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车辆百科 > 车辆查缉

车辆查缉

发布时间:2021-07-08 21:03:23

1、车子被刮了,报警抓到了,会承担什么后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三十三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2、“车脸识别”神器秒查涉牌违法什么原理?

“科技出击,破案神速。”

在辽宁本溪市交警支队,墙上悬挂的一面锦旗异常醒目。该支队科技科副科长吕金龙告诉记者,这锦旗来自于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2017年8月,有报案人称自家的车被撞了,肇事车辆逃逸。通过监控录像只发现事发路段有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通过,车牌被一辆大货车遮挡,无法看清。

就是依靠这没有车牌的半张车脸,吕金龙一个小时就锁定了嫌疑车辆并联系上了车主,为报案群众追回数千元损失。这一切都得益于2017年3月上线的“IDA—涉牌违法实战平台”系统(下文简称IDA系统),I代表智能、D代表数据、A代表分析,是大数据在交通管理上的创新应用。

“以前因为处理手段有限,我们接受的大多是群众的抱怨甚至怒火。现在群众对我们处理的涉牌违法案件特别满意,也大大打击了涉牌违法者的嚣张气焰!”吕金龙自豪地说。

涉牌违法成本低,仅靠增加警力治理杯水车薪

吕金龙是岗勤业务出身,在来到科技科之前,他有16年的路面执勤经历。提起以往对涉牌车辆的现场执法,吕金龙说出两个词:“笨”“危险”。

怎么个“笨”法?

由于涉牌违法的情况一般出现在无警时间,交警就需要夜间集中大干:把疑似车辆拦截下来,请驾驶员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发现问题的要打电话跟后方指挥中心核实,一去一回至少也得5分钟,最后发现不是要查找的车辆,还得被驾驶员讽刺几句。

“一干干一宿,100个里面都难碰上1个假的。我算经验多的,识别还算准,但查出之后更麻烦。当事人要么跟你说软话、磨叽求情,要么放狠话、吓唬你说他上面有人。”这是吕金龙的切身体验。

有多“危险”?

涉牌车辆仗着假牌在道路上胡作非为,对所有人来说都是颗定时炸弹。吕金龙的同事中有被闯卡车辆顶在车前盖上开出好远的,也有被拖倒轧骨折的。

“无牌、假牌、遮挡号牌等涉牌违法成本低,不能总靠加大警力来解决。向科技要警力,我们得想出更高效的办法。”在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中,主管科技的本溪交警支队副处长林玉栋提出新的想法。

据统计,本溪市卡口月过车辆照片多达5000万张,仅一天的视频存储容量就近30T,海量的数据里蕴藏着违法车辆的重要线索,但线索通常可能只有几秒钟,靠人工分析无异于大海捞针。

恰逢杭州海康威视公司来推荐新开发的以图搜车技术,能按车辆品牌、子品牌进行搜索分析。这激发了本溪交警支队的兴趣。经过多次研讨,大数据与交通管理结合打击涉牌违法现象的思路被确定下来。从业务经验出发,本溪交警支队又向企业提出增加车辆年检标数量、车内挂饰、车身划痕、驾驶员人脸等细节特征识别的建议。

IDA系统在2017年3月落地试点,5月方案完备,随后实现了市区和两县的推广应用。

1秒钟分析300余张车辆照片,盘活沉睡大数据

“现在坐在办公室里点几下电脑,快的时候几分钟就能处理一起涉牌车辆投诉案件。”吕金龙坐在电脑前展示了一次让套牌车现“真身”的过程。

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一位农民投诉自己的黑色海马牌小汽车被套牌,违法记录显示违章的是辆灰色捷达轿车。吕金龙先用车牌号搜出这条违章记录,然后把灰色捷达违章时被拍下的照片放入IDA系统中搜索,时间范围6个月。几分钟后,IDA系统就得出不同时间、不同卡口摄像头记录下的相似车辆图片,并按相似比由高到低排列。

吕金龙开始依次放大图片进行对比。当翻到第六张时,套牌车真身就出现了。“座套的颜色、挂坠、驾驶员面部特征都是一样的,但这次他挂了另一个车牌。”吕金龙再按车牌号搜索一下,确认车牌号对应的车辆信息就是灰色捷达后,直接将违章记录转移到真实车牌名下。整个过程只用时十几分钟。

