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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车辆

发布时间:2021-07-10 11:57:27

1、什么是涉外车辆

涉外车辆是指外企(包括港澳台企)、外国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籍人士以私人名义购买的在中国行驶的车辆、港澳(台)及外国入境车辆,以及海关暂扣车辆挂的临时牌照、或保密机构。

涉外车辆一般是黑色牌照例如:

1、大使馆外籍汽车,牌照为黑底,白字及空心“使”字标志。

2、领事馆外籍汽车,牌照为黑底,白字及空心“领”字标志。

3、其他外籍汽车,牌照为黑底白字。

使、领馆的外籍汽车牌照上的小数字是建交国的代号,与所在地区的监管编号无关。一般编号靠前的都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1)涉外车辆扩展资料

车辆特殊牌照

(1)黑底白字,红色中文“使”开头的是大使馆的车,其他车辆表示是外籍人士;

(2)白底黑字,军用和警用车。军用:军区简写英文开头;警用:警字结尾;

(3)武警专用汽车:白底红“WJ”、黑字;

(4)其它外籍汽车:黑底白字;

(5)使、领馆外籍汽车:黑底白字及空心“使”字标志;

(6)试车牌照:白底红字,数字前有“试”字标志;

(7)临时牌照:白底红字,数字前有“临时”二字;

(8)汽车补用牌照:白底黑字。

2、外籍人士如何携带外籍车辆入境中国自驾游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开车,外国人也可以自驾他们自己的车辆在中国自驾,这些都是必须通过中国的专业的涉外自驾的旅行社来办理;

外国人携带自己的车辆中国自驾,实际上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了,相关的中国关于外国车自驾中国的管理,也一直有国家各部委进行管理;从2015年10月01日开始,“乐在路上”不再需要在国际部委申外国人自驾车到中国的旅行许可了,但是仍然需要由国家指定的专业旅行社协助完成各项入境自驾车辆手续人员驾照的流程;

网上可以搜一下“乐在路上”或"乐在路上环球自驾",他们的网站上有外国人自驾中国的详细介绍,从出入境口岸到流程,到如何准备资料,分别用英语法语德语做了解释和说明的;
从他们网站看,无论是陆地自驾车出入境,还是通过海运,甚至空运,他们都已经有了很多成功的案例了;

另外,中国目前不承认国际驾照,外国人办理中国的临时驾照的前提也是他们必须持有有效的本国驾照,若德国驾照,法国驾照,印度驾照,美国驾照,俄罗斯驾照,等等

希望对此有所帮助

3、北京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电话是多少

联系地址: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
联系电话:12122
机构简介:负责承办中国大陆以外人员(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及外国机构的驾驶人、机动车业务。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乘车路线:驱车路线:南四环18号出口或者博大路(吕营大街)出口。乘车路线:927专线、803快车、740 、657或乘地铁到四惠站换乘984支、740、657路公交车,十八里店南桥站下车。
邮政编码:100023

4、外国车辆开车进入中国旅游需要什么手续?

外籍车辆入境的手续:

一、办理依据和条件:
临时入境车辆及驾驶员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不超过三个月)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辆和外籍驾驶员、港澳台人士、华侨及其驾驶的机动车辆。

二、提供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专用号牌申领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申领表》;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4.驾驶执照影印件;
5.驾驶员近期(一年内)半身免冠二寸正面照片两张。

三、办理程序:
1、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文件;
2、到省(市)车管所办理批文证照;
3、由中国车辆检验公司负责安装车牌(根据车辆来源地,有所不同,可向当地省市车管所咨询)。

四、办理时限:
各省市不太一样,广东省规定省车管所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办结。

五、备注:
有关规定
以下是公安部颁布的《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方便外国人驾驶机动车辆临时入境旅游、比赛等活动,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不超过三个月)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辆和外籍驾驶员。

第三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辆,必须向入境地或始发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专用号牌和机动车临时行驶证。申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技术状况符合中国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
(二)凭组织或接待单位证明,用中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专用号牌申领表。
(三)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交纳检验费和牌证费。
符合上述规定的,发给临时专用号牌和临时行驶证。临时专用号牌安装在车辆规定的部位上;临时行驶证须随车携带。

