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车辆百科 > 对查扣的车辆

对查扣的车辆

发布时间:2021-06-14 03:20:10

1、交警部门怎么处理被扣押的车辆

交警部门对与被扣押车辆的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对查扣的车辆扩展资料

交警扣留车辆后发生的相关费用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公安机关对扣押的车辆如何处罚?

1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如果作为作案用嫌疑车辆扣押,如果与案件无关,那么在3日之内返还;
如果属于作案工具等,车辆随案件走程序,最终由法院判决处理。
2 扣押车辆的情况规定;
依法扣押,如果是和案件有关的,比如说作案工具类似的情况,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是有权扣押的,因为作案工具是要作为一个证据随案走的。
3 车辆处理的情况;
随案移交,比如这个案子作为涉案工具移交了,要随案到检察院、法院,最后对车辆做一个明确的规定,是拍卖还是发还,还是怎么处理,由法院作出规定。
如案情不是特别严重,公安机关在查扣以后发现与案件的关系不大,当时查的时候对这个问题判明不是很准确,后来认为车辆和案件无关就要及时发还,不能寻找各种理由强行扣押、长时间扣押,更不允许对涉案车辆保管不善,造成损失,民警未经同意私自使用车辆,都不允许。

3、法院对作案的车辆最后怎么处理

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有几种:
一、依法扣押,如果是和案件有关的,比如说作案工具类似的情况,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是有权扣押的,因为作案工具是要作为一个证据随案走的。
二、关于处理,有几种情况:
1、随案移交,比如这个案子作为涉案工具移交了,要随案到检察院、法院,最后对车辆做一个明确的规定,是拍卖还是发还,还是怎么处理,由法院作出规定。
2、如案情不是特别严重,公安机关在查扣以后发现与案件的关系不大,当时查的时候对这个问题判明不是很准确,后来认为车辆和案件无关就要及时发还,不能寻找各种理由强行扣押、长时间扣押,更不允许对涉案车辆保管不善,造成损失,民警未经同意私自使用车辆,都不允许。

4、通过法院扣押对方车辆怎么操作

1、向车辆所在地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
2、法回院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财答产保全裁定,并交执行庭执行;
3、申请人须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解除保全;
4、被申请人提供等值担保的可以裁定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5、涉案车辆公安局是否可以查扣

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有几种:
一、依法扣押,如果是和案件有关的,比如说作案工具类似的情况,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是有权扣押的,因为作案工具是要作为一个证据随案走的。
二、关于处理,有几种情况:
1、随案移交,比如这个案子作为涉案工具移交了,要随案到检察院、法院,最后对车辆做一个明确的规定,是拍卖还是发还,还是怎么处理,由法院作出规定。
2、如案情不是特别严重,公安机关在查扣以后发现与案件的关系不大,当时查的时候对这个问题判明不是很准确,后来认为车辆和案件无关就要及时发还,不能寻找各种理由强行扣押、长时间扣押,更不允许对涉案车辆保管不善,造成损失,民警未经同意私自使用车辆,都不允许。

6、派出所民警有权对机动车进行查扣和处罚吗?

派出所民警没有权对机动车进行查扣和处罚。派出所没有权力扣分罚款,要派出所的民警把酒驾司机交由交通警察才可以,派出所的开罚单超出了他们的执法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派出所的职能主要是维护社会治安,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他们没有职能管理道路交通安全。

(6)对查扣的车辆扩展资料:

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及大型群众性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二、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三、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十四、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十五、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依法采取当场盘问、检查等措施;

十六、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依法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十七、依法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7、关于公安局对扣押车辆的管理问题

民警扣押车辆后要拖到指定停车场存放,规定日期内车辆所有人前来办手续领取,超过规定日期公安机关可以擅自处理的,不过一般都是拍卖,扣车民警开着扣的车是不合规定的,但是你朋友的车是有问题的,所以大家都有错,既然是顶账来的就去找当时的欠债人负责,不然你去投诉他反而会把自己绕进去。

8、车辆被交警查扣,扣车日期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之规定, 交警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临时扣押肇事车辆。那么对于这个扣押车辆的时间期限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找法小编为您详细解答,请看下文:

一、交通事故扣押车辆的时间限制:

1、扣押车辆的时间期限

道交法第72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0日 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2018交通事故扣押车辆的时间期限

2、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关于交通事故扣押车辆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警有权扣押事故车辆,最多不超过60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9、法院怎样处理查扣车辆,法院怎么走程序?

法院处理查扣车辆应该是强制执行中才有的,如果你问的是法院执行局对于执行过程中的查封扣押的车俩如何处理的话。
对查封扣押车俩一般先由物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的,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降价(一般降价20%-30%,可降价2次,降价2次后就不能再降价处理了)第二次拍卖,再流拍的话按第二次的流拍价格要求申请执行人接收,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收该拍卖物的话,直接交还被执行人(扣押人)。 绝对不允许不经过评估拍卖就交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当事人自己达成协议的除外)
要是想买便宜的车或房子的话 找到评估拍卖机构联系下,有法院处理的基本都便宜。


与对查扣的车辆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