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车辆百科 > 车辆检查要求

车辆检查要求

发布时间:2021-07-09 07:22:54

1、车辆年审需要审些什么内容?要检查哪几项指标?

主要检查车辆:车体车辆性能:灯光、四轮的轴距、传动轴、杀车系统等,机动尾气主要是测量发动机燃烧低怠速高怠速运转尾气排放值,2010年全部要是国四标准。
1.填表。2.找到年检录入窗口,审查材料,录入。3.找到违规查询窗口。4.找检测员进行车辆的外检,要求打开车前盖,查验车架号,检测员给出检测合格签字页,之后,到检测缴费窗口(一般是100元),给发票。

2、厂内机动车辆日常检查的要求和内容

一、日常检查
每日运行前操作人员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①油、水和电是否足够;
②发动机的运行情况;
③制动距离;
④工作装置的运行情况;
⑤轮胎的充气情况;
⑥灯光和喇叭;
⑦车辆牌照、“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完好性。

二、注意事项
1、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情况,督促相关人员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2.厂内机动车辆进行维保时,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有效地通知相关使用人员,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为维保人员做好配合工作。
3、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维保工作的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对每次的维保工作予以签字确认,并将维保记录存档。
4、厂内机动车辆的定期保养分为日常保养、一级保养和二级保养。日常保养以全车清洁、润滑和检查各部状态为主。一级保养以检查各部性能,调整间隙为主。二级保养以处理不良状态和调整间隙为主。
5、厂内机动车辆的定期保养应在安全地点进行,应注意保养人员的安全。保养时应注意防火。

3、出车前如何进行车辆检查?

一、起动发动机前检查

1、检查水箱的冷却液量、燃油箱的燃油量、曲轴箱的机油量和制动液面,液体量不足是时应适当添加。

2、检查喇叭、各种车灯(特别是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牌照等是否齐全、清洁、有效。

3、检查后视镜位置是否合适,检查刮雨器动作和风窗玻璃清洗液液面及喷液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轮胎气压和轮胎状况是否正常。

5、检查车辆外露部位螺栓和螺母是否紧固或防松措施是否正常,特别是轮胎、半轴、钢板弹簧等涉及运行安全的关键部位的紧固螺栓和螺母是否齐全、完好,紧固可靠。

6、检查转向盘、离合器、制动器踏板自由行程是否符合标准。

7、检查随车工具、附件、备用油料的数量,确保装备齐全。

二、起动发动机后检查

1、听发动机工作声响是否正常,有无异响,如有异响,需下车进一步检查。

2、检视各仪表的工作情况,察看制动系统各故障指示灯指示状况,应无故障报警。

3、检查制动系(含制动灯)和转向系的工作是否正常可靠。

4、检查燃料供给系、润滑系、制动系、齿轮箱及冷却系的密封状况,有无漏油、漏水现象。

(3)车辆检查要求扩展资料

收车后检查:

收车后检查也是十分重要的,可算行车前检查的一部分,对于当次使用车辆的情况做出总结。

具体内容:

(1)、打扫车身内部,清除底盘泥泞,洗涤车辆各部分,擦净驾驶室、轮胎钢圈、前后灯、门窗玻璃、牌照灯等。

(2)、检查和补充燃油、润滑油及制动液。

(3)、检查散热器贮水量,一般应加满冷却液,但在寒冬季节(气温低于0℃)露天存放的车辆,如未加防冻液,应将散热器和发动机机体水套内的水放尽。检查冷却系各接头有无松动渗漏情况。

(4)、将制动贮气筒内的油、水、气放净,关好贮气筒开关。

(5)、检查钢板弹簧总成及轮胎气压状况,除去双胎间或胎面上的嵌入物及铁钉等尖锐杂物。

(6)、熄火后观察电流表有无漏电征兆。

(7)、消除行车过程中发现的一些车上的故障。 

4、车辆检测要带哪些证件

需带上:
驾驶证原件、车主身份证原件、行驶证、交强险副本、灭火器、警示牌、原来的绿标

5、挂车时检查车辆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挂车应符合要求(1)牵引车和挂车的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应挂保险链条;挂车的牵引架、挂环发现裂纹、扭曲、脱焊或严重磨损时,不得使用;
(2)牵引车与挂车之间,挂车前后轮之间,应安装防护栏栅;
(3)牵引车在空载情况下,不得拖带载重挂车;
(4)每辆牵引车只准牵引一辆挂车;
(5)挂车应安装自动刹车装置、灯光和显示标志;
(6)挂车宽度超过牵引车时,牵引车的前保检杠两端,应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

6、机动车年检标准

一、机动车应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下列期限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内每两年检验1次,超过6年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内每两年检验1次,超过4年每年检验1次;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二、机动车所有人可在机动车所属行政区域自主选择机动车检测站检验,超过20年非营运乘用车,到特种检测站检测机动车安全性能和底盘输出功率。经查验和检验合格车辆凭行驶证、机动车管理卡、有效检测合格报告单、交强险,到辖区交警支队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三、车主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交管部门将核对机动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有交通违法记录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四、特型车辆由市车管所统一安排到具备特型车检测条件检测站检验,不能上线检测,由市车管所派员人工检验。五、机动车尾气排放不合格,应按有关规定治理。六、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不予办理年度检验,由车主到国联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机动车解体和注销登记等手续。七、机动车外廓尺寸与登记信息不符的,车主应到车管所重新核定外廓尺寸,按国家有关规定更正后方可办理车辆检验手续。八、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车、燃气汽车、教练车检验,由市车管所统一安排。九、车辆号牌破损、褪色,须到辖区车管所换领号牌,更换号牌后方可参加检验。十、因赴外省市作业不能返津参加年度检验车辆,应由车主持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到市车管所办理异地委托检验。外省市在本市作业不能返回登记地参加年度检验车辆,车主应持登记地车管所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委托书,就近在本市检测站检验,并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委托书、行驶证、交强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到市车管所办理手续。十一、车身粘贴、悬挂、喷涂广告车辆,须撤销广告后方可办理检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准 GB 7258-2004

