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21日山东莒县人唐某独自持"BD"证驾驶昌河微型面包车到山西临汾联系煤炭,行驶至山西境内国道108线851KM+100M处与吕某持B证驾驶的大型货车相撞,致唐某当场死亡,面包车损坏。2005年4月12日当地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队调解无果,唐某的四位近亲属以吕某、彭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47万余元。
经诉前调查,驾驶员吕某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与吕某的雇主彭某签订了机动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彭某付清贷款前,车辆所有权归运输公司,挂靠经营,彭某每月缴纳管理费若干;事故发生前,彭某已付清全部车辆贷款,尚未进行车辆过户。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有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4年4月3日至2005年4月2日。其他情况:唐某死亡时30岁,系城镇居民,生前有被扶养人两人,分别是其母亲68岁,城镇居民,其儿子6岁,农村户口,自2001年底随唐某之配偶居住在莒县县城,但始终未迁移户口。
判决结果:
判令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37665.4元,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分析
1、保险公司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2、计算死亡赔偿金、抚养费适用了山东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其中计算唐某之儿子的抚养费适用了农村居民的数据
3、计算丧葬费适用了山西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原告代理人代理意见: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义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代被保险人赔偿原告的损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保险金。
(3)保险公司赔偿给赔偿权利人的保险金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即《解释》的规定,而不能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因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本案中被保险人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必须依照《解释》的规定执行。保险合同双方之间关于赔偿项目及标准的约定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
2、死亡赔偿金及抚养费赔偿标准应适用山东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丧葬费应当适用山西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81号】(下称答复)的内容不适当、不全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4条的规定,《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完全不受《答复》的约束。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8、29、30、35条之规定本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依照山东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解释》第27条之规定,丧葬费应当依照山西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3、唐某之子应当作为城镇居民对待。
(1)、关于如何判断赔偿权利人的居民户口性质问题。随着我国居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山东省已经率先打破区分居民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因此应当以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赔偿标准,而不能机械地以户籍性质确定赔偿标准。况且,法律也没有规定用居民的户口来区分居民的性质。
(2)、在这方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就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3)、另外,最近轰动国内的吉林省境内"林肯"车撞人致死案的第一、二审判决均以当地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赔偿了户口在农村的被害人肖金萍的损失,原因就在于肖金萍死亡前已经随其父亲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矿区职工驻地连续满一年以上。本案中,唐某之子早在2001年底就居住在莒县县城。
综合分析
本案判决书回避了以下法律问题:
1、雇员致人损害,雇主承担什么责任;
2、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35、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求交通事故案例!
1、 某会员(以下简称A) 富康RLC车型(车内1人)
事故经过:2002.02.20PM19:20 A驾驶富康车在×××路段,自西向东行驶,车速约40Km/h,行至×××处,发现一行人(以下简称B)自北向南跑步横穿马路,A采取紧急刹车措施,B与 A驾驶的富康车前部相撞后倒地,富康车前风挡破损、前风挡上框、机器盖受损。A打122电话报警,B自行站起并坐到路边,并劝说A不要报警。约5分钟左右,B自行离开现场向西走去。A接通122电话后如实讲述事故经过,但鉴于B已离开现场,122让A向交通支队电话报案。A电话报案后即挪开车辆,前往交通支队当面报案。当晚交通支队事故科将事故车辆、行驶证、A的驾驶证扣留。等待B前去报案,但直至第二日中午依然未见B的人影,交通支队将事故车辆及相关手续发还给A。A写出事故经过由办案警官签字认可。七日后,B的子女及事故见证人到交通队报案,并带来医院相关证明,得知B年龄71岁,事故导致腿部骨裂,肋骨3根骨折。警官去B家中核实情况,B所述事故经过与A完全相同,据此警官于2002.03.07日将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责任认定:B于上述时间、地点自北向南横穿车行道,适有A驾驶小客车自西向东驶来,小客车前部撞到B的身体,B受伤,小客车损坏。
