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运输许可证年审需要哪些手续
办理事项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检
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核准(或上报)
申报材料
1、道路运输企业年检报告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4、企业资格证明;5、办公场地租用合同复印件;6、营运车辆明细表;
2、两客一危车辆的年检与营运证年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年检不要多说,开着你的车到车管所指定的检测机构,只要你的车没有大毛病,没有明显的碰撞、刹车什么都合格,一般都能过去。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以上这些是在公安部门完成。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以上这些是在交通检测线上进行的,车辆检测完以后,会出具检测报告。拿着检测报告,去办理营运证。(是由交通部门来完成的)
3、车辆道路运输证需要年审吗?
需要,具体事宜咨询当地运输管理部门
采纳谢谢
4、货车营运证怎么年审?
货车营运证年审需要的步骤如下:
1、外观检测
工作人员会对外观、车辆信息等进行基本的检查,填写表格,车主在检测之前需要清理车辆,以方便检测。
根据2017年年检新规,重中型货车、专项作业车、挂车需使用外廓仪自动测量外廓尺寸。而且不能出现人为改动,所以大家在年检之前一定要保证车辆外廓尺寸和行驶证上的信息完全符合才可以。
2、缴纳检测费用,录入信息
工作人员检测之后,会把表格交给车主,需要车主拿着表格去大厅交费办理手续,然后将行驶证和身份证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联网查询是否有违章,没有违章的话就会将车辆的年检信息录入系统。
3、上线检测
上线检测主要是检测车辆的尾气、安全性能、灯光、底盘灯等部件是否符合标准,车主只要将车开到检测线入口就可以了,会有工作人员接手车辆和需要的表格。一般来说车辆没有大的问题,都可以通过检测。
4、总检审核
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交强险保单、行驶证等相关资料,进行总检审核。如果是单位车辆,需要在年检时带公章,同时出具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出示身份证原件。
5、交费、领标
在交纳所有费用之后,可以退回押金(有的地区没有押金),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绿标后也会标有有效期,该日期就是下一次年检的时间。
(4)道路运输车辆检扩展资料:
货车年审注意事项
1、 交强险的保单是要在有效期内的。
2、 带齐所有可能会用得上的证件和文件。
3、 不要忘记带三角警示牌和灭火器。
4、 如果车身经过改装或贴有不合法规的车标,请先清理干净再去做年检。
5、大型客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给予办理委托检验。
6、每次年检,也代表一些规费需要缴纳了,如年票、车船税等;在年检完成后,记得申领环保标志。
7、机动车在年审日前的3个月,都可接受检测申请年审。最好提前两个月或1个多月,别等到距离年检到期只剩不几天才想起受检。其次,每月10日前,检测站业务量相对偏少,是过线免排队的良机,中旬开始车子增多,下旬是扎堆期。
5、货车营运证年审需要的证件
1、营运证的年审流程并不复杂,车主先到交通运管部门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车辆综合检测,按期二级维护并盖章;
2、保险单,营运证和行驶证到车籍地运管所填写年审表留下以上资料原件和证件的复印件,运管所会开出营运证待理证,15天左右车主朋友就可以去运管所领取证了;
3、如果车主朋友们工作繁忙,不能及时办理营运证的年审,可以交与提供该类服务的公司处理,不过车主在代办营运证年审时一定要找正规的企业单位,上当受骗闹心就不好。
6、道路运输许可证要年检吗?
