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的汽车被人砸了,报警了,对方会负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砸车这种行为已经属于严重的暴力事件。你的车被罪犯砸毁,相应的话罪犯除了要照价赔偿之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汽车被砸了 保险公司赔吗
汽车被砸,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这是属于由第三方责任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损失由砸车人承担。如果是由天气等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则由车损险来承担。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部分,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2)车辆被砸责任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3、停车场车辆被砸被盗谁负责任
某安全班长在对广场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停放在出口处一辆车的后门车窗玻璃破碎。经过录像察看,在发现车窗被砸大约7个小时之前,有一穿灰色夹克的男子走近该车,打碎后门车窗玻璃,并取走放在车厢里面的手提包,此时广场无人值班。经过察看该时段控制中心工作录像得知,当值班长离开广场到控制中心处理一名住户搬运冰箱事宜,控制中心当值人员注意力分散而没有监控到砸窗盗包事件。
[分析] 1、当值班长处理其它事情时,没有交待其它岗位顶岗或关注,造成西广场车场处于无人管控的真空状态。
2、互控制度落实不到位,岗位离开后,控制中心工作人员未对其区域进行重点监控,对关键镜头的关注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问题。
3、在事件发生近七小时后现场岗位才发现车窗被砸,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现场岗位责任心不强。
[法律焦点] 1、物业管理企业是否负有赔偿责任关键取决于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如何界定,即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物业公司对停放在小区内车辆的管理义务,是维护停车秩序的义务,还是保管义务?按照《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维护停车秩序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而保管系民事合同关系,如果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团体或业主约定由物业管理企业对车辆履行保管义务,则在车主将车辆交付给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后,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履行保管义务。即使没有约定为保管合同关系,只要该管理的事实完全符合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物业管理企业也应承担保管合同责任。因此,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是决定本案物业管理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
2、按照《合同法》第367条之规定:“保管合同至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而非诺成性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行为,即保管物必须转移给保管人占有控制后,保管合同才生效;否则,即便双方已达成保管合意,该保管合同也未生效。那么,能否将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了车辆停车费用,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位上的行为理解为车主已将车辆移转给物业管理企业占有控制(交付)呢?律师认为,车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上的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车辆实际占有控制权能的转移(交付)。第一,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对车辆的管理为保管合同关系,同时约定了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即为保管物交付的,只要车主将车辆停放在该指定停车位,保管合同就开始生效,物业管理企业就应承担保管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即为车辆交付的,除非双方办理了交付手续,否则,车主停放车辆的行为难以构成保管物的交付。第二,如果双方未约定对车辆的管理为保管合同关系,而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停车费,并按照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对车辆实行管理,业主停放车辆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而且只有在查验停车凭证与车辆完全相符后才予以放行的,则停放车辆的行为也构成保管物的交付;基于此管理事实,应推定双方之间为车辆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如果没有办理车辆交接手续,或者虽然办理了停车手续(如核发停车证)但未严格查验手续的,也很难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3、但是,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并不意味着物业管理企业对停放车辆被盗所致的损失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即使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企业仍然对车辆以及物业小区的治安秩序等负有管理义务。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在治安管理方面违反义务,对车辆被盗有一定过错的,则物业管理企业也应当对车辆被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盗贼正在小区内盗窃车辆,业主报告给物业管理企业保安后,保安人员不是采取积极措施阻止而是置之不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怠于履行管理义务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已经尽到管理义务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操作] 1、建议在物业管理合同中不要与业主约定车辆保管义务。与业主签订其他协议时也要特别注意义务的界定。
2、如已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注意履行过程中过错的避免。过错发生后,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赔偿事宜,转嫁风险。
4、车被砸了怎么赔偿有什么刑事责任
如果一块玻璃值上万块的话,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但一块玻璃不可能值那么多钱的。
5、汽车被砸该如何理赔?
车被砸找不到肇事者,保险公司会以对方肇事逃逸处理,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70%.
这种情况你需报警处理,交警到场会开出责任认定书。然后依责任认定书,再拨打保险公司报案。
1.事故报案: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或打110报警,根据保险人的资料进行事故的后续处理;
2.事故查勘:由保险公司查勘员协助保险人对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查勘;
3.损失确定:与保险人、修理厂或相关单位对事故损失的方位、项目、金额一起协商确定;
4.索赔申请:根据案件损失类型,收集索赔所需材料,提交保险人办理索赔;
5.赔款领取:报销人对事故及索赔材料进行核实后,按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
6、砸坏了别人的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故意毁坏财物案,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就要追诉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停车位被占怒砸车要负法律责任吗?
2017年7月16日,宜川一男子因自家停车位被占用,一怒之下狂砸两辆豪车,造成经济损失7万余元。目前,该男子已被宜川警方刑事拘留,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6月26日,王某父亲从西安驾车回来探望亲人,因自家租用的停车位被堆放了大堆垃圾,故将车停放在邻近的空车位上。
6月27日凌晨1时许,袁某驾车回来后,发现自家租用的停车位被一辆白色车占用,便打车上王某留的挪车电话要求其挪车。
期间,袁某用其车上备用的军工铲将王某父亲所驾驶车的车前挡风玻璃、后尾灯砸坏。
约10分钟后,王某和其丈夫驾驶另外一辆车赶到小区准备挪车,双方因车辆被砸发生争执。袁某动手殴打了王某及其丈夫,致使二人受伤。
随后,袁某又用军工铲对王某驾驶的车进行砸毁,造成该车前引擎盖、挡风玻璃、车后行箱盖严重损毁。
据悉,因袁某殴打他人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宜川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后经宜川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袁某损毁的两辆车造成损失73005元。因此,袁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现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无规矩不成方圆,什么事情做之前要考虑要负的法律责任,一定要想清楚哦。
8、砸了别人的车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砸别人的车玻璃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毁坏的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就中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拓展资料: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9、车被砸了肇事者跑了家人有责任吗?
是肇事逃逸。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标准,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 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6种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