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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6-21 11:17:00

1、车辆管理制度

车务管理工作
一、 车辆管理工作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加强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减少经费支出,特制定本制度,统一管理公司的所有车辆。
第2条 归口管理部门
本制度所指车辆是指公司的客用、货用及公务用车辆。所有车辆由行政部统一负责管理,按车号登记管理。
第2章 车辆管理
第3条 公司公务车的证照及稽核等事务统由行政部负责管理,营业用车辆由行政部指派专人调派,并负责维修、检验、清洁等。
第4条 车辆的保险、养路、验车、牌照、停车场等手续,由行政部制定相关人员办理,所需费用按财务预算分别报销。
第5条 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车辆管理人员申请调派;车辆管理人员依用车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用。
第6条 每车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记录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
第3章 车辆使用
第7条 车辆使用范围:
1、公司员工在本地或短途外出开会、联系业务、接送;
2、接送公司宾客和来公司办事人员;
3、其他紧急和特殊情况用车。
第8条 车辆使用程序
1、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用车须填写《用车申请表》,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安排方可使用。
2、司机按派车单上报批准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
3、用车完毕,司机填写用车实际情况记录。
第9 条对同一方向、同一时间段的派车要求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车辆使用成本。
第10 条驾驶人员必须具有驾照,熟悉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第11 条驾驶人员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形象,应立即报告,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当期使用人负责。
第12 条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经公司特许情况除外。
第13 条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的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车辆损毁、违犯交规、失窃,由驾驶人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第14 条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15 条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先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私用”字样,并经相关主管核准后转会计部稽核相关费用。
第16 条用私人目的借用公车时若发生事故,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全部由私人负担。
第4章 维修保养
第17条 车辆维修保养程序
1、车辆保养申请
本公司车辆的维修保养,原则上按照车辆技术手册执行各种检修保养,并须按照预算执行。司机发现车辆故障或需要保养时,应先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单,经部门领导签字,向车辆管理人员提交车辆维修保养申请、申报维修保养的费用预算。
2、故障分析、审核预算维修费用
车辆管理人员接到车辆维修保养后,对车辆进行故障分析,确定是否需要维修以及需要维修哪些项目,并确定维修费用的限额。
3、确定维修厂家
由车辆管理人员根据车型、维修项目确定车辆送修的维修厂家。
4、审批
车辆管理人员确定维修厂家之后,应呈交主管经理在送修单上签字。
5、送修
司机将待修的车辆送到确定的维修厂家进行修理。
6、鉴定
维修结束后,送修人及车辆管理人员应对维修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检验合格,收回更换的旧部件,并核定维修费用的合理、准确性后,在维修厂家的单据上签字。送修人对费用的真实性负责。
7、验收
送修车辆返回公司后,由车辆主管进行验收。送修人应将车辆维修保养单及维修清单及时交回车辆主管。
8、维修项目更改
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若发现由于其他问题需增加维修项目,或需要增加维修费用,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申请。
9、费用结算
车辆主管对维修费用实行统一的月结或季度结算。结算前,车辆送修人员须检查送修车辆审批手续的规范性,并再次核对费用的合理性。
第18条 车辆维修保养应由车辆主管指定维修厂家进行,指定专人结算;否则,维修保养费一律不予以报销。
第19条 可自行修护者,可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第20条 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理或更换零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修,但非迫切需要或修理费用超过2000元时,应与车辆管理人员联系请求批示。
第21条 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维修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与司机按比例共同负担。
第22条 车辆负责人应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检查,内容包括:本制度执行情况、车辆内外卫生、一般保养状况等。检查不合格者,对司机及相关主管人员分别处以50——200元不等程度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司机的驾驶资格。
第5章 车辆保险
第23条 公司通过招标,确定承保保险公司。
第24条 公司所有车辆的保险,统一由公司支付分摊。
第25条 公司车辆投保险种及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投保险种,也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投保标准。
第26条 一旦出现车辆保险索赔事件,车辆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保存好索赔资料。事故处理完后,连同车辆事故报告表一起交保险管理员办理索赔手续。
第6章 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27条 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第28条 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司机负担。
第29条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与行政部经理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行政部报告。
第30条 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司机与公司按比例承担。
第31条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再视实际情况由司机与公司按比例承担。
第7章 费用报销
第32条 公务车油料及维修保养费按凭证实报实销。
第33条 私车公用补贴办法
1. 申请程序:私车公用应填写《私车公用申请单》提前报准,列明去向,车辆号牌,随
行人员等相关事宜。填写完整后报部门主管签字审核,经理签字审批。
2. 费用报销标准:私车公用申请报批后,报销费用参照公里数进行核订(即返回公司后里
程表公里数与离开公司前里程表公里数之差)由行政部派专管人员进行核定并填写《私车公用报销单》经部门主管签字审核,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3. 私车公用每公里报销费用为 1.5 元。此金额包含私车使用费及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实
报实销。
4. 汽车的过路过桥费用按照行驶车辆的行驶路线所提供的发票进行报销。
5. 在私车公用行驶过程中车主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
通法律法规。如出现任何违规、事故及肇事行为,车主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
1、私车公用凭实证报销。
第34条 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第6章 附则
第37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起草和修订。

