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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联营模式

发布时间:2021-06-10 04:53:26

1、中国石化和私人加油站联营模式有吗

有。

中石化加油站有自营模式和联营模式,联营模式主要是中石化收购私人加油站部分股权,达到低成本扩张,联营加油站存在产权不清晰、中石化理念、制度难以贯彻、油品进货、成本管理等方面问题,管理难度比中石化自营加油站要大,自营模式就是中石化全额控股经营的加油站。

中石油中石化是国有企业,有品牌和信誉保障,所以定价比较高,而地方炼油厂虽然也都是合格正规的渠道,但没有中石油中石化的品牌影响力,要想跟它们竞争,从私营加油站拿到订单,只能通过价格杠杆,以更低的价格出售。

(1)车辆联营模式扩展资料:

加油站注意事项:

1、用户需要记住加油口的位置:需要记住开的车加油口的位置在左边还是右边,以免导致油枪长度不够,影响加油速度。

2、用户离车时注意防盗:如果是一个人去加油站给爱车加油的话,在离车的时候尽可能的将汽车锁好,这样可以避免偷盗事件的发生。

3、尽量不要在加油站使用手机,手机辐射会带来不必要的危害,其次最好的情况下就是加油时人离开车辆。

4、加油站里使用手机是一种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手机中的通信信号强度提升,会和加油站的电子设备发生电子摩擦,这样就会容易引燃燃油,虽然这种概率很低,但是也不排除出现这种危险状况的可能。

5、燃油是一种极易被引燃的物质,稍有明火就会导致加油站存在安全事故,在加油站里不仅不能抽烟,而且还不能使用火柴打火机类的点火工具。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联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加油站

2、肌后联营模式是什么意思?

通信技术,又称通信工程

3、什么是联营扣点?

联营扣点也称为“联营返点”,指卖场方将一定面积的区域单独划分出来给一家或者多家联营商操作,卖场方根据联营商的销售扣点,同时对联营商的商品品牌、质量、零售价进行监控。

联营扣点的模式:

1、零售店给生产厂商提供柜台或者其他经营场所,零售店仅在生产厂商将商品入店时进行核查和登记数量,统计其销售价格,销售和收款等经营活动都由生产厂商自己负责,生产厂商的商品销售结束后,零售店按一定的比例,计算收取柜台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的租金。

2、双方的业务运行流程与上述相同,但在租金的收取上,零售店实行“保底定额加扣点(返点)”或“定额与扣点孰高确定租金”的形式。

3、零售店给生产厂商提供柜台或者其他经营场所,零售店在生产厂商将商品入店时不核查和登记数量,生产厂商派人参与商品的销售,但销售活动由商场统一管理,商品销售的款项也由商场统一收取,生产厂商的商品销售结束后(或者双方约定一个结算期间),零售店按一定的比例,计算收取柜台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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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扣点的优点:

1、易于招商,把握招商质量

对于扣点式商业地产项目来说,营业额及品牌是关键。一般选择品牌强度更大,影响力更大的商家和品牌。严格考核每个商家的资质。

2、易于提高项目知名度,打造档次,针对目标人群

在消费者眼中扣点式商业项目(商场)一般代表着正规、信誉好、整体形象好、服务好、名气大。而且后续宣传全市项目的名义。

3、便于管理

所有商家必须听从指挥,统一收银,统一促销,统一安排等等。

4、风险低,收益更高更稳定

回避了商品流通过程中应承担的采购、销售和库存等经营风险。一般扣点额度高于当地租金收入。扣点方式按相同的销售业绩来算通常是高于交租金合作方式。


4、u车出行共享汽车的运营模式是什么?

1)U车出行共享汽车平台旨在建立城市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异地出行服务体系,致力于颠覆传统的出行方式,补充公共交通体系的不足,服务15-150公里的空白出行市场,弥补大众日益多元化的出行需求。
2)U车出行的车桩网一体化平台,建立覆盖城乡的智慧出行服务体系。手机全自助用车,在线支付,随借随还,支持异地多点还车,实现城市之间任何共享汽车站、充电桩、共享线路、共享汽车互联互通
3)以区县城市为单位,在每一个区县城市建设共享汽车运营站点;任意城市和乡镇均可取还车。
4)在每区县设立城市联营合伙人,建立区县级运营中心,负责该区域的站点建设、共享车辆投放及管理。
5)根据各区县城市出行人口数量,投放共享汽车,按车辆投放数量,同比例匹配充电桩。

5、什么是联营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有以下三种形式: 1.法人型联营,这是一种最紧密、最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并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根据这种联营所形成的联营企业为法人。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范围等均适用于企业法人有关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管理机构的产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等均由企业章程予以规定。 2.合伙型联营,这是一种半紧密、较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共同经营,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种联营而组成的企业不具有法人条件,其财产属于共有性质,联营各方的责任是无限的连带责任。 3.合同型联营,这是一种松散型、简易型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既不出资,也不组成新的经济组织,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联营形式只不过是联营各方之间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合同关系而已。

6、联营和合作的区别?

