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谁知道车辆管理法律法规
车辆管理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
5、《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124号令
6、江苏省还有《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登记和检验有何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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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3)车辆登记的规定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二条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四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4、机动车登记包括什么
办理机动车业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
办理注册登记的,申请人携下列资料按①②③……的顺序办理: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原件;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原件;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7.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 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提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属于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不需要提交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8.属于办理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注册登记,还应当提交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9. 代理人代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11.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应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2.属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5、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什么规定?
要遵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里的各项规章制度。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
B错误不可不办理登记手续
7、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
(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现在国家对汽车上牌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2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2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8/content_1157912.htm
9、机动车上牌有哪些规定,限制
新车上户须知: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个人提供身份证;外地人需提供暂住证;军官证或则居民户口薄;外国人提供居留证;单位车辆提供组织机构代证书;使领馆或者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出具的证明;提供的这些证明和购车发票凭证完全一致,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
2、机动车来历凭证:
原始购车发票;或法院出具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裁决书》;或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公证书》;或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经拍卖购得的机动车;或通过拍卖的拍卖发票;或执法部门没收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3、机动车产品合格证:
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进口机动车还需通过上网核查,国产车要经过盗抢车辆核查,2011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车子还要原厂带的照片和车架拓印号VIN。
4、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
2003年1月1日以后出厂前的国产汽车不提供,车辆参数必须和实际检测结果完全一致,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上牌,检测合格后才办理保险和缴纳车购税。
5、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
车辆检测合格后到税务部门缴纳车购税,把附加税副页原件或税务部门开具的免税证明交车管部门留存。
6、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提供该车新办理的保险单原件和复印件,车船税交税凭证。
7、机动车牌照许可证:
有些地方因为牌照限制,购车前还需提前办理牌照许可证或入城证后方可上牌。
8、机动车指标控制情况:
国有企业、政府部门购置车辆还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