二 、司机管理工作细化
(一)司机出车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司机出车程序,确保用车规范和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企业所有出车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3条 司机责任
1.每位司机要对自己使用的车辆负责,认真做好出车前、收车后的车辆状况检查工作,确保下次行车的无误性、安全性。
2.每位司机必须遵守出车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车误点,否则一切后果由出车司机承担。
3.每位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2章 接收派车单
第4条 各用车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办理用车申请手续。
第5条 用车申请审批通过后,有行政部签发派车单。由行政部存底。
1.出车司机必须持有行政部签发的派车单。
2.出车司机根据派车单的内容监督、检查出车情况。
第3章 出车前准备工作
第6条 司机接到出车通知后,须提前30分钟前往行政部填写出车登记表,详细注明出车
事由、用车部门、用车时间及出车前所用车辆的公里表底数,签名并领取车辆相关证件、钥
匙和派车单等。
第7条 出车前司机应对所派车辆进行检查,排除一切故障,避免行车途中出现问题。
第8条 司机应提前给车辆加好油;发现故障应予排除并报行政部,不能排除的应及时更换车辆。
第9条 司机须提前10分钟将车开至用车人指定地点等候。
第4章 出车途中要求
第10条 司机在出车途中应随时检查车辆的机械性能,防患于未然。
第11条 如车辆出现不能自行排除的故障,不能继续正常使用,当值司机应立即向行政部
报告,以便及时处理、解决问题。
第12条 故障车辆若需进厂修理,必须先估价并报行政部同意后方可拆修。
第5章 收车规定
第13条 当值司机完成出车任务返回公司后,应清洗车辆,并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与保养。
第14条 当值司机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停乱放。
第15条 当值司机应及时将钥匙及车辆证件交回行政部,在出车记录表上登记回车公里表
底数、 实际回车时间及车况并签名确认。
第6章 附则
第16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起草拟定。

(二)公司司机管理制度
第1章 目的
第1条 为加强公司司机管理,确保司机行车文明、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司机
第2章 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第3条 本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按照有关交通安全管
理的规章规则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章制度安全驾车。
第4条 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司机均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随便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
交由无证人员驾驶。
第5条 司机应经常检查所开车辆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出车时保证证件齐全。
第6条 离开车辆时,司机必须查看车辆内是否放有贵重物品或文件资料,保证车窗闭合、
车门锁死。
第7条 司机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注意服装、仪表整洁,皮鞋应经常擦油;车内不准脱
鞋,驾车时应保持正确的驾驶姿态。
第8条 司机对乘车人员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并注意做到以下3点。
1.司机应在乘车人(特别是公司客人和领导)上下车时主动打招呼,并关开车门。
2.接送公司客人时,司机应主动向客人打招呼并作自我介绍,然后打开车门将客人让进车
内,关车门时要注意客人的身体和衣物,防止被车门挤压。
3.乘车人下车办事时,司机应选择好地点将车停好等候。等候时,不准远离车辆,不在车
上睡觉,不得翻阅乘车人放在车上的物品,更不得用喇叭催人。
第9条 车内客人谈话时不能随便插嘴,客人问话应礼貌回答。对客人的谈话要保密,不得
传播客人讲话的内容,违者给予批评教育,重者严肃处理。
第3章 车辆维护与保养
第10条 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
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11条 出车在外或者出车归来停放车辆时,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再不
准停车的地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12条 出车前,应做好车容卫生,打蜡擦亮,车内也要勤打扫,保持整洁美观。
第13条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燃料、滑润油料、电液、冷却液、制动器和离合器总
泵油是否足够,检查轮胎气压及轮胎紧固情况,检查喇叭、灯光是否良好,路单、票据是否
齐全,检查随车工具是否齐备。如有故障,应予排除并报行政部或相关人员处理。
第14条 收车后要将车身、车轮挡板、车底等冲洗干净,并抹干车身的水渍;清洁车箱内壁、沙发、脚垫,清倒烟灰缸,确保车辆整洁美观舒适。
第4章 违章与事故处理
第15条 违反交通规则,损坏车辆者,维修费用除保险赔付外由驾驶员承担,因司机故意
或其本人重大过失造成人身伤害的,其赔偿金额由当事司机承担。
第16条 司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处理办法如下所述。
1、违章停车、证件不全、高速驾车等违反交通规则的罚款由当事人全额负担。
2、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伤害时,如属企业车辆损坏保险范围,当事人可免除赔偿责任;在保险范围之外的,当事人应负担损失实额与保险金差额的1/2。
第17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现场司机应做到以下7点。
1、迅速与公司联系,接受公司的相关指示。
2、如乘车人人身受到伤害,应迅速将其送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治疗。
3、记录下对方车辆的驾驶证号和车牌号,填写事故报告单。
4、记录对方的住址、姓名、工作单位、电话、身份证号等信息。
5、取得对方的联系方式,以便事后联系。
6、牢记对方车辆的损坏部位与程度,条件许可时可利用手机、照相机拍下现场实景。
7、记录事故现场目击者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资料。
第5章 奖惩
第18条 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者的,可视为具体情况给予嘉奖,记功等。
第19条 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理。

