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车辆百科 >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

发布时间:2021-06-21 09:29:32

1、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上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3类)(汽油、柴油、燃料油、苯),请问可以运输三甲苯吗?

是不可以运输的,如果运输的话,有特定的工作证,如果没有工作证的话,运输这些物品是犯法的

2、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的区别

主要区分在行驶证里有注明营运或非营运,如果是驾驶营运车辆的,就要到交通部门再考一个从业资格证,如果是驾驶非营运车辆即不需要。
办理营运证首先满足以下条件
1、首先,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具体如何办理请咨询当地交通局运管处
2、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有关规定,车型必须符合交通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

然后,带交通局检测线检测表、车辆照片、行驶证、登记证书、上岗证、身份证(企业代码证)到所在地交通运输局运管处办理。

3、在燃油达标车型中,过渡车型是否是达标车型?

在燃油达标车型中,过渡车型不是达标车型。

交通部在最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过渡期车型表》废止,要求车辆达到油耗限制的规定,否则将不予发放营运证。并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下面是具体规定:交通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过渡期车型表》废止,所有新购车辆(含国外进口车辆)申办营运资格的,运管机构要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型号,检索部公告的《达标车型表》。对车辆型号未纳入《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车辆核查,不予办理营运手续。

在用的非营运车辆申办营运资格的,按照新购车辆有关程序核查、办理。在用的营运车辆申请转籍的,暂不对车辆作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仍按《道路运输证》原发放程序办理。

● 燃油消耗限值政策回顾

根据交通部发布的《营运客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规定,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油消耗量,应当满足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然不得用于营运。

不过对于在这之前已经销售的车型,交通部给出了《过渡车型目录》,并截止到2011年2月28日。此次交通部发布了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届时各地到3月1日起要严格执行。

关于燃油消耗限值政策的相关规定和公告,可进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服务网》查询。

● 部分经销商担心影响卡车销售

因为卡车的实际油耗是因载重路况等条件不同比较复杂,同一个车型不同配置都要当作不同的车型来重新申报,申报周期也较长,所以厂家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据了解,大部分品牌的申报情况并不理想。

对于该通知的发放,不少卡车经销商表示了一定的担心,一位经销商表示,现在只能把客户定好的在这两天赶紧把手续办好,先想办法提前落户办理营运证,至于以后的车子,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了。

不过,也有经销商表示,这个规定在没有到正式执行之前也还是存在一定变数,可能迫于实际情况的压力,交通部会延期改决定。

4、道路运输车辆枝术等级评定的分级项有哪些?

一级、二级、三级是衡量你检测时车辆技术状况的等级标准,主要指标有:整车动力性、废气排放、灯光、制动、外观与装备、燃料经济性等。三级是最低的一个档次了,说明你检测前车辆没有维护好或者车况不很好,次年去检测如果维护保养的好也许可达到一、二级。对货车来说,车辆达到3级以上都能参加运输。对于客车来说,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5、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由哪里办

危险品运输证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般是去当地交通局办事大厅办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5)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扩展资料

危险品道路与运输证的核发程序:

一、公开事项

危险品道路运输证的核发

二、办理流程及标准

企业提出申请(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级审核(市交通局办事大厅)—>办理《道路运输证》(市交通局办事大厅)。

三、办理要件

已审核的《拟购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申请表》;

2.经辖区运管部门初审合格的《沈阳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申请表》;

3.《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安装罐体的车辆应有罐体质量安检、容检检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及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GPS安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天内GPS截图;

7.《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卡》;

8. 9cm×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

9.《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10.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核查表原件;

11.安全卡复印件;

