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车辆购置税证明管理
一、概述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完税证明(含免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或者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应到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补)发完税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向纳税人核发新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完税证明遗失时使用),2份2.《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时使用),2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需提供以下资料:(1)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损毁、丢失的,提供车购税缴税凭证或车购办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2)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2.车辆变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2)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3)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4)车主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应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需补办的,车主应在遗失声明登报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2.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换发完税证明申请。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合法、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审核无误的,当场办结。七、工作标准和要求1.受理审核(1)审核《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或《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2)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2.核准如果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完整,内容填写准确,符合规定条件的,换(补)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通过系统办理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手续,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3.资料归档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和《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以信息化为依托,优化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合理设置办税窗口,受理车
购税纳税申报,税票打印,税款收取和档案管理等项工作。并按照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便捷有效的原则,设置相关岗位,岗位设置可一人多岗也可一岗多人。
第三条 车购税办税窗口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档案管理岗、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其中,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档案管理岗为前台岗位,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为后台岗位。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验车岗: 负责实地查验纳税车辆,确定车型和配置。验车岗应实行双人上岗。
(二)审核录入岗:负责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附列资料进行审核;录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信息。
(三)税票打印岗:负责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纳税人缴纳税款。
(四)收款打证岗:负责对已确认缴纳税款的申报车辆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并及时向档案管理岗移交车购税档案资料。
(五)档案管理岗:负责对已经办理车购税征、免(减)税手续的应税车辆,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收集、整理相关纳税资料,建立车购税档案;办理完税证明补发、换发以及车购税档案的转籍、过户、变更、查询、补建、报废、注销等业务。
(六)会统核算岗:负责车购税各种票证管理;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车购税收入的入库销号、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车购税税款汇总、与金库对帐、生成、审核税收会统报表等业务。
(七)综合业务管理岗:负责对免(减)、退税申请的审批;本辖区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与上报(备案);负责对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生成的车购税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代码、配置、规则等内容的设置、管理和本级税务机关操作人员权限的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购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车购税征税业务流程为:受理纳税申报,实地验车,确定车型和配置,录入申报资料(或读入二维条码信息),确定计税价格,开具缴税凭证(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确认收款,发放完税证明,建立征税车辆档案。
本流程涉及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和档案管理岗。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配置、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等与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明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实地验车确定申报车辆的车型和配置后,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接收人栏内注明并签字,将资料传递给审核录入岗。
审核录入岗:接收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无误的,根据验车岗传递来的车辆车型、配置信息,确定计税价格,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录入(或读入)纳税申报表信息,并传递给税票打印岗。
税票打印岗:对审核录入岗传递来的申报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有错误的,将信息退回审核录入岗。复核无误的,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纳税人缴纳税款,并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
收款打证岗:将《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取得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与开票信息进行比对;将税票打印岗传来的电子申报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进行比对。比对不符,将信息回退税票打印岗;比对相符,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确认收款,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并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同时,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接收收款打证岗传递来的信息,收集、整理纳税人提供的纸质纳税资料,打印档案袋,按照《安徽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立车购税征税车辆档案,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车购税免(减)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留学人员回国服务,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
