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京津冀三地车牌怎么办
一、北京市办理车牌流程:
1、到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预录信息;
2、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3、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4、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5、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二、天津市办理车牌流程:
1、到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预录信息;
2、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3、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4、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5、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三、以河北石家庄为例,办理车牌流程如下:
1、到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预录信息;
2、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3、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4、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5、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1)京津冀车辆扩展资料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规定:
第十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摩托车和道路专项作业车辆登记,应当符合本市的交通发展规划,在限定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期间,机动车需要临时在道路上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2020年5月14号京津冀车辆限号吗?
2020年5月14号京津冀车辆限号目前还没有得到通知。
已知的已经限号的区域只有河北石家庄市目前是限号的,其他区域还没有通知。
3、京津冀一体化后冀牌照进京还受限吗
京津冀一体化后冀牌照进京还受限。
京津冀一体化后,汽车牌照没有京津冀一体化,冀牌照还是属于外埠车辆,需要办理进京通行证。
北京市《关于对部分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对在北京市部分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规定:
1、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和通州区全域范围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
2、每辆外埠号牌车辆每年可以办理12次进京通行证,根据实际需要,既可以连续申办,也可以每月或不定期申办。进京通行证每次最长有效期为7天,每辆车每年可以在办证范围内通行的时间为84天,占全年时间的23%,可以满足临时来京办事、旅游等需求。
(3)京津冀车辆扩展资料:
推进区域交通一体化的核心是“打造轨道上的京津冀”,将以北京、天津、石家庄三大核心城市为鼎足交通枢纽,以密布环绕区域内的高铁、城际、市域铁路线路为骨架,逐步实现区域内各地级市、县级市之间的串联和衔接,并将一些偏远区域纳入到京津冀区域快速铁路交通网,以“公交化”服务助力京津冀一体化。
京津冀一体化中交通统一是大势所趋,路通了,才能形成人的流动,带来物流和财流,但是这需要各地打破自身利益的“一亩三分地”。
京津冀三地已经开始编写交通协同发展的规划,计划到2020年,初步建成“一环六放射二航五港”的交通一体化体系。按规划,2020年将形成京津冀9500公里的铁路网和主要城市1小时城际铁路交通圈,9000公里的高速公路网和主要城市3小时公路交通圈。
4、3月15号京津冀限哪个车号?
自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4月4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其中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
北京尾号限行范围
1、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早7点至晚8点,限行机动车(含临时号牌)禁止在五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2、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均按0号管理。
3、持临时号牌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按临时号牌的尾号进行限行。
4、纯电动小客车(不含混合动力汽车)不受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措施限制。
北京尾号限行违规处罚
1、违反限行规则处罚(含已办理进京证的外省市机动车):处100元罚款,不扣分,3小时内不再重复处罚;
2、已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外省、区、市载客汽车,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并记3分;
3、未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外省、区、市机动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并记3分。
北京外地车限行规定
对于外省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机动车,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的道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二)每天6时至24时,禁止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的道路行驶;
(三)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载客汽车进入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工作日9时至17时,执行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限行范围为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执行;
(四)二环主路(全线),每天6时至22时,禁止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码)的载客汽车通行。
北京不受限行限制的机动车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
5、京津冀一体化车牌号进京新规定
京津冀一体化后冀牌照进京还受限。
京津冀一体化后,汽车牌照没有京津冀一体化,冀牌照还是属于外埠车辆,需要办理进京通行证。
北京市《关于对部分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对在北京市部分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规定:
1、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和通州区全域范围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
2、每辆外埠号牌车辆每年可以办理12次进京通行证,根据实际需要,既可以连续申办,也可以每月或不定期申办。进京通行证每次最长有效期为7天,每辆车每年可以在办证范围内通行的时间为84天,占全年时间的23%,可以满足临时来京办事、旅游等需求。
(5)京津冀车辆扩展资料: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切实巩固大气污染治理成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自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5日,继续实施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三、按上述要求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分为五组,每13周轮换一次限行日。具体如下:
(一)自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7月7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
(二)自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10月6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三)自2019年10月7日至2020年1月5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四)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4月5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京B号段号牌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
五、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的交通管理,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6、京津冀车牌统一 京津冀有统一车牌么
这个真的没有统一的车牌号码
但是车辆限行尾号是一样的
其他方面还真的没有什么地方统一了
7、京津冀将联防联控治理机动车等超排
近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设‘区域协同’章节,专门就京津冀联防联控机动车污染作出规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介绍,条例明确京津冀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检验数据共享机制、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等,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开展联合防治。
●建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
条例规定,河北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将执行标准、排放监测、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推动建立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实现对排放超标车辆的协同监管。
进一步加强源头管控,条例明确,河北省与北京市、天津市探索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可以协同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法规上的“零监管”现状,条例规定,河北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和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
●重型车辆需安装远程排放管理终端
条例提出,在河北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而对于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对于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相关数据的,则处每辆车五千元罚款。
同时,条例还鼓励对具备治理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并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
●维修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将强制报废
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当场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出具维修复检催告单。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到维修复检催告单十个工作日内,应当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维修单位维修,直至复检合格。
根据条例,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排放超标车辆超百分之十最高罚5万元
条例规定,重点用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根据条例,在一个自然年内,对重点用车单位,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的,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百分之十,或者本单位注册的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机构造假严重者将被取消资格
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放维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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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京津冀目前车辆尾号限行规定是一致的吗?比如北京周五限行尾号4和9的话,河北和天津是不是也是一样的?
北京和天津的限行尾号同步,河北有点区别。
9、5.8-5.17京津冀鲁禁行所有柴油车辆是真的吗?
北京市交管局官网没有此类信息公布。如果柴油车全部
禁行
,那估计整个
首都圈
会瘫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