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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于车辆安全

发布时间:2021-07-10 22:26:51

1、如何加强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

随着我市经济飞速发展,市民的出行工具除机动车外,较大多数以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为主。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员的增长,非机动车的增长比例也不断上升,使我市的道路拥堵现象日异增加,城市交通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近几年来,政府相关部门为改善市区交通拥堵现象,做了大量工作,对机动车行驶采取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特别是在遵守交通规则的实施方面,提高了机动车驾驶员的自律性。但是,我们的城市道路不仅只有机动车行驶,还有着相当比例的非机动车。我们不难看到,电动车不守规则超载、乱窜、抢道、闯红灯现象屡见不鲜,行人闯红灯、乱窜马路现象更是如此。如:主要交通路段虽然有交警(协警)执勤,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等候信号灯时,站到机动车位置,使右向行驶的机动车辆无法行驶等等的现象不加管治,无形中阻碍了正常交通的畅通。有待于采取宣传与惩罚相结合手段管理交通秩序。为此建议:
一、不断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要做到位。定期不定期在幼稚园、中小学校进行宣传和普及,邀请家长们一同参加学习,并纳入对学生的考核中去,实行家长以身作则,家长、孩子相互监督手段。针对外来人员的增多,与各企业工会、社区等联合组织宣传,不要走于形式,要从加强城市的文明、百姓的人身安全着手,长期有效地进行下去。
二、在社区与道路口醒目处多设置各种交通法规宣传标语、标牌,在市区闹市路口可使用语音提示等提醒非机动车与行人遵守交通。
三、采取罚款硬性手段。对非机动车、行人也要采取与机动车一样罚款的手段。偿试阶段可采取就地开票收款,本人签名形式。处罚力度要相应提高,行人处罚建议在50元以上。对自行车、电动车的违章建议与机动车同步,以增加违规人员的成本,养成自觉遵守的良好习惯。
四、加强交通警察队伍建设,发挥交警﹑辅警的最大优势。合理安排交辅警在各交通路口执勤执法,看见违法现象及时纠正与处罚,让广大公民意识到违反交通法规也会受到处罚的意识。

2、汽车安全的行人保护

我们观察汽车的时候 ,首先会被它的造型吸引 。汽车的外型丰富多彩 ,有棱有角的粗犷 ,浑圆的优雅 ,滴水状的可爱…… 。对于汽车的车身造 型 ,不同的人会从不同的角度去看 。公务员看重造型 、尺寸和色彩 ,家庭轿车消费者看重功能 ,…… 。本人没有汽车 ,因此我的身份是行人 。但我 是交通安全研究者 ,因此我用双重身份看汽车 。我看到有的汽车外型凶神恶煞,有的汽车外型蛮不讲理 ,而有的汽车外型温和谦让 。这种看法的基准就是 行人保护 。
世界各汽车大国基本上都有汽车安全法规 ,如美国是最早进行机动车安全性研究的国家 ,至今已经拥有一整套详尽的安全法规 。国情不同 ,汽车安全 研究的侧重点也不同 ,美国的道路设施比较好 ,车 、人混杂的路面比较少 ,车速比较高 ,发生事故时车内乘员受到伤害的比例比较高 ,因此就比较注重 乘员保护方面 。而欧洲由于汽车撞行人的事故比较多 ,则比较注重行人保护 。例如欧共体指令74/483/EEC就规定了检验汽车前部的行人安全性能的 实验方法 ,是较为系统的行人保护法规。
我国改革开放前 ,交通事故的伤害主要在行人 。改革开放后 ,道路设施不断完善 ,高速公路里程不断伸延 ,乘员伤害的比例不断上升 。虽然从比 例上看 ,行人伤害的比例有所下降 ,但行人伤害的绝对人数却在迅速增加 。本人是行人 ,因此也就特别注意汽车对行人的伤害问题 。
怎样的车头最危险 ?是那些高头大马的平头车 ,包括那些散热器高于人体胸部的凸头车 ,如客车 、运货车之类 。这些车不管保险杠位置是高或是 低 ,人被撞后只有垫车底一条路 ,即使车速很低也会出人命 ,在停车场压死人的个案不在小数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 ,对这些车都要敬而远之 。不管它外 型多么漂亮 ,色彩多么柔和 ,我看着都是凶神恶煞 。
有的车个子较小 ,保险杠高度不超过人体大腿 ,如轿车 、轻型越野车 。但是这些车往往速度比较高 ,对人体撞击力比较大 ,人被撞后多数会扑向前挡风玻璃甚至拥抱车顶 ,有的会滑过车顶 ,摔到地面 。我看到这些车 ,感觉象看到蛮不讲理的街霸 。
有少数的车同样牛高马大 ,但是保险杠位置很低 ,发动机罩倾斜且前端在人体腰部位置以下 。这些车撞人的伤害程度比平头车小 ,人被撞后倒向汽车 一边 ,被车抱着走 。据说已经有一种增加行人安全的设计方案 ,一旦被撞人倒向发动机罩或前挡风玻璃,立即启动保护机构 ,抱紧被撞的人不让离开 汽车 。这些车虽然外型有点怪 ,与众不同 ,但怎么看都觉得象一位负责任的绅士 。

3、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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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明白轻微伤,要住院,复查还要另一方陪同,这些要求合理吗?
:陪同,不是法定义务,可不同意。
我事发当天所产生的医疗费已垫付了,他这是还想干什么?
:不理睬。
这样人各位大神给我出出招吧,这种人怎么应对?
:要交警出事故认定,后交相关保单复印件,告知对方起诉解决。
建议:
及时与你的保险公司联系,已经产生的赔偿,可要求理赔。
对方纠缠,你可报警。事故相关赔偿,可诉讼解决。

4、行人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应负责

一般机动车是有责任的,只是根据情况责任大小不同。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5、遇行人时如何安全驾驶?

遵守速度限制

6、交通事故行人与机动车责任认定

行人如何违规,具体情况请说明:是否全封闭高速、是否有中央隔离带、是否非机动车机动车混行、路口是否有信号指示。

只要是非全封闭高速公路、快速路,机动车都应付事故的主要责任甚至全责。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确定责任如下:

一、机动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甚至全责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该避让。”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二、行人应负事故次要责任,甚至无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7、行人应遵守哪些交通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8、行人交通安全注意事项

员工应当自觉注意安全,遵守交通法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摔倒、碰撞、交通事故的发生。

①应行走在人行道内,没有人行道的要靠右边行走。

②通过路口或横过马路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或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通行。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应做到红灯停、绿灯行;从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通过时,须注意车辆,不要追逐猛跑;有人行过街天桥或隧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隧道。

③不要在道路上玩耍、坐卧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行为;不要钻越、跨越人行护栏或道路隔离设施。不要在道路上强行拦车、追车、扒车或抛物击车。

④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或人行横道的路口,或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应当注意来往车辆,看清情况,让车辆先行,不要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⑤在路口有房子等障碍物的,通行时要沿着路边注意看、听是否有车辆通过,注意避让。

⑥外出或探亲要乘坐合法的交通工具,不要乘坐黑车、三轮车。

⑦厂内要注意避让装车车辆,在车辆移动时或停住时都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特别要注意转弯车辆的避让。

9、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哪些条款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第七款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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