代替GB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 power 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

2004-07-12 发布  200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GB 7258-2004

目 次

前 言………………………II

引 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整车……………………… 5

5 发动机……………………… 8

6 转向系……………………… 9

7 制动系……………………… 9

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它电气设备……………………… 15

9 行驶系……………………… 17

10 传动系……………………… 18

11 车身……………………… 19

12 安全防护装置………………………20

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23

14 机动车环保要求………………………23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 24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24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 24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25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气密性检验方法………………………26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26

附录 G (资料性附录)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7

参考文献……………………… 31

GB 7258-2004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 -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 GB7258 -1997 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 、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 GB7258 -1997 第 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 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 );⑶ 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 );⑷取消了 GB7258-1997 第 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 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

3 、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 、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 、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 、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7 、在“7.13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中增加了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FDD 检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行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在“7.14 台试制动性能检验”中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货车的后轴制动力及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并针对用平板检验台检验乘用车行车制动提出了特殊要求。

8 、在“8.4.6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中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动车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在“8.4.7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

9 、在“8.5 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中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

10 、在“9 行驶系”中增加了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的要求(9.1.8 )及部分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9.4 )和悬架特性(9.8 )要求,允许乘用车备胎规格与其它轮胎不同(9.1.8 )。

11 、增加了“10.5 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12 、在“11.6 车门和车窗”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种类型安全玻璃的适用范围(11.6.3 ),允许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根据需要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11.6.5 )。

13 、在“12 安全防护装置”中规定了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12.1 )、“12.8 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及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均应装备符合规定的三角警告牌的要求(12.12 )。

14 、在“14 机动车环保要求”中增加了机动车车外噪声控制的要求。

15 、在“附录”中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适宜采用的检验方法和设备,规定对满载/空载两种状态下后轴轴荷之比大于 2.0 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宜加载(或满载)检验制动性能。

GB 7258-2004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1 、4.8.3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7.2.11 有关部分机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7.12.2 有关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8.2.5 挂车及车长大于 6m 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的要求对于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单轴挂车及车长大于 6 m 且不大于 10m 的机动车;8.2.7 部分机动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8.5.5 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 9m 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9.1.8 乘用车用轮胎应具有轮胎磨耗标志的要求;10.5 对于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11.2 有关可翻转的驾驶室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示文字的要求;12.12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三角警告牌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7 个月开始对新注册车实施。2 、7.12.4 有关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的要求;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不大于 5 的乘用车;12.1.1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同向或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某一限值且座椅前方一定距离内无防护物时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3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3 、4.1.2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所有项目的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进口车实施。4 、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大于 5 的乘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5 、7.1.2 汽车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的要求,对于低速货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25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6 、4.1.2 和 4.1.3 有关汽车应标明(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对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具体实施日期另行规定,在实施日期之前应标明(整车)出厂编号(4.1.2 )和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4.1.3 )。7 、8.5.5 的要求对于其它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具体实施日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的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机械工业农用运输车发展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洛阳拖拉机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周天佑、耿磊、张咸胜、王玉林、秦煜麟、何勇、吴卫、魏嘉文、王凡、尚项绳、刘欣、赵家琳、鲍晓峰、李爱民、占建云。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7258 -87 、GB7258 -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全文点此进入
东方法眼收集整理,本文网址: 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ziliao/200709/20070901180701-2.htm

7、车辆在行驶前需要检查什么?

你好,驾驶员出车前的检查项目:润滑油量、燃料量,冷却水,手、脚制动装置,喇叭音响,照明装置,挂水器,转向装置,仪表,轮胎气压,轮胎螺母等。一点建议,望采纳

8、机动车上线检测是要求一车一检吗?

机动车上线检测是需要按照规定一车一检的。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8)车辆检查要求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9、汽车平时需要自己检查哪些项目?

1、机油和机油滤清器

车辆更换最多得就是机油和机油滤清器,首保在5000公里或6个月进行(以先到者为准),随后车辆每隔5000公里或6个月保养一次。当然不同品牌的车型的保养时间或里程不太一样,大家可以根据厂商或4S店建议的保养时间为准。

2、空气滤清器

空气滤清器起到滤除空气中灰尘、砂粒的作用,保证气缸中进入足量、清洁的空气。但空气滤清器经过一段使用之后,在滤芯上面会粘满灰尘,所以也要进行相应的保养更换,不然过滤能力会下降,还会妨碍空气的流通,导致发动机工作不正常。

3、空调滤清器

空调滤清器对于车内的空气过滤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过滤花粉、烟灰、苯、甲醇、PM2.5、微小生物等可吸入微小颗粒,保持车内空气清洁,给车内乘用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空气环境。

4、火花塞

火花塞长期使用会有积碳产生,导致发动机燃烧不充分,启动困难等情况。所以,车辆需要定期更换火花塞以保持发动机的最佳运行状态。

5、制动液

制动液又称刹车油,是制动系统制动不可缺少的部分。行驶时经常制动而产生大量的摩擦热,使制动系统温度升高,如使用沸点低、易于蒸发的制动液,则高温时制动液会蒸发,局部制动系统的管道内充满蒸气,产生气阻,引起制动失灵。


与车辆检查要求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