1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新增车辆外检表》

危险品道路与运输证的核发—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 

6、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规范内容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部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2.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相关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3.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4.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车型产品检测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有关达标车型核查网络及数据库。
(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积极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组织对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人员(含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按照本规范规定的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项目和方法对车辆进行核查。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管理档案。
3.指导、督促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制定相关核查工作制度,落实核查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检测档案。
4.为社会提供达标车型和核查的相关咨询服务。
5.定期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
6.按规定及时将达标车型核查信息录入道路运输信息系统。
第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核查人员,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新购车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查:
(一)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新购车辆核查。
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过渡期车型表》。
2.车辆型号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按原《道路运输证》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车辆型号不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再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
3.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中相应车型参数及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终止核查。
(二)2011年3月1日起,新购车辆核查。
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对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核查。
2.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的参数及配置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相应车型参数和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
(三)在用车辆转籍核查。
1.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的核查。自2010年3月1日起,非营运车辆拟转为营运车辆的车辆型号应在《过渡期车型表》或《达标车型表》的公布范围内,并按新购车辆核查规定进行核查。
2.营运车转籍核查。营运车转籍按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进行核查合格后,按《道路运输证》现行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
第六条 按照高效和便民原则,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应与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相结合。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出具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中,应增加外形尺寸、整备质量、驱动型式、轮胎规格、货箱栏板内尺寸或容积、牵引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准拖挂车总质量等项目,作为车辆唯一性确认的内容,并在检测结论中予以注明。
第七条 申请人对达标车型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第八条 对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合格且符合配发《道路运输证》其他条件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对车辆未列入《过渡期车型表》和《达标车型表》的,或经核查不合格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交通运输部。车辆核查存在的问题按照附表2的形式,每半年逐级上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受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对其核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项目及方法
2.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
附件1: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项目及方法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方法
1 车辆型号 车辆铭牌和行驶证上标称的型号
2 载客人数(含驾驶员) 实查客车座椅(卧铺)的总数量,含驾驶员和导游座椅
3 外形尺寸 按国家标准GB/T12673的规定进行实测
4 整备质量 实测
5 总质量 车辆铭牌上标称的质量
6 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铭牌上标称的型号
7 底盘型号 底盘铭牌上标称的型号
8 驱动型式 实查,如:4×2、4×4、6×2、6×4、8×4等
9 轮胎规格 实查
10 货箱栏板内尺寸或容积 普通栏板车、厢式车、仓栅车、蓬式车、自卸车等实测尺寸,罐式车按罐体铭牌核查容积
11 牵引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 半挂牵引车铭牌和合格证上标称的鞍座最大允许总质量
12 准拖挂车总质量 半挂车牵引车行驶证和车辆铭牌上标称的准牵引总质量
附件2: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
申报单位(盖章):
序号 车辆生产企业名称 存在问题 备注
. 车辆数 主要原因
填报人:填报日期:联系电话:

7、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行业反应

交通部在最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过渡期车型表》废止,要求车辆达到油耗限制的规定,否则将不予发放营运证。并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过渡期车型表》废止,所有新购车辆(含国外进口车辆)申办营运资格的,运管机构要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型号,检索部公告的《达标车型表》。对车辆型号未纳入《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车辆核查,不予办理营运手续。
在用的非营运车辆申办营运资格的,按照新购车辆有关程序核查、办理。在用的营运车辆申请转籍的,暂不对车辆作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仍按《道路运输证》原发放程序办理。
●燃油消耗限值政策回顾
根据交通部发布的《营运客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规定,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油消耗量,应当满足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然不得用于营运。
不过对于在这之前已经销售的车型,交通部给出了《过渡车型目录》,并截止到2011年2月28日。此次交通部发布了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届时各地到2011年3月1日起要严格执行。
关于燃油消耗限值政策的相关规定和公告,可进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服务网》查询。
●部分经销商担心影响卡车销售
因为卡车的实际油耗是因载重路况等条件不同比较复杂,同一个车型不同配置都要当作不同的车型来重新申报,申报周期也较长,所以厂家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据了解,大部分品牌的申报情况并不理想。
对于该通知的发放,不少卡车经销商表示了一定的担心,一位经销商表示,现在只能把客户定好的在这两天赶紧把手续办好,先想办法提前落户办理营运证,至于以后的车子,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了。
不过,也有经销商表示,这个规定在没有到正式执行之前也还是存在一定变数,可能迫于实际情况的压力,交通部会延期改决定。

8、皮卡车是不是必须办理营运证!

个人和单位自用的不用办营运证,如果要办的话,需挂靠到货运公司才能办的到营运证!
一,至于要不要办理《营运证》要看你的车是否为公从提供运输服务、具有商业性质,如果是则需要办理,如果不是则不需要办理。

二,交通运输部于二00九年六月颁发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你可将你的车进行维修达到燃料消耗量达标后办理《营运证》


与道路运输车辆燃料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