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汽车报废保留原车牌号如何操作
北京购车新政出台后,市民卖车或报废车辆之后,如在半年内购买新车,原车牌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规定:小客车(二手大客车暂时没有规定)在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仍可申请使用原车牌号,但前提是必须获得了购车指标,并且获得指标、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均未超过半年。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的条件:
1、在办理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3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注:本市机动车在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车牌号可保留半年
但是,如果车主是在2010年12月24日以前将名下车辆报废或出售,却没有立即购买新车,二手大客车现在则必须先通先摇号获得购车指标,在办理新购小客车注册登记时,向车管所申请使用原车号牌号码。申请人不但要满足使用原车号牌号码的申请条件,还要在获得购车指标后6个月内完成登记.
2、北京 我把车辆报废了!拿回来的手续是这样的写的是小型普通客车!可以更新指标吗?
当然可以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去购买新车。
3、外地车可以在北京作报废吗?需要什么手续?
外地车是可以在北京报废的,在报废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3)车辆报废流程北京扩展资料: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北京的小客车怎么办理报废?(那个部门、流程)另需购置新车,报废补贴如何领取?非常感谢!
这个报废流程其实很简单,你可以先到属地的车管站了解一下具体需要的手续,然后他那边也会有推荐的或者说勾结的报废厂,拿个名片直接联系报废厂,他们询问一些车的内容之后会上门收车,或者你开过去,填写好相关的单据之后等待报废厂给你走流程,如果符合相关的政策的话,还会给你一部分钱,不符合的话也没关系,这个报废流程你自己不会花一分钱的,若报废厂让你交钱,你就换一家,有的是做这个的。购置新车的话,你首先要等报废手续回来,然后申请新的指标,然后找4s店,报废补贴好像是4s店买完新车之后给你的银行卡里打钱的,这个我没弄过,所以不是很清楚,你可以再报废的时候先向报废厂了解一下,他们对于政策的了解程度还是很强的,最后提示一点,你可以先打12122来咨询的,还有就是报废手续回来之后半年内要申请购车指标,否则就作废了,申请新指标之后,半年内需要购置新车,否则也就作废了
5、汽车报废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1)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一、报废标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1.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2.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3.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4.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2.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6.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7.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8.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9.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10.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二、报废流程
各地车辆报废流程可能稍有区别,下面以北京为例:
1.办理条件
①北京市注册上牌车辆;
②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2.所需材料
①《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②《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
3.车辆相关证件
①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②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④机动车查验记录表。需要监销的校车、大型载客汽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及其他营运车辆提供。
4.办理流程
①提交报废申请
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确认车辆唯一性、审核交验手续无误后,机动车解体厂收车并开具解体厂收车证明。
②确认车辆
解体厂到地区分所查询车辆信息,确认车辆,如果查出是盗抢、抵押、事故逃逃逸车则会通知相关部分处理,如不是车辆不存在以上情况,民警按法规规定对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及其它营运车辆进行现场监销,留存监销后照片,在《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及《监销机动车唯一性确认表》上签字,解体厂填写监销台账。
③办理注销手续
解体厂整理档案资料后到地区分所办理注销手续,地区分所审核后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
④办理完成
解体厂向机动车所有人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交给机动车所有人,告知其注销养路费等相关手续。
5.车辆报废地址
北京解体厂分布网点。(3)
引用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北京解体厂分布网点。.
6、北京申请车辆报废相关程序
不去报废最主要的是交通管理还要找你要养路费,所以还去补上行车证然后去报废(1)除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外,其他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并符合延期报废条件要求延缓报废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向车籍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业务。(2)查档合格的车辆,上检测线检测车辆性能。(3)经车辆性能检测和车管所对车辆的综合鉴定合格的车辆返还牌证,并在行驶证上加益延缓报废检验章,不合格的车辆予以报废。 (以上是手续)
7、北京车辆报废补贴怎么领取
15年的车还可以上路吗
超15年车龄的私家小型客车只要能通过车辆年检可以上路,其它车型车辆除了个别车型以外达到了强制报废标准,不能上路。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车辆报废流程
1、车管所大厅26号窗口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报废单》,同时提交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需保留原号牌需先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2、车管所档案室查档审核《机动车报废单》,审核合格后电话通知领取《机动车报废单》。
3、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将机动车送交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同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牌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没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不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报废单》。
4、民警查验机动车,查验被报废解体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五大总成(车身/车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后桥)是否齐全,合格的由民警出具《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5、车辆销毁要求,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报废解体监销,其他车辆由报废回收企业自行销毁。
6、车辆销毁后,报废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报废回收企业工作人员将以下资料送交车管所14号窗口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牌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没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不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报废单》。
8、北京车辆报废需要那些材料
北京车辆报废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指南
办事说明: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办理条件
1、北京市注册上牌车辆;
2、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所需材料:
申请表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
车辆相关证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身份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车辆报废回收证明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注:本材料为需要监销的校车、大型载客汽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及其他营运车辆提供
9、北京市机动车报废流程
京市交管局回复:属于机动车报废解体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号牌;
(五)《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六)属于需要监销的大型载客汽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办理地点:
(一)在机动车所有人交售机动车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所属车管分所办理。
(二)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在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