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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外观标准

发布时间:2021-07-25 06:29:50

1、汽车年审对车辆外观有哪些要求

不得影响车辆原有性能,不得与注册外观相差超过两处。颜色不得更改,大小外设不得更改

2、汽车年检对外观有要求吗?

外观车况良好 灯光正常,轮胎花纹良好,车身无改装和贴花什么的

3、汽车的外形尺寸是多少?

首先小型汽车是指:总质量不超过 4.5t、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不超过9人或车长 6m 以下的汽车。如轿车、吉普车、微型车、轻型客车、轻型载货汽车及小型专用汽车都属于小型汽车。小型汽车的车型代号为C1。

排放满足国Ⅲ标准,两厢车长不大于4米,三厢车长不大于4.2米

补充:

根据新目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国家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乘用车整车设计开发;节能环保型小排量乘用车燃油经济性要高于国家第二阶段限值10%,排放满足国Ⅲ标准,两厢车长不大于4米,三厢车长不大于4.2米。除此以外,国家鼓励发展的汽车产品还包括压缩天然气、氢燃料、合成燃料和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

4、检车外观有什么要求

你好!如果您的车辆需要去检车线检测,外检必须要跟原来行驶证上一样否得通不过。

5、汽车外观检测包括哪些项目

根据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车辆外观检验项目有:
(1)检查送检车辆的车辆型号、厂牌、出厂编号及车身(底盘) 和发动机的型号及出厂编号、号牌号码。
(2)检查汽车的车身外观。车辆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连接紧固、没有缺损;车体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 不得大于40 cm;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覆盖件无开裂和锈蚀,车身和驾驶室在车架上安装牢固,不能因车辆振动而引起松动;车身的外部和内部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突起;驾驶室和乘客舱所用的内饰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车门和车窗应开启轻便,不得有自行开启的现象,门锁应牢固可靠、车窗密封性好,没有漏水现象;机动车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驾驶员座位两侧的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遮阳膜,其他车窗不允许张贴妨碍驾驶员视野的附加物及镜面反光遮阳膜;轿车应有护轮板,挂车后轮应有挡泥板,其他车辆的所有轮都应有挡泥板。
(3)漏水、漏油的检查。发动机停转及停车时,水箱、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得有明显的渗漏水现象,使机动车行驶不小于10 km,停车5 min后观察,不得有明显的漏油现象。
(4)发动机检查。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机油压力正常;发动机应有良好的启动性能。
(5)转向系检查。转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车轮转向过程中,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6)制动系检查。制动系应经久耐用,不能因振动或冲击损坏。行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和踏板力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
(7)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的检查。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

6、车身左右两边不一样高,国家标准是多少

误差在40mm。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4.9.1 机动车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接牢固,无缺损。

4.9.2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小于等于 40 mm。

4.9.3 两轮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方向把和导流板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应小于等于 10 mm;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和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应小于等于 20 mm。

(6)车辆外观标准扩展资料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4.5.2.1 前排座位按乘客舱内部宽度(系指驾驶人两侧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大于等于 1200mm时核定 2人,大于等于 1650mm时核定 3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等于 400mm,且不得作为学生座位核定乘坐人数。

4.5.2.2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大于等于 600mm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 400mm(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座间距大于等于 570mm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 350mm)时,按座垫宽每 400mm核定 1人;

但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 280 mm核定 1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 350 mm核定 1人,对中小学生校车按380mm核定1人。单人座椅座垫宽大于等于 400mm时核定 1人。

注1:学生座位(椅)是指幼儿校车上专门供幼儿乘坐的座位(椅)、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小学生乘坐的座位(椅)及中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的座位(椅)。

7、车辆年检的时候车外观有什么要求

8、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外观缺陷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212—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铝合金整体车轮通用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铝合金整体车轮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用铝合金整体车轮,其他型式的轻合金车轮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GB 1173 铸造铝合金技术条件
GB9438 铝合金铸件技术条件
GB/T13202 摩托车轮辋系列
QC/T21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轻合金车轮试验方法
JB2846 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JB/Z111 汽车油漆涂层

