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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28 08:51:25

1、公车租用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汽车租赁法律问题

披上“汽车租赁“外衣的“私车公用”

私车公用的界定

理清题中张某、李某、A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前提需要对“私车公用“这一概念进行界定,这是回答法律关系及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的前提与基础。

职工私人产权的车辆,指的是,在履行职务或者执行自己所在单位指派任务时使用。题中为降低成本,满足A公司日常外联工作的便捷,A公司与张某之间签署车辆租赁协议,用以补贴日常用车支出。张某作为私车产权人同时是劳动和关系中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时,对私车为客体的财产所有权所包含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进行了支配,使得自己的私车成为其履行职务或完成任务时的工具。因此,劳动合同关系仍然是私车公用的前提和基础,私车产权人对车辆所有权实际支配发生在进入工作状态之后,从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职务行为下的责任划分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其余损失都应由单位承担。车辆同乘人员为同事关系,并一起办理公事,同样按工伤处理。

《关于审理人生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运用

题中保险公司以张某私自将车辆租赁为由,非运营车辆作“运营使用”而免责。首先,张某与A公司签署租赁协议是否一概视为盈利行为?一,行为动机上,所有人仅仅为了便捷、高效的履行职务或者完成工作任务,不存在谋取私利之因素。二,在主观上,行为人对自己的车充当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的工具处于明知并且自愿的心理状态,而不是为谋取车辆租赁费而外出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三,在客观方面,行为人通过使用私有车辆完成工作任务这一结果,而不是为驾车完成空间移动这一结果。

3、汽车租赁,也就是我想把一台车租赁出去,有啥法律法规吗?

汽车租赁方面的某些法律问题还存在空白或存有争议
汽车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开停业管理 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 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 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 的流动资金。(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 倍。(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 s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章 租赁活动管理 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门规定和租赁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六条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 第十七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行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 第二十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第二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一)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证》擅自营的,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万元。(三)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租赁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所收费用30-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五)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复议又不起拆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4、全国针对汽车租赁制定的制度或规章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 淇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者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对汽车租赁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规模控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及经济发展需要编制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汽车租赁经营者信用信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六条 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在搜集分析行业信息、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培训、调解汽车租赁纠纷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本市提倡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科学管理,合理布局营业场所,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鼓励开展企业间的同城和异地合作,鼓励现有出租汽车企业兼营或者转业经营汽车租赁业务。

第八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行业总规模和企业经营规模;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不少于租赁车辆总价值3%的流动资金;

(四)停车场地的泊位数不少于租赁车辆数的30%;

(五)有保障网络化经营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车辆安全、车辆技术岗位上应当有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鼓励现有汽车租赁企业按照自愿原则通过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

第九条 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状况等级为一级;

(二)行驶和运营的牌证齐全有效;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保险;

(四)符合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属于客运车辆的,应当安装防盗设备。

第十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准予经营的应当颁发经营许可证件,对投入运营的车辆颁发租赁车辆证件。申请者持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者负有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情况、救援服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确保向承租者提供的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救援服务。

第十三条 承租者应当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

第十四条 承租者应当对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者原因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汽车租赁双方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提请汽车租赁行业组织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六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收回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

第十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经营许可证件上作违章记录;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汽车租赁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希望上述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5、汽车租赁的相关法律

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汽车租赁行业。租赁企业的建立,依据公司的规定。租赁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6、租赁车辆年租赁费有规定是多少吗?

车辆租赁费用由市场决定,国家和法律都不干涉。就是说,只要是双方自愿、公平协商确定的价格,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都应遵照执行。

7、关于《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一些不解??

如果你要按揭货车或者重型汽车,选择担保公司特别要注意,千万不要找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 按揭车子,我们深受其害呀,车款都还了还剩三期了,有一次完了点,就把车子给我们扣了,那个时候刚出了车祸,实在拿不出钱,最后就只剩 6万多的按揭款了,结果不知道他们怎么算的,还算出 3万多的 滞纳金和违约金,非要跟我们解除合同,一共弄出了 接近10万元,真的活见鬼了,还说合同上写有,当初是签过合同,但是也没有见到这么霸王条款。最后还要把车子低价处理了,怎么说都不行,一点人情味都没有,还说他们亏了什么的,做生意难免不遇到一点困难吧,还没有见过这么不要脸的公司,更气人的是,说什么按揭款一天没还万车子就是他们公司的,真的太气人了,辛苦经营车子容易吗,真的想起很气人。同样我们还在其他公司按揭了车子,也是重庆的一家公司,永川公司,有一次稍微拖了3期,只罚了我们 4千多元,后面把车款就结了,考虑到我们还款困难,后面又适当延期了,说实话,我都不好意思了,这家公司才真的值得合作,后面我又找了那公司按揭了几台车子。同岳什么破公司,一点人情味都不讲,比叫花子还喜欢钱,真的这样的公司早晚会跨的。个人绝对不是 永川公司的枪手,只是说说个人的实际经历,希望各位要按揭车子不要走错路,否则,后悔莫及呀。

8、租车的规定

1、所租车辆驾驶人员须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上准驾车类别与所租车辆相符。租车期间,承租方不得将车辆转租、转借、典当、抵押或交与无证人员驾驶。
2、承租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按时归还承租车辆,且车况与《汽车租赁登记及车辆交接表》中租车前的车况登记无出入,若出现新的刮、碰、损坏等现象或设备、证件等不全,承租人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它相应的费用。
3、承租人每天应对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作常规检查,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出租方联系。
4、如果承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事故,请承租人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并同时告知出租方,由出租方或保险公司安排维修地点,承租人不能自行维修或自行选择维修厂家进行维修,禁止继续使用已经损坏的车辆,承租人积极配合交管部门处理好交通事故,出租方可予以帮助。
5、租车每天以24小时计算,超出3小时算半天,6小时算一天,按行驶260公里计费,超公里按不同车型计算,详见租车合同。
6、租车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章、违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人如果在租车期间遗失牌照或其它有关证件,承租人应承担补办费用及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赁费用。
8、租车时,承租人一定细心、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在出场前解决,车辆一离开现场,车况即以离场时《汽车租赁登记及车辆交接表》为准。
9、承租人不能自行卸动或拆除所租车辆上的零件或设备,否则,承租人不但应及时归还原零件或设备,还应交付出租方最高不超过所拆零件或设备原价二倍的违约金。
10、拆动车辆的里程表、若在承租人的租车期限内有拆动现象,须交付出租方1000元赔偿费。为了承租人及车辆的安全,严禁酒后开车,严禁使用承租车辆进行违法活动。
11、为了承租人及车辆的安全,严禁酒后开车,禁止用承租车辆参加 竞赛,做测试试验及其它具有损坏性质的驾驶。禁止及承租车辆从事盈利性质的客货运输、禁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12、为了使长期租赁车辆能保持良好状态,承租人务必在租车当日确定每月何日到出租方指定的地点维修、保养一次。
13、为预防车辆被盗,车辆必须停放在有人值守的停车场。

9、请问有没有汽车租赁方面最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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