经调查:B横穿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先行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A驾驶车辆未保证安全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认定B负此事故主要责任;A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提示:(1)、本次事故中尽管B自行离开现场,作为一般当事人的心态,必定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A必须亲自去交通队报案,并写明事故经过由警官认可。否则手上无任何证据,一但B前去报案,诬告A逃逸,A无人证,事故经过很难讲清。
(2)、此事故车辆的受损状况明显是与人相撞导致,如果没有交通队的事故证明,受损车辆保险公司也无法理陪。
2、某会员(以下简称C) 富康RG车型(车内1人)
事故经过:2002.08.11PM 17:40分左右,C驾驶富康车在×××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车速约15Km/h ,当时天正下雨,路况较差。行至于一居民院门口时,有两个未见大人看护的小孩从右侧的院门内相互追逐跑出。C采取制动措施,第一个小孩看到车后闪开,第二个小孩(以下简称D 15岁)由于奔跑较快及于车距离较近,与C驾驶的富康车右前角相撞倒地,富康车右前转向灯破损、机器盖及右前叶子板受损。此后,从附近门内出来几个大人,由于当时所处地理位置较偏僻,且正在下雨,附近少有车辆经过,在伤者亲友的强烈要求下,本着抢救伤者的原则,C移动事故车辆,用事故车将D送至附近医院救治,并支付相关费用。在医院救治期间,C拨打122电话报警,122让C去交通队事故科报案。事故导致D股骨骨折。当晚C去交通队报案,事故车辆、行驶证、C的驾驶证被扣留。两日后交通队将C的事故车辆送往相关检测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C的车辆制动合格。2002.08.24 警官将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责任认定:2002.08.11PM21:00 C来队报案称:于上述时间、地点,C驾驶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适有D由东向西从×××门口跑出,小客车右前部与D身体接触,致使D受伤倒地,后C驾驶肇事小客车送D去医院治疗。
事故后,经调查,C驾驶小客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移动车辆时未标明位置,未及时报案,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值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认定C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认定D不负此事故责任。
提示:(1)、富康车与行人相撞,在刹车时头部较低,若车速较慢,行人的腿部受伤的可能性较大;若车速较快,行人被撞后头部可能会与前风挡相接触,行人腿部和头部受伤的可能性较大。发生事故后可拨打120或999请医务人员进行救护,若当事人自行搬动伤者,一旦裂骨将血管划破,后果将不堪设想。面对受伤者家属的急切态度,作为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并通知救护,讲明一旦自救出现问题的后果。
(2)、本次事故中小孩未有成年人看护,相互追逐导致事故,D是应该负有一定责任的,但由于C未及时报警,并在D亲友的强烈要求下,用肇事车辆救治伤者,且移动前未标明位置导致了自身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处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依据伤者情况通知120或999救护,切不可挪动事故车辆,否则现场破坏责任难以认定。
2、事故发生后,作为肇事方的心态是希望尽快结案,但切记不要和行人私下了结,一旦私了,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无法赔偿,一旦对方继续纠缠,将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3、在附近有车辆能帮助救护伤者的情况下,若伤者神智清醒,可征求其本人意见去哪个医院救治,一旦伤者住院后,自行提出转院,由于您作为肇事方毕竟怀有歉意感,在没有医院转院证明的前提下,若您答应了伤者转院,会给您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因为保险公司对第二个医院的治疗费用会拒绝理赔。
4、交通事故发生后,警官会给双方当事人录口供,回答问题时头脑要冷静、回答问题要实事求是,可能会询问:"您的车速?;第一眼看见当事人的距离?;采取了什么措施,即是否制动?;对方当事人和车的什么部位相接触?;对方当事人落地后倒在您车的哪个位置?;此后您采取了什么施救措施?"等等。
5、交通事故发生后,将会面对为伤者预交急救医疗费用的问题。此时,责任尚未认定,但目前的做法是由驾驶者先行垫付,这样的方法可能会给驾驶者带来后期的经济损失,这也是目前处理伤人交通事故的弊病所在。
6、 伤者住院后,若出现骨折病情,可采用石膏固定等保守疗法或手术疗法,但大部分医院采用手术的治疗方法(钢钉或钢板),此种手术治疗方法均涉及二次手术问题。
7、交通事故结案时,若驾驶者有一定的责任,则需按责任比例给对方当事人进行赔偿,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赔偿内容及内容标准包括:A、医疗费:实际治疗所需费用,凭医院票据支付。
B、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劳资部门出具工资证明,计算误工费;对收入高于北京市平均生活费(目前的标准是8494元/年)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C、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北京市财政局规定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实际住院天数(目前的标准是20元/日)。
D、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北京市年度平均生活费计算。
E、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方法:北京市年度平均生活费×----年×伤残等级(系数)×责任比例
F、残疾用具费:因伤残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内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等等!