3 定义

轮辋、轮辐及轮毂均为铝合金制造的整体车轮(以下简称车轮)。

4 技术要求

车轮应按经规定程度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1 性能要求
a. 动态弯曲疲劳
按QC/T211第3条规定进行105转以上的试验后,车轮应无损伤、裂纹、断裂、明显的变形以及结合部的异常松动;
b. 径向疲劳
按QC/T211第4条规定进行5×105转以上的试验后,车轮应无损伤、裂纹、断裂、明显的变形以及结合部的异常松动;
c. 径向冲击性
按QC/T211第5条规定进行冲击试验后,车轮应无损伤、裂纹、明显的变形、结合部的异常松动以及由于轮辋的损伤面导致轮胎气压在冲击后30s突然下降50%以上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1996-01-03批准 1996-09-01实施
QC/T212—1996

d. 扭转疲劳
按QC/T211第6条规定进行105循环以上的试验后,车轮应无损伤、裂纹、明显的变形、结合部的异常松动;
e. 气密性(仅适用于无内胎车轮)
按QC/T211第7条规定进行试验后,车轮在2min之内沿轮辋周边不应有漏气现象。
4.2 尺寸
4.2.1 轮辋的型面
轮辋的型面尺寸按GB/T13202
4.2.2 轮辋的检验周长
轮辋的检验周长尺寸按GB/T13202
4.2.3 轮辋的径向圆跳动和端面圆跳动按图1。

4.3 外部质量
4.3.1 铸件表面质量应参照GB9438第4.4条规定执行。
4.3.2 铸件不允许有影响强度的裂纹、气孔、缩孔及损伤等缺陷存在。
4.3.3 轮辋的轮胎装配面及气门嘴孔周围不能有损坏外胎、内胎和气门嘴功能的缺陷存在。
4.3.4 无内胎用车轮轮辋不允许有影响气密性的针孔等缺陷存在。
4.4 内部质量
铸件内部质量应参照GB9438第4.5条的规定执行。
4.5 材料
按产品图样规定执行,对每一熔炼炉次的合金,必须对主要元素和主要杂质进行分析。铝合金材料在机构性能合格的前提下,从成品车轮上取样,其杂质铁含量不得大于0.3%。
4.6 机械性能
4.6.1 车轮用铝合金材料单铸试样在室温下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表1的要求。
QC/T212—1996

表1 铝合金材料单铸件试样机械性能
项 目 机械性能
抗拉强度 σ b Mpa ≥200
伸 长 率 δ 5 % ≥7①
HB (5/250/30) ≥60
注:①压力铸造铸件的伸长率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4.6.2 每一炉次的单铸试样或在同炉铸件上切取本体试样按GB1173第2.3条规定执行。
4.7 热处理
车轮应经热处理,规范参照GB1173中附录A规定执行。
4.8 表面处理
进行电化学氧化处理时,应按JB2864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进行油漆时按JB/Z111中TQ4规定执行;进行喷塑时,由供需双方商定。
4.9 铸件缺陷的修补
4.9.1 采用打磨方法排除铸件缺陷时,应保证打磨后的尺寸符合铸件尺寸公差。
4.9.2 热处理前,采用焊补方法修复铸件缺陷时,最大焊补深度不得超过5mm。热处理后,不允许焊补。

5 试验方法

按QC/T211执行。

6 检验规则

车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二种。
6.1 出厂检验
6.1.1 车轮必须附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用户对车轮有权进行验收检验。
6.1.2 出厂检验的项目与方法
a. 外观检查按4.3条的规定对经制造厂技术、质量部门共同选定的样件作目视检查,样件也可由供需双方共同确定;
b. 尺寸检查按4.2条的规定和产品图样要求的规定;
c. 内部质量:产品出厂应进行无损检测。无损检测的方法和抽样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d. 材料:检查材料合格证和炉前化学分析报告,炉前化学分析应符合4.5条的规定;
e. 机械性能:检查材料机械性能的检验报告应符合4.6条的规定;
f. 热处理:检查热处理检验报告符合4.7条规定;
g. 气密性:用于无内胎车轮时,检验气密性试验报告应符合4.1.e条的规定。
6.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车轮必须是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6.2.1 型式检验的项目
a. 动态弯曲疲劳;
QC/T212—1996

b. 疲劳;
c. 径向冲击性;
d. 扭转疲劳
e. 气密性(仅适用于无内胎车轮)