一、本质不同

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子公司与控制相联系,合营企业与共同控制相联系。

而联营企业与重大影响相联系。当投资者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二、特性不同

联营没有库存商品管理环节。所有商品的进货、存储均由商品供应商自行负责,商品是由生产企业或者批发商直接带到经营场所的,商品流通企业节省了商品购进环节,

而合作不需要负责库存商品的管理,又节约了库存商品管理的成本,但需要负责库存商品的治安管理。因此,在该种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账面中“商品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额较少,甚至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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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公司经营方式

联营经营方式相比自营经营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一、商品流通场所不需要提供待售商品

商品流通企业只需要提供商品销售的场所不需要提供资金购买待出售的商品。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特点与场地出租是完全不一样的,“联营商品”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不收取商品销售的场地租金,而是直接参与商品供应商的收益分成。

二、商品流通企业没有库存商品管理环节

1、所有商品的进货、存储均由商品供应商自行负责,商品是由生产企业或者批发商直接带到经营场所的,商品流通企业节省了商品购进环节,而且还不需要负责库存商品的管理,又节约了库存商品管理的成本。

2、需要负责库存商品的治安管理。因此,在该种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账面中商品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额较少,甚至为零。

三、联营方式下的人员分工明确

1、在该种经营方式下,商品销售人员或导购人员一般是由商品提供者配备,商品流通企业的人员只需要从事销售的辅助工作,不直接参与商品的销售工作。商品流通企业也不负责发放商品销售人员或导购人员的工资。

2、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点不同于受托代销方式,因为商品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同,在受托代销过程中,商品销售是由作为受托方的商品流通企业组织销售人员完成的,而联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不负责商品销售工作。

7、什么是联营体商业模式?