第四条 临时入境的外国人驾驶机动车,必须向入境地或始发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申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国际或我国承认的有效机动车驾驶执照。
(二)凭组织或接待单位证明和驾驶执照影印件,用中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申领表,同时交付本人近期(一年内)的半身免冠二寸正面照片两张。
(三)参加一至二小时的中国交通法规学习。
(四)交纳领证费。
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其原驾驶执照准驾记录,核发给所申请的临时驾驶证。临地驾驶证须随身携带。

第五条 持有临时驾驶证的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法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或发生事故,必须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 临时专用号牌、临时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证在规定的日期及行驶路线内有效。

第七条 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驾驶机动车辆临时(不超过三个月)入境旅游、探亲或参加比赛等活动,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八条 临时专用号牌、临时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证由公安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安徽省旅游涉外汽车总公司怎么样?

安徽省旅游涉外汽车总公司是1992-10-30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8号。

安徽省旅游涉外汽车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400001489441395,企业法人潘平锋,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安徽省旅游涉外汽车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涉外旅游交通服务;室内外装璜;旅游车船购销;汽车配件、摩托车及零配件、五金交电销售。在安徽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5058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83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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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车辆出入通行证怎么办理?

114 到火车站. 火车站坐312到汽车西站. 汽车西站坐315 902 到涉外.

7、外国大使馆在中国开什么车

外国大使馆在中国的车辆叫外交车辆。我国对于外交车辆的型号没有限制,但是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即《外交车辆管理办法》。


外交车辆,是指使馆和使馆人员为满足在华工作、生活需要,从中国境外进境或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外交车辆号牌的机动车辆。外交车辆分为使馆公用车辆和个人自用车辆。


                                  外交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便于外国驻华使馆(以下简称“使馆”)和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使馆人员”)代表其国家有效地履行职务,加强和规范外交车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交车辆,是指使馆和使馆人员为满足在华工作、生活需要,从中国境外进境或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外交车辆号牌的机动车辆。外交车辆分为使馆公用车辆和个人自用车辆。

第三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办理外交车辆相关手续,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一)申请车辆进出境或者在中国国内购买外交车辆,办理外交车辆注册登记、变更、转移和注销登记手续,补换领外交车辆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的,应当事先报经外交部核准,并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外交车辆的注册登记手续应当在使馆所在地办理。

(三)各使馆应当向外交部和主管海关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在外交部备案的使馆印章和1至3名使馆授权人姓名、职务以及签字式样应当与在主管海关部门备案的以上内容保持一致;办理外交车辆手续时,所有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应当与备案一致。

(四)使馆或者使馆人员应当将名下外交车辆的有关投保信息备案至外交部。

第四条 外交车辆数量和相关技术参数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一)外交车辆实行总量控制、逐辆审批的管理原则。

(二)使馆公用车辆数额不得超过该使馆外交人员数量。

(三)外国驻华大使名下可注册2辆自用车辆,其他外交人员每位名下限注册1辆自用车辆,行政技术人员每户限注册1辆自用车辆。

(四)外交部确认为实行公车制的使馆,其公用车辆的数额可占用该使馆所属个人自用车辆的余额。

(五)使馆或者使馆人员依据使馆所在地规定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新购摩托车占用公用或者个人自用的外交车辆数额。

(六)新注册外交车辆的技术参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其类型、排量等应当与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公务需要相符。

第五条 外交车辆的环保要求、安全技术检验、保险和报废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一)外交车辆应当同时达到国家机动车环保标准和所在地方的排放标准。

(二)外交车辆应当按规定接受定期环保和安全检验,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三)外交车辆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外交车辆达到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应当报废或者运送出境。

第六条 外交车辆免纳有关的捐税。

(一)使馆和外交人员进境的外交车辆以及行政技术人员到任6个月内进境的外交车辆,免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进口环节税。

(二)使馆和使馆人员购置外交车辆免纳或者退还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

(三)使馆和使馆人员办理外交车辆相关手续免纳车船税。

(四)使馆和使馆人员可为外交车辆办理车用燃油退税。

第七条 外交车辆号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外交车辆号牌采用统一的式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

(二)外交车辆应当悬挂与登记信息相符的外交车辆号牌(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伪造、变造、转借、租售。

