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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车辆挂靠

发布时间:2021-06-28 23:42:23

1、什么是挂靠车辆劳动关系

在物流运输行业中,车辆挂靠是很常见的。通常企业在没有属于自己单位车辆的时候,会租赁个人车辆,将个人车辆挂靠在公司进行运营。此时,挂靠车辆和车主直接就形成了双方的合作关系,什么是挂靠车辆劳动关系?下面,我们一切来了解一下挂靠车辆之间所形成的法律问题。1、挂靠单位与挂靠车辆的车主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从事道路客运或货运的,必须要取得运输许可证后,方能进行道路客运或货运经营活动。非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购买的车辆之所以将其车辆挂靠到其他单位,是因为其难以取得运输许可证,实际上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挂靠单位与挂靠车辆的车主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类不规范的挂靠行为并不鲜见。挂靠单位与挂靠车辆的车主达成的协议中若约定车辆的所有权属于车主,车主以挂靠单位的名义从事运营活动,车主每年向挂靠单位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实际上车主是加盟到挂靠单位里一名加盟成员,从企业资产性质上看类似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在经营管理上,车主除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外,其他的一切管理都由其自行决定,这又类似于法人与分支机构的关系。从分配形式上来看,车主要向挂靠单位每年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其他完全自负盈亏,这又类似于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关系。据此,车主属于挂靠单位的组成部分,挂靠单位在与车主之间的关系中享受了权利,所以挂靠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2、挂靠单位与车主雇用司机的关系挂靠单位与车主签订的协议中一般都未约定车主所雇司机须遵守挂靠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其监督管理,亦未约定挂靠单位有权参与或者干涉车主车辆的营运。但挂靠单位允许车主以其名义运营并从中收取一定数额的金钱,挂靠单位与车主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关系,可以视为挂靠单位授权车主雇用司机并对其进行管理,这就意味着该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关系。车主所雇的司机间接受挂靠单位的劳动管理,间接从事挂靠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可视为挂靠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上可以解释为挂靠单位与车主所雇的司机是雇用和被雇用的关系,车主是以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他们只是没有一种法律形式的劳动关系,可以将其解释为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综合上述可以得知,由于在相关法律规定之间,暂时还没有关于挂靠车辆和车辆的车主之间的法律形成。但是可以了解的是,挂靠车辆劳动关系是存在的,由于车辆的车主与企业之前达成相互经营合作的关系,企业会支付车辆一定的报酬,种可以理解为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2、挂靠的概念是什么?

“挂靠车辆”是近些年才出现在道路运输行业的新词汇,它没有严格和法定的定义。具体讲:
挂靠车辆属于个人或其它非运输单位已购车辆,由于本人或单位没有运输资质,不能经营运输,所以将车辆户头过入到专业运输单位后进行经营,实际受益人仍是原车辆所有人,专业运输公司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有的也代收养路费、运管费、附加费、税金等,然后代交给各部门),一般不对这些车辆进行严格的管理。
也有些车辆过入(挂靠)到专业运输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打运输公司的名气,以取信于货物拖运方的信任。
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有关文件规定,挂靠车辆是不允许的(但法规中没有具体规定,现有的规定也不细,没法操作)。06年8月,交通部在云南丽江召开了《关于挂靠车辆有关法律问题的研讨会》,会上也没有说出个所以然,但也说明了,如果发现专业运输单位有挂靠行为,这些车辆在向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不予办理。
挂靠车辆(签订挂靠合同)发生了交通事故,处理起来正好与交通部的《条例》相反,法院反而让接受挂靠单位负很小一部分责任(以收取的挂靠费为限),而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车辆(实际也是挂靠)如果出现事故,接受挂靠单位要负连带责任(其实大部分是个人没有钱,运输公司全承担)。
如你还有不明白的,可以给我发信息探讨。

3、车辆挂靠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道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

3、法人身份证。

4、行驶证。

5、登记证书。

6、公章。

7、车相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交办运函[2016]703号)明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所称‘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的所有(权)人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但以其他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 

(3)什么是车辆挂靠扩展资料

车辆挂靠经营特点

(1)“挂靠者”的四证统一,即:“挂靠者”购买车辆的行驶证及使用的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证)上的车主、业户、单位、服务单位都统一为“被挂靠者”的名称;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

(2)“挂靠者”向“被挂靠者”交纳管理费;名义车主不参与经营,不获取收益。

(3)挂靠双方签定有关运输经营的合同或内部协议。

4、车辆挂靠是怎么回事?

