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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车辆

发布时间:2021-07-05 23:42:54

1、关于被交警没收的车辆有什么规定

按照规定,即使是没收的车辆也属于你?这个还真不一定,不过只要不是报废或者盗抢车辆就没什么大问题。交警扣你车应该会给你强制措施凭证,带着那个凭证和你的购车发票、农用车的合格证和驾驶员(强制措施凭证上的名字)的身份证去到交警队接受处罚,然后去当地农机管理所上个牌照吧

2、交警有没有权利到家中没收违规车辆

没有开动的车他们是无权没收的,只对行使的车辆有权罚款。如果可以那样的话,他们每天可以开着装载车去摩托车维修部装,那里的全是有问题的车。

3、派出所的警察有权没收没有手续的车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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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来讲,有权力扣留你的机动车,但没权力使用。他们使用扣留的机动车,属于违法行为。

4、罚没车是什么?

罚没车是指公安、工商或海关在依法查处走私犯罪、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收的车辆。

罚没车的抵税款、罚款等依法应由海关变卖的车辆,均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及《关于海关罚没物品实施公开拍卖的规定》委托商务部批准的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海关罚没车辆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拍卖所得款项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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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部队没收车辆怎么处理?

好车自己用!!!
不好的报废!!!

6、在如何情况下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没收车辆

涉税问题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包括国税,地税和海关部门的关税问题。另外,公安部门在进行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对涉案车辆可以采取暂扣的方式进行保全。

7、车辆作为犯罪作案工具没收!车辆相关手续能否要回!

如果是作案工具的话,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予以没收上交国库,那是拿不回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7)没收车辆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8、交通管理部门怎么处理没收的车辆?

没有人认领的,到时间就被报废了。前期会堆放在指定的停车点,你去取出时要交停车费用的。

9、公安局没收车辆

如果是公安局没收的,应通过拍卖的渠道获得,如果是公安局私自变卖的,则不能过户。
你这种情况,应该是后一种情况,这和你没有关系,如果你不远走,可以买来,但不挂牌会带来很多麻烦。

10、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没收,车如何取回?

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没收,违章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车辆就可以取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0)没收车辆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查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操作规程》中规定:

第一条发现无号牌机动车,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熄灭发动机,并查验车辆合法证明和驾驶证。

第二条对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驾驶人有驾驶证,且能够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依法处罚,并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办理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后放行;不能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车辆。

第三条  对于有拼装或者报废嫌疑的,检查时应当按照行驶证上标注的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内容与车辆进行核对,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初步确认为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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