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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检测站管理

发布时间:2021-07-10 04:12:04

1、汽车检测站是什么部门负责的?

我没明白你问的具体意思,是直接管辖还是负责日常管理,检测站现在开放民企承包,检测数据传输给交管部门,日常管理和服务是承包者经营管理,交管部门只是负责监督与收取数据及承包费用。

2、车辆管理所与汽车检测站的区别是什么啊!

1、工作职责不同:

汽车检测站是对车辆进行年度安全检验(即车辆年检)。

车辆管理内所除了进行一部分容检车服务,还有补牌、补证、过户、上牌等诸多汽车检测站无法办理的业务;

2、所属单位不同:

汽车检测站是属于车辆管理所的,它是车辆管理所的业务分流机构。

车辆管理所是一个公安系统的直属机构,一般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才有。

拓展资料

车管所主要负责承办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车管所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补领、换领、审验及受理机动车和驾驶员相关的其他业务。

机动车业务岗位:

(一)机动车登记审核岗职责 

(二)牌证管理岗职责 

(三)业务领导岗职责 

(四)档案管理岗职责 

(五)嫌疑车辆调查岗

3、最新有关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规定或办法

四川最新的还没有发布,参考一下江苏的:

关于开展2013年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规范年活动的通知 县华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县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车辆检测环境,根据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苏交运〔2013〕24号)文件精神及扬州市运输管理处《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扬运管〔2013〕9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规范年活动。现将工作方案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宝应县运输管理所 2013年4月28日抄送:扬州市运输管理处附件: 宝应县2013年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规范年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检测质量与服务水平,根据今年全省机动车维修检测工作意见以及市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县2013年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规范年活动,具体活动方案及要求如下:
一、活动目标本次综检站规范年活动以《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护管理规定》、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苏交运【2013】24号)、扬州市运管处《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扬运管【2013】94号)等法规和文件为依据,结合今年省、市汽车维修检测行业工作意见及我县行业管理实际,以全年重点检测工作为依托,严格落实检测行业规定和技术标准,提升检测报告质量及检测服务水平,有效整肃检测行业风气,不断提高我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合法经营、诚信经营、规范经营意识。二、时间安排(一)组织发动阶段(4月28日——4月30日)。县所将组织召开由检测站负责人、客货运输业户,维修送检企业负责人参加的规范年活动动员会,传达规范年活动要求,统一工作思想,使得全年活动开展更有效,达到预期工作目的。(二)规范培训阶段(5月1日——5月15日)。县所将组织检测站开展规范化培训学习。检测站要根据活动要求开展自学,认真学习检测行业相关法规文件,检测技术标准、行风监督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学习省、市、县关于加强检测行业管理的文件精神,使检测站经营规范化、诚信化,为规范年活动顺利开展打好基础。(三)现场考核阶段(5月16日——6月30日):本阶段,我所将配合市处,以有序开展部11号令核查、检测报告审核、检测站技术能力评审、检测站信誉考核等工作为依托,通过实地考核落实行业规范化管理要求,对现场检查发现的不规范问题,将下发整改通知单,必要时开展违规记分考核工作。(四)督查整改阶段(7月1日——7月31日)。我所将督促检测站认真分析、总结规范年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在前期规范性培训教育的基础上,开展检测站自查自纠活动,按照行业法规、制度及要求,采用多种自查形式,对本单位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五)整改考核阶段(8月1日——9月30日)。我所将督促检测站对省厅运管局在规范年抽查活动中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对检测站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复查重点需整改的内容。对复查过程中出现检测站仍未改正又无法提供合理情况说明的。我所要依法对检测站进行处罚,并将复查结果上报市处。三、实施内容(一)组织业务学习,完善内部管理。检测站全体职工要进一步学习《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交通部《机动车维护管理规定》、GB/T17993、GB7258、GB/T18565、GB/T18344、JT/T198、JT/T325等维修检测技术标准及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操作规范的培训和学习,并可通过内部考核等形式强化检测人员对行业法规要求的理解和认识。检测站要认真梳理和完善站内管理制度,从企业发展目标、生产经营、内务事务、人员管理、精神文明及行风建设等方面对陈旧的制度及时予以清理和修改,制定站内相关工作岗位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检测站整理完善后的站内管理办法、人员岗位职责文本,以及实际开展落实情况汇报等材料(含电子版)于6月30日前报送县市两级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展检测技术能力评审。按照省厅关于开展检测站检测能力评审的工作要求,县所将配合市处,对检测站检测技术能力做全面深入的核查评审。重点检查检测站设施设备完好性,检测联网控制系统的传输调度能力,以及检测员(引车员)的检测操作水平。对在去年扬州市开展的检测技术能力评审工作中存在不合格项的检测站,今年经复核仍未整改到位的,将责令改正并上报市处通报批评。(三)检测行风监督建设。继续落实检测站行风监督建设制度。要按照市处《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我市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扬运管【2013】24号)文件要求,检测站一年内至少召开2次用户座谈会及行风监督员会议,对社会和业户反应强烈的检测员“吃拿卡要”、检人情车等问题,一经查实,要立即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县所;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检测员,要严肃处理,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注销检测从业资格。(四)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检测行为。检测站要严格控制和规范车辆路试(制动)检测,杜绝客货运输业户申请车辆上门检测服务业务。对在我县辖区内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经营者,原则上应到本辖区内车辆综检站上线检测,扬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综检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全市通用。落实各项工作机制。继续开展检测报告评审,11号令核查、检测站信誉考核自查,将规范性要求落实到日常具体管理工作中。发挥好检测站视频监控的辅助管理功能,借助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对检测站日常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对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缺项漏项、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等违法行为,县所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四、工作要求检测站要按照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意见要求,结合省厅苏交运【2013】24号及市处【2013】94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车辆综检站规范年活动。

