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运的车辆是否允许法院扣押?
要看是为什么扣押(法院扣押车辆叫查封)
如果是涉及到某案进行的财产保全或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是有权利查封的。损失车主自行承担。谁叫你不给钱的。
2、哪里有非法扣押营运车辆的法规
非法扣押是指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范围,对当事人财物进行扣押的行为。主要在民法通则中有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单位和集体组织以及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任何人侵犯。
3、交通局违法扣押营运车辆可以主张营运损失吗?
可以主张,向交通局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营运车辆交通局一般不宜采取扣押措施,可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裁定不准车主变卖等措施,从而使诉辩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得到保护。在实施保全的过程中,扣押了营运车辆,必定给营运车辆造成一定的损失。
那么,营运车辆的车主如何主张权利,向谁主张权利,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首先,因申请人的过错(一般诉讼结束后,申请人败诉),导致营运车辆的损失,应由申请保全的申请人赔偿,
再者,由于申请保全的申请人的申请,并已提供了担保,交通局依法采取了保全(扣押)措施,从程序到实体均无违法性,这种情况营运车辆的车主不应主张赔偿损失。
第三,如果交通局采取扣押措施后,营运车辆的车主积极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交通局应迅速裁定解除扣押,减少营运车辆的损失,否则,过错责任应由交通局承担,营运车辆的车主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由交通局作为赔偿主体,从而使营运车辆的车主依法获得赔偿,实现其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4、营运车辆在扣押期间产生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有权要求对方赔偿。
交通事故解释(2012)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5、修理厂私自开走我的营运车辆给扣押起来属于违法吗?
这个当然是违法的,本来你是修理车辆的,修理厂擅自开车导致被扣,可以要求尽快处理归还车辆,并且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无法营运的损失。
6、营运车辆别人扣押多长时间国家有规定是否?
由与事故纠纷,保险公司理培和厂家有争议。而厂家扣留营运车辆不放。也不起诉。厂家扣留营运车合法吗?最多扣多长时间?
7、我的车是营运车辆 交通责任认定书下来以后交警队还有权扣押我的车辆吗
1、交警无权扣押你的车辆。交通事故后交警扣车唯一合法的理由,是为事故责任认定服务,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测,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下达,说明对该车的安全技术检测已经完成,应该放车。
2、多数责任认定书下来后交警还扣车,能说的出口的理由是要求落实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合情但不合法。依法应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实行财产保全,法院有权批准扣押车辆。
3、营运车辆遭交警非法扣押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可申诉法院要求经济赔偿。
8、货车扣押期间营运车辆损失如何计算
可以向扣押车的人主张侵权,也可以向雇主主张合同纠纷。车辆营运损失按当地同型号、载重吨位的车辆每日纯收入乘以实际停运天数计算要求赔偿。
有关非法扣押车辆,可按照相关法律处理:
一、对于正在行驶的车辆无理拦截或者强行登车实施扣押,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本博客注: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继续实施扣押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破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乘人不备扣押他人车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本博客注: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拒不返还所扣车辆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胁迫方法扣押他人车辆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扣押他人车辆并进行敲诈勒索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处罚外,对被扣车辆造成损毁的,由非法扣留者负责赔偿。
此类案件接到报案,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刑侦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巡逻警察都应当及时受理,然后根据案件情况,移交主管部门管辖。以上所列情形,经公安机关责令,能及时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的,可以根据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可参考影响案例:
非法扣押他人车辆 被判负担停运损失
案外人赊欠煤款,自认原告与此有关,遂将其车辆扣押。6月11日,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卢某车辆停运损失等46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经营煤炭生意,原告卢某是个体司机,案外人漆某系原告岳父。2007年始,漆某在被告处贩卖煤炭,并由原告负责装运,到2009年3月,漆某已赊欠被告李某大笔煤款,多次追索未果。4月2日,漆某及原告到被告处装煤,双方发生结算纠纷。被告李某认为卢某与漆某系合伙经营,拖欠煤款不付,当日将原告的大货车强行堵住,不准开走。直到法院财产保全,车辆解除扣押,原告的车辆被扣押19天。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单位和集体组织以及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任何人侵犯。被告在对漆某的欠款追索未果时,对卢某的车辆进行非法扣押,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车辆因停运造成的损失。既包括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等直接损失,也含有正常营运可得利益的间接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9、请问营运车辆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最多扣留几天?
你好,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你解答:
1、一般情况下,为了查清事故原因、收集证据而扣押车辆的,查清事故原因后应当放行,即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并放行车辆。
2、需要收集证据的情况,一般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经批准可延长30日。
3、如果车辆需要鉴定,最长68日内发还肇事车辆。
4、如果交通事故车辆具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25条所列情形,交警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而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5、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
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参考资料:http://www.51zjls.com/ArticleShow.asp?id=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