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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实际所有人

发布时间:2021-06-29 04:51:11

1、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实际使用人能不能成为原告主体?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实际驾驶人,就是责任人,当然可以成为原告。

2、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3、车辆登记所有人,辆管理使用人,车辆实际所有人,另外肇事人交通肇事是不是都应该成担法律的连带责任?

车辆出了交通事故之后。肇事车辆及肇事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车辆登记人和车辆管理人。如果并没有参与此事的话。是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4、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5、交通事故中,驾驶人与汽车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怎么办?

你说的以下几个观点都是正确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1.受雇司机从事雇佣活动,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针对借用、租赁、转让、非盗抢等情形下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由驾驶人承担责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机动车安全、驾驶人资格)
3.挂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实际所有人和挂户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驾驶员在执行公务或雇佣开车情况下,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时,驾驶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6、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与名义所有权人不一致 以谁的名义起诉

1、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某因为不是深圳市户口,也么有办理深圳市居住证,因此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购买车辆,并办理上牌、缴税、保险等一系列手续,于是与其老乡章某某口头约定以其名义购买丰田牌凯美瑞轿车,并以其名义办理车辆上牌、缴税、保险等手续。而购车款、税费、保险费等费用均由刘某某自行承担。后原告刘某某的深圳市居住证办下来之后,被告章某某却不肯协助将车辆过户到原告刘某某名下,甚至声称该车为其所有。刘某某无奈之下,找到本律师,要求帮其讨回车辆。
2、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并不是所有权的确认,而只是车辆管理部门为了方便进行管理而进行的登记。在车辆所有权确认上,车辆管理部门的记名登记人具有法律上推定其所有权归属的效力。但当有证据证明登记状况与实际状况不一致时,权利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否定登记记载的所有人状况,重新确认所有权的归属。
3、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当然如预期的那样,确认涉案车辆归原告刘某某所有,被告章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刘某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4、律师建议
现实生活中,因为某种原因将一些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况很多,如果事先没有作明确的约定,则事后很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在将一些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时候,一定要与对方签署书面的协议,并就相关权利义务作明确的约定,并约定发生违约时的违约责任。这样,一旦对方违约,则可以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7、车辆所有人是什么意思?

就是车辆所有人是指的该车辆所有人,车辆所有人简介即为车辆所有人的简单介绍,一般介绍内容为所有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简单信息。就是车辆在法律上的主人。

8、在车辆买卖中户主和实际所有人谁有原告资格

户主。户主已经代表了,这辆谁出钱都无用,只认户主。

9、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哪些情况车辆所有人

那要看看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是什么关系,雇佣关系还是朋友关系,还是被抢被偷车。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10、如何证明车辆所有权,归实际出资人还是机动车登记证书主体所有?

一般情况下,以车辆的买卖合同、交付凭证、购车发票(收付款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所有权归属依据。不能简单的以车辆行驶证上登记车主来判断机动车的所有权。

一、公安部明确表示机动车登记不涉及车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不能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如下:

1、《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的机动车强制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能作为车辆权属认定的依据。

二、其他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以上法律可知,物权变动中,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标准是交付,对于机动车物权的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只要机动车从出卖人手里交付给买受人,且双方之间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机动车所有权就转移,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构成对机动车所有权的影响。


(10)车辆实际所有人扩展资料:

车辆应当归属双方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关于家庭关系财产的规定,结婚时,如果是婚后(登记结婚后)那么岳父的赠与原则上就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那么车辆就虽然登记在岳父名下, 但所有权其实是你和你媳妇共有(注意,因为车辆不动产 ,所以不以登记认定所有权,登记只是对抗要件)。如果是婚前,该车辆应当认为是对女方一人的赠与,那么车就跟你无关了。

参考资料: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机动车所有权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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