(三)使馆人员应当在任职结束时办结外交车辆转让、报废注销、运送出境或者号牌变更手续,并交回外交车辆号牌。

第八条 外交车辆的进出境、转让、注销应当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一) 进境的外交车辆应当遵守海关监管规定。

(二) 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外交车辆需转让的,应当自注册登记为外交车辆起满两年,如确为使馆人员离任的情形,至少应当满一年。

(三)变更外交车辆的权属,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免税或者缴税手续。

(四)外交车辆运送出境或者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外交车辆,占用使馆或者使馆人员名下车辆数额。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车辆不视为外交车辆,依法处理:

(一)外交车辆所有人任职结束时,依旧悬挂原外交车辆号牌的。

(二)外交车辆所有人不再具有外交人员或者行政技术人员身份,依旧悬挂原外交车辆号牌的。

(三)外交车辆所有权转移给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尚未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的。

(四)将外交车辆租借给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使用的。

(五)所属使馆撤馆,依旧悬挂原外交车辆号牌的。

(六)使馆声明放弃外交车辆相关外交特权与豁免,依旧悬挂原外交车辆号牌的。

(七)未按规定悬挂有效外交车辆号牌的。

第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执法人员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第六项和其他不符合外交车辆要求的情形,应当通报外交部,由外交部向有关使馆进行交涉并做进一步处理。

第十一条 外交车辆驾驶人应当为使馆人员或者其共同生活的配偶,以及其他持外交车辆准驾证的驾驶人。

(一)使馆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驾驶外交车辆应当持外交部颁发的外交人员证、行政技术人员证。

(二)使馆可为必要的不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申办外交车辆准驾证,外交部负责审批、核发、延期或者吊销。

第十二条 外交车辆驾驶人驾驶外交车辆时应当携带有效证件,以备执法人员查验。应当携带的有效证件包括第十一条所列证件之一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

(一)使馆人员或者共同生活的配偶经确认不具备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依法处以罚款,通知其他外交车辆驾驶人替代驾驶。

(二)使馆人员或者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携带驾驶证并经确认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或者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的,依法处以罚款。

(三)驾驶人未携带、未获发或者持有失效的第十一条所列证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执法人员通报外交部,由外交部通报有关使馆并视情做进一步处理。

第十三条 外交车辆驾驶人适用下列规定:

(一)外交车辆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有权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在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后,外交车辆驾驶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罚款或者接受其他处罚。如对处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外交车辆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其驾驶证,外交车辆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驾驶证。

(三)外交车辆驾驶人应当配合执法人员的例行酒精、毒品检测等。

(四)外交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服从现场执法人员指挥,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如各方当事人一致申请调解的,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调解。外交车辆驾驶人和所有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在离境前处理完毕。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外交车辆及其驾驶人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及交通事故情况通报外交部。

第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保障使馆、使馆人员及其外交车辆相关外交特权与豁免,为使馆和使馆人员办理外交车辆相关事务提供方便。外交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有关主管部门确保使馆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对于外交车辆不得搜查、征用、扣押或者强制执行。

(二)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交车辆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依法适用以下措施:

1、查验驾驶人证件和机动车牌证。

2、调查、询问驾驶人。

3、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累积记分、停止驾驶证使用、拖移机动车、公告外交车辆牌证作废。

5、检查驾驶人体内酒精、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对涉嫌严重威胁其自身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在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限制其至不再具有危害自身和公共安全的危险为止。

(三)因交通事故处理需要,外交车辆应当接受相应的检验、鉴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交部将向有关使馆提出交涉,并可暂停受理该使馆及其人员办理外交车辆相关手续的申请和该使馆及其人员所有外交车辆燃油退税: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使馆或者使馆人员名下外交车辆信息变更情况的。

(二)使馆和使馆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涉外交车辆交通违法拒不接受处理的。

(三)外交车辆权属发生变更,未按规定补缴税款的。

(四)外交车辆所有人任职已结束,外交车辆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使馆未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

(五)外交车辆驾驶人涉嫌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犯罪的。

(六)使馆或者使馆人员涉嫌非法转让、租借、走私外交车辆的。

(七)使馆或者使馆人员名下外交车辆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

(八)使馆或者使馆人员名下外交车辆多辆或者多次未按规定接受定期检验的。

(九)非外交车辆驾驶人驾驶外交车辆或者外交车辆存在其他严重违法情形,使馆未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