一、年审范围(一)经营许可证年审范围:凡在我市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客货运输站(场)经营的,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均属年审范围。
(二)道路运输证年审范围:凡在我市境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其道路运输证均属年审范围。
二、年审时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实行一年一审。
道路客运、道路货运(含危险货运)经营许可证在9月底前完成审验,汽车维修、驾驶员培训、汽车客运站等经营许可证审验在11月底前完成审验。
根据省运管局《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运函〔2006〕43号)规定,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时间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时间为准。
三、年审机构(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许可权限规定,除由省运管局审验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广安宁祥运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外,凡是在我市从事道路客运(含出租客运、公交客运)、货运(含危险品货运)、三级以上(含三级)汽车客运站、二级以上(含二级)汽车维修企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区市县运管所初审,市运管处年审。
运输信息服务、货运配载服务、货物托运服务、搬运装卸、机动(人力)三轮车客运、四级(含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三类汽车维修企业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各区市县运管所审验。
(二)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含出租客运、公交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由县运管所初审、市运管处审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人力三人车等道路运输证(营运证)由运管所审验。
四、审验程序(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验程序1、由运输企业填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货运输)审验申请表》(电脑打印)并加盖企业印章;2、企业将审验表送企业注册地运管所初审后,送市运管处审验并加盖年审章。
(二)客运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程序1、由运输企业填制《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表》(电脑打印)并加盖企业印章;2、企业将车辆年审表送企业注册地运管所初审后,送市运管处审验并加盖年审章。
(1)处运管、出管科负责审验车辆经营范围和服务质量情况,行车记录仪安装使用情况。
(2)处维管科负责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教练车、出租车、公交车的技术等级评定和类型等级划分及对年审的车辆要进行车辆技术档案的审查,档案建立情况。
(3)安全稽查科负责审验车辆经营行为、车辆保险情况。
(4)处运政业务厅负责车辆数据登录和在道路运输证上加盖年审章。
(三)普通货运车辆年审程序由运输企业或经营者填制《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表》,并对车辆技术档案进行审查。
送车辆注册地运管所审验并加盖年审章。
五、年审要求(一)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含汽车维修、驾驶员培训等)年审,应委托道路运输协会组织对道路运输企业的法人进行培训,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准年审。
企业未参加年审或者审验不合格的,取消新增运输业务。
(二)要利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年审机会,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基础数据的建立完善工作。
尤其是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基础数据,各所要落实专门人员,做好数据的登录工作,实行微机管理和数据网上共享。
(三)年审结束后要进行总结,并于次年的元月15日前将年审工作总结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审备案表、道路运输证年审备案表报市运管处。
六、年审组织市处成立以交通局党组成员、运管处处长刘健为组长,副处长王成政、欧海龙为副组长,徐文光、白文彪、周卫东、周古成、冯秋平、周璞等为成员的年审领导小组,负责年度审验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运管科,徐文光任主任。
各所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年审工作的组织领导。
附件:1、广安市道路运输车辆年审登记表2、道路运输业户年审登记表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备案表4、道路运输证年审备案表(客运)5、道路运输证年审备案表(货运)
7、道路运输许可证年检怎么办理流程
道路运输许可证年检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提交。潍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地址:潍城区彩虹路与卧龙街交叉口向西350米路北,联系电话:0536—8559855。
(二)受理。
窗口受理时,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超过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未申请处理的规定。
(三)获取审批决定书。
决定书类型: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7)道路运输车辆检扩展资料: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检,每年的6月30日前携带以下材料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1、道路运输站(场)设施、设备信息表及分支机构信息表;
2、道路运输站(场)从业人员信息表;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负责人身份证明,办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7、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8、道路运输站(场)竣工验收证明;
9、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10、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文本。
8、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简答题(题15分,共45分)
我就是在汽车检测站做行政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必须具备实验室资质认定,是需要省技术监督局的资质认证评审,必须符合相关的评审条件,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一种是对交警队,车辆年检的;一种是对营运车辆的车辆技术检测(办理营运证、二保维护);
9、营运车辆年审需要哪些材料
以北京市为例:
一、所需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属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属于受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还应提供《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
7、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二、办理流程
1、到检测线进行检测并缴纳检测费用;
2、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签注行驶证副页,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三、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对于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有嫌疑的进入调查程序(调查嫌疑车辆、资料、凭证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9)道路运输车辆检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条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10、机动车年检标准
一、机动车应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下列期限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内每两年检验1次,超过6年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内每两年检验1次,超过4年每年检验1次;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二、机动车所有人可在机动车所属行政区域自主选择机动车检测站检验,超过20年非营运乘用车,到特种检测站检测机动车安全性能和底盘输出功率。经查验和检验合格车辆凭行驶证、机动车管理卡、有效检测合格报告单、交强险,到辖区交警支队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三、车主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交管部门将核对机动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有交通违法记录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四、特型车辆由市车管所统一安排到具备特型车检测条件检测站检验,不能上线检测,由市车管所派员人工检验。五、机动车尾气排放不合格,应按有关规定治理。六、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不予办理年度检验,由车主到国联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机动车解体和注销登记等手续。七、机动车外廓尺寸与登记信息不符的,车主应到车管所重新核定外廓尺寸,按国家有关规定更正后方可办理车辆检验手续。八、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车、燃气汽车、教练车检验,由市车管所统一安排。九、车辆号牌破损、褪色,须到辖区车管所换领号牌,更换号牌后方可参加检验。十、因赴外省市作业不能返津参加年度检验车辆,应由车主持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到市车管所办理异地委托检验。外省市在本市作业不能返回登记地参加年度检验车辆,车主应持登记地车管所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委托书,就近在本市检测站检验,并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委托书、行驶证、交强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到市车管所办理手续。十一、车身粘贴、悬挂、喷涂广告车辆,须撤销广告后方可办理检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准 GB 7258-2004
