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自燃谁负责
如果是新车找厂家,如果是旧车自己负责
2、在质保期内车辆自燃怎样索赔
你没有私自改装,新车保修期内是因非人为因素发生自燃,可以找经销商或者是厂家索赔,如果你自己还购买了自燃险,还要找保险公司理赔。如果理赔未成功,那就打电话向当地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请求援助;如果,还不能解决,那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新车保修期内的自燃险是应该由厂家购买的,此次厂家不能要求你得先向保险公司理赔,把理赔款拿过来后,我们在排除人为因素的前提下给你补一辆新车。排除人为因素,新车保修期自燃的责任只有找厂家。当然,你自己购买了自燃险,那就肯定还要找保险公司理赔的。
(2)车辆自燃的责任扩展资料
自燃险即车辆自燃损失保险,是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的一个附加险种,单买车损险不包赔“自燃”,私家车或营运用车需要额外投保自燃险,才能获得理赔。
自燃险理赔的范围是指因被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非法私自改装车辆不在该险种的理赔范围。
此外,一旦车辆出现自燃,车主要积极施救,因车主的不作为而使车辆自燃损失增大,可能会造成理赔的被动。投保该险种后,汽车如发生自燃,一般80%的损失都能获得理赔。
3、机动车发生自燃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周某从某汽车销售商处购得一辆客货两用面包车,用于运输货物。某日晚,周某送完货,回到自己居住的小区,他将车停在楼下,即上楼休息。适逢小区保安在巡逻途中经过周某的楼下,发现周某的车辆驾驶室起火。保安立即大声呼叫车主。正在准备洗澡的周某听到呼叫后,立刻下楼,但火势已经无法控制,不到一会儿,整辆车被烧得面目全非。公安机关对此机动车自燃事故进行了调查和技术鉴定,并就机动车自燃的原因作出结论:车辆总电源开关处于开启状态,因此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性。机动车自燃是由于处于副驾驶位一侧的电线短路引起高温熔珠,并引燃了放置于车上的纸壳箱、包装纸等易燃物造成的。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自燃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周某遂以某销售商和该车的生产商为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两被告对其损失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焦点]本案的焦点是机动车发生自燃事故,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无法证明车辆是因为自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自燃事故,不能判定由车辆的销售商和生产厂家承担损失。生产厂家可以提供该型号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质量的检测报告,证明其生产的车辆不存在质量上的瑕疵,为其自身免责。另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和质量问题是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解决此类问题不是一般的消费者所能胜任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当由车辆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由其举出证据以证明机动车自燃的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而不是自证其车辆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安全性能和质量的要求。如果机动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不能证明该车的自燃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的操作不当造成的,即应当推定该机动车存在质量问题,由机动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对周某因此次机动车自燃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评析]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事故原因的说明只是分析了此次机动车自燃事故的表面原因,而没有确定此次机动车自燃事故是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还是由于机动车自身存在质量问题。以至于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真正成因各执己见,莫衷一是。在机动车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巨大差距,这一差距往往使消费者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处于无助的不利地位。因此,在消费者与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发生纠纷时,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本案应根据第二种意见,回避机动车自燃的成因这一至今尚无定论的专业性较强的技术问题,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倒置,使消费者一方的弱势地位得到了改变,使机动车生产者和销售者不能凭借技术屏障而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中对机动车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行驶资格、年检、免检、报废等作了十分全面的规定。这表明由于机动车是一种越来越普及,但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在不断增加的现代化的交通工具,所以,法律对其所作的规范也越来越严格,相应地,机动车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也越来越严格。体现在诉讼过程中,机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将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倒置,这从诉讼的角度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对人们的生命权、财产权的尊重。
4、汽车自燃如何索赔
首先看你有没有投自燃险,如果投了你有两个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向厂家索赔,但不管怎样还是险让消防队给出具个详细认定证明,另外保险公司赔只能赔个裸车的钱,购车的费用保险费全赔不了,如果跟厂家索赔可以协商了。
为了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消除其后顾之忧,投保人在投保时要注意三个要素:第一,车辆自燃损失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一个重要前提是,只有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投保了车辆自燃损失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责任的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