三、车务管理执行工具与模板

(一)车辆派车单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人

□私用

□公用

用车起

止时间





用车事由

起止地点

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车里程

自______________公里至__________公里(共计_____________公里)

用车人

部门经理

行政部经理

车辆管理人员

司 机

(二)车辆登记表

使用人姓名

用车部门

牌照号码

车 名

车身号码

车型

购车日期

—年—月—日

初检日前

—年—月—日

复检日期

—年—月—日

保险记录

保险公司

保险证号码

保险期限

保险内容

配购价格

经销商

车载用品

司机信息

姓 名

住 址

电 话

(三)车辆检查表

项目

日期

洗车

加油记录

车况记录

维修记录

备注

汽油

机油

金额

配件

外观

运行

维护内容

金额

加油立数表

换油里程

轮胎

音响

冷气

合计

车号: 日期:

(四)行车记录表

日期

出车时间

回来时间

用车部门

用车人

出车里程数

回来里程数

行驶里程数
(公里)

加油金额

司机

事由

 

 

 

 

 

 

 

 

 

 

 

 

 

 

 

 

 

 

 

 

 

 

 

 

 

 

 

 

 

 

 

 

 

 

 

 

 

 

 

 

 

 

 

 

 

 

 

 

为保证公司车辆安全使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各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并承诺按此责任书内容贯彻执行。
一、行车安全
驾驶员按规定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认真做好行车前、行车途中、收车后的自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决杜绝车辆超载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开车、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随时注意车辆附属设施和行车物品的稳定,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如车辆附属设施和行车物品发生损坏或丢失,按物品原价赔偿。因违反交通安全制度,产生的罚款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公司有权处以交管部门罚款金额的10%处罚。
二、事故责任处理
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按交通警察部门最后对本公司驾驶员认定的责任执行。
三、处罚规定
车辆卫生不合格,处10元罚款。严格按照出车单行驶(A点到B点需按出车单填写内容行驶,如有其它行程需向车辆管理直属领导请示)如有违反处10元罚款。不经领导批准私自用车外出,处50元罚款。以上罚款如在同月里发生第二次,按双倍处罚。同一错误在同月里发生三次以上的,公司有权处以责任人1000元或1000元以上罚款。
签订责任书的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以上条款。一经签署,对签署人发生制约效力

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驾驶员签字: 车牌号: 日期

 

 

 

 

 

 

 

(五)司机安全责任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员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的人员,须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 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准驾(学)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载有效区间。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 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及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为:

准驾车型代号 表示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号
A 大型客车 B、C、G、H、J、M、Q
B 大型货车 C、G、H、J、M、Q
C 小型汽车 C、H、J、Q
D 三轮摩托车 E、F、L
E 二轮摩托车 F
F 轻便摩托车
G 大型拖拉机 H
H 小型拖拉机
K 手扶拖拉机
L 三轮农用运输车
J 四轮农用运输车 G、H
M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
N 无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Q 电瓶车

第七条 驾驶证有效期六年。初次领取的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二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申请、考试、发证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向暂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三)无赤绿色盲;

(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二)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三)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四)己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 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客车、无轨电车学习驾驶证为21至45 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50周岁;

(三)申请其他车型学习驾驶证为18至60周岁。

第十二条 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在暂住地申请的还应交验暂住证(暂住期为一年以上),外国(地区)人还应交验居留证件(居留期为一年以上);

(三)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的,由省级车辆管理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四)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三条 持有驾驶证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增驾申请表》;

(二)交验驾驶证;

(三)申请增驾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增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增驾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换发驾驶证。

第十四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伍人员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三)现役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省军区以上证明;

(四)交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

(五)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五条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并在境外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三)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四)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六条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

(三)交验居留证件(申请驾驶证居留期为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为二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五)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分别核发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 关于考试科目的规定。

(一)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

(二)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及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的科目进行考试。

(三)持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 驾驶经历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四)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小型乘座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 考试的内容、方法、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办理。

第四章 审验、换证、注销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对持证人按以下期限进行审验, 审验时进行身体检查, 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验合格的, 在驾驶证上按规定格式签章或记载。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

(二)对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两年审验一次,免身体检查。

第二十条 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注销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对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审验的,可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

第二十二条 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车辆管理所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核合格的, 应换发驾驶证。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 应当事先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 事先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 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 持证人在换证期间, 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资料和暂住证审该后,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一的驾驶证登记资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二)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 对持证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的,实行记分管理,并在驾驶证或驾驶证登记资料中记载。对超过违章、事故记录分数规定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报原因并登报声明, 30天后, 由车辆管理所审核补发新证。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八)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二十八条 吊销和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之间对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 按协议办理。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入境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的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由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组织有关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驾驶证。

第三十条 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的,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的印章、证表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订。

第三十二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要到2022年才正式实施。目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继续有效,尚未有任何修改。谢谢阅读!

3、我们国家管理车辆的法律法规是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124号令

江苏省还有《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4、有谁知道车辆管理法律法规

车辆管理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
5、《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124号令
6、江苏省还有《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与车辆管理条例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