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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下车辆

发布时间:2021-06-21 13:15:02

1、一个人名下是否允许拥有两台汽车

可以。一个人名下可以有几辆车,除少数地区有限制以外,现在大多数的地区对车辆的数量没有限制。

(1)个人名下车辆扩展资料:

一、名下车辆数量

虽然现在有些地区已经开始限号,即一人一车,但是大部分地区暂时还没有限制,一个人名下可以登记机动车数量是没有限制。

1、不限车辆个数的地区,对于第二辆车是否有特殊要求?

第二辆车上户时,你的第一辆车要正常年审、处理交规违章等,不能有违法违规行为。如果你第一辆车3年未年审,也没有注销,纯属三不管状态的时候,那么不好意思,第二辆车是上不了牌照的。

2、第二辆车税钱会不会贵一些?

请车主放心,车的税钱都是按照车价10%左右的比例来收取购置税的,与车辆的数量无关。因此,车税在同一个人的名下与数量无关,只与车价有关。

3、第二辆车登记需要什么证件?

在办理第二辆车甚至更多车辆时,车主只要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等)和机动车的相关手续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等相关的业务即可。没有其他的附属业务。

二、名下车辆查询

车主资料在公安局的车管部门都有备案,即车管所。二、但是作为普通公民是没有权利去查询的,途径只有首先报案,通过公安部门的合法程序到车管所通过将你所提供的真实车号录入微机调出此车车主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相关详细信息。三、然后进一步还可以通过此资料到派出所的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更为详细的查询。

但是要指出车牌号的车主,即行车证上的名字不一定就是现在真正的车主,原因为有些旧机动车通过私人之间口头买卖,所以为了节省过户费用并不过户处理,因此查询后还应该详细核实。总之必须依靠公安部门的合法程序才可以查询到。

综上所述,一个人名下可以有几辆车,除少数地区有限制以外,现在大多数的地区对车辆的数量没有限制。

2、本人名下车辆,车和证件都没有了怎么办理注销

以上海地区车辆注销为例:

1、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上海市机动车报废更新申请表》和《上海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单位车辆盖公章,私车车主签名,在《上海市机动车报废更新申请表》第一联上粘贴发动机和车架印号的拓印。

3、携带报废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表》、牌照两块,在办理车辆注销手续时需要注意的是,报废的车辆若遗失行驶证、牌照的须同时办理补牌证手续。

4、办理登报声明手续,旧车必须送往拆车厂拆旧解体。

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机动车灭失证明。

(2)个人名下车辆扩展资料:

更大力度的整治措施将于下月起开始实施。2015年10月1日起,交警将采取非现场执法、专项打击等措施,对逾期未检、未报废等重点车辆进行查处;同时对名下有逾期未检、未报废车辆的个人和企业停办机动车及驾驶证相关业务。“这将改变此前依靠路面查获现行进行查处的方式,而依靠电子眼拍到违法车辆上路后,便可处罚。”

据交警部门介绍,上述处罚是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交警部门呼吁逾期未年审、未报废重点车辆的所有人和企业加强自律和车辆管理。

3、一个人名下可以登记几辆车?

没有限制。

目前没有相关规定,一个人名下可以登记机动车数量是没有限制。现在有些地区已经开始限号,如:广州市。即一人一车,但是大部分地区暂时还没有限制,一个人名下可以登记机动车数量是没有限制的。

(3)个人名下车辆扩展资料

在办理第二辆车甚至更多车辆时,车主只要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等)和机动车的相关手续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由车辆所有人保管,不随车携带。此后办理转籍、过户等任何车辆登记时都要求出具车辆登记证,并在上面记录车辆的相关情况。 其相当于车子的“身份证”。

4、如何查询个人名下车辆信息?

这个需要去交警队车辆管理中心查询:



所需资料


1、车主查询其名下机动车信息的:


(1)属个人车的,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单位车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检法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机动车信息的:


(1)单位介绍信(详细注明查询要求、经办人姓名、工作证号码等);
(2)经办人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3、律师查询法院已受理案件的被告人名下机动车信息:


(1)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单位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一个人名下最多登记几个机动车

一个人名下能登记的车辆数目前还没有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办法。 经2000年11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5)个人名下车辆扩展资料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

(三)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四)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五)机动车获得方式;

(六)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七)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八)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九)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十)注册登记的日期;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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