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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人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1-07-25 01:17:51

1、哪些情况车辆所有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没有和车主相关的侵权责任。
关于车主的判定,车管所登记的车辆所有人。
而司机和车主是两个不同的角色。(可以是同一个人,不过责任判定上负有不同的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3、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看谁违章,谁就需要承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因驾驶人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使人死亡或者受伤的应负全部责任,驾驶证吊销二年
2,同等责任是驾驶人双方都出现违章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应属于同等责任,驾驶证扣12分或者不扣分
3,次要责任人是对方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是对方受伤或死亡的应负次要责任,驾驶证扣12分或者不扣分

4、什么情况下车辆所有人与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

在车辆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4)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扩展资料:

车辆已经转让,未做过户的,由最后一次受让人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车主(车辆所有人)和驾驶者责任分配总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机动车一方内部及单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则须根据民事法律和具体案情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侵权行为人要转移责任,或者他人必须替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均须有法律的规定。

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

(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受害人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一并作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确定案件的责任承担人。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附: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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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所有人,在什么情况下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按照法律的规定,得具体看车辆所有人是否有过错,在以下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
(一) 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 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出借的;
(三) 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
(四) 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五) 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六) 有其他过错的。

7、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8、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时责任如何承担

在交通事故中,若驾驶人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其在履行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在承担责任后还可以向雇员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即使车辆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不是同一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仍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8)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扩展资料

案例:

张某有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出租给了王某使用,王某在使用期间雇用李某开车,2015年11月,李某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适有黄某由东向西横过公路,被告李某驾驶车辆前部与黄某相撞,造成黄某受伤。交通队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当日黄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为此花费大量医疗费及其他费用。事故发生时李某系履行雇佣活动。后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张某、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

本案中,张某将其所有的车辆出租给王某后,王某雇佣的李某将黄某撞伤,王某作为雇主,应当对黄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申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则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有过错,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9、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几种

比如,
明知机动车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
未买交强险
或者所有人就是也是雇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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