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保险公司会按该车辆的实际损失赔付,而发生全部损失的则按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赔付,该保险的绝对免赔率为20%。
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明火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或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本身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4)车辆自燃的责任扩展资料:
汽车自然原因:
一.发动机积垢过多;
二. 汽车启动突然出现困难或行驶中抖动明显加剧;
三.汽车耗油量比平时突然增大,且没有其他方面的原因。
四.汽车自燃一般都有先兆,如冒黑烟、有焦糊味等。
参考资料:网络-汽车自燃原因
5、汽车自燃险 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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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经销商索赔,并联系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寻求支持。自燃险是针对汽车自身问题引起的火灾,与车辆质量有着密切关系。消协早有专家表示,新车在质保期内自燃,不是消费者的责任,厂商应赔偿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而不应让消费者找保险公司理赔;而且就算要购买保险,车辆在质保期内的“自燃险”也该由汽车厂商购买。一、新车自燃,厂商有责一、经销商往往声称与质量无关;二、坚决向当地消保委求助,在消保委请求下,经当地公安局消防大队调查,确认车辆自燃“可排除人为因素”。法律的基本精神是责任追究制,消费者已经被排除人为因素,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损失。汽车自燃没有人为因素,就只有本身的质量问题,至于到底是什么质量问题导致自燃,这完全是汽车厂家的事情。为此,厂方理应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二、“三包”期内消费者无需投保车辆自燃险在"三包"有效期限内,凡是因质量问题发生车辆事故,只要排除消费者自身人为因素造成的,经销商就应承担赔偿的责任。只要是在“三包”或厂商承诺的质保有效期限内,厂商就应对汽车的质量负责。而自燃险是一种针对汽车本身质量问题推出的险种,因此,在车辆质保期内消费者不必去投保汽车自燃险。现在有的汽车经销商在销售汽车的同时要求消费者投保汽车自燃险,实际上是在规避自己的“三包”责任。三、什么情况下需要投保自燃险呢?对消费者而言,如果车辆已超过质保期,在未对油路、电路等进行改装后可考虑投保自燃险,若进行改装,保险公司一般不会进行理赔。在质保期内,经销商或汽车厂商可考虑向保险公司投保自燃险,一旦发生自燃事故,消费者向经销商提出赔偿,由经销商向保险公司进行理
6、汽车自燃车主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导致的自燃以及仅造成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损失的,保险公司免于赔偿。
如果车主未购买新增设备保险,万一发生自燃,车辆踏板、音响、玻璃贴膜等新增设备损失也很难获得赔偿,车主需同时购买新增设备险才可以获得赔付。
自燃险是单独险种,用于赔偿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导致以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导致的车辆自燃机动车损失,还包含抢救自燃车辆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
不同公司的自燃险有15%~20%的免赔率,如一辆7年车龄约20万元的轿车自燃并投了全额自燃险,保险公司按投保车损险额度为基准,去掉折旧部分,再减去20%的绝对免赔,理赔款在8万元左右。注意,如车主想获得全额赔付,需购买自燃险的不计免赔,费率为自燃险保费的15%。
(6)车辆自燃的责任扩展资料:
汽车自燃后维权的方法
1、汽车自燃后,及时报警,并请求消防部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在起火原因往往成为车主主张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初步证据。
2、已投保的自燃险的车辆,应及时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注意,超过保险事故发生48个小时后,投保人不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3、及时通知汽车经销商,便于经销商现场判断汽车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可能性,增加日后协商解决的可能性。
4、如果发生厂家拒赔现象,则可凭借《火灾原因认定书》等到消委会、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寻求帮助。
5、还未有结果,则需要车主找到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额外检测报告,走法庭维权之路。
7、汽车自燃引发纠纷如何确定举证责任
[评析] 一、本案系产品质量纠纷,而不是产品责任纠纷,两者应予以区分。 产品质量纠纷,是指产品的购买者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就该产品的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而产生的争议。产品的生产者应就产品的瑕疵承担售后担保义务,应属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产品责任纠纷,是指产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售出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及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为赔偿问题而产生的争议。本案的汽车自燃并未造成汽车以外的人身、财产损害,损害的只是汽车产品本身。故笔者认为,本案的纠纷应为产品质量纠纷,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 二、产品质量纠纷与产品责任纠纷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举证责任不同是产品质量纠纷和产品责任纠纷最明显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明确了在产品责任纠纷中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举证原则,如果生产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任何缺陷,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产品质量纠纷有特殊规定,故只能依据民事诉讼一般的举证规则。 三、本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因使用者对汽车的使用状况、维修、保养情形最为了解,也保存有相关情况的证据,因而对汽车是否处于持续的正常状态更具有举证能力。在汽车发生自燃,又不能确定自燃原因时,使用者应首先举证证明进行过正常的使用、维护、维修。如使用者完成了这一举证义务,且汽车在合理的使用期以内,可以认为使用者已尽到举证责任。此种情形下,举证责任可以转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证明汽车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
8、车辆自燃怎么理赔?