挂靠经营现象是指,“挂靠者”(个体运输业户、自然人)依附于“被挂靠者”(另外一个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对外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在现实操作上,挂靠经营有实质和形式两种情况:实质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一般为“挂靠者”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协助处理与外市县有关营运事宜,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协助处理行车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务与管理。这种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典型的挂靠经营方式。在实质挂靠经营中,较规范的道路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采取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公司化经营管理。形式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这种挂靠经营,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比较普遍。挂靠经营的特点[1][2]:(1)“挂靠者”的四证统一,即:“挂靠者”购买车辆的行驶证及使用的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证)上的车主、业户、单位、服务单位都统一为“被挂靠者”的名称;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2)“挂靠者”向“被挂靠者”交纳管理费;名义车主不参与经营,不获取收益。(3)挂靠双方签定有关运输经营的合同或内部协议。挂靠与承包承包经营的特点是:“承包”准确的说应是“承包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

5、汽车挂靠是怎么回事?

背景:货车每年都有几次二维维护和年审,很多司机一年都头都在外面忙活,没有时间回到当地二维或者年审,或者忙忘记年审二维的时间了,还有在二维和年审中出现各种小问题,自己难以解决,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批货运公司,具有营运资格,为以上客户排忧解难,绝大部分都在车辆上牌所在地为客户提供一系列方面的服务(上牌、二维、年审、转户、交相关费用等等)。提前是要挂靠在其公司名下(既发票要开其公司的名称),货运公司会跟你签协议,大体内容是,车辆所有权属于买主(因为发票开的是挂靠公司的名字),公司只起到服务作用,保险每年在挂靠公司买(或者是挂靠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指定的保险购买点),这种方式得到各地运管部门的提倡!原因:市面上的散户,集中到很多货运公司的名下,这样便于运管部门管理,同样以前的散户,也不能不交保险就上路了,或者保险过期,或者二维年审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做了,因为有货运公司监督你,到期会给司机打电话通知,同样,交通事故挂靠公司拥有连带责任,如果每年出现几次重大交通事故,运管处会通知货运公司整顿(各个地方运管处管理不一样,或送或严)。挂靠和托管的区别:托管就是发票不以托管公司的名称开,没有连带责任,剩下服务内容一样,但是和自己没有连带责任,有可能管理不到位。但是自己比较有主动权,因为发票名称是自己的名字。
优点:节省时间,方便快捷
缺点:货运公司层次不齐,没有一个规范的行业法规,服务质量也良莠不齐,主要靠货运公司自律,费用也不等,也有可能出现霸王条款,甚至有些地方运管处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禁止上个人货运牌照,必须挂靠公司或者出台不成文的规定,像办个人营运证需交保证金等).
补充:就是担保公司指定挂靠公司啊,上面不是说了么?挂靠公司良莠不齐,所以担保公司给你指定挂靠公司!给你打个比方:我现在要买车,但是出不起全款,找人借钱,结果找到你了,现在你说,可以借钱给我,但是我必须挂靠在你朋友的公司名下(挂靠公司),懂了么?原因:你每月都要还款,万一你跑了找你太麻烦了(打个比方),但是你是挂在担保公司的名下(他们关系熟,有协议),只要你不还钱,担保公司就可以通过挂靠公司,不让你转户,只要挂靠公司不盖章(因为发票是挂靠公司的名字)!现在如果有很多人来借钱,如果每个借钱的人都有点信用问题,那就麻烦了,所以统统安排到指定的挂靠公司,管理方便啊,这样就有可能出现问题了,那就是霸王条款等。自己注意事先把该说的都说了,免得以后出问题哦。你这种情况担保公司会帮你安排好的,到时候上牌办营运证也会有挂靠公司来人的(要盖公章啊),每年收多少挂靠费,二维,年审怎么搞,还有挂靠合同,挂靠公司会在合同中体现,也会口头跟你陈述的(正规的挂靠公司),利弊就是和上面一样,本质还是我上面说的。

6、汽车挂靠和公司挂牌有什么区别?

