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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产品

发布时间:2021-06-21 23:05:56

1、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是指承担不同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

依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三条 (释义 )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机动车生产、销售单位设定的法律责任。共分为五款,我们将分款逐一进行解释。
第一款是对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规定的行政处分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允许投入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合格证的,出厂后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登记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根据上述规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允许投入生产的机动车型,就有可能不经过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检验而上道路行驶,所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严把车辆生产源头的安全技术标准,对于防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带病”车辆上道路行驶是非常必要的。
对于机动车的生产,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一直采取目录管理。只有被列入目录的企业和产品才允许投入生产。2002年4月,为了进一步规范车辆产品生产秩序,深化车辆产品管理改革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作为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通知》。改革车辆产品《目录》管理方式,实施《公告》管理。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经贸委被撤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承担了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机动车产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仍然执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以本条的“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目前是指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这里的“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是指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允许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投入生产的,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降级和撤职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对公务员进行行政处分的种类中,仅次于开除的处分。
如果上述人员是因为接受贿赂等原因而允许不合格的机动车型投入生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允许生产的机动车型,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在这一款中,“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是指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机动车型。所谓“有营业执照的”,是指经过合法工商登记的企业。对于这些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比较严重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属于资格罚的范畴,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即被剥夺了继续进行生产经营的资格。“没有营业执照的”,属于非法企业或者生产窝点,没有吊销营业执照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查封,没收非法产品并可处以罚款。需要说明的是,本款和前款规定的处罚均属于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所以必须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而且当事人均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条第四款规定了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的处罚,也是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本条第五款规定违法生产、拼装或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连接。这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任。即,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汽车产品类别如何划分

一、国际上把汽车分为M(装载人员的汽车、皮卡和MPV)、N(装载货物的汽车)和O(挂车、半挂车)三个类别

M类: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M2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M3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车;

N类: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N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N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N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O类(挂车)

O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

O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

O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kg的挂车;

二、B1类: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B2类:手动档、自动档的9座(含9座)以下的小客车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除了全挂、半挂货车)。2、B2驾驶证即为大型货车驾驶证。

3、机动车保险产品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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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后买财产保险(包括车险)的支出,属于增值税可抵扣项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凭购买车险时从保险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作为进项,抵扣企业的应交增值税。会计分录为:

4、怎么查询机动车产品公告

可以在中国汽车网上查。

1、【车辆公告型号】:填写的公告型号必须准确,否则不能进行查询。如需模糊查询请直接输入中文品牌或生产企业名称。

2、【车辆类别查询】:根据车辆类别和类型进行组合可以查询你所要的全部车辆品牌,查询时不需要输入公告型号。

3、【公告批次查询】:直接选择公告批次可以按照查询范围查询,也可以根据作废、有效、全部三种方式查询。

4、【根据尺寸查询】:在选择尺寸时有长、宽、高三种情况查询,但是输入的数据不能出现冲突,否则无法进行查询。

(4)机动车辆产品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整顿和规范车辆生产秩序,加强车辆生产一致性管理,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对车辆生产企业实行产品公告管理。

其内容包括:

1、推进生产准入管理,定期《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规范企业申报《公告》工作程序;

3、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和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

4、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等。

5、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营产品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8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
《关于做好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0〕657号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111号
《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
《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62号
《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稳步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69号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
《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保监发〔2008〕80号
《关于做好机动车商业三责险费率调整工作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8〕3号
《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推荐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少数民族语言条款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806号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52号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
《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
《关于开展对车险网上销售业务自查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96号
《关于加强对2008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12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保监产险〔2006〕680号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
《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6〕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
《关于调整机动车三者险费率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111号
《关于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4〕44号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
《关于做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4〕20号





算了,太多了,你自己去保监会网站上找吧。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6、厂内机动车辆包括哪些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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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2) 《行政许可法》
(3)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4)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
(5) 《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
(6)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
(7) 《专用汽车、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
(9) 《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
(1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13)《关于办理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588号)
(14)《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

8、《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什么单位发布的?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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