(十)使馆或者使馆人员名下外交车辆数额超出有关要求,使馆或者使馆人员不及时办理变更、转让、报废或者运送出境手续的。

(十一)外交车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拒不强制报废的。

(十二)外交车辆排放标准超标,经维修仍不达标的,外交车辆所有人拒不将该外交车辆报废或者运送出境的。

(十三)使馆对外交车辆和外交车辆驾驶人管理混乱,造成其他违法行为或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交部可通报有关使馆或者使馆人员限期变更、转让、报废或者运送出境该外交车辆。限期届满仍未处理的,由外交部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公告该外交车辆号牌作废。对悬挂已公告作废的外交车辆号牌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收缴车辆号牌,通知车辆所有人或者所属使馆拖移机动车并办理相关处置手续。其中,对经查实属于走私进境车辆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一)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其中有第九条第三、第四项情形的车辆所有人如为使馆人员,其任期内名下不得再注册外交车辆。

(二)外交车辆已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第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对等原则管理外交车辆。

第十八条 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在华国际组织及其人员和驻华领事机构及其人员的车辆由外交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管理。

(一)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在华国际组织和所属国际职员的车辆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参照适用本办法。

对在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在华国际组织中任职的中国籍人员的自用车辆,不核发外交车辆号牌。

(二)驻华领事机构和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的车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有关双边协议,参照适用本办法。

(注:驻华领事机构和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的车辆业务办理暂依照原有办法执行。新办法适时颁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外交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视情适时进行修订和调整。

参考文献:

外交部——服务 > 礼宾服务 > 车辆管理——关于实施《外交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fmprc.gov.cn/web/fw_673051/lbfw_673061/clgl1_673073/t1440531.shtml

8、外籍车辆牌照是怎么划分的?

从11月1日起,北京的车牌将“变脸”,外籍车辆取消黑牌,乘坐9人以上的中型汽车将不再和小汽车一样悬挂蓝色牌照,而改为黄色。新车申请牌照期间交管部门将不再发给司机“移动证”,取而代之的是新型临时号牌。 从11月1日开始,由公安部颁布的新的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实施,此前于1992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92)同时废止。新标准对号牌分类、登记编号编码规则、制作技术和安装使用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新标准修改了机动车号牌号码的编码规则,允许字母在后五位编码中任意一位出现,但总数不能超过两个,增加了号牌容量,将解决部分地区号牌资源不足的问题。调整后,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特别是外省市车辆可能出现与目前不同的编码方式。交管局车管所法制科副科长沈宇辉表示,目前北京地区的机动车号牌只会在前两位出现字母,新规定实行后字母可以出现在除末位外任意一位上,但是O、D、I等不易和数字区分的字母将不会被使用。 车牌变脸并非“个性化”回归 同时外籍车取消黑牌 中型客车将改挂黄牌 临时号牌增为四种 11月1日起 北京市机动车号牌新规实施 车牌号码中间4位可以出现字母 但不得超过两个———从11月1日起,北京的车牌将“变脸”,外籍车辆取消黑牌,乘坐9人以上的中型汽车将不再和小汽车一样悬挂蓝色牌照,而改为黄色。新车申请牌照期间交管部门将不再发给司机“移动证”,取而代之的是新型临时号牌。 不易与数字区分的O、D、I不会出现 新闻释疑 新车牌并非个性化车牌 据了解,此次车辆号牌的变更并非实行“个性化”车牌。2002年北京、天津、杭州、深圳等四城市试用“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新号牌最大特点就是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编排车牌号码,只要经计算机检索确认该号牌还没有被使用,车主即可拥有这个号牌,车管所现场制作,当场核发。公安部颁布的新的行业标准后,虽然号牌后5位可以出现2个字母,但是字母排列的顺序并非由车主来定。如果目前的号段都已经用完,交管部门会按照字母顺序组合,形成新的号段后车主才可以在选号机中挑选。 从11月1日开始,由公安部颁布的新的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实施,此前于1992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92)同时废止。新标准对号牌分类、登记编号编码规则、制作技术和安装使用等规定进行了调整。新标准修改了机动车号牌号码的编码规则,允许字母在后5位编码中任意一位出现,但总数不能超过2个,增加了号牌容量,将解决部分地区号牌资源不足的问题。调整后,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特别是外省市车辆可能出现与目前不同的编码方式。 北京市交管局车管所法制科副科长沈宇辉表示,目前北京地区的机动车号牌只会在前两位出现字母,新规定实行后,本市车牌中字母可以出现在除末位外任意一位上,但是O、D、I等不易和数字区分的字母将不会被使用。“现在北京的号牌资源还比较充裕,城区内暂时还不会出现新车牌。”沈宇辉说。 ■中型面包车悬挂黄色号牌 中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乘坐人数可变的,以上限确定。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由原核发“小型汽车号牌”(蓝牌),调整为核发“大型汽车号牌”(黄牌)。对原来已经领取了蓝牌的中型载客汽车,在办理转移登记(过户)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时换发,除此以外不强制换牌。 这项规定调整后,一段时间内道路上可能会存在中型载客汽车有的悬挂黄牌,有的悬挂蓝牌的情况,这种情况会逐步随着换牌而统一。此次中型客车核发、换发黄牌均为“京E”号段,今后如果启用其他号段交管部门会另行公告。中型客车行驶证登记车型不变,不受大型客车交通限行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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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的车辆工程是和哪个企业合作的啊???急

