,如果是因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而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则应该更换车辆号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原车管所收回号牌和行驶证,到转入地的车管所在办理转入手续后核发新的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7)车辆互换号码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8、自己名下两辆车牌号可以互换吗

自己名下两辆车牌号不能互换,车辆所有人要换车牌需要进行变更登记,但进行变更登记后原车牌就会被收回。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8)车辆互换号码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

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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