代替GB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 power 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
2004-07-12 发布 200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GB 7258-2004
目 次
前 言………………………II
引 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整车……………………… 5
5 发动机……………………… 8
6 转向系……………………… 9
7 制动系……………………… 9
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它电气设备……………………… 15
9 行驶系……………………… 17
10 传动系……………………… 18
11 车身……………………… 19
12 安全防护装置………………………20
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23
14 机动车环保要求………………………23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 24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24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 24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25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气密性检验方法………………………26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26
附录 G (资料性附录)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7
参考文献……………………… 31
GB 7258-2004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 -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 GB7258 -1997 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 、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 GB7258 -1997 第 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 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 );⑶ 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 );⑷取消了 GB7258-1997 第 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 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
3 、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 、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 、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 、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7 、在“7.13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中增加了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FDD 检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行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在“7.14 台试制动性能检验”中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货车的后轴制动力及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并针对用平板检验台检验乘用车行车制动提出了特殊要求。
8 、在“8.4.6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中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动车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在“8.4.7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
9 、在“8.5 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中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
10 、在“9 行驶系”中增加了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的要求(9.1.8 )及部分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9.4 )和悬架特性(9.8 )要求,允许乘用车备胎规格与其它轮胎不同(9.1.8 )。
11 、增加了“10.5 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12 、在“11.6 车门和车窗”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种类型安全玻璃的适用范围(11.6.3 ),允许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根据需要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11.6.5 )。
13 、在“12 安全防护装置”中规定了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12.1 )、“12.8 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及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均应装备符合规定的三角警告牌的要求(12.12 )。
14 、在“14 机动车环保要求”中增加了机动车车外噪声控制的要求。
15 、在“附录”中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适宜采用的检验方法和设备,规定对满载/空载两种状态下后轴轴荷之比大于 2.0 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宜加载(或满载)检验制动性能。
GB 7258-2004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1 、4.8.3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7.2.11 有关部分机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7.12.2 有关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8.2.5 挂车及车长大于 6m 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的要求对于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单轴挂车及车长大于 6 m 且不大于 10m 的机动车;8.2.7 部分机动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8.5.5 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 9m 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9.1.8 乘用车用轮胎应具有轮胎磨耗标志的要求;10.5 对于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11.2 有关可翻转的驾驶室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示文字的要求;12.12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三角警告牌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7 个月开始对新注册车实施。2 、7.12.4 有关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的要求;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不大于 5 的乘用车;12.1.1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同向或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某一限值且座椅前方一定距离内无防护物时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3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3 、4.1.2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所有项目的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进口车实施。4 、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大于 5 的乘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5 、7.1.2 汽车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的要求,对于低速货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25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6 、4.1.2 和 4.1.3 有关汽车应标明(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对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具体实施日期另行规定,在实施日期之前应标明(整车)出厂编号(4.1.2 )和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4.1.3 )。7 、8.5.5 的要求对于其它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具体实施日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的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机械工业农用运输车发展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洛阳拖拉机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周天佑、耿磊、张咸胜、王玉林、秦煜麟、何勇、吴卫、魏嘉文、王凡、尚项绳、刘欣、赵家琳、鲍晓峰、李爱民、占建云。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7258 -87 、GB7258 -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全文点此进入
东方法眼收集整理,本文网址: 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ziliao/200709/20070901180701-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