8、保险公司规定涉及人员受伤的事故需提供:
A、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B、住院证明及出院通知书
C、医疗费报销凭证(注意:须附处方及治疗、检查、用药明细单)
D、伤者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误工证明(注意: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须提供完税证明
如:"个人所得税税收缴款书")
E、需要护理的,需提供医院证明和护理人员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误工证明(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须提供纳税证明)
F、法医开据的伤残鉴定书
G、交通队开据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凭证 等等!
为了降低交通事故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请仔细阅读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索赔须知》中索赔时效与索赔单证部分。
据俱乐部统计的数字显示,购车初期发生事故的概率是比较高的,但在这个阶段所发生的事故往往是一些车辆外部的刮蹭,经济损失相对较小,但车辆行驶2---3年,行驶里程在50000Km左右时,人车磨合达到最佳状态,且对车的爱惜程度也不如购车初期,车速开始快了起来,在这个阶段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济损失也相对较大。
3、近年来交通事故的实例
昨天清晨6时许,受大雾影响,京沪高速公路高邮段龙奔服务区附近发生特大“连环撞车”交通事故,从下行线216公里到219公里3公里路程内,共发生6处“连环撞”事故点,当场造成3人死亡,受伤的50多人中,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全国格斗大赛开始·银行卡 安全快捷换Q币·沟通无极限手机Q时代·魔法表情秀出百变心情最省钱的网络电话·QQ秀 秀出个性真自我昨晨事故发生后,负责管辖该路段的京沪高速交巡警扬州二大队民警在几分钟内赶到现场,疏散乘客,疏导交通。现场被大雾笼罩,追尾车辆一辆“挤”着一辆,紧紧“咬合”的车辆造成多人受伤,同时,卫生急救、路政等部门的人员也来到现场。 昨天上午9点多钟,在事发地只见高速下行线堵着一眼望不到头的车辆,被撞车少说也有几十辆,现场一片狼藉,据了解,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另外有50多人受伤。一位家住龙奔服务区附近的村民回忆起清晨事故发生的时候仍然惊魂未定,“我今天正好早起,雾很大,只听见前面高速公路上突然响起‘嘭嘭’的声音,当时心想,不好,肯定是汽车撞起来了,这时,‘嘭嘭’声越来越多,该有多少车子撞在一起呀!” 男大学生乔装到女厕偷窥千年情侣"死了都要爱"委会人员强收卫生费书法家作画 唇印当落款伤员被送往高邮市人民医院和高邮中医院,从事发地到医院10公里左右的路途成了救人的“绿色通道”。昨日下午,高邮市人民医院急诊部吴医生介绍,从6:40起,医院的救护车就处于“不断出车”状态,有的车跑了八九趟,共有22人被送到他们医院,除3名重伤者尚未脱离生命危险外,其余伤情已经稳定。昨天中午11点多钟,从高邮中医院转来的一名重伤员因“挤压”严重,抢救无效死亡,另外中医院也有一名情况相似的伤员死亡。 交警部门介绍,大雾是造成昨日这起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清晨6时许,事发3公里范围内,出现了一大团一大团的“团雾”,一旦发生一起追尾事故,其余车辆就会接踵而来,造成连环事故。到昨日下午3点多钟,道路清障结束,堵塞了9个小时左右的交通恢复正常。
4、出车祸的事例
长沙金洲大道望城县路段发生严重车祸2人死亡 2009年12月07日20:31新华网我要评论(167) 字号:T|T 新华网长沙12月7日电(记者苏晓洲)7日下午,长沙市金洲大道望城县路段发生一起两车相撞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20多人受伤。望城县有关方面说,在金洲大道上发生的这起车祸中,有一辆货车与一辆中型面包车相撞。事故造成2人死亡,20多人受伤。伤者主要是中巴车上的乘客,其中6人伤势比较严重。事故发生后,望城县交警等部门迅速出动,将伤者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救治。据悉,事发当天长沙及周边地区雨雾朦胧,地面湿滑,能见度很差。而发生此次事故的金洲大道,也是一条事故多发路。
5、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赔偿额度要看你的商业险的保额啊
单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应由车上人员责任险尽进行赔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开车一定要确保安全 什么事确保安全呢 就是不要出事故就是确保安全 如果出了事故就没确保安全 没确保安全就是你的责任
6、关于交通事故的案例
《乘客开车门无意撞死人需担责》
一,案情
2010年2月23日下午4时许,28岁的山西小伙赵军和妻子张玲及一位朋友在安宁区刘家堡乘出租车前往汽车西站预备回老家。而在兰州打工的26岁临潭县小伙丁乐当天开着朋友的助力车预备到市区办事。丁乐骑车和赵军乘坐的出租车分别在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前后相隔不远同向而行。
当出租车行至乱庄村地段时,坐在后排右座的赵军接到朋友的电话有事需提前下车,便示意司机师傅泊车。司机柴龙将车头右转,从两条绿化隔离带之间的断口处穿过,车身微斜停在非机动车道上。合法赵军开启车门,右手还未从把手取下,丁乐驾车驶过此地,左侧车头径直撞向刚打开一半的车门。只听“砰”一声巨响,丁乐飞出十多米远,跌落在地不省人事。后丁乐被送往兰石病院救治,但终因头部重伤抢救无效于3月6日身亡。
二,车门伤人,司机需负责吗?