涉外没有车辆工程专业啊,只有数控模具和机械工程,学校有长沙最大的驾校--猎鹰驾校,是涉外董事会的,也就是说是自己的。

10、2016年涉外交通事故适用哪些法律

法律适用问题均没有一个明确标准
我国在涉外交通事故处理中应用的法律法规。 法律适用问题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因主体、客体、标的物或事件发生的地点具有涉外因素,而导致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如一个英国人甲所驾驶的车辆与我国一公民乙驾驶的车辆(车内有另一英国人乘客丙)在我国境内的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三方当事人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时,在处理该起事故中就可能涉及到我国法律及英国法律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我国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是包括我国宪法、民法、刑法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在我国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是包括我国宪法、民法、刑法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下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也仅仅是对涉外道路交通事故中程序上做了一些规定但也未对涉外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法院所管辖的涉外交通事故主要是事故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或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交通事故。其中由于车辆是必须注册登记的特定物从而车辆自身的涉外性也构成广义上的涉外交通事故。在这里主体的涉外性主要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中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但对于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以及持有外交签证或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我国行政及司法机关不具有管辖权不得对其进行刑事行政及民事上的管辖和处罚。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管辖权豁免的规定,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属于管辖权豁免的例外情形 。我国已加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因此公约中的例外情形我国当然适用。但由于公法涉及国家的公共利益并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各国在原则上并不承认外国刑法、行政法等公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因此公法的冲突只是一种虚拟的冲突,只能适用内国法的规定。在对一般外国人涉嫌触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追究问题上,我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编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教程》中提倡北京市的经验:就是在对外国人进行罚款、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理后,免予起诉,限期使其离境。由杨庆文、李兵所编写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文中也持相同观点。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高速公路网络的形成,呈现出行驶车辆价值高、速度快的特点。经济转型期行驶车辆混杂,因而交通事故也呈现高发、复杂、损失巨大的特征。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在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涉外人员无力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如完全按照上述北京经验处理的话笔者认为也有不妥之处。;对于上述关于涉外交通事故法律适用问题的第3类问题即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属大陆法系中所称私法的范畴。这也正是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对象。由于各国民法规定的不同,加上内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又承认外国民法的域外效力,这就产生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例如在本文开篇事例中,英国人甲与中国人乙及英国人丙之间的损害赔偿之债,如甲、丙主张适用英国法,乙主张适用中国法,由于我国法院在有条件的情形下承认英国民法的域外效力于是便产生了法律冲突问题。在此类问题上,由于我国历史的原因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尚无明确解释。在我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编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教程》中首先概括了所有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另外它规定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应与非涉外交通事故的范围同样对待。即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就医车费、车辆修理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生活补偿费等,总的来说我国的交通事故处理法律适用没有明确的标准。深圳交通事故赔偿网:

http://www.szjts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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