2.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3.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5.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6.《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7.《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
2.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5.《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提供海关的《征免税证明》;
6.《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7.《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购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申请免税应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车辆合格证明;
4.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5.《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6.《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购置农用三轮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4.《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5.《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车辆需要免税应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车辆合格证明;
4.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6.《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车购税免(减)税业务流程为:受理纳税申报,实地验车,确定车型和配置,录入申报资料(或读入二维条码信息),受理免税申请,免税审批,发放完税证明,建立免(减)税车辆档案。
本流程涉及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综合业务管理岗、收款打证岗和档案管理岗。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配置、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等与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明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对列入《免税图册》设有固定装置的免税车辆,实地查验车辆与《免税图册》是否相符;实地验车确定申报车辆的车型和配置后,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接收人栏内注明并签字,将资料传递给审核录入岗。
审核录入岗:接收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申报车辆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无误的,接收验车岗传递来车辆车型、配置信息,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录入(或读入)纳税申报表信息、办理免税申请并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审核录入岗传递来的免税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属于免(减)税范围。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字,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将信息退回审核录入岗。
收款打证岗: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并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同时,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接收收款打证岗传递来的信息,收集、整理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打印档案袋,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立车购税免(减)税车辆档案,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
4.车辆合格证明原件。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三)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国税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纳税人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第九条 车购税退税业务流程为:受理退税申请,调取车辆档案,退税审批,确认退税原因及金额,退还税款,建立退税车辆档案。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并将退税申请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接收综合业务管理岗退税审批意见后,将退税数据发送给会统核算岗;退税后,接收会统核算岗传递的信息,并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车购税退税档案,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批,根据纳税人的退税理由确定退税金额后,将退税申请表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会统核算岗:接收档案管理岗传递的已审批信息,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将税款退还纳税人;退税后,将已退税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办业务,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 车辆合格证明原件;
3. 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第十一条 车购税换(补)完税证明业务流程为:受理申请,调取车辆档案,确认换(补)理由,换补审核,打印完税证明,资料归档。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收款打证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换(补)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对纳税人的换(补)理由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将信息传递到收款打证岗,并在接收收款打证岗传回的信息后,做归档处理。
收款打证岗:打印完税证明,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二条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的车主名称、车辆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等发生变更。纳税人办理过户、变更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三)《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第十三条 车购税过户、变更业务流程为:受理过户、变更申请,调取车辆档案,录入过户、变更内容,过户、变更审核,打印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打印完税证明,资料归档。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收款打证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过户、变更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录入过户、变更内容并对纳税人的过户、变更理由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
收款打证岗:打印完税证明,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四条 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包括转出和转入两种业务。
(一)纳税人办理档案转出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3.《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二)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入应提供以下资料:
1.转出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2.转出地主管国税机关发出的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4.《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第十五条 车购税档案转出业务流程为:受理车辆转出申请,调取车辆档案,确认转入地税务机关,转籍审核,打印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打印转移通知书及转移清单,确认转出。本业务只涉及档案管理岗。