3月5日,交通事故责任结论认定完毕,赵军负有主要责任,驾驶员柴龙和受害人丁乐承担次要责任。4月9日下战书,赵军被传唤到交警队后,立即被予以收押。以为丈夫没有任何过错的张玲,急忙联系律师为丈夫“申冤”。4月11日,白银至公律师事务所韩国福律师接受张玲委托,成为赵军涉嫌交通肇事案侦查阶段法律援助律师。4月12日,综合分析案情后,韩律师向安宁交警大队的上级单位、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递交复核申请,要求依法公正裁决应由驾驶员柴龙与受害人丁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军无责。韩律师对刑事拘留决定也提出异议。同时,丁乐的家人也提出复核申请,坚持以为应由出租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
4月16日,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召开定案会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复核后作出了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
赵军代办代理律师韩国福以为,交警部分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拘留赵军的决定书系“定性混乱,合用法律不当,所做决定没有依法裁决”。由于赵军只是一名出租车乘客,并非道路交通运输职员,根本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我是第一次碰到并代办代理这么特殊的“乘客交通肇事被刑拘”的案件。首先赵军作为乘客的身份,就不符合“交通运输职员,或者非交通运输职员”的交通肇事罪主体要件。打个比方,即偷开他人车辆,没有驾照的未成年人开车等等这些“没资格开车,手握方向盘驾驶车辆”的人才长短交通运输职员。针对本案综合判定,根据最高法的解释划定,赵军作为客运合同的顾客,有权要求出租车在到达目的地后泊车。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法规泊车。也就是说,出租车驾驶员泊车的位置是其承担何种责任的枢纽。我的理解,该事故中,出租车驾驶员和受害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赵军在不存在指使、强令驾驶员违章驾车的条件下,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充其量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交通事故案例,急
2004年9月1日,杨仕龙驾驶弟弟杨仕虎的轻型厢式货车由川入陕。由于疲劳驾驶,当车驶至勉宁高速公路时,与骑车带两人的王涛发生交通事故,当场造成一死两伤。宁强县交管部门认定,杨仕龙负主要责任,王涛等3人负次要责任。2004年9月,宁强法院受理了死者亲属的起诉,要求杨仕龙、。在审理中,原告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元的诉求。
法院查明,勉宁高速公路是一条全封闭、收费式的高等级公路,禁止行人、自行车进入。高管处是公路的管理者,对于公路两边防护网破损之处,高速公路管理处未及时修复和加固,被告王涛、受害人罗润林、夏宝林均是从破损缺口进入高速公路,被告王涛违反法律规定,骑车上高速公路且前后带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高管处是该高速公路的管理者,由于存在管理瑕疵,未对防护网破损之处及时修缮,丧失了防护功能,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受害人罗润林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能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判决:由杨仕龙、杨仕虎、。高管处不服,提出上诉。
汉中中院审理后认为,高管处是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在行使管理职务中未尽管理职责,对高速公路防护网破损之处未予以及时修缮,也未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使其丧失了防护功能,因此,对其不承担责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有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