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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车辆处理

发布时间:2021-06-29 05:56:17

1、交警队查扣的罚没的无主车辆最终怎样处理?

拍卖的可能不大。
没听说过交警组织的大规模拍卖会。
再说,那么多的车辆,手续不全,就算卖给私人,仅仅把手续补齐都需要一大笔钱,谁会要?
这些车,是他们自己内部人处理掉了,骑着查扣到手的摩托车平时上下班用,啥手续也不用要,

2、关于办理案件中查扣的无主车辆应如何处理

拍卖,钱收缴国库。

3、我单位院内停放多台无主车辆 已经多年 现已联系不到车主 因车辆存放多年纯在安全隐患 现询问该怎样处理

打122

4、无证驾驶他人车辆怎样处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明确规定,把车借给无证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车主明知朋友是无证驾驶还将车借给他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除了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车主实行行政罚款,而且同时可以吊销车主的驾驶证。

如果是在得到车主同意情况下发生的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理。

如果未经车主或车辆管理人同意,擅自驾驶机动车上路的,罚款2000元以下,并可处拘留15天;对于造成事故的,由无证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证驾驶人没有能力进行事故善后赔偿的,由存在保管不善过错的车主或管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车主和管理单位可以另行向无证驾驶人追偿所受到的损失。

5、北京无主电动车怎么处理?

在规定时间内无人认领的电动车,被识为无主电动车。依法律规定,执法部门将以电动车的新旧程度进行处理。可以骑行的托机构拍卖,残破无用的以废旧物资交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回收。二者所获款项,上缴国库。

6、交警查扣罚没的无主车辆是否是法律界定的禁止流通物

不属于禁止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不能转让的物。如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军事装备,武器弹药等。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第81条规定,国家专有的矿藏,水源,国家所有的或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床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这些就是禁止流通物。
交警查扣的无主车辆是无主财产,经公告期无人认领的话,收归国家所有。

7、车子被交警扣留,多久不取车子将被交警大队处理掉?

通知领取后三个月内不领取将被处理掉。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7)无主车辆处理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本规定共十二章一百一十四条, 经2017年6月1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7月22日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7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46 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6月1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网络-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8、无主单车的处置该如何合乎法律?

单车“坟场”如今已是各大城市的一大奇观了,在杭州九堡街道三村村,也有这么一处“坟场”,共享单车停放时长期占用村里的土地,而且停放杂乱无序。于是,三村村委会在登报公示,一直无人受领之后,委托他人处理把共享单车当成废品拆了。

说是无主,其实大多有主,村委会的处置办法显然是违法的,这些单车的产权并不存在什么争议,什么单车是哪家企业的,一眼就能看出来,每辆共享单车都有编号,严格意义上说,是可以很方便地找到车主的。哪怕因为标识模糊的原因,存在争议,村委会也没有权利擅自作出处理,否则就侵犯了财产权,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这跟你从大街上搬一辆共享单车回家是一个道理。村委会在处置前先登报公示,这也算是一种对产权的尊重,但登报公告并不能剥夺共享单车企业的产权,这样得出的“无主”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

除了产权所有企业,唯一有权作出处置的是执法单位,或者是司法判决,但即使是执法单位,或者司法判决,也需要按照一定法律程序来处置,不是想怎么弄就怎么弄的。

但是这里面确实也存在一个问题:这些共享单车的处置问题。随着各大城市加大对违法违章共享单车的处罚力度,如今这些车子在一些城市堆积如山,成为一大公害。侵占了宝贵的土地资源不说,还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眼睁睁地看着好好的共享单车成为废品,在风雨侵蚀下一点点坏掉烂掉,难免让人肉疼。

最好的办法当然是谁的孩子谁领走,问题是处置需要成本,还可能面临一笔处罚,一些共享单车车况也不理想,企业失去了主动处置的动力。在城市对共享单车进行总量控制的情况下,盲目扩张的后遗症也显露出来,一些共享单车企业无意去处置坟场里的单车。除此之外,还存在一种情况,一些共享单车企业倒了,失去了善后能力,车子也成了无主之物,这些车子可能散落在街头,又该怎么处理?这也正是一些城市,单车坟场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的原因。

这是城市管理面临的新课题,面对这么大规模的单车坟场,以前的那种按部就班的处理方式失去了用武之地,需要研究新的管理办法。除了督促共享单车企业作出处置,及时回收,加大不及时处置的违法成本以外,管理部门也需要做好沟通工作,把处罚信息及时通报企业,将处罚信息、违法违章车辆信息及时上网公开,避免这边罚了那边企业却不知情的尴尬。

在共享单车企业置若罔闻的情况下,不妨立法设立简易程序,比如规定过了多长时间不处置,执法机构就有权作出处理,这样一来,对共享单车企业也是一种督促,也免除了在产权问题上的过度纠缠。处置手法也可以灵活些,不一定一律报废处理,对于一些车况良好的单车、好的零部件完全可以回收再利用。共享单车也是一笔宝贵的社会财富,应该让它们找到自己最好的归宿。

来源:钱江晚报

9、什么人有权力处理无主车辆?停放在校园里长期无人使用的自行车该这么处理?

这得分两步看:
一、收费保管的情况:
《担保法》第84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担保法》第87条:“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所以这种情况下,超过两个月不交保管费的,物业是有权利变卖处理的,但是所得价款扣除保管费后应当返还物主。

二、不收费保管:
同样可以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但是应当先告知本人,并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就这个事来说就是应当予以合理的公告期限),可以要求必要管理费用,但是应当把所得价款交换本人,否则构成不当得利而非无因管理。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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