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买卖问题?
你好,这种情况呢,就比较麻烦了,因为你毕竟没有纸质的合同,但是这种情况你也是可以进行维权的,你可以打电话进行报警!望采纳。
2、私下签的车辆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3、什么是原型车
原型车通常是在介绍一款新上市的车或新该款的车时,指这个车参照其公司内部同一品牌原有其他车型或以开发出来的概念车改款或重新设计开发出来的。而他所参照的车型就为原型车。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我们现在上海大众生产的帕萨特领域,就是以帕萨特B5款车型为原型车,经过二次开发,设计生产出来的。
4、车辆买卖强制过户吗?不过户是否买卖合同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其民事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过户手续,即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不影响动产车辆所有权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和《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0]民一字第32号)等三个司法解释,都包含了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影响物权发生转移(即车辆已实际交付)的精神。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据一般合同效力的条件来认定的,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即成立生效。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过户登记办理与否,影响的是标的物是否依法转移的问题,而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车辆变更登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规定的,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性质,目的是对车辆进行管理,这与车辆买卖当事人之间确立的车辆买卖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车辆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过户登记而买卖是一种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受行政法规调整,而不能以此否定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可见,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要件,故只要车辆买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法律又无另外规定,尽管未登记过户也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影响所有权转移。所谓买卖合同就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车辆本质上属动产范畴,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其必须以登记过户作为交付。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从财产交付时起所有权发生转移。显然,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动产买卖合同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车辆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所有权转移。所以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即是说,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登记过户指的是车主变更、车辆转籍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把车辆变更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过户混为一谈,认为车辆未经登记所有权就不发生转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总之,车辆买卖必须过户是行政管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其并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
5、车辆买卖没过户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车辆买卖没过户,如果双方签署了买卖合同,实际交付车辆,车辆物权就发生转移了。
《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6、被法院查封给另外人.原来车辆买卖合同有效吗
对于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叫执行许可之诉,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视态度决定是被告还是第三人。一旦起诉,裁定就失效。 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起诉,其收到裁定10天后,法院就应该裁定对车辆解除查封。
7、车辆过户和车辆买卖有什么区别
车辆过户,是车辆所有权人的变换,属于一种行政登记行为,由车辆管理部门(车管所)负责。
车辆买卖,属于物品买卖,是一种商品流通行为,由车辆交易部门(车辆交易中心、4S店等)负责。
车辆过户可以没有买卖行为,比如夫妻、兄弟、父子之间,可以过户,但没有买卖。
车辆买卖,除新车交易外,必须进行车辆过户。
8、车辆转让需要什么手续
1、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本人到场、买卖方为单位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委托书加盖公章2、《机动车行驶证》3、《机动车登记证书》4、需拍卖成交确认书5、财政部门关于公务用车6、机动车交强险保单;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法研[2000]121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0]50号《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后才能作出规定,但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内容提示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4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请示》。该请示中涉及的案件大致情节是:
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前,被告就其所有的汽车与第三人达成了买卖协议,并且在第三人支付款项后将汽车交付给第三人。虽然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但第三人”接受该车后在工商管理的汽车交易市场上办理了交易手续,并将该车投人运营。原告起诉后,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扣押被告已卖掉的汽车。对法院是否可以对该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产生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被告与第三人就该车达成了买卖协议并且被告交付了车辆,但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卖行为无效,车辆仍属于被告所有,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措施有道理,法院应当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被告或第三人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条件,既然被告收受了第三人支付的车款并将汽车交付给第三人,该车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已转移到第三人。如果法院扣押第三人的汽车,就属于扣押案外人的财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法院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财产保全要求。
10、车辆买卖?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你,为你解开车辆买卖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汽车是消费品,这点毋庸置疑,任何一款车辆在买到手之后,都会面临着贬值问题。
咱们谈谈你的问题,你的车辆应该属于贷款购车,你的姐姐出了首付款,然后你进行了后期的还款。还完贷款后车辆卖了,车辆已经贬值了,成了二手车辆。这样,你的车可能也就卖了十五万左右。
你想把你姐的首付还给他,但是不知道如何分配这笔钱。
我帮你算一下,这里还有亲情债!如果你想让你姐少赔钱,那么你就给她六万吧,毕竟亲情是多少钱也买不来的!为了你姐,你就应该牺牲自己的钱来补偿你姐的损失。如果你觉得这样有点不公,那么你就跟你姐姐协商一下,看她心理价位是多少,如果你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那么可以全额补偿给她!
看看你姐姐的意见,如果她不接受全额那么你们协商一下,如何分配一下!
综合上述,亲情大于一切!不要为了自己的记忆损害姐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