林玉栋介绍说,IDA系统是基于交通大数据、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算法应用、大数据的信号控制及优化等技术,将公安交通监控视频资源和卡口资源采集得到的车辆图像信息传送到云储存和服务器中,再通过交通大数据服务器进行图片二次识别、视频云分析和人脸建模对比,完成车辆识别和车牌识别,最后将车牌信息和车辆信息进行匹配,准确判断是否为涉牌违法车辆。简单地说,就是“车脸识别”。

IDA系统对车辆照片、视频图片的分析,1秒可达300余张。快速的分析挖掘能力,把以往各卡口采集的海量照片和视频盘活了。

超六成涉牌违法车辆是通过IDA系统非现场执法完成的

涉牌车辆为了逃避交警缉查,经常准备两三个假牌。“通过一次搜索,只要是同一台车、同一个驾驶员,换什么‘马甲’都能给你搜出来。”吕金龙感慨,自己现在工作的成就感飙升。

应用IDA系统后,非现场执法的形式极大地弥补了现场执法警力的不足。而且直接在网上登记违法行为,也避免了当事人在现场与交警发生冲突、阻拦执法的问题。

“证据成立,通知就会发送至违法者的手机上,即使他不立刻处理,到了检车的时候也得乖乖来,有的违法者来处理时说,这次真是服了。”吕金龙说。

2017年7月,一位北京的车主称自己从未到过本溪却在本溪有违法记录,向本溪交警支队寻求帮助。经过IDA系统分析,交警锁定了一台白色宝马套牌车,并对由此追溯出的之前58次违法行为一并进行处罚。

据介绍,本溪目前共查获涉牌违法车辆683台,其中有410台是通过IDA系统非现场执法完成的。“这意味着超过60%的涉牌违法车辆是通过非现场执法完成的,总体数量翻了一番还多。”林玉栋说。

插上了大数据的翅膀,IDA系统不仅有效地解决了交通管理中查缉涉牌违法车辆的难题,还产生外溢效果。通过IDA系统破获的事故案件有42起,刑事案件59起,36名群众找回了遗失在出租车上的财物。

林玉栋说,因为IDA系统为刑警提供了一些案件的重要线索,这样的应用不仅可以在本溪市不同部门间复制,把分析的范围扩大到全国还会产生更多的联动效应。目前本溪已成为研发这一全国应用的试点城市。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要求全面增强执政本领,其中强调要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推动工作,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这次大数据+交通管理的创新让我们交警把握了工作主动权,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溪市公安交警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边永新说。

厉害了我的国。

消息来自网易。

3、交通法中关于交警是否能追车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十一条,交警只有在驾驶人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及遇到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上级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才能追车,其余情况不得追车,具体规定如下: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十一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二)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交通警察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上级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嫌疑人。  

(二)组织抢救伤者,排除险情,疏散围观群众。  

(三)划定警戒区域,保护现场,维护好中心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现场处置通道畅通。  

(四)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  

(五)依法扣押违法犯罪证据。  

(六)及时向上级报告案件(事件)性质、事态发展情况。  

(七)做好向治安、刑侦等部门的移交工作。

(3)车辆查缉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车辆被套牌,违章处理怎么办?

这里请求给予帮助。市领导批示:区(市)县1、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对通过交通违法证据图片比对发现套牌违法车辆与被套牌车辆特征明显不符,或者报案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号牌被套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实证据材料后,撤销使用套牌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信息,并将相应的交通违法信息录入套牌管理系统。对使用套牌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信息属于省际转递信息的,由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撤销;属于省内转递信息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撤销。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针对套牌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域、套牌违法车辆的行驶轨迹等规律特点,组织开展查缉。一旦查获,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使用套牌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信息,同时责令套牌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3、因车辆被套牌的,车主可选择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诉求人: 陈事件地点: 福州市 诉求时间: 2012-9-19 16:53 截止日期: 2012-9-26 17:07 发表评论 (福州12345系统满意度和评价有何作用)*验证码:[只有诉求人可凭验证码发表评论] *满意度:很满意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很差选择评论部门:*评论内容:请在此发表评论,注意文明发言。

5、什么样的摄像头拍限行

一般主要路口会有高清摄像头,可以清晰的拍到车牌照,比如抓拍闯红灯,红灯亮的时候,你如果继续前行,地感线会感应到,将信号传送给摄像头,摄像头会抓取你闯红灯的证据,一般会拍三张,不同的角度,怕你抵赖,就是你平时看到有时候过马路的时候摄像头闪一下。

