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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限行西安

发布时间:2021-06-15 01:52:13

1、西安限行范围

一、西安限行区域:

我市行政区域内,以西安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为中心,向南扩展至南横线、堰渡路、三星快速干道连线(不含)以北,西汉高速以东、西柞高速以西围合区域;向北扩展至西咸北环线(不含)以南、包茂高速以东、西禹高速以西围合区域。途经本市高速公路过境通行但不驶出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不采取限行措施,允许通行。 

二、西安限行时间:

2019年3月18日(周一)至2020年3月13日(周五),工作日7:00—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1)车辆限行西安扩展资料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特定路段、时段限制特定车辆通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指定的路段、时段通行。

《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放标准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养,不得拆除、闲置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保持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

第十九条 从事客运、物流、环卫、邮政、驾驶培训、工程施工、金融押运、配送快递和危险品运输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定期维护治理或者更新,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车辆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相关资料。

2、西安车辆限行范围

西安限号限行范围是西安市辖区范围内!!

3、西安车辆限行。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管理的通告

2016年11月14日13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了我市空气重污染Ⅲ级应急响应,根据《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6〕76号)有关规定,现就机动车禁限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时间:2016年11月15日6时起执行。
二、禁限行区域:全市行政区域内。
三、禁限行具体规定:2016年11月15日6时起,机动车尾号数为5和0的,禁止上路行驶。后续禁限行按机动车尾号0-9的数字划分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五个组合,按照禁限行当日公历日期的个位数字所对应的机动车尾号数字组合进行限行(如:16日限行1和6,17日限行2和7,18日限行3和8,19日限行4和9,20日限行5和0,以此类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四、黄标车、无标车、三轮汽车、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在三环路(含三环路)范围内通行。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六、外埠机动车进入西安市行政辖区的(除高速公路),按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七、以下类情形机动车不受禁限行措施影响:
1.公共汽车、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机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出租汽车(含快捷货运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
2.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通勤班车)、邮政专用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辆、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
3.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4.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使”、“领”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5.“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八、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的解除或升级事宜,另行通告。

六、气象部门视情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七、交通运输部门、地铁管理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4、西安车辆限行方案

陕西西安尾号限行规定
每日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
陕西西安尾号限行范围
限行时间: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3月15日每日(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7:00—20:00。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禁限行区域:我市行政区域内,以西安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为中心,向南扩展至南横线、堰渡路、三星快速干道连线(不含)以北,西汉高速以东、西柞高速以西围合区域;向北扩展至西咸北环线(不含)以南、包茂高速以东、西禹高速以西围合区域。途经本市高速公路过境通行但不驶出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不采取限行措施,允许通行。
临潼、阎良、鄠邑、周至、蓝田等区县限行区域,可自行划定。
陕西西安尾号限行违规处罚
违反限行规则处罚:处100元罚款,不扣分。
陕西西安外地车限行规定
外埠机动车进入上述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陕西西安不受限行限制的机动车
(一)公共汽车、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机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出租汽车(含快捷货运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
(二)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通勤班车,用于上下班接送职工的10座以上<含10座>中型、大型客车)、邮政专用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辆、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
(三)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使”、“领”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五)“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不受禁限行措施限制。

5、陕西西安市机动车限行是怎么划分区域得

西安市机动车限行的区域为以西安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为中心,向南扩展至南横线、堰渡路、三星快速干道连线(不含)以北,西汉高速以东、西柞高速以西围合区域;向北扩展至西咸北环线(不含)以南、包茂高速以东、西禹高速以西围合区域。途经本市高速公路过境通行但不驶出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不采取限行措施,允许通行。

每日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 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

(5)车辆限行西安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6、西安车辆限行规定有那些路段

根据《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6〕76号)规定和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告,西安机动车辆尾号限行是西安市辖区域10区3县的所有公路路段。

补充说明:

1、公路路段指的是政府投资、融资,地方企业集资建设和维护保养的规范标识高速、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公路。乡村土路不在限行范围。

2、只在高速公路上过境西安而不下高速公路的车辆,不在限行范围。

3、西安机动车辆禁行是指在限行时间段内,对所有的黄标车、无标车、三轮汽车、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重型、中型载货车,混凝土罐车等高排放车辆,无论尾号多少,一律禁止在三环路(含三环路)(即西安绕城公路)范围内通行。

7、西安车辆限行,怎么个限法

根据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冬防期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西安自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3月15日常态化限行。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每天限行时间7:00~20:00。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冬防期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冬防期重污染天气易多发颜发,为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最大限度的避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时反复启动机动车限行措施对市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市政府决定在冬防期(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3月15日)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3月15日每日(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7:00~20:00
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二、限行区域
我市行政区域内,以西安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为中心,向南扩展至南横线、堰渡路、三星快速干道连线(不含)以北,西汉高速以东、西柞高速以西围合区域;
向北扩展至西咸北环线(不含)以南、包茂高速以东、西禹高速以西围合区域。途径本市高速过境通行但不驶出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不采取限行措施,允许通行。
临潼,阎良,鄠邑,周至,蓝田等区县限行区域,可自行划定。
三、限行规定:
每日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周末不限行。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五、外埠机动车进入上述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六,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公共汽车、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机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出租车及快捷货运出租汽车;

(二)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和营运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校车、邮政及快递专用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三)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防汛车辆、应急车辆、清障专用车辆和事故勘察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使”,“领”字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辆;

(五)“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经市粮油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事宜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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