当用于同一车型摩托车的前、后车轮轮辋、轮毂的外径尺寸一致,轮辐的形状、尺寸一致,只有轮辋的宽度不一致时,允许仅用前轮作试验,但其中a、b、d项试验应施加后轮的计算载荷,c项试验施加前、后轮中计算的撞击锤质量m的最大值。
6.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作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
b. 定型产品转厂生产;
e. 产品年生产批量小于10000件,每年进行一次;年生产批量超过10000件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f. 凡属对强度产生影响的设计更改,材料和生产工艺的重大变更;
g. 已鉴定产品停止生产达一年,重新恢复生产。
6.3 试验车轮的取样规则
6.3.1 试验车轮应从生产厂家经检验合格的车轮中随机抽取,每个项目抽样一件,且属于同一生产批次,抽样基数不小于50件。
6.3.2 每个试验车轮只能用于一项性能试验。
6.4 车轮试验后的处理
试验之后的车轮必须与其他车轮隔离,严禁用于装车。
6.5 型式检验失效处理程序
在型式检验中,当有一项性能不合格时,允许对不合格的项目加倍抽样,当加倍抽样后其中仍有一件不合格,则判定为该车轮型式检验不合格,且必须立即对该失效车轮所属生产批次的车轮隔离,严禁用于装车。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志
7.1.1 车轮生产厂应在车轮装车状态下容易识别且不影响车轮强度的位置,铸出或刻出以下规定内容的标志;
a. 标准轮辋代号;
例:2.15×16
b. 生产厂名称或商标
c. 该车轮标定的最大设计载荷;
例:max2500N
d. 制造年月或批号;
e. 对于无内胎车轮,必须在标准轮辋代号后加注以下文字:
TUBELESS
7.2 包装
7.2.1 包装箱应牢固,产品在包装箱内不应窜动和相互碰撞。
QC/T212—1996

7.2.2 包装箱外臂应有如下文字与标志;
a. 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b. 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
c. 出厂年月;
d. 体积(长×宽×高);
e. 毛重;
f. “小心轻放”、“怕湿”等字样或标志。
7.2.3 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装箱清单。
7.3 运输
车轮在运输过程中,应按7.2.2 f 的要求,严禁淋雨、受潮、摔抛和剧烈碰撞。
7.4 贮存
车轮应贮存在干燥、无有害气体、通风良好的仓库内,不得与化学物品酸碱等物质一同存放。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南昌飞机制造公司第四设计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银良、叶奕庚、张平夷。

(不知道算不算)

9、汽车年检对外观有要求吗

外观车况良好 灯光正常,轮胎花纹良好,车身无改装和贴花什么的

10、小型汽车的外型尺寸(长、宽、高)一般各是多少

首先小型汽车是指:总质量不超过 4.5t、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不超过9人或车长 6m 以下的汽车。如轿车、吉普车、微型车、轻型客车、轻型载货汽车及小型专用汽车都属于小型汽车。小型汽车的车型代号为C1。

排放满足国Ⅲ标准,两厢车长不大于4米,三厢车长不大于4.2米

补充:

根据新目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国家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乘用车整车设计开发;节能环保型小排量乘用车燃油经济性要高于国家第二阶段限值10%,排放满足国Ⅲ标准,两厢车长不大于4米,三厢车长不大于4.2米。除此以外,国家鼓励发展的汽车产品还包括压缩天然气、氢燃料、合成燃料和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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