当然,包括你清晰的车牌号,然后这个信息会马上传送到交通指挥中心数据库。同样的道理,限行的时候,会拍到你的车牌照,根据口令,不符合的就会将数据上传。

拓展资料


电子警察是一种利用自动化检测与测量技术捕获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利用网络将采集的信息传回公安部门进行分析处理,并以此为证据对肇事者进行处罚,以减少事故发生、辅助交警工作的方法。

“电子警察”一词之所以能够得到业内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其关键一点是从字面上能够对实际使用中的设备与系统功能表述得比较准确。

“电子”涵盖了这类设备和系统具有现代化的先进技术,包括:视频检测技术、计算机技术、现代控制技术、通讯技术、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技术等。

高清闯红灯电子警察系统利用先进的光电、计算机、图像处理、模式识别、远程数据访问等技术。利用每一辆车对应唯一的车牌号的条件,对监控路面过往的每一辆机动车的车辆和车号牌图像进行连续全天候实时记录。

以地感线圈与视频检测进行车辆检测,当运动目标超过限速值时或路口信号在红灯状态下,(一体化)高清摄像机进行违章车辆抓拍,完整抓拍车辆违章过程的3张图片。图片清晰显示信号灯状态、停车线位置、违法车道、违法车辆的车牌号码、车牌颜色、车身颜色、车辆类型、违法时间、地点、车速和行驶方向等信息。

所有抓拍数据通过网络传回到交警数据中心进行处理。通过此信息与对应地区的车管库相连接,分析并获取当前车辆是否为合法车辆。同时,生成违法图像和速度信息数据库,数据具备联网查询功能。

高清闯红灯电子警察系统广泛应用于城市十字交叉路口、人行道口、限时道路、主辅路进出口、公交专用道等处。用于对闯红灯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取证。

该系统能为公安部门有效打击超速、盗抢、黑名单机动车犯罪、查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分析交通状况、加强治安管理等各种违法行为提供信息,为各地公安及交警部门进行交通管理提供重要线索和依据

6、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卡口数据上传

这个去年无锡所专门做过培训,有培训资料的。

7、汽车被套牌违章怎么处理

一旦发现自己的车被套牌,第一时间报案。

报案需要携带与车辆相关的证件: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

还要写一份涉嫌被套用机动车基本情况的书面报案材料,包括:车辆的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车辆涉嫌被套牌的证据材料,另外附上涉嫌被套牌车辆前部和后部等可显示车辆细部特征的外观照片。

具体做法如下:

先把证据收集好,将自己能证明不是车主违章的证据收集好,包括车辆外观的照片、各种停车小票、高速收费小票、自己的行车记录仪、甚至停车场和小区的监控录像。

收集好证据后就可以向交管部门申诉了,可以选择车辆登记所在地的交管部门申诉,也可以去违章所在地进行申诉。

注意要点: 

1、 如果频繁出现被套牌的问题,可以直接申请换牌。

2 、如果顺利的认定为被套牌,违章拍照所在地的交通队会出示一份车辆牌照被套用的情况说明,车主可以拿着这份证明前往车管所进行车牌照号码的变更。

3 、当然你也可以不申请更换牌号,不过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每一次套牌车给你惹事生非后,都需要你提供好证明材料跑一次交管部门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8月20日,公安部明确规定,确定为被套牌的车辆,可撤销使用套牌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信息,并可申请换车牌号和行驶证。

(7)车辆查缉扩展资料:

防止被套牌的方法:

1、在处理车险、维修保养时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资料,将行驶证保管好,不要轻易交给他人;

2、建议车主经常通过网上交通违法自助服务平台掌握自己的违法情况;

3、平时注意收集证据,如停车场的小票等,能成为车辆在某段时间内在某地活动的证据,不妨保存一段时间,以便在爱车被套牌后作为证据。

4、报警后一个月内,车主可以到车管所申请更换车牌号码,防止以后继续被套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8、部队车辆违章怎么处理

部队车辆违章的,根据《关于对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实施抄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对军车驾驶员(包括武警部队驾驶员)发生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实施抄告制度。抄告制度是军车运行管理是新时期加强军车及军车驾驶员队伍管理,建立军车正规运行秩序的重要举措,是增强军车驾驶员法规意识、强化组织纪律观念、消除”特权”思想的有效方法。
具体处理办法,按照《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抄告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条款如下:

