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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21-06-29 02:15:46

1、挂靠车辆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承担责任及法律依据

车友,你问的“挂靠车辆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承担责任及法律依据”的问题,在当今现实的经营活动中,车辆挂靠公司参与社会进行营运的不在少数,对此我的答复如下:
按照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方案一: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由实际经营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名义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方案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由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以上条款中的相关规定来看,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了,挂靠车辆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所应该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该主要还得由由实际经营者承担,被挂靠公司负连带责任,但是公司有向挂靠车方追偿的权利。

2、如果挂靠经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挂靠经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下:

1、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车辆挂靠交通事故扩展资料

以挂靠形式进行运输经营,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多的弊端:

一是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使国家通过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形式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目的落空;

二是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被挂靠企业有经营之名而无经营之实,疏于对驾驶人员的培训、疏于对机动车运行安全的管理,极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对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较大的风险。

三是挂靠经营方式下,挂靠人的资力往往比较薄弱,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难以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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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辆挂靠公司出事交通事故

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由挂靠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一定费用的,其应在获取全部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挂靠车辆交通事故 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在现实中确实比较普遍。其主要特征是,挂靠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
以挂靠形式进行运输经营,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多的弊端:
一是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使国家通过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形式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目的落空;
二是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被挂靠企业有经营之名而无经营之实,疏于对驾驶人员的培训、疏于对机动车运行安全的管理,极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对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较大的风险;
三是挂靠经营方式下,挂靠人的资力往往比较薄弱,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难以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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