但是汽车质量良莠不齐,就容易出现一些问题。今天一个客户打电话来,说自己的车在告诉上自燃了,虽然给车上了自燃险,但保险公司玩太极,说汽车质量有问题,让客户去找销售商。销售商也不甘示弱,说只有保险公司赔偿一定数额,车主再加一点,愿意更换一辆新车。车主不愿意了,问我怎么办。 什么是自燃险? 先说自燃险,即车辆附加自燃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路、线路、油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尽管大多数车辆投保了车险,但多是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盗抢险,基本上没有附加自燃险,即使是我们成说的“全险”也不包括自燃险,目前保险公司的车损险主险中,自燃是除外责任,必须另行投保自燃险。 自燃险怎么赔偿? 保险赔偿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证明。 (二)部分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三)全部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四)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五)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自燃险的保险金额一般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保费并不高,而在汽车发生自燃后,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并非对所有投保自燃险的汽车都实行全赔。如果投保人车辆全部发生损失,可以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理赔;如果只是部分损失,则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施救费用也是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投保自燃险后,发生自燃必须拨打119报火警,要有火警的出警证明才可理赔。 另外从保险公司的绝对免赔率中可以看出,每次事故的赔偿仅为损失的80%,呵呵,无奈吧。 保险责任的免除对下列原因及状态下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 (二)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四)在修理期间或被扣押期间; (五)保险车辆改装或加装的设备引起的火灾; (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七)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的; (八)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能否向销售商和生产商索赔? 理论上讲当然是没有问题呵呵,但是司法实践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原告方来说就有些压力了呵呵。因此建议投保自燃险的车主首选保险公司,实在没办法了再选销售商和生产商吧。 能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车主说自从车子自燃后自己就精神恍惚,问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人身没有受到伤害,则精神损害赔偿比较难得到支持。如果受到伤害,那么这个问题两方面说,违约之诉:起诉汽车质量问题告生产商违约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之诉:起诉产品侵权的倒是有可能。
9、车辆扣压期间发生自燃的责任
车被烧毁的单应当由事故双方及其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来承担。
因为,燃烧的原因不能排除车辆因之前交通事故造成的电器故障引发火灾。本次事故不属于交警执法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也不属于托运公司造成的损失。究竟谁来买单,要看燃烧的原因,即消防鉴定意见,而消防鉴定的起火原因排除了遗留火种、油路故障等,没有排除车辆因之前交通事故造成的电器故障引发火灾。
因此在保险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双方的保险公司的保险额度以及责任划分,以它为基础来进行赔偿就可以了。
10、车辆自燃损失如何赔偿?
事故过后,一些此前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的私家车车主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但相当一部分受损车辆不能得到赔偿;有的车辆虽然得到了赔偿,但赔偿金额只是损失金额的80%。对此,很多车主表示不理解。
其实,问题很简单。车辆自燃损失保险只是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只有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辆自燃损失附加险。而是否投保该附加险种,完全遵从车主的意愿。因此,不少车主为省钱没有投保该附加险种,日后再发生车辆自燃事故自然得不到赔偿。因为在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明确规定: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的火灾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至于有些车主投保了该附加险种的车主,发生自燃事故后却没有得到足额赔偿,其根本原因在于,该附加险种同样在列明式条款中明确规定,该附加险种的绝对免赔率为20%。换言之,就是只能得到损失金额80%的赔偿。这些内容已在保险合同中做了清晰说明,投保人只要仔细阅读,就会一目了然。
为了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消除其后顾之忧,投保人在投保时要注意三个要素:第一,车辆自燃损失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一个重要前提是,只有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第二,投保了车辆自燃损失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责任的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保险公司会按该车辆的实际损失赔付,而发生全部损失的则按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赔付,该保险的绝对免赔率为20%;第三,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明火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或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本身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