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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1-07-17 12:11:18

1、事故车辆停车费怎么算

交通事故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1)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小区停车位收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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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宅小区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在业主看来物业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位的。

而另一方认为小区物业可以收取停车费,物业收取的停车费性质是保管费,业主拥有所有权和物业收取保管费并不矛盾。因此,总体而言,物业收取停车费不违法。

住宅小区停车费收取标准新规定:

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2、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

1)多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2)高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3)多层、高层混合住宅小区共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4)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3、租用地下车库(车位)和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拓展资料

广东省住宅小区停车费的规定:

一、小区停车收费的属性。根据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关于“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的文件规定,小区停车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

二、调整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要求。《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业主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住宅小区车场经营者要调整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能调整收费标准。

5、停车收费标准

6、小区停车收费标准2020国家规定

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每车每月70元,临时进入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3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部分车位业主不需要缴纳停车费,如用于出租的收益也归业主所有。

(6)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在小区停车的时候需要注意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的要求,不可以随意停放车辆,在驾驶的时候需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行人的安全,在停放车辆的时候不可以破坏公共设施。

停车离开之前需要熄火,拉手刹,拔钥匙,最重要的是拉手刹,不拉手刹会有溜车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对汽车和他人都会造成安全隐患。

汽车的轮胎是汽车最重要的部件之一,停车的时候需要将车轮回正,否则长时间下去会影响汽车的助力系统,或者导致汽车前轮主销的倾角,当方向盘转动一定角度的时候将汽车抬高了,汽车的轮胎和汽车的悬架系统共同缓和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受到的冲击,导致汽车的转向系统受到影响。

7、临停车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计时单位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4-08 实施日期:2004-05-01
(京发改[2004]495号)
各有关单位,海淀区计委、各区县物价局:
为使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更加合理,经研究,决定调整现行停车收费计时单位。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计时单位
停车收费由现行的以一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调整为以半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具体如下:
一露天公共机动车停车场白天(7:00-21:00):
1、四环路内设置的普通露天停车场
由现行小型车每小时2元、大型车每小时4元调整为小型车每半小时1元、大型车每半小时2元。
2、四环路外设置的普通露天停车场
由现行小型车每小时1元、大型车每小时2元调整为小型车每半小时0.5元、大型车每半小时1元。
3、王府井东单、西单、前门、金融街、朝外大街、崇外大街、朝阳商务中心区、中关村核心区等八处繁华商业区设置的露天停车场由现行小型车每小时5元、大型车每小时10元调整为小型车每半小时2.5元、大型车每半小时5元。
二地下停车库、停车楼
1.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临时停车收费由现行小型车每小时不高于5元、大型车每小时不高于10元调整为小型车每半小时不高于2.5元、大型车每半小时不高于5元。
2.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
由现行小型车每小时2元、大型车每小时4元调整为小型车每半小时不高于1元、大型车每半小时不高于2元。
上述停车场经营者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3.独立经营的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停车收费仍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计时方式由现行的以一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调整为以半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
二、远郊区县旅游景点、停车场长期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居住小区内设置的露天停车场及我市露天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夜间收费标准(21:00---7:00)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机动车停车场须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修改价格牌中的相关内容,同时将原监制单位"北京市物价局"变更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单位需在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完成价格牌变更手续(价格牌变更期间,应采用临时方式按规定明码标价)。
四、各停车场无需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核准变更手续,可持原《收费标准核准表》到地税部门办理发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收取机动车停车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8、停车场收费标准?

停车场收费是根据当地政府的收费标准来计算的,以宿迁为例,在宿迁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在机动车进入机场、车站、码头、医院配建停车场30分钟以后开始计费,进入其他停车场20分钟以后开始计费(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除外)。




实行计次收费的停车场:

按车辆进入停车场的时间,对应白天和夜间时段的收费标准计次收费;每次时限为12小时,超过12小时重新计次;

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的,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车辆进入机场、车站、码头、医院配建停车场30分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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