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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挂靠

发布时间:2021-07-09 09:50:30

1、汽车挂靠是怎么回事?

背景:货车每年都有几次二维维护和年审,很多司机一年都头都在外面忙活,没有时间回到当地二维或者年审,或者忙忘记年审二维的时间了,还有在二维和年审中出现各种小问题,自己难以解决,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批货运公司,具有营运资格,为以上客户排忧解难,绝大部分都在车辆上牌所在地为客户提供一系列方面的服务(上牌、二维、年审、转户、交相关费用等等)。提前是要挂靠在其公司名下(既发票要开其公司的名称),货运公司会跟你签协议,大体内容是,车辆所有权属于买主(因为发票开的是挂靠公司的名字),公司只起到服务作用,保险每年在挂靠公司买(或者是挂靠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指定的保险购买点),这种方式得到各地运管部门的提倡!原因:市面上的散户,集中到很多货运公司的名下,这样便于运管部门管理,同样以前的散户,也不能不交保险就上路了,或者保险过期,或者二维年审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做了,因为有货运公司监督你,到期会给司机打电话通知,同样,交通事故挂靠公司拥有连带责任,如果每年出现几次重大交通事故,运管处会通知货运公司整顿(各个地方运管处管理不一样,或送或严)。挂靠和托管的区别:托管就是发票不以托管公司的名称开,没有连带责任,剩下服务内容一样,但是和自己没有连带责任,有可能管理不到位。但是自己比较有主动权,因为发票名称是自己的名字。
优点:节省时间,方便快捷
缺点:货运公司层次不齐,没有一个规范的行业法规,服务质量也良莠不齐,主要靠货运公司自律,费用也不等,也有可能出现霸王条款,甚至有些地方运管处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禁止上个人货运牌照,必须挂靠公司或者出台不成文的规定,像办个人营运证需交保证金等).
补充:就是担保公司指定挂靠公司啊,上面不是说了么?挂靠公司良莠不齐,所以担保公司给你指定挂靠公司!给你打个比方:我现在要买车,但是出不起全款,找人借钱,结果找到你了,现在你说,可以借钱给我,但是我必须挂靠在你朋友的公司名下(挂靠公司),懂了么?原因:你每月都要还款,万一你跑了找你太麻烦了(打个比方),但是你是挂在担保公司的名下(他们关系熟,有协议),只要你不还钱,担保公司就可以通过挂靠公司,不让你转户,只要挂靠公司不盖章(因为发票是挂靠公司的名字)!现在如果有很多人来借钱,如果每个借钱的人都有点信用问题,那就麻烦了,所以统统安排到指定的挂靠公司,管理方便啊,这样就有可能出现问题了,那就是霸王条款等。自己注意事先把该说的都说了,免得以后出问题哦。你这种情况担保公司会帮你安排好的,到时候上牌办营运证也会有挂靠公司来人的(要盖公章啊),每年收多少挂靠费,二维,年审怎么搞,还有挂靠合同,挂靠公司会在合同中体现,也会口头跟你陈述的(正规的挂靠公司),利弊就是和上面一样,本质还是我上面说的。

2、如果挂靠经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挂靠经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下:

1、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交通事故车辆挂靠扩展资料

以挂靠形式进行运输经营,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多的弊端:

一是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使国家通过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形式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目的落空;

二是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被挂靠企业有经营之名而无经营之实,疏于对驾驶人员的培训、疏于对机动车运行安全的管理,极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对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较大的风险。

三是挂靠经营方式下,挂靠人的资力往往比较薄弱,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难以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挂靠公司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公司有责任吗?

车主无证驾驶,车损人亡,挂靠公司是否理赔

4、挂靠车辆交通事故 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在现实中确实比较普遍。其主要特征是,挂靠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
以挂靠形式进行运输经营,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多的弊端:
一是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使国家通过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形式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目的落空;
二是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被挂靠企业有经营之名而无经营之实,疏于对驾驶人员的培训、疏于对机动车运行安全的管理,极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对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较大的风险;
三是挂靠经营方式下,挂靠人的资力往往比较薄弱,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难以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5、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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