第十六条 车购税档案转入业务流程为:受理车辆转入申请,录入转入车辆信息,转入档案审核,打印完税证明,资料归档。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和收款打证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车辆转入申请,录入新的纳税人信息,对转入的车辆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车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
收款打证岗:接收档案管理岗传递的信息,打印完税证明,并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价格信息备案业务流程为:实地验车,确定车型和配置,录入车辆生产企业、车型、配置、车辆价格等信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该车的暂定最低计税价格。
本流程涉及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综合业务管理岗。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和配置,并传递给审核录入岗。
审核录入岗:接收验车岗传递的车型和配置信息,录入车辆生产企业、车型、配置、价格等信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提出该车暂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并将信息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审核录入岗传递来的信息进行审核,确定该车的暂定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八条 车购税价格信息采集管理业务流程为:车辆价格信息采集,上报,核定,下发。
车辆价格信息采集由主管国税机关按期对本辖区车辆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车辆有关信息进行采集,并填写《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逐级汇总上报市国税局、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并下发各地执行。
第十九条 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业务流程为:数据采集,数据上报,数据清分,审核处理。
车购税办税窗口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采集车辆识别代码和异常发票信息;每月末省局汇总全省采集的数据后,上传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上报数据进行清分,并将清分结果下发省级国税机关,省级国税机关再将数据清分到机动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
机动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利用清分的数据对机动车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程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3、车辆购置税管理新办法 省多少钱
新的购置税,是不再以国税掌握基础数据为准,而是以发票金额为准,以9.5%收取,原来是发票金额10%。
发票可以让企业少些,这样可以省购置税,但是不能太多,如果报税明显偏低,会处罚,对车辆卖家和买家都处罚。
在购买工程试用车和试驾车辆时,要由4S店出具一份说明,证实发票金额为什么低于市场价格,才能合理报税。
4、车辆管理制度有哪几条
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辆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 公务用甲种车辆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应于规定日期,自行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如逾期未受检验致遭罚款处分者,其费用由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自行负担。
第四条 公务用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总务部门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第五条 本办法中司机人员的雇用解雇奖惩各项,均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处理,不再另订。
第六条 本公司职员因职务上的需要,经常出外执行业务者,得依本办法及下列规定购置业务用车辆。
(一)各单位业务用需购车辆时,应依国内采购办法处理。
(二)副理级(含副理)以上人员因公购用机车时,得以150C.C机车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
(三)科长级(含科长)以下人员因公得购置机车,但以100C.C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
上列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使用期限,定为三年,其购置款应依原价标准由公司先行垫付,其中七成由公司负担,三成由使用人自己负担,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按月自薪给中扣还公司。
第七条 非企业个人使用车辆,限组长级以上人员得无息贷款3万元,分24个月自薪给中平均扣还并须事先签报核定。唯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 适用本办法所购置的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所有权概属本公司所有,其应行缴纳的牌照税,燃料税及行车执照费由公司负担,但应依下列标准为限。
(一)汽车以150C.C为标准(副理级以上人员适用)。
(二)机车最高以100C.C为标准。
第九条 凡依本办法所购置的因个人使用车辆,其汽(机)油消耗量及修理费悉由本公司裁定补贴,并依(附表)亲定按月核发。
第十条 各单位所属公务用汽车应由总务部门每月至少将耗油量及行驶旅程记录签报单位主管查核一次,以防浪费,如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送请调整修理。
第十一条 购置机车使用人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自薪给中平均扣还。待扣清及期间届满,一切款项缴清后,使用人得向公司申请所有权变更为己有,可由使用人自行处理,并仍视其业务需要,得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
第十二条 依本办法购置因公个人使用的车辆,可以随时更换新车,但公司原负担尚未折旧部分(即原价标准的七成尚未折旧部分)及使用人负担尚未分期扣还部分应于换购车辆前一次缴还公司,其计算公式如下:
原车购价(原价标准)×〖SX(〗24-已扣还公司期数〖〗24〖SX)〗=须一次缴还公司的金额
第十三条 凡在分期扣还期间款项未缴清之前,遇有下列事情时,均照各该规定办理。
(一)使用人员如遇调职(未能适用本办法者)、离职、停职、撤职等情事时:
1.使用人的分期扣还权利取消,应将该车辆的残价一次缴还公司,其已扣缴的分期扣还额不予退还。该车辆的所有权同时变更为变更为使用人所有,其残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残价=原车购价(原价标准)×〖SX(〗24-已扣还公司期数〖〗24〖SX)〗
2.倘使用人未依前项规定承购时,公司得将该车收回来予抛售,抛售车款优先清偿其残价,如不足清偿该车残价时,其不足额应由使用人赔偿。
3.原使用人如因高价购置较优车辆,其所自行支付超出本办法所订原价标准的款项,不得向任何一方追偿。
(二)分期扣还期间内车辆遗失或完全损坏或损坏程度已无修理价值时:
1.倘系因执行业务时发生其残价(损失)按原定负担比率分别由公司(残价的七成)及使用人(残价的三成)负担,唯使用人负担部分得按月继续扣还到24个月届满为止。并可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如该车失窃悬赏回,悬赏金亦按原定比率负担。
2.倘系私用时发生,应由使用人负责购置同一年份或年份更新的同牌同排气量之机车赔偿,并使用到原车为24个月届满为止,如遇购置新车,可依本办法第十二条更换新车方式购置,如失窃悬赏寻回,其悬赏金全部由使用人负担。
第十四条 使用人意图虚伪欺瞒而产生与因公遗失(或无修理价值时)相同的结果,或擅自当卖借第三人使用等情事时,除依法严办外,应按残价(损失)一次偿还。
第十五条 机车违反交通规则罚款概由使用人负担,但业务用货车因公务行驶而违反交通规则,如属人为过失其罚款概由当事人负担,如其原因可归属于公司时其罚款由公司负担。
第十六条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总务部门联络,总务主管除即刻前往处理外,并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呈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5、购买新车之后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首先是4S交付全款,然后4S给你交车,同时提供一些列手续给你,包括:购车发票、合格证、三包手册、说明书、两把钥匙等。注意事项是手续必须齐全,尤其是注意合格证。
第二步就是买保险。交强险必须买,商业险虽然不强制,但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还是建议同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建议至少购买50万额度。买保险时保险公司会代征车船使用税。
买完保险后建议同时办理临时牌照,以方便接下来开车去上牌。
第三步就是去缴纳车辆购置税。这个每个地方都会有固定的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地点,带齐手续(合格证、发票、车主身份证等)前往缴税。缴税之后会给你购置税的缴税证明,其中一份是要在上牌时交给车管所。
第四步就是前往车管所上牌。上牌需要开车去验车,需要验外观和车架号、发动机号。所以前面说买保险后需要办理临时牌照。否则没有临牌无法移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