第五条 军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一次记3分的,由军车驾驶员所在汽车分队(含有车分队或者车属单位,下同)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军人大会上点名批评:
(一)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四)驾驶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五)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六)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七)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八)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九)违反伪军一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十)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一)驾驶噪声或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十二)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者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十三)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十四)货车(载重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重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未达30%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它载人规定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的;
(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二十二)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二十三)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第六条 军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一次记6分的,或者在年度内交通违章记分值累计达6分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施处理外,还应当取消其当年度"红旗车驾驶员"评定资格,由军车驾驶证核发机关扣留其军车驾驶证30天;
(一)不按规定停车或者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
(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六)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滞行的;
(七)行经铁路产品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八)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重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30%以上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第七条 军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一次记12分的,或者年度内交通违章记分分值累计满12分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实施处理外,还应当对其延期一年申报军车驾驶员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并由军车驾驶证校发动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参加军车驾驶证核发机关或者指定单位组织的交通法规、专业知识和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者在扣证明满后发还军车驾驶证,消除原记分分值,不合格者吊销其军车驾驶证。
(一)醉洒后驾驶车辆的;
(二)把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驾驶无牌无证车辆的;
(四)挪用、转借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五)涂改、伪造、冒领军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军车牌证、驾驶证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调协警告标志的。
第八条 军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国家和军队现行的有关法规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对其违章行为进行记分外,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间记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追加记分,其分值计入军车驾驶同的交通违章累计分数。
第九条 军车驾驶员在年度内再次被记满12分的,由军车驾驶证核发机关吊销其驾驶证。
第十条 汽车分队在年度内交通违章被抄告人数超过驾驶员总数20%或者有2名(含)以上驾驶员在年度内再次被记满12分的,取消其当年度"红旗车分队"评定和正规化建设达标分队评比资格。
第十一条 大单位军事交通运输部接到公安交警支队填发的《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登记表》后,于3日内将抄告情况传真或邮寄给违章驾驶员所在的军车驾驶证核发机关。
第十二条 军车驾驶证核发机关接到《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登记表》后,填发《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处理决定书》,于15日内将其逐级传递到违章驾驶员所在汽车分队。
被抄告的车辆或当事人如属于使用伪造、丢失和被盗军车号牌的假冒军车或使用伪造军车驾驶证的人员,要立即向大单位军事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并通报发出抄告的公安交警支队予以查缉。
第十三条 违章驾驶员所在汽车分队接到《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处理决定书》后,依照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在决定书上填写处理实施情况,由汽车分队记者签名并加盖印章,于15日内将回执和需扣留的军车驾驶证一并逐级上交军车驾驶证核发机关,需扣留的军车驾驶证也可上交军车驾驶证核发机关指定的单位。
第十四条 军车驾驶证核发机关接到《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处理决定书》回执后,填写《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处理反馈表》,并于10日内传真或者邮寄给发出抄告的公安交警支队,同时抄送大单位军事交通运输部门。
第十五条 大单位军事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情况汇总一次,填入《军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处理统计表》,向所属部队通报,并报总后军事交通运输部备案。

9、车辆处理违章需要超过3个驾驶证怎么办?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46号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公正处理交通违章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理,由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民警发现交通违章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交通违章事实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章 处罚的权限

第五条 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 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下(含)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 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 对当事人处以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批:

(一)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由县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二)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 处罚的决定

第九条 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应当告知下列内容:

(一)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二)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使用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口头告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条 交通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复核。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交通违章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并可以使用一张处罚决定书。

第十二条 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的,在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

(二)作出处罚决定的,填写《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罚款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四)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款决定的,同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二)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书面告知;

(四)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复核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七)作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饮酒、吸食和注射毒品等嫌疑的,应当及时检验。拒绝检验的,可以强制检验。

第十六条 对交通违章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时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对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驾驶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十九条 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下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20元以下(含)罚款,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

(二)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和高速公路上,对非本辖区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20元以上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向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机动车驾驶员主动提出的。

第二十条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20元以下(含)罚款的,交通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后,可以当场收缴。

第二十一条 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二十二条 交通民警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时起24小时内交到所属单位。单位应当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