4、沈阳市机动车检测站属于什么管理?

沈阳市机动车检测站隶属于交通局管理

5、怎样写汽车检测站 安全管理制度

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现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行车安全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内部治安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一票否决权。总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安保科负责实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条:总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总公司内的重大安全问题必须通过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六条:总公司设立安保科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和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第七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安全班组,并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服从安保科在业务上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领导责任制

第八条:总公司总经理为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具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对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其它副总经理协助搞好安全工作,负协调管理责任。
第九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二级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工伤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分管领导必须亲自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向总公司或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安保科长对安全工作组织综合协调,并在分管经理指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严格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

第四章 行车安全管理

第一则 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员安全管理实行“严格考核、三级审批、持证上岗、共担风险、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新招录用驾驶员管理:
①招聘驾驶员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办公室通知,由安保科会同客运分公司、机务科共同考核合格后报总公司研究同意,方可录用。
②录用的驾驶员必须向总公司缴纳10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如发生事故或违纪违章按有关规定扣除,无上述情况可以退还。同时还须缴纳培训费1500元(不予退还),但对于正式分配或调入的驾驶员一次性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及培训费500元(不予退还),才能成为总公司机动驾驶员,并跟车实习至少一个月后方可顶班或承包车辆。
③录用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总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维护总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车主本人作为驾驶员的,必须向总公司交纳5000风险抵押金,经总公司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其准驾证,凭准驾证方可驾驶总公司所属车籍的车辆。
第十五条:承包车主聘请驾驶员上车必须在总公司机动驾驶员中聘请,不准聘请外单位及无机动驾驶员资格的人顶班上车。如私自聘请驾驶员发生事故,其损失概由承包车主承担,公司不预支,不垫付事故费用,原则上不派人参加事故处理。每发现一次私自聘请非机动驾驶员上车顶班的,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总公司所属车主和驾驶员必须签订《行车安全责任状》和《交通事故承付委托书》,未签订合同发生事故的按总损失的10%予以罚款,不享受安全奖,原则上总公司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则 安全行车

第十七条:总公司所属驾驶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文明行车、严禁“三超”(超速、超载、超疲劳),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车辆进、出站必须遵守场区安全管理规定。营运线路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不得超过行驶8小时。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带学徒和将车交给无准驾证和证驾不符合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驾驶员必须配备和保管好车上消防器材、防冻、防滑及打击车匪路霸器材,且保证完整好用。严禁载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档熄火滑行。
第二十一条:营运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及总公司的速控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必须自觉做好车辆“三勤三
检”工作,精心爱护,检测维护,使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机械故障引发事故。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接受总公司的车况检查,对隐患要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带病”车行驶,按规定时间检测,凭合格单报班。
第二十三条:站、乘人员必须密切配合驾驶员搞好旅客安全乘车知识宣传,严禁“三品”上车,保证关门起步,停稳开门。车辆启动前,站、乘人员必须检查货、梯、车门等处是否有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一次予以罚款50----200元。

第三则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一律本着“四不放过”原则。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写出事故经过及检讨交安保科,在驾驶员会上作出认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承包车主及当事人负责事故处理,如车主在肇事拘留期间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委托人负责事故处理,安保科派人协助。如承包车

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予配合,总公司安保科有权处理,所有费用由承包车主负责。
第二十六条:承包车主聘请的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按照承包车主与被聘请人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合伙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平均承担事故损失(如两人签有安全管理协议,按协议内容承担损失和费用),事故处理预支费用由当事承包车主支付和打借条,事故未结算前总公司借支的费用先扣到承包车辆。
第二十八条:发生违章引起的扣证扣牌由驾驶员自己处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证驾不符人员驾驶发生交通肇事,其损失由车主全额承担,总公司不垫付事故费用,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预支费用50000元以内由当事车主支付,50000元以上总公司借支50%。事故费用核销:经保险公司理赔,差额在50000元以下由当事车主全部承担,差额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万元)总公司核销30%,当事车主承担70%,差额在10万元以上总公司核销40%,承包车主承担60%。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总公司对肇事驾驶员或承包车主按事故总损失的3%给予罚款。