联营体是指不相关的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为了建立和运作任何形式的商业项目或企业而进行的各种形式的组织安排。联营体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归纳来讲,联营体可分为以下三类:联营体公司、合伙联营体和合同联营体。 联营体公司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合伙联营体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联营体。 联营体的概念最早是出现在工程建筑领域的一种组织形式,后来发展到了其它各个领域都应用这种组织形式,在法律上来讲联营体已经是一个十分规范化的概念了。 联营体商业模式的出现可以说不是一种偶然现象,是渠道竞争到了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因为无论是自营还是加盟模式,都有着自身的种种缺陷,在区域市场运作中都必然会遇到诸多棘手问题。自营模式对于生产商来说,投资风险比较大,而且在异地开设分公司、办事处、自营专卖店等管理起来也比较复杂。而加盟模式则由于受加盟商的实力、品牌意识、投入及生产商管理支持等的原因,很容易出现区域市场开发不力不够或者经销实力强大后“挟天子以令诸侯”等被动局面。联营模式将厂商双方绑到了一起,可以有效地解决诸如断货,管理不到位、资金短缺、各自为政等加盟与自营模式中常见到的一些问题。 联营体的优势一、联营体模式将双方的责权利有机的捆绑在一起了。 中国企业的市场营销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厂商矛盾,而厂商矛盾的核心是利益的冲突与均衡,特别是双方的责权利不对等的冲突,信息不对称的冲突等等矛盾。过去的加盟关系是建立在双方利益的基础上相互博弈的关系,如果一方的利益被破坏,那么就会毫不犹豫的抛弃另一方。而联营体从诞生那一天起就注定生产商和经销商利益共同体。 二、联营体模式有效避免了生产商与经销商的双方风险。 联营体的运作资金是由双方共同控制的,避免了生产商与经销商双方的风险。某种意义上也是利用了分销商的资金,利用了社会资金,保证了生产商不会出现现金流的问题。 三、联营体模式有效地解决了渠道间的冲突问题。 渠道间的冲突、终端的冲突、价格的冲突等等冲突是渠道中常常出现的问题,价格差导致的货物流动本身就是自然分销的原因,区域间的货物流动和交叉覆盖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不可避免的,而且这种流动造成了渠道管理的混乱和不公平竞争。联营体模式强化了监督管理职能,管住“窜货”是它的最主要目的与职责之一。有效地解决了渠道内的各种冲突与矛盾。 联营体的劣势联营是一种利益联合体,既然有利益存在,就必然会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有些问题如界解决不慎,所产生的最直接后果就是联营体的解体,甚至于告上法庭。很多地方也出现过联营体最终由于利益分歧、成员过多、管理混乱最后不欢而散的案例。某服装生产商和客户联合起来运作湖南市场,由生产商提供货品支持,经销商负责具体运作。经销商管理不严,被某一品行不良的业务人员卷走货款30万元,报案没有结果;而生产商则不愿意承担本次损失,认为完全是经销商管理不严所导致,经销商应负全部责任。而经销商则认为损失双方都有义务承担责任,因而,双方出现了矛盾,闹得不欢而散。 联营体既然是双方优势资源的整合,双方都抱有很大期望,往往期望值越高,失望也会越大。一旦因为市场原因经营不善,往往会导致很多以往累积的矛盾爆发。矛盾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主要是看如何认识与分析矛盾,出现了矛盾又如何解决才是问题的关键。联营体模式一般会出现哪些问题呢? 一、资源投入的问题。 合作双方涉及到资源投入方面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特别是在追加投入的时候,其中一方不愿意投入,往往容易产生矛盾。 二、利益分配的问题。 双方作为利益的共同体,在分配利益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 三、权力分配的问题。 合作双方都想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希望手头拥有更多的支配市场的能力。因为缺乏权力的一方总担心对方在事成以后会过河拆桥。 四、责任分担的问题。 双方的某些责任没有事先明确,在事情发生时候互相推诿,因而出现问题。特别是亏损或效益不佳的时候双方爆发矛盾 五、品牌推广的问题。 生产商往往从长远利益考虑愿意多做品牌宣传与推广,而经销商则只注重眼前利益,不愿意作大的品牌宣传与推广。 六、管理监控的问题。 无论操盘手也就是总经理,是由谁委派,或者是从人才市场招聘职业经理人,都存在一个监督与控制的问题,其实联营体成败的一个关键的因素是取决于操盘手选择得好与坏。 六、人员的管理问题。 因为所处的位置不一样,代表的利益方又不同,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员工的关系有时候也很微妙,人的矛盾会导致更多的工作矛盾。 八、违约的问题。 联营中的一方,擅自违反双方约定,或者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方式掠夺另一方的财富。必然使得另一方不满。 联营体模式在运作过程中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是必然的,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让联营体模式正常运行呢?这是大家关心与思考的问题。 联营体成功的关键因素一种商业模式要取得成功,一定有共同性的规律可循。联营体商业模式要取得成功,其关键性因素具有哪些呢?诚信是整个社会的基石,也是联营体成功的基石。具体有以下几个成功的关键因素。 一、建立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 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是联营体是否成功的首要关键因素,在联营体商业模式的建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能够激发联营体中所有人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 所谓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就是能够公平、合理、科学地分配利益,衡量联营体利益分配机制是否有效,应当考察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该种机制是否有利于激发联营体所有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二是该种利益分配机制是否能够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理念,是否能够相对公平与公正? 三是该种利益分配机制是否倡导和鼓励合法的竞争? 二、建立严格的法人治理结构 联营体如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呢?就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联营体的法人治理结构,需要着力解决好几个现实问题。 一是要确保所有权到位。这是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的重要条件。离开了所有者的激励和约束,很难避免联营体其他参与者的非正常行为,所有者自身的权益也就无法保证。 二是规范联营体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股东并不把联营体的经营权直接交给总经理,而是将公司委托给具有决策和监督能力的董事会经营。董事会受投资者委托,主要职责是确保公司的长远利益,最重要的职能是任命和更换公司最高管理层、做出战略决策、监督管理层的工作、评估经理的绩效并决定其薪酬和去留。董事会还必须确保企业的经营符合各项法律法规,包括要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负责。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为此要优化董事会结构,包括设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设立以外部、独立董事为主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要强调董事会的独立性,强化董事的个人责任。 三是公司的目标必须集中于投资回报。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财务预算硬约束,才能准确评价公司的经营业绩。 四是建立具有纠错功能的选人用人机制。联营体的分责、分权、制衡关系,主要是各层级通过对人的控制来实现的。实行有责任的强约束,会及时发现选任用人中的问题并及时纠正。为此,要积极探索适应公司制度法律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组织考核与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 五是提高公司透明度,强化信息及时发布与传递。 三、建立一套有效的职业经理人的选拔、考核与监督机制 联营体最理想的用人模式聘请职业经理人,但是必须要建立包括选拔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考评机制的规范的职业经理人的机制。选拔机制,就是在联营体里必须由董事会通过经理人才市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下选拔任命;激励机制,就是使善于经营、效益显著的经理人员的报酬明显高于一般职员,使他们有一种自觉主动尽职尽责的内在动力。还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从社会荣誉和物质生活各个方面激发他们经营好企业的使命感和成就欲;监督机制,是指在赋予他们职权的同时,也要形成对他们有效的监督机制。一般来说,对职业经理人的监督机制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国家法规条例、经济政策、财务会计制度的监督;二是所有者或投资者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资产的盈利情况和股票涨落的监督;三是广大消费者通过市场机制、商品价格监督;四是本企业职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中自己的代表,以及各种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监督;考评机制则要对职业经理的工作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可以为选拔、鼓励、监督机制的形成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标准。 四、统一的品牌整合传播行动。 联营体要想获得成功,就要做到品牌渠道化,渠道品牌化。品牌渠道化就是要将生产商的品牌落实在与贯穿在渠道的每一个环节的每一个人的每一个细节之中,用品牌规范、统一所有渠道的行为;渠道品牌化是将联营体的渠道按品牌的要求进行规划与管理。全国所有联营体必须制定统一的品牌整合传播大纲,统一品牌核心价值、品牌口号、广告用语、VI视觉识别系统等。 五、统一的价值观与行为规范 联营体是生产商与经销商结成的一种战略联盟,变过去的利益交易关系为战略竞合的伙伴关系,变过去的交易营销为现在的伙伴营销。 联营体的价值观原则一是确保价值观正确反映联营体的长远目标。 价值观既然是联营体的核心文化,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联营体的价值观的确定应真实反映公司的长远目标,具有内在一致性,从而指引和激励每一个人。 二是确保价值观正确表达联营体的行业特点。 联营体的行业特征、产品特点、品牌属性、员工特性等,都是影响价值观特征的重要因素。要将上述因素有机地融合到联营体的价值观中。 三是坚持不懈地灌输联营体的价值观。 通过各种方式向联营体所有成员不断地灌输联营体卓越的价值观,做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四是确保联营体价值观的各要素能明白无误地转换成行动。 联营体的价值观如果不能变成联营体每一个成员的实际行动,就只不过是空洞的口号。如果无人执行,便无人信服。 五是必须坚持不懈的检查与监督。 管理层必须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才能使一般员工信服,并应引导他们按照核心价值观的 要求行事,长久则能使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内化为每个员工个人的价值观,并进一步“习俗化”。经常检查与监督,此时,联营体的价值观对管理的作用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了。

