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车辆被扣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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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交通事故被扣车怎么办?
首先,如果对方尚未出院,且你与伤者方尚未达成协议,则暂时无法取车。需要与伤者双方达成协议后,方可取车;如果对方已出院却不同意与你进行协商处理,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处理!
交警将事故车辆暂扣,按照相关法规,这是为了“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而不是为了将肇事车辆作为抵押品,才将车辆暂扣。这一点,你可以巧妙的告诉主办警官。另外,在相关的法律条款中,还对“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的相应的规定。所以,你也不要想在交通事故中发生了伤人事故后,就能马上得到解决,而应该采用不急不燥的心态来处理和应对事故的处理流程,你现在急于求成的心情实为大忌讳哈。
另外,交警是对事故的责任认定负有权利的,至于事故的善后赔偿的问题,应该由他们可以进行调解,但是只要是任何一方拒绝调解,就只有通过诉讼来解决赔偿纠纷。
总之,你现在正确应对目前事故处置的方式是,
要采用等待的办法,让伤者在得到及时治疗的前提下,不要十分着急去要车,要想得到赔偿的最终结果,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取的哈。伤者的伤害没有全愈,交警是不可能为你们双方作出更进一步的处理的。是说,按照事故处理的程序来进行即可。
3、车祸被交警扣车辆如何提出来?
车祸被交警扣车辆在交警完成鉴定后即可提车。具体是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由公安交警部门通知后才可以去取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3)交通事故被扣车辆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4、交通事故车辆被扣,什么时候可以取回?
发生交通事故 ,肇事车被扣交警大队的,在事故责任认定确定以后,就可以提车了!
1. 警察扣车是为了进行事故的责任认定,发生了交通事故,现场不能当场明确确定责任的,都可以实施扣车,然后进行车辆的性能技术鉴定,
2. 交通法明确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在完成所有调查取证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需要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 . 遇到重特大事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这里的检验、鉴定需要由第三方来实施,这个第三方可以是公安机关的专门部门,也可以是具有专业资质的法人机构,因此,这个时间需要根据检验、鉴定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长短不一定。
5. 当然, 警察在完成肇事车辆的技术性能鉴定以后,就可以把机动车交还给机动车主。但为了方便事故受伤人员的就医,交警队一般会在发放事故认定书时开放车单
5、交通事故车被扣了怎么办
1.
交警对扣车的原因是因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收集证据需要,和是否垫付医药费无关。
2.
依法扣留时间通常不超过30日,一般在交警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得出结论后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3.
你分析你自己的情况,和交警部门负责处理的人沟通一下,应该很快就能拿车了。
6、出了交通事故被交警扣去的车子什么时候可以放出来
责任事故认定书一般20日内出具,出具责任事故认定书后就可以领取车辆了,但法院查封除外。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6)交通事故被扣车辆扩展资料
安全法第92条、第95条、第96条规定了被扣留机动车的情形。实践中经常发生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
为此,实施条例规定: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