第四则 车辆保险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必须由安保科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承包车主承担,投保险种和保额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一车辆损失险,按车辆重置价投保。
二第三者险;以保险公司当年同意承保最高额度投保。
三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车主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施救和报案(报案指向交警和总公司安保科),不得谎报和瞒报;统一由安保科向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登记报告及索赔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回的款项由安保科统一办理保险理赔转帐单进总公司帐,任何个人不得到保险公司索要或取闹。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必须按期投保和续保,不
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续保车辆安保科提前15天向所属单位下发续保通知;所属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承包车主并协助按时办理续保手续,否则所属单位有
权停止车辆运行,因承包车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车主承担。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认
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相应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建
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职责。
第三十七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认真加强电源线路、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规定储存、保管、检查和使用,对重点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标志。
第三十九条:总公司整体布局及房屋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仓库物品要摆放整齐,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火灾事故处理:
①发生火灾,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报“119”火警,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
②接到报案,总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及安保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消防部队赶到后协助消防部队施救、调查处理。

③发生火灾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事故大小,对所属单位和当事人作出罚款和行政、刑事处理。

第六章 劳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所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根据岗位工种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带使用,严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年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所属单位岗位工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或制度,并严格按规程作业。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发现“三违”现象,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为安全班组提供活动场地、活动时间及一定的活动经费。各安全班组要切实按规定开展活动,作好记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和职工监督职能。
第四十七条: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杜绝违章,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八条:工伤事故处理:
①发生工伤事故,应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立即上报总公司安保科和有关部门。
②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由安保科会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在两天内写好事故报告分送总经理、安保科和工会;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组织调查,并迅速将事故报交通局,劳动局及总工会。
③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200----500元,并承担所有医疗费、误工费及直接财物损失,同时由事故单位组织及时召开现场会。
④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报请劳动部门处理。

第七章 内部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条:总公司所有干部职工及职工家属必须严格遵纪守法,遵守总公司的一切管理规定和制度,服从安保科管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时刻维护总公司利益和声誉,确保内部稳定。
第五十条:总公司老站门卫、现场管理组、夜间巡逻组、宿舍区门卫由安保科直接管理;检测站门卫由该单位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中心站、修理厂门卫由

中心站、修理厂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且严格门卫值班制度,门房严禁外人留宿。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纠纷,由单位分管安全领导牵头,工会和安保科派人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二条:总公司宿舍区职工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由安保科牵头,职工所属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工会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打架斗殴、偷窃财物、无理取闹、拦车堵塞交通、损害公私财物及其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由安保科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所属出租门店和宿舍区的住户必须与安保科签订《治安防火责任书》,服从安保科管理,搞好治安工作综合治理。严禁外来人员占房或长期留宿。

第八章 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条:总公司和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①总公司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职工安全、法制及消防知识培训教育,二次安全分管领导及安全班组长培训。各单位要相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②重大节、假日前后,要针对安全生产的情况和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③班组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组织一次职工安全会议,驾驶员必须每月参加市驾驶员协会和安保科组织的安全学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30元。并按规定参加交警部门的年度审验培训学习,否则,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十七条:新进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由总公司办公室通知,安保科培训建立档卡。

第九章 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总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安全检查,由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安保科协助做好安全检查的组织、计划、协调、资料整理和总结工作。
第五十九条: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及重大节假日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组织进行总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参加。每月一次的车况检查由机务科牵头,安保科及客运分公司配合进行。
第六十条: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调度(含现场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登记备案,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总公司所有车辆执行发班前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车检组实施,驾驶员凭车辆安全合格证报班。调度不得安排未经检查和不合格的车辆应班。
第六十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安保科应经常深入现场查找隐患。
①发现隐患,应尽快向总公司安保科进行反映登记,由安保科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②对总公司安保科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应认真执行,制订整改计划,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按规定时间整改。并由安保科进行复查,发现没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或个人罚款100----300元。
③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或重大隐患,应及时上
报,同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否则必须停止生产经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总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的总公司属石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和荆州神通集团石首市捷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安保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经总公司第四届二次职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于二00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6、机动车检测站归什么部门审批

机动车检测中心允许公民以有申办条件和资质的方式合法申请和营运,可以属于民营单专位。
《道路交通安属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具备条件并依法成立的检测机构均可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在检测站的工作实践,就机动车检测工作社会化后公安交通部门管理职能的变化和如何加强对检测站监管。
机动车检测社会化后公安交通部门管理职能的新变化:
在机动车检测工作社会化之前,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由公安车管部门承担。检测站社会化后,公安车管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管理职能也相应发生变化仅为监督监管。

7、怎样管理好一个机动车辆检测站股董是怎么分配的?

管理好一个机动车辆检测站股董事实应该分配权责多沟通。

8、请问机动车检测站的主管部门是什么部门?

机动车检测站的主管部门是交通局。

交通局是主管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管理的市政府工作机构,内设办公室、人事科、综合科、财务科、计划基建科、政策法规科等6个职能科室,共有市直交通事业单位8个。

其中,正县级3个:市公路管理局、市航运管理局、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副县级2个: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稽查支队,正科级3个: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交通信息中心、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8)车辆检测站管理扩展资料:

车辆年检法律规定:

车辆年检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验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6年以内的摩托车免于到检验机构检验,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直接到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六)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话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该车的报废单(注销该车的档案),然后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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