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的车被法院查封,我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车辆查封只是查封了车辆档案,没有实际扣押,查封的具体行为没有完结的,可以开。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车辆绝对不能开,查封车已经被执行到位,已经在扣车场,开是非法处置或盗抢法院查封的财产罪。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法院扣押查封冻结的车辆的期限是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3、被法院查封的车辆可以正常行驶使用吗?
被法院查封的车辆可以正常行驶使用。
解释原因:
被法院查封的车辆,可以正常上路行驶的,但不允许买卖、抵押或者挪作它用。
若要进行处置,必须经法院同意,办理解除查封手续后方可,否则,就要追究法律责任。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解除抵押、质押登记。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法院查封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3)法院冻结车辆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列物品在人民法院查封过程中不得检查: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用具和家庭生活所必需的其他物品。
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地方政府制定最低生活标准的,按照最低生活标准确定必要的生活费。
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物品。
未发表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作品。
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应作为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用品。
被执行人所获得的勋章、其他荣誉物品或者奖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查封不动产时的注意事项: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加盖印章或者发布公告,并可以提取、保管有关产权证明。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应当通知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对未经登记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不得反对。
4、法院查封车辆怎么解封 啊
如果要解封车辆,需要被申请人履行判决或者提供其他担保。如果判决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可以到法院申请解除查封。由法院下达解除裁定书后,拿着裁定书到车管所解封。车辆查封状态即为解除。
解封需要法院出具解封的法律文书,由法官去车管所办理;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4)法院冻结车辆扩展资料: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解除抵押、质押登记。
诉讼保全是有期限的,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5、查封车和冻结车有什么区别吗
查封车就是冻结它,没什么区别。
扣押车辆是法院因经济债务纠纷等原因,禁止登记、变更、转让、解除抵押、注销、解除质押的车辆。
根据公安部第124号令,明确规定了查封期间法院禁止的业务,即查封期间禁止登记、变更、转让、解除抵押、注销、解除质押,并进行年审。不禁止临时号牌和换证。
(5)法院冻结车辆扩展资料: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6、怎样才知道法院有没有冻结自己的车
法院冻结车辆的手续是在车管所办理的,直接去车管所查询即可。想要查询法院有没有冻结自己的车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你可以直接到车管所进行查询,如果车辆被法院查封、冻结的,在车管所会有查封、冻结记载,通过系统查一下就可以知道是否已经被查封、冻结的。
2、你可以直接与承办法官联系,了解对方是否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是否查封、冻结了你的车辆。
3、法院在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会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等你收到法院的通知后就能知道车辆被法院查封、冻结了。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6)法院冻结车辆扩展资料:
财产保全的程序
根据2013新《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7、为什么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车辆而不进行扣押
车辆是动产,如果不是出于拍卖、抵扣等的需要,一般不扣押机动车。冻结被执行人机动车的过户,也可以一定程度上起到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的作用。
8、法院查封的车辆有时间限制吗
法院查封车辆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扣押财产做了以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分之一。
(8)法院冻结车辆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