8、直营与联营的区别

直营与联营有以下区别:

1、参与经营的公司数目不同

直营是一个公司由公司总部直接投资经营,而联营是多个公司相互同意共同采取某种经营方式。

2、经营管理模式不同

直营是以一个品牌为主导,在各地投资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

联营就是多个公司联合经营的模式,例如,厂家和销售公司联营的模式,就是厂家负责提供商品,而销售公司负责对商品进行销售。

3、组织形式不同

直营连锁的人员组织形式是由总公司直接管理、直营连锁的组织体系,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中统一于总部。

即所有成员企业必须是单一所有者,归一个公司,一个联合组织或单一个人所有;由总部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如人事、采购、计划、广告、会计和经营方针都集中统一;实行统一核算制度;各直营连锁店经理是雇员而不是所有者;各直营连锁店实行标准化经营管理。

联营除了各公司同意共同采取的经营方式之外,各公司的其他方面,包括公司的行政,仍是完全独立的。即联营不改变参加联营各方的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财务关系。

4、资金周转方式不同

在联营经营方式中,商品流通企业不需要将大量的资金积压在商品上,回避了资金周转不畅现象的出现,同时还可以保证企业按期实现经营利润。

在直营经营方式中,商品的流通需要一个公司有大量的资金进行周转,所以直营模式是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通过吞并、独资、控股等途径,发展壮大自身实力和规模的一种形式。

5、商品流通企业与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先销售后结算”的关系。这一点刚好与直营商品经营方式相反。直营商品都是由公司总部提供,是“先结算后销售”的关系。

参考资料:

网络-联营

网络-直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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