1、定义不同

挂靠主要指的是一些个体的大货车,他们货源少,信息少,业务不稳定,要挂在物流公司,大家抱团作战,信息共享,统一调配,可以降低空驶率。公司挂牌,指的是公司取得所有手续以后,正式开办业务,一般这时在门口挂上牌子,客户,朋友会给你祝贺,送来花篮等等,有一个仪式,这叫做挂牌。

2、风险不同

汽车要挂靠物流公司,要签定挂靠合同,汽车的牌照要用公司的名字,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也要用公司的名字,车辆登记证要放在公司保管。挂靠的风险比较大。

(6)什么是车辆挂靠扩展资料:

运营定义

在现实操作上,挂靠经营有实质和形式两种情况:

实质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一般为“挂靠者”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协助处理与外市县有关营运事宜,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协助处理行车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务与管理。

这种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典型的挂靠经营方式。在实质挂靠经营中,较规范的道路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采取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公司化经营管理。形式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这种挂靠经营,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比较普遍。

经营特点

1、“挂靠者”的四证统一,即:“挂靠者”购买车辆的行驶证及使用的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证)上的车主、业户、单位、服务单位都统一为“被挂靠者”的名称;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

2、“挂靠者”向“被挂靠者”交纳管理费;名义车主不参与经营,不获取收益。

3、挂靠双方签定有关运输经营的合同或内部协议。

7、什么是车辆挂靠?挂靠车辆是不是行驶证上也要过户到公司

上人家公司的户

8、关于挂靠车辆的法律规定

关于挂靠车辆的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偿还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5、部分省、市的有关规定。

一是江苏省高院出台的《江苏省2001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是广东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中规定,由于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挂靠登记、承包经营、分期付款购买或者租用、借用车辆等原因产生的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各类责任(垫付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连带承担。

三是安徽省高院1998年12月25日下发的《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挂靠在单位的私有机动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1998年6月25日天津市高级法院、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98)5号(已失效)文件规定,挂靠登记的挂靠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挂靠人管理费用的,由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总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2004年5月18日天津市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津高发(2004)64号文中规定,被挂靠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用和得到的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2)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是2004年8月20日山东省交通厅出台的《加强道路运输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规定,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发生运输生产事故,由所在运输企业负责处理事故,运输企业先行进行赔偿。

(8)什么是车辆挂靠扩展资料:

根据《侵权责任法》上述规定精神,我们可以推断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挂靠运行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挂靠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除登记车主为挂靠单位外,被挂靠单位并未实际掌控支配运行车辆,经营收益也不归被挂靠单位所有,实际车主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被挂靠单位并没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50条规定精神,买卖车辆已经交付,在还没有过户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出卖人因不享有车辆支配权,因而免责,没有过户仅仅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债权。

借用或出租车辆的车辆所有人因不掌控支配车辆,也可免责。而挂靠行为,被挂靠人也是仅享有车主名义,出资购车的车主实际享有车辆完全支配权。为什么被挂靠单位就不能免责呢?因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范挂靠行为属性,所以应适用类推,被挂靠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

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过错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谁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有几分过错承担几分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中对交通事故贯穿了这一归责原则。出借、租赁关系中,体现了这一归责原则。出借人在出借行为中没有过错,出借人就不承担责任,借用人过错,借用人承担责任。

机动车买卖关系中,出卖人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就是没有变更登记,出卖人依然不承担责任。依此类推在机动车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尽管是名义车主,但他不享有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在交通事故中被挂靠人没有过错,被挂靠人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硬性判令被挂靠人承担所谓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不符合《侵权责任法》法理,扩大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

当然,如果被挂靠单位对造成事故存在过错,就应该对自己过错承担责任,但这个过错责任完全不同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

3、挂靠经营模式是政府主导、提倡的一种运营模式,1995年交通部召开了《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工作会议》,会议认为:通过挂靠,能够达到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符合增长方式的转变,能够加大汽车运输覆盖面,使他们能够更好的为社会服务,采取限制排挤的措施都是错误的……从1995年运输部的全国会议可以看出,是政府主导了机动车挂靠经营的模式。

而直到目前,国家法律对挂靠责任尚无明确规定,最高院先后两个司法解释仅从审判实务角度进行规范,但又过宽泛,而且相互不统一,因此才会有各省(市)区高级法院各不相同的规定,也才有各地法院同一事实的案件各不相同的判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被挂靠单位承担各不相同的责任似有不公之嫌,也不利于挂靠经营模式的健康和完善。

4、挂靠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在政府主导下的双务合同关系,挂靠方向被挂靠单位交一定量的管理费,被挂靠单位向挂靠方提供一些管理方面的服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未尽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予赔偿。

从这一合同角度讲,被挂靠单位也不应对挂靠车辆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也就是说,原则上被挂靠单位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如果未尽到合同义务,则对挂靠人承担违约责任。

故此,建议最高院结合《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梳理以往的司法解释,对挂靠责任重新做出明确而清晰的界定,以规范全国法院的审判行为。


与什么是车辆挂靠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