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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扣押

发布时间:2021-06-23 00:45:10

1、修理厂私自开走我的营运车辆给扣押起来属于违法吗?

这个当然是违法的,本来你是修理车辆的,修理厂擅自开车导致被扣,可以要求尽快处理归还车辆,并且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无法营运的损失。

2、营运车辆别人扣押多长时间国家有规定是否?

由与事故纠纷,保险公司理培和厂家有争议。而厂家扣留营运车辆不放。也不起诉。厂家扣留营运车合法吗?最多扣多长时间?

3、交通局违法扣押营运车辆可以主张营运损失吗?

可以主张,向交通局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营运车辆交通局一般不宜采取扣押措施,可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裁定不准车主变卖等措施,从而使诉辩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得到保护。在实施保全的过程中,扣押了营运车辆,必定给营运车辆造成一定的损失。
那么,营运车辆的车主如何主张权利,向谁主张权利,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首先,因申请人的过错(一般诉讼结束后,申请人败诉),导致营运车辆的损失,应由申请保全的申请人赔偿,
再者,由于申请保全的申请人的申请,并已提供了担保,交通局依法采取了保全(扣押)措施,从程序到实体均无违法性,这种情况营运车辆的车主不应主张赔偿损失。
第三,如果交通局采取扣押措施后,营运车辆的车主积极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交通局应迅速裁定解除扣押,减少营运车辆的损失,否则,过错责任应由交通局承担,营运车辆的车主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由交通局作为赔偿主体,从而使营运车辆的车主依法获得赔偿,实现其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4、货车扣押期间营运车辆损失如何计算

可以向扣押车的人主张侵权,也可以向雇主主张合同纠纷。车辆营运损失按当地同型号、载重吨位的车辆每日纯收入乘以实际停运天数计算要求赔偿。
有关非法扣押车辆,可按照相关法律处理:
一、对于正在行驶的车辆无理拦截或者强行登车实施扣押,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本博客注: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继续实施扣押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破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乘人不备扣押他人车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本博客注: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拒不返还所扣车辆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胁迫方法扣押他人车辆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扣押他人车辆并进行敲诈勒索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处罚外,对被扣车辆造成损毁的,由非法扣留者负责赔偿。
此类案件接到报案,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刑侦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巡逻警察都应当及时受理,然后根据案件情况,移交主管部门管辖。以上所列情形,经公安机关责令,能及时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的,可以根据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可参考影响案例:
非法扣押他人车辆 被判负担停运损失
案外人赊欠煤款,自认原告与此有关,遂将其车辆扣押。6月11日,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卢某车辆停运损失等46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经营煤炭生意,原告卢某是个体司机,案外人漆某系原告岳父。2007年始,漆某在被告处贩卖煤炭,并由原告负责装运,到2009年3月,漆某已赊欠被告李某大笔煤款,多次追索未果。4月2日,漆某及原告到被告处装煤,双方发生结算纠纷。被告李某认为卢某与漆某系合伙经营,拖欠煤款不付,当日将原告的大货车强行堵住,不准开走。直到法院财产保全,车辆解除扣押,原告的车辆被扣押19天。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单位和集体组织以及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任何人侵犯。被告在对漆某的欠款追索未果时,对卢某的车辆进行非法扣押,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车辆因停运造成的损失。既包括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等直接损失,也含有正常营运可得利益的间接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5、新交通法有规定事故责任方的营运车辆不能扣押么?

能扣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

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5)营运车辆扣押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需要派员到现场处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6、哪里有非法扣押营运车辆的法规

非法扣押是指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范围,对当事人财物进行扣押的行为。主要在民法通则中有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单位和集体组织以及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任何人侵犯。

7、非法扣留营运车辆违反哪一条法律

首先要看是谁扣留了你的车,如果是对方当事人扣留了,那么你就可以按照民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方归还原物并赔偿损失;如果是公安机关扣留了你的车子,那么你就要向他索取扣留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他扣留你车辆的法律文书,你可以拿着这个证明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发电子邮件给我[email protected]

8、营运车辆在扣押期间产生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有权要求对方赔偿。

交通事故解释(2012)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9、请问营运车辆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最多扣留几天?

你好,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你解答:
1、一般情况下,为了查清事故原因、收集证据而扣押车辆的,查清事故原因后应当放行,即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并放行车辆。
2、需要收集证据的情况,一般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经批准可延长30日。
3、如果车辆需要鉴定,最长68日内发还肇事车辆。
4、如果交通事故车辆具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25条所列情形,交警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而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5、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

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参考资料:http://www.51zjls.com/ArticleShow.asp?id=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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