第二十三条 对吊扣、吊销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15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及处罚决定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拒绝缴纳罚款的,除依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在纠正、处罚交通违章时,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传唤;

(二)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

(三)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

(四)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

(五)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第二十七条 交通民警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口头告诉当事人下列内容:

(一)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理由和依据;

(二)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书面传唤、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重伤、死亡、不在现场以及因违法犯罪逃跑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交通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九条 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的,应当当场开具《凭证》,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的,在《凭证》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交通民警应当在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后24小时内将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和非法装置或者牌证交到所属单位。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节 传唤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一)因交通违章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它违法犯罪嫌疑的;

(三)驾驶的机动车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的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第三十三条 需要传唤的,须报经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传唤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使用传唤证。口头传唤的,应当当场告诉当事人;书面传唤的,应当制作《传唤证》,并在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传唤证》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口头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必要时报经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第二节 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它机动车驾驶员代替驾驶、交通违章行为尚未消除、需调(侦)查或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暂扣机动车:

(一)醉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驾驶与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五)学习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在实习期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七)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八)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九)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十)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十一)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它临时行驶合法凭证的;

(十二)机动车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

(十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它违法犯罪嫌疑的;

(十四)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非机动车:

(一)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当场不能缴纳的;

(二)非机动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三)非机动车无牌证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它违法犯罪嫌疑的;

(五)与被查缉的被盗抢非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第三十八条 暂扣车辆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开具《凭证》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暂扣机动车的,须报经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二)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使用被暂扣的车辆,使用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三)暂扣理由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的车辆。有其它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暂扣机动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执行:

(一)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处罚的,暂扣时间不得超过三日;

(二)需要对机动车来源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暂扣时间不得超过七日;需要延长的,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嫌疑的,暂扣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

机动车驾驶员不在《凭证》有效期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三节 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可以指派清障车将车辆拖曳至不妨碍交通或者指定的地点:

(一)在道路上违章停放,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将车辆移走的;

(二)因故障不能行驶且不能立即修复,无法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的;

(三)因交通事故不能行驶或者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违章停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

(一)采取拖曳可能损坏机动车的;

(二)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将机动车移走的。

第四十二条 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拖曳违章停放的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应当通过标志牌或者其它方式明示驾驶人员接受处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

(二)将违章停放和事故车辆拖曳至指定的地点;故障车拖曳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驾驶人员选定的修理厂;

(三)拖曳违章停放的车辆可以收取清障费。收取清障费应当开具收费票据,当场交付车辆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拒绝接受的,在票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四)当事人接受处罚和交纳清障费后,应当及时发还车辆或者解除锁定机动车车轮。

第四节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一)当场不能缴纳罚款的;

(二)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员需要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或者需要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正证:

(一)无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又无《凭证》的;

(二)超过《凭证》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

(一)需要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交通违章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它违法犯罪嫌疑的;

(四)驾驶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的机动车特征相同的机动车的。

具有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机动车行驶证。

第四十六条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按照一般程序予以处罚的,须报经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开具《凭证》,交付当事人;

(二)除需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收缴非法牌证和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外,滞留理由消除后应当及时发还被滞留证件。机动车有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以及其它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但机动车驾驶员在《凭证》有效期内不缴纳罚款、不接受处理、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除外。

对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嫌疑的滞留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被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的,在《凭证》有效期内,可以持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凭证》驾驶机动车。

第五节 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一)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三)机动车悬挂、放置非法定标志牌证的;

(四)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五)非机动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第五十条 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须报经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开具《凭证》,交付当事人;

(二)除转借和挪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处罚后,非法装置及牌证予以销毁。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执行下列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不缴纳罚款的;

(二)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的;

(三)不参加交通违章记分考试的;

(四)经通知仍不领取被滞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正证的。

经通知超过六个月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被暂扣的车辆、被滞留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按规定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 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应当由违章行为发生地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撤销决定,并制作法律文书,交付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

被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撤销决定生效后一年内不准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三条 撤销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登记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撤销决定生效后15日内将有关牌、证及文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机动车牌证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撤销。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不包括本数在内。

第五十六条 对交通违章行为给予当场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本规定所附文书填发。给予其它处罚的,按照公安部制定的统一文书式样填发。在执行中需要规定或者增加其它文书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动制定。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和1991年